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搶犯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觀點來源:人民司法、最高法公報、兩高指導案例

兩搶罪裁判要旨權威觀點

搶劫罪

1.董某某、宋某某搶劫案(最高法指導性案例14號)

【裁判要點】對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據其犯罪的具體情況以及禁止事項與所犯罪行的關聯程度,對其適用「禁止令」。對於未成年人因上網誘發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進入網吧等特定場所。

2.陳鄧昌搶劫、盜竊,付志強盜竊案(最高檢指導性案例17號)

【裁判要點】1.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2.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有遺漏的罪行可以一併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補充起訴。3.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重罪輕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應當提出抗訴

3.張某、沈某某等七人搶劫案(最高檢指導性案例19號)

【裁判要點】1.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應當將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案起訴,但對於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訴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訴。2.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綜合考量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屬於初犯、偶犯、犯罪後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4.馬世龍(搶劫)核准追訴案(最高檢指導性案例20號)

【裁判要點】故意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爆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經過二十年追訴期限,仍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被害方、案發地群眾、基層組織等強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不追訴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應當追訴。

5.蔡金星、陳國輝等(搶劫)不核准追訴案(最高檢指導性案例23號)

【裁判要點】1.涉嫌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犯罪嫌疑人沒有再犯罪危險性,並且通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積極消除犯罪影響,被害方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犯罪破壞的社會秩序明顯恢復,不追訴不會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訴。 2.1997年9月30日以前實施的共同犯罪,已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限制。司法機關在追訴期限內未發現或者未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受追訴期限限制;涉嫌犯罪應當適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犯罪行為發生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6.行為手段的當場性並非區分搶劫罪與綁架罪的標準(人民司法2016.02.023)

【裁判要旨】行為手段是否具有當場性不是區分搶劫罪與綁架罪的科學標準,應以被告人脅迫的對象是被其控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質還是人質之外的第三人來界定。如果是失去人身自由的人質,就構成搶劫罪;如果是人質之外的第三人,則構成綁架罪,財物是否當場交付在所不問。本案被告人將未成年人作為人質,逼迫人質的親屬當場交付財物,構成綁架罪而非搶劫罪。

【案號】一審:(2013)大刑一初字第196號二審:(2014)遼刑三終字第9號

7.實施傷害後又拿走財物應數罪併罰(人民司法2016.02.027)

【裁判要旨】對行為人實施傷害行為後,又利用被害人因受到傷害而不敢反抗的處境拿走被害人的財物,應視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可能分別構成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並與此前實施的故意傷害罪並罰。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應結合行為人的供述及客觀行為綜合認定。

【案號】一審:(2014)歷城刑初字第414號二審:(2015)濟刑一終字第51號

8.謊稱嫖娼進賣淫女房屋搶劫的行為定性(人民司法2016.08.014)

【裁判要旨】被害人通過網路公開招嫖,其居住的房屋雖在物理空間上具有一定的封閉性,但實質上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公開的,未能與外界有效隔離,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戶。因此,被告人謊稱嫖娼,誘騙被害人開門後實施搶劫的,其行為成立一般搶劫而非入戶搶劫。

【案號】一審:(2014)徐刑初字第382號二審:(2014)滬一中刑終字第1301號

9.對轉化型搶劫中持槍情節的評價(人民司法2016.17.031)

【裁判要旨】作為定罪情節,持槍拒捕在搶劫罪的定罪中使用的是其暴力拒捕的部分,而在搶劫罪的量刑中使用的是持槍部分,二者並行不悖,並不重複。

10.劫取銀行承兌匯票並控制套現構成搶劫罪(人民司法2016.32.030)

【裁判要旨】行為人劫取他人買賣佔有的銀行承兌匯票,並在控制佔有人前提下對票據進行套現,其行為構成搶劫罪。對於被害人的身份認定,應以實際損失主體為判斷標準,票據佔有人、被套現者均應認定為本案被害人,平等進行保護。

