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樹斌再審案紀實
十一月二十六日深夜,聶樹斌再審案合議庭仍在討論判決細節。資料圖片
12月2日上午9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公開宣判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一案,併當庭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終於為這起社會各方高度關注的案件划上了句號,也為聶樹斌親人的申訴之路畫上了句號。
然而,回顧這起案件的始末,背後卻是證據的撲朔迷離,是歷史與現在的交集、分離和矛盾。從這個意義上說,這起案件更像是一個戰場,而各方在此交鋒的結果是,人權司法保障、程序公正、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司法機關互相制約等司法理念被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個案審理和裁判加以重申和強調,甚至是直接作為改判的法理依據。從這個角度而言,該案裁判的樣本價值和指引意義可能是無法估量的,同時也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擔當,尤其是在司法機關大力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當下。那麼,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從各種衝突中突圍而出的?
決定提審,配備精幹審判力量
1995年3月15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判處聶樹斌死刑,決定執行死刑。宣判後,被告人聶樹斌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對聶樹斌的死刑判決,決定執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聶樹斌被執行死刑。
2005年另案被告人王書金異地被抓並自認為聶樹斌案的真兇,聶樹斌原判受到關注。然而,這個再審的進程卻沒那麼順利。從2007年開始,聶樹斌的親人開始向河北高院和多個部門提出申訴。2014年12月4日,根據河北高院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複查本案。
實際上,聶樹斌案重大、疑難、複雜的程度是遠遠超出社會公眾想像的。原審判決認定聶樹斌的有罪供述和在案證據的印證一致確實有很多疑點,然而,這只是一方面,聶樹斌從開始作有罪供述,直到最後也沒有翻供,即使是在提出上訴的過程中也是如此,這確實會給認定相關事實帶來一定的困惑。此外,王書金雖然自認真兇,且他的供述能夠與康某某被強姦、殺害的一些證據印證一致,但同時也存在不少矛盾。聶樹斌、王書金到底誰是真兇?或根據法律規定,原審判決認定聶樹斌作案有無問題,能不能認定王書金就是真兇?對這些問題,認識並不是完全一邊倒的,而是存在重大分歧。
山東高院複查後,建議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該案。最高人民法院經慎重研究,同意了山東高院意見,於2016年6月6日決定提審該案,並且為該案再審配備了陣容強大的審判團隊: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第二巡迴法庭庭長鬍雲騰大法官擔任審判長,主審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應時、羅智勇為合議庭成員。這5人在法學理論或審判業務方面都是專家型的,有的有起草多項司法解釋的經歷,對現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有著比較深刻的把握,有的有豐富的審理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經驗。也許因為這樣的陣容,一些法律界人士對聶樹斌案再審的結果已經有了非常樂觀的預測,之後他們更關心的是將看到怎樣的判詞。
再審之路,全面細緻的閱卷查訪
聶樹斌案的疑難、複雜程度之大,社會關注度之高,讓再審合議庭成員備感壓力,他們不敢有絲毫的懈怠。
再審期間,為對案件有全面綜合的了解,合議庭審查了聶樹斌案的原審卷宗、河北高院和山東高院的複查卷宗等,這些卷宗多達120多本。除了仔細研讀卷宗,合議庭成員還於8月初,也即聶樹斌案中被害人康某某當年遇害的大致時間,冒著酷暑去河北核實相關證據,查看案發現場、被害人上下班路線、原審被告人聶樹斌被抓獲地點及其所供偷衣地點,詢問了本案部分原辦案人員和相關證人,就有關屍體照片及屍檢報告等證據的審查判斷諮詢了刑偵技術專家,就有關程序問題徵求了法學專家意見。在權利保障方面,合議庭先後5次約談了申訴人及其代理人,聽取意見,依法保障其調查取證、提交證據、發表意見、查閱案卷等訴訟權利,並多次聽取最高人民檢察院意見,為本案的公正審理打下了紮實的基礎。
審判的質效很多時候就在於細節,合議庭法官深諳這個道理。管應時法官說,因為被害人丈夫侯某某後來的證言有大的改動,必須找到他進行核實。而就為了找到侯某某,他和法官助理劉志先後跑了三趟:第一趟跑了一個空,既沒有找到侯某某現在的地址,也沒找到他的聯繫方式;第二趟通過當地的公安部門,找到了侯某某租住的房子,但是租房人姓名和他姓名不符,他們通過查訪估計是侯某某,不巧的是這一天他剛好不在家;第三趟是晚上過去的,先看電錶轉不轉,再看家裡燈亮不亮,確認有人在家後,才找到侯某某。
宣判之前,堅持審慎原則
11月27日,這是聶樹斌案宣判前的最後一個星期天。凌晨1點多,第二巡迴法庭7樓會議室的燈剛剛熄滅,聶樹斌案再審合議庭的成員這時才下樓走在回駐地的路上,之前他們一直在討論、推敲聶樹斌案判決中每一個可能存在爭議的細節。
這場討論由胡云騰大法官主持,從11月25日上午合議庭在巡迴法庭聽取申訴人張煥枝及其代理人李樹亭意見後即開始了,一直持續到11月27日晚上10點多才結束,其間只能保證最基本的休息時間。實際上,在高強度、高壓力的腦力勞動後,很多人都是很難入睡的。
