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酒後死亡,家屬把聚餐的10個人全告了!法官判決太意外…

年關到了

各種聚會多了

感情深,一口悶

但是,推杯換盞這種事

可千萬不要勉強他人哦

因為搞不好

會攤上大事

台州仙居男子吳某應朋友邀約參加聚餐,喝醉了酒被朋友獨自留在車中,幾小時後竟不幸身亡。意外發生後,吳某家屬將當天聚餐的10人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賠30萬餘元。

事件還原

吳某和張某是相交多年的朋友。2016年11月12日下午2點,張某的一位朋友在仙居縣城的一家KTV舉辦生日聚會,張某叫上了吳某一同參加。期間氣氛很好,吳某喝了幾杯啤酒。聚會結束後,一行人還不盡興,又開車前往橫溪鎮的一家酒店吃晚飯。途中,張某路過家中拿上了珍藏的一瓶瑪咖酒。晚餐期間,吳某又喝下不少酒。

離開酒店時,吳某有些醉醺醺,走到停車場附近突然摔倒在地。張某見狀將吳某移到車后座,卻繼續和其他人前往另一家KTV續攤,把吳某單獨留在了車上。

直到第二天凌晨兩三點,張某從KTV出來,才發現一直在后座醉酒昏睡的吳某已經沒有了呼吸。張某這才慌了,立即將吳某送往醫院,可惜為時已晚,醫生診斷吳某已經死亡。

事後,吳某的家屬認為,在同一日多次聚餐飲酒過程中,共同飲酒人明知吳某醉酒,卻沒有讓吳某得到最好的休息,沒有將吳某及時送至醫院護理醒酒,使其錯過了最佳治療時間而死亡,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於是,吳某家屬將當天聚餐的參與者都告上了法庭,索賠各項經濟損失的50%,即30萬餘元。

仙居法院

仙居法院審結了這起生命權糾紛案,認為張某作為飲酒邀請者,明知吳某酒後摔倒處於昏睡狀態,而沒有將吳某安全送回家或送往醫院治療,其行為違反了對自己所邀請的朋友的必要幫助和關照義務,應承擔一定的過失責任,酌情由張某承擔10%,賠償吳某家屬6萬餘元。其他同飲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據承辦法官解釋

雖然目前我國法律沒有

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飲酒的規定

法律也不禁止多人共飲

共同參與飲酒的朋友

一般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如果有下列4種勸酒行為

還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強迫性喝酒

有種朋友就是:沒有什麼不是喝酒不能解決的

經常說:不喝不夠朋友這些話

讓對方喝酒或對方已喝醉

意識不清or沒有自制力情況下仍勸喝酒!!

網路配圖

熟知對方不可喝酒仍勸喝

熟知對方身體狀況不可碰酒,

仍勸其喝酒 以致誘發疾病。

沒把已醉者安全護送

喝酒者已失去或將失去自控能力

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情況下

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網路配圖

酒後駕車未勸阻以致於發生損害

親友相聚難免飲酒

但飲酒勸酒喝酒要講酒風講酒德

酒桌把他人灌醉致人死亡者

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以後還敢肆意勸酒嗎?小酌怡情,

感情深不深,不在於一口悶!


來源台州晚報)

新媒體編輯 張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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