【案號】一審:(2014)揚刑初字第0002號二審:(2014)蘇刑一終字第00162號

11.人身危險性極大應依法在判處死緩時限制減刑(人民司法2015.04.019)

【裁判要旨】被告人人身危險性大小是適用限制減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搶劫犯罪行為雖未造成死亡等極為嚴重後果,若被告人人身危險性極大,單純判處被告人死緩刑明顯罪責刑不相當的,應依法限制減刑。

【案號】一審:(2013)浙杭刑初字第208號二審:(2014)浙刑二終字第1號

12.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實施暴力不構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人民司法2015.04.032)

【裁判要旨】刑法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內。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不屬於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案號】一審:(2013)甬北刑初字第25號二審:(2013)浙甬刑二終字第177號

13.轉化型搶劫罪的既未遂標準與普通搶劫罪一致(人民司法2015.04.034)

【裁判要旨】轉化型搶劫罪不僅存在既未遂的犯罪形態,且轉化型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標準應當與普通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標準一致,即以最終是否取得財物和是否導致他人輕傷以上後果中的任何一種為既遂的標準。

【案號】一審:(2014)戶刑初字第00047號二審:(2014)西中刑二終字第00060號

14.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刑法評價(人民司法2015.10.028)

【裁判要旨】行為人駕駛車輛,瞬間加快車速,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排除反抗並乘機奪取財物的,其行為具有直接的人身暴力指向性,屬於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不宜再以是否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區別認定搶奪罪、搶劫罪,而應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直接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案號】一審:(2013)崇刑初字第0066號二審:(2013)通中刑終字第0036號

15.入戶盜竊後為抗拒抓捕使用輕微暴力的定性(人民司法2015.16.016)

【裁判要旨】入戶盜竊少量財物,被發現後為抗拒抓捕在戶內使用輕微暴力,沒有給被害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應當轉化為搶劫罪的基本犯,不宜直接以入戶搶劫論處。

【案號】一審:(2013)浦刑初字第3656號二審:(2013)滬一中刑終字第1536號

16.慫恿他人持槍搶劫屬教唆犯(人民司法2015.18.059)

【裁判要旨】行為人在部分實行犯已具有概括犯意的情況下,撮合他人與之共同實施搶劫行為,並促使其採用持槍的加重情節的方式,構成教唆犯而非精神性幫助犯。對此種教唆犯,按照其在案件中所起的地位作用,依照主犯處罰。

【案號】一審:(2014)鼓刑初字第330號二審:(2015)寧刑終字第34號

17.利用搶劫形成的精神強制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人民司法2015.22.016)

【裁判要旨】利用先前搶劫行為對被害婦女形成的精神強制,即使被動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係,被告人的行為亦構成強姦罪。

【案號】一審:(2014)錦刑一初字第30號二審:(2014)遼刑一終字第134號複核:(2015)刑五復60153920號

18.扒竊轉化型搶劫罪中對公共交通工具不能重複評價(人民司法2013.14.066)

【裁判要旨】侵財性轉化型搶劫罪的既遂標準為,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與被害人喪失財物控制及被告人劫取財物之間存在直接關聯,即被告人因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後)而最終取得了對財物的控制,為既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已作為扒竊型盜竊罪的定罪條件進行評價後,不能再次作為轉化型搶劫罪的加重量刑情節進行重複評價。

【案號】一審:(2013)東刑初字第00135號

19.多次搶劫的犯罪形態(人民司法2013.22.066)

【裁判要旨】多次搶劫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加重情節之一,只要被告人實施搶劫3次以上,且每次行為均構成犯罪即可。多次搶劫的犯罪形態的認定,應當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只有所有搶劫行為均未遂的,才能以搶劫(未遂)論處。

【案號】一審:(2012)永法刑初字第00577號

20.基於其他目的實施暴力後索取財物應以搶劫罪定性(人民司法2013.24.063)

