民事判決生效案仍可刑事追訴
原標題:民事判決生效案仍可刑事追訴
政法筆談
□ 石躍
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相互交織的案件。對於在經濟糾紛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及經濟犯罪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要按照「先刑後民」的原則處理。但是,對於在民事判決生效後才發現涉及經濟犯罪的,應該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實踐中也存在不同認識。
有人認為,只有在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發現涉及經濟犯罪的,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會影響民事生效判決的既判力。筆者並不贊成這樣的觀點。最高院、最高檢、公安部曾聯合規定,對於經濟糾紛案件經審結(包括判決、裁定、調解等)後又發現涉及經濟犯罪的,法院要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公安部也規定,公安機關發現經濟犯罪嫌疑,與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實的,在法院撤銷該判決或者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情況下,應當立案偵查。由此可見,判決生效的民事案件如果涉嫌犯罪,仍需刑事追訴。同時,為保障司法公正,對於已作出生效判決的民事案件進行刑事追訴,其實也是司法監督的一種形式。此時,民事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應讓位於對司法公正的保障,如果原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應予以糾正。
另外,民事生效判決只是讓行為人承擔了民事責任,如果因此放棄刑事追訴,將會導致刑法空置,放縱犯罪,削弱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如當前多發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就單起事實來看,完全符合民間借貸的特徵,如果經民事生效判決後都不追究刑事責任,那麼行為人無疑會以此規避刑罰制裁,國家金融秩序將得不到有效維護。還有,我國刑法規定,對經濟犯罪在判處刑罰時,應追繳行為人非法所得並責令退賠給被害人。因此,追究刑事責任並不能免除相應的民事責任。
作者單位:江蘇省泗洪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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