這天凌晨1點多到家後,他們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在凌晨2點以後才入睡的,其中羅智勇法官說,他幾乎徹夜無眠。當天上午9點30分,他們又準時坐到了會議室里繼續討論案件。因為害怕第二天繼續失眠,他們中有人連茶都不敢喝。
這是宣判前最後一次合議庭全體成員集中討論,主要任務是對判決書逐字逐句地讀,並進行討論和修改。在這個過程中,每個人都是不分職位高低、不問資歷深淺、不管年齡大小,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有關程序的、實體的、證據的、邏輯的,甚至是每一個詞、每一個字是否用得恰當。大家的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盡一切可能讓證據說話,避免審理和裁判過程中任何主觀性強的評論和判斷,對於申訴人及其代理人和檢察機關提出的每一條意見,也必須一一回應,並進行充分的裁判說理,堅決不迴避問題,也堅決不以含糊其詞的方式對待。
疑罪從無,強化證據裁判理念
聶樹斌案原判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的主要依據是聶樹斌的有罪供述與在案其他證據印證一致。然而,同樣的有罪供述、同樣的在案其他證據,在再審合議庭審查之後,卻成了再審改判無罪的依據。是什麼原因導致了這兩個大相徑庭的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回答了這個問題:要強化證據裁判理念。
具體到聶樹斌案的判決中:
首先,要審查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問題。原審認定,原辦案機關在偵破此案時,根據群眾反映將聶樹斌抓獲,而再審合議庭經審查認為,聶樹斌被抓獲僅因其疑似群眾反映的有流氓盜竊行為的男青年,並非因群眾反映其涉嫌實施該案犯罪,且原審卷宗內僅有群眾反映的表述,沒有關於群眾是何人的證據,也沒有組織群眾對聶樹斌進行辨認的證據,更沒有群眾反映的那個男青年與康某某被害案存在關聯的證據。這說明本案從立案開始,就埋下了錯誤的隱患。
其次,要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問題。在聶樹斌案中,再審合議庭經審查原公訴人員、審判人員訊問聶樹斌的材料,一審開庭筆錄、原辯護人證言等,沒有發現證據證明存在刑訊逼供情形。但再審判決認為,原卷宗中顯示,聶樹斌一方面始終認罪,另一方面又供不清作案的基本事實,尤其是對關鍵情節的供述前後矛盾,反覆不定,有悖常理。此外,聶樹斌曾供述自己本來不想說,後來在辦案人員「勸說和幫助下說清整個過程」,不排除指供、誘供的可能。
第三,要審查證據的證明力問題。再審判決認為,多名證人及原辦案人員都證實案發後50天內辦案人員對其多次訊問且製作了筆錄,但這些筆錄在原審卷宗中全部缺失,且原辦案人員沒有作出合理解釋。直到1994年10月1日才出現被害人康某某丈夫侯某某的首次證言,同年10月11日才首次出現康某某同事王某某等的證言,這些本應是破案重要線索的證人證言,卻遲遲出現在聶樹斌認罪並破案之後。案發後前50天多名重要證人證言全部缺失,嚴重影響了在案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證明力。
第四,要依法確定、判斷供證一致問題。再審判決認為,原審卷宗中顯示,聶樹斌的提訊筆錄里有內容證明聶樹斌被抓之後前5天,也即1994年9月23日至9月28日之間,辦案機關曾對其訊問並作了筆錄,且這些筆錄中既有認罪供述,也有無罪辯解,但這些筆錄在原審卷宗中缺失,而原辦案人員沒有對此作出合理解釋,這嚴重影響了聶樹斌之後有罪供述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但如此,聶樹斌供述的作案時間、藏衣地點等,雖然與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等內容基本一致,但由於以上事實是先證後供,且現場勘查沒有邀請見證人參與,指認、辨認不規範,證明力明顯不足,由此導致聶樹斌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在疑問。
第五,證據存疑利益歸被告人的問題。再審判決認為,有證據證明聶樹斌所在車間案發當月的考勤表被原辦案人員提取,且該考勤表對證明聶樹斌有無作案時間有重要價值,然而該考勤表卻在原審卷宗中缺失,而原辦案人員沒有作出合理解釋。考勤表的缺失導致認定聶樹斌有無作案時間失去原始書證支持,聶樹斌對作案時間的供述也前後不一,證人侯某某後來對與被害人最後見面時間的證言發生重大改變,這些都導致聶樹斌的作案時間存在重大疑問。再審判決還認為,原審認定的作案工具花上衣來源存在重大疑問,聶樹斌偷花上衣的動機不合常理,被害人的死亡時間和死亡原因不能確認,該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等等。據此,再審判決認定原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鎖鏈,沒有達到法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也沒有達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定罪要求,原判認定聶樹斌犯故意殺人罪、強姦婦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再審當庭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對於聶樹斌案而言,改判無罪遠遠不是終點。其重要意義還在於我們對聶樹斌案應當有怎樣的反思,如何從中汲取教訓,在訴訟中進一步貫徹人權司法保障、程序公正、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司法理念,健全完善冤假錯案的防範、糾正機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不但讓正義不再缺席,而且讓正義不再遲到。(記者 李 敏 荊 龍)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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