【裁判要旨】在行為人基於其他原因,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並對被害人實施暴力行為,被害人為免受傷害主動提出給付行為人財物,行為人也予以接受的行為模式中,行為人實施暴力時主觀上雖然不以取財為目的,但其在實施取財行為時利用了之前暴力行為所形成的威懾,被害人主動給付財物也是基於之前遭受的暴力行為所形成的心理強制,因此,應以搶劫罪定性。

【案號】一審:(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228號二審:(2012)渝一中法刑終字第00201號

21.暴力威懾下的搶劫罪認定(人民司法2012.06.076)

【裁判要旨】搶劫罪中的暴力必須是為了壓制被害人反抗而實施的人身傷害行為,單純的故意傷害行為不足以認定為搶劫罪的暴力行為。行為人先前故意傷害行為形成了客觀暴力威懾並致被害人不敢反抗,行為人藉此而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屬於以脅迫方法搶劫財物,應當認定為搶劫罪。

【案號】一審:(2011)虹刑初字第845號二審:(2011)滬二中刑終字第706號

22.以麻醉方法搶劫的審查和認定(人民司法2012.08.070)

【裁判要旨】被告人到案後即如實供述給被害人食用了投放有安眠藥的蛋撻後搶劫其財物,但鑒定結論表明沒有從被害人尿樣中檢出安眠藥成分,此時應當認真審查鑒定結論並綜合全案證據來分析認定。

案號一審:(2011)虹刑初字第378號二審:(2011)滬二中刑終字第526號

23.應當免除處罰的犯罪中止不應計入犯罪次數(人民司法2012.22.014)

【裁判要旨】犯罪中止是否免除處罰的標準是有無造成刑法意義上的損害,即行為人的行為所觸犯的本罪名以外的刑法所規定的作為其他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危害結果;對於刑法規定的多次搶劫應當從嚴掌握,應以多次搶劫中的每一次搶劫均構成犯罪且應當處以刑罰為要件,而不應包括應當免除處罰的犯罪中止。

【案號】一審:(2011)徐刑初字第550號二審:(2011)滬一中刑終字第714號

24.因搶劫致被害人被過往車輛撞死應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人民司法2012.22.056)

【裁判要旨】行為人在高速公路上持刀搶劫,致被害人棄車逃跑呼救過程中被過往車輛撞死,其暴力搶劫行為是被害人死亡結果得以發生的內在支配因素,兩者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該行為符合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犯罪構成,應當認定為搶劫致人死亡。

【案號】一審:(2012)丹刑初字第189號

25.盜竊後持槍抗拒抓捕屬於持槍搶劫(人民司法2011.2.068)

【裁判要旨】在實施轉化型搶劫的暴力行為過程中伴隨有持槍的情形,故屬於持槍搶劫,並致他人輕傷,情節嚴重,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明顯大於普通的搶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故屬於持槍搶劫。

【案號】一審:(2009)匯刑初字第536號二審:(2009)滬一中刑終字第726號

26.當面勒索與當場搶劫的區分(人民司法2011.14.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綁架他人後,挾人質至被害人親屬住所,僅以人質的人身安危相威脅,逼迫其親屬交付一定數額財物,並未對親屬的人身及其家中財產安全造成直接的威脅,應認定為綁架罪。

【案號】一審:(2010)海刑初字第99號二審:(2011)連刑終字第0002號

27.未實際搶得財物情形下搶劫數額巨大情節加重處罰條款的適用(人民司法2011.14.048)

【要點提示】被告人霍剛、王鑫合謀隨機搶劫,致受害人輕傷,但由於受害人反抗而未實際搶得財物。被告人霍剛、王鑫在實施搶劫時並不知道被害人林某的財物達到數額巨大,但被害人林某被搶劫的褲袋內和掛包內的財物達到數額巨大。筆者認為被告人霍剛、王鑫構成搶劫犯罪既遂毫無異議,但被告人霍剛、王鑫沒有搶劫數額巨大財物的主觀故意,也沒有明知是數額巨大的財物而實施搶劫,最後也沒有搶得數額巨大的財物,依據犯罪主客觀相一致和刑罰罪刑相一致原則的精神,不應當對被告人霍剛、王鑫適用搶劫數額巨大情節的加重處罰條款。

【案號】一審:(2010)東二法刑初字第192號二審:(2010)東中法刑終字第167號

28.未成年人搶劫、尋釁滋事等罪名之辨(人民司法2011.14.051)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以輕微暴力索要少量財物,不構成搶劫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案號】一審:(2009)普少刑初字第183號

29.對行駛中車輛實施砸車搶錢行為構成搶劫罪(人民司法2011.22.056)

【裁判要旨】汽車本身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駕駛者精神高度集中,被告人對行駛中汽車實施砸車搶奪財物的行為,必然會給駕駛者帶來恐懼、緊張的心理刺激,實質上對其造成了精神上的強制。被告人為實施搶奪行為而攜帶並在搶奪過程中使用了兇器的,即使兇器沒有外露或被害人沒有看見,也不影響搶奪行為轉化為搶劫行為。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這一砸車搶錢行為較普通的飛車行搶具有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依法從嚴懲處。因此,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

【案號】一審:(2011)雲刑初字第241號二審:(2011)穗中法刑二終字第244號

30.入戶搶劫中入戶目的非法性的把握(人民司法2011.22.063)

【裁判要旨】入戶搶劫中入戶目的的非法性,是指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盜竊、詐騙、搶奪犯罪為目的。被告人以實施強姦犯罪為目的進入被害人房間,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行為,不屬入戶搶劫。

【案號】一審:(2011)昆刑初字第0166號二審:(2011)蘇中刑終字第110號

31. 運贓途中抗拒抓捕不構成轉化型搶劫(人民司法2010.06.013)

【案例要旨】盜竊構成轉化型搶劫,行為人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行為必須是當場實施。在盜竊現場未被發覺,在運贓途中被發覺,為抗拒抓捕而殺人,不能認定轉化為搶劫罪。

【案號】一審:(2009)滬一中刑初字第21號複核:(2009)滬高刑復字第50號

32. 進入賣淫女住所嫖宿數天後再行搶劫之定性(人民司法2010.10.067)

【裁判要旨】對於用於非法營利活動的住所,其實際承載的功能應成為決定該住所是否為戶的關鍵因素;對於在客觀層面上以平和方式貌似合法地進入他人住宅後再實施搶劫的,只有當行為人被證實在入戶前在主觀上即具備侵犯搶劫罪所保護的法益時,才構成入戶搶劫。

【案號】一審:(2009)黃刑初字第236號二審:(2009)滬二中刑終字第495號

33. 意圖入戶搶劫途中被抓獲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人民司法2010.16.051)

【裁判要旨】在情節加重犯中,基本犯與加重情節是平等、並列關係,二者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只與基本犯罪行為有關,加重情節是量刑情節,只有具備與否的問題,與犯罪形態無直接聯繫。情節加重犯的理論構造是:加重犯罪=基本犯的犯罪形態﹢加重情節。在這一結構下,加重情節僅僅是加重法定刑的條件,只有條件具備與否的問題;犯罪的停止形態取決於基本犯的停止形態,隨著基本犯的停止形態變化而變化。加重情節決定著最終適用的法定刑幅度,但與犯罪的預備、未遂、既遂等停止形態毫無關係和影響。

【案號】一審:(2009)北刑初字第190號

34. 以暴力威脅手段逼寫借條是否構成搶劫罪(人民司法2010.20.050)

【要點提示】一般認為,搶劫罪必須具備兩個當場性:當場實施暴力威脅和當場取得財物。多數情況下兩個當場性是同時滿足的,但在一些特殊搶劫案件中,只需要具備手段行為的當場性,而不需要具備佔有行為的當場性。本案中,行為人先以暴力威脅逼迫被害人寫下退資20萬元的憑證,被害人被迫匯款8萬元,後因實在無錢,又重新寫下12萬元的借條並承諾日後履行才得以被釋放。對行為人的行為應定搶劫罪,搶劫8萬元屬數額巨大,未得的12萬元只能作為一個量刑情節考慮,而不成立敲詐勒索罪實行數罪併罰。

【案號】一審:(2010)虎刑初字第0046號二審:(2010)蘇中刑終字第0106號

35. 在同一地點、較短的時間段連續搶劫的次數認定(人民司法2010。22.050)

【裁判要旨】在同一地點、較短的時間段發生的連續搶劫是按一次搶劫犯罪來評價,還是認定為多次搶劫,應結合案情,從犯罪對象、犯罪行為持續狀態和犯罪的客觀條件同一性三個方面來綜合分析。

【案號】一審:(2009)婺刑初字第98號二審:(2009)饒中刑二終字第74號

36. 共同犯罪中數行為的吸收(人民司法2009.2.020)

【要點提示】搶劫行為人按照預謀方案實施劫財、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行為的,應以搶劫罪一罪論處:共同犯罪中,行為人僅參與其謀而無實行行為的,以認定為犯罪預備為宜;行為人系犯罪策劃人和主要實施者,犯罪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但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也可以對其從寬處罰。

【案號】一審:(2007)錫初字第51號 二審:(2008)蘇刑三終字第0002號 複核:(2008)刑五復33467558號

37. 以脅迫方式搶劫中「當場」的法律分析(人民司法2009.10.037)

【裁判要旨】以脅迫方式搶劫的最主要特點在於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當場取得財物,兩「當場」特徵缺一不可。對於當場的含義,應作擴張性解釋,即對使用脅迫手段搶劫中「當場」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在暴力脅迫的現場,應該允許在時間和空間上有一定限度的延續。

【案號】一審:(2008)溧刑初字第207號二審:(2008)寧刑終字第450號

38. 暴力迫使他人網銀轉賬據為己有構成搶劫罪(人民司法2010.22.004)

【裁判要旨】同上。

【來源】公報案例

39. 以爆炸方式搶劫,因提前爆炸致車毀人亡的罪名確定(人民司法2010 .22.010)

【裁判要旨】(無,僅作索引提示)

40.廣東省肇慶市人民檢察院訴梁克財等搶劫案(最高法公報2010.06)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據此,在上述規定情形下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條件,是實際存在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行為人僅是主觀上懷疑受害人在賭局中對其設計騙局,為追回賭資而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受害人交出財物的,不屬於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控制受害人,迫使受害人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形式將錢款轉入行為人指定的賬戶,其行為屬於迫使受害人當場交出財物,符合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搶奪罪

1.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刑法評價( 人民司法2015.10.028)

【裁判要旨】行為人駕駛車輛,瞬間加快車速,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排除反抗並乘機奪取財物的,其行為具有直接的人身暴力指向性,屬於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不宜再以是否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後果區別認定搶奪罪、搶劫罪,而應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定,直接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案號】一審:(2013)崇刑初字第0066號二審:(2013)通中刑終字第0036號

2.搶奪罪中實際控制財物的認定(人民司法2011.16.062)

【要點提示】關於區分搶奪罪既遂與未遂的學說主要有失控+控制說、控制+逃離現場說、控制說以及失控說四種。由於前三種學說將犯罪目的作為犯罪既遂的判斷標準,違背了犯罪既遂基本理論,且實際控制的內涵與外延不明確,因此應按照失控說的觀點,即以被害人因搶奪行為失去財物控制權,作為搶奪既遂與否的判斷標誌。

【案號】一審:(2010)九法刑初字第431號二審:(2010)渝五中法刑終字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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