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閱讀|民事判決書說理的5大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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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邏輯過程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來解決糾紛,法律意旨和案件事實的結合得出的論斷就是裁判結果。民事判決書就是這個邏輯過程的書面載體,民事判決書記載了當事人的訴訟主張、案件爭議焦點、事實認定、證據採信、裁判理由、法律適用等,客觀完整地反映了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舉證、質證和法官自由「心證」的過程,在推行審判公開的背景下,法官向社會公眾呈現案件裁判的結果以及事實、理由,此乃審判文書公開之應有之義,讓公眾充分了解法官行使審判權的過程,努力實現「辨析法理,勝敗皆服」。
雖然不同的民事裁判文書在案件爭議焦點、訴訟主張、證據採信等多方面存在差異,但它們在語言文字的運用規範和技巧等方面,卻具有許多相同或相似之處。針對這些方面的說理,也必然存在許多相同的注意事項。
一、判決理由說理要具有針對性。
說理要具有針對性,緊緊圍繞個案爭議焦點,針對訴辯主張是否成立,訴辯意見是否採納,逐個展開說理論證,對於雙方當事人適用法律方面的不同意見,應當給出明確的回答,並且說明理由,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常用的說理方法如下:1,以邏輯演繹為主,兼顧其他論證結構,達到論證透徹、說理充分、論證力強的目的;2、以事實情節為基礎,運用有關法條和法學理論,合理論證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之間的關係;1,以法理分析為主,兼顧情理分析,將法、理、情交融,達到說服當事人的目的。如一起著名的名譽權訴訟案,該案件的爭議焦點其實是言論自由權與保護名譽權之間的界限如何劃分。因此,在理由部分應當首先指出名譽權和言論自由權是公民享有的權利。然後應該直言不諱得對文章的主題、雙方爭議的性質給出明確的分析,強調被告撰寫的文章「屬於文藝批評的範疇」,這就為分析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名譽權奠定了基礎。這種針對訴辯雙方意見的說理方法,觀點明確,說理圓通,論證透徹,對於其他類型的裁判文書製作以及律師寫作法律文書,都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二、注重程序問題說理
程序為實體服務並促進實體權利更好地實現,其具有自身獨立的價值,程序有時直接影響實體權利的實現,比如訴訟時效制度則可能導致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喪失。所以判決書中,對於訴訟文書是否送達、當事人是否應訴答辯和出庭等訴訟程序問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後果,應當進行充分說理,毫無隱晦地說明其對實體權利產生的影響。
三、敘述事實做到有的放矢
判決書適用法律得出裁判結果,應當以案件查明的事實為基礎,這種事是包括三方面:1、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關於身份關係自認的除外),可以直接作為判決依據,對於這部分可以簡單說了甚至不說理;2、不言而喻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可以直接作為裁判的依據,對於這部分依舊可以簡單說了甚至不說理;3、當事人存在爭議的事實對於這部分需要重點說理,強化說理,這類事實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認定此類事實的理由也是民事判決書的關鍵部分。
判決時「事實查明」部分應當客觀敘述通過已採信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敘述對本案意義事實的發展全過程,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結果等基本要素應當齊備,敘事事實時不應當附加個人主觀評論,評論性的內容應當放在「判決理由」部分中闡述,且必須有「證據分析認定」部分說理論證的過程作為基礎,以便讀者全面了解案情,並依據判決書推斷法官裁判結果正確與否。
四、準確、完整、具體地適用法律法規
法律條文是法官在民事判決書中論證自己觀點的法律依據。一定的法律事實決定適用一定的法律,一定的訴訟請求決定適用一定的法律,一定的法律程序決定適用一定的法律。所以民事判決書在論述理由部分的時候,應當準確、完整、具體的援引相關法律條文,切不可張冠李戴,錯誤地引用法律。準確,就是要符合法律事實,恰如其分地引用法律。例如,《民法通則》第134條共有3款,其中第一款「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10項,如判決返還財產則只能引用第134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而不能籠統地引用第134條。正確地適用法律法規,可以使一個受過專業法律教育但不熟悉案情的人無需藉助判決書以外的材料,來評估裁判結果在法律上的公正性。
五、說理方式包括並不限於適用三段論
在很多人看來,民事裁判文書說理就是適用三段論,只要按照大前提、小前提、結論的順序展開說理就可以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傳統的三段論存在諸多不足,三段論僅僅是指將法律大前提(法律條文)運用於小前提(法律事實),以邏輯地得出結論 ,然而法律發展的歷史則表明它其實是一幅更為複雜的歷史畫卷。因為法律畢竟不是像數學那樣去推理。作為推理的主要形式,形式邏輯法官進行判決的重要思維工具,它只可能從形式上檢測我們的思維是否違背基本的邏輯規律,而並不能保證一項判決的實質合理性 ,因為邏輯只是思考的工具和手段而非法律目的或價值本身。運用三段論推理只能保證思維形式的有效性 ,但不能保證思維的內容或實質為真,原因在於如果大或小前提出現問題 ,推論過程即便合乎邏輯形式 ,也不一定保障內容和結論的正確,因為「將垃圾輸入系統 ,出來的結果也是垃圾」。博登海默也指出:「形式邏輯在解決法律問題時只具有相對有限的作用 。當一條制定法規則或法官制定的規則 ——其含義明確或為一個早先的權威性解釋所闡明對審判該案件的法院具有拘束力時 ,它就具有了演繹推理工具的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 ,當法院在解釋法規的語詞、承認其命令具有某些例外、擴大或限制某一法官制定的規則的適用範圍或廢棄這種規則等方面具有某種程度的自由裁量權時 ,三段論邏輯方法在解決這些問題時就不具有多大作用了。」
所以,裁判文書說理的方式應該多元化。一直以來,裁判依據和說理依據被混為一談,法官在說理時往往僅限於規範性法律文件,不願意提及裁判依據以外的其他資源。裁判文書說理時要注意區分裁判依據和說理依據,憲法、政策、道德、案例、學術觀點等不是裁判依據,但可以作為說理依據,例如,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書,為了解決刑民交叉問題上的法律空白,法官指名道姓引用了多名學者的觀點,增強了判決的說理性。
結語:
民事判決書的製作是一件極為複雜的工作,認真撰寫民事判決書是是每一位法官的基本功。在民事判決書的製作中,說理部分的寫作是重中之重,一篇高質量的民事判決書,需依據法律說理,針對案情說理,還要做到論點明確,論據充分,結構合理,全文前後要照應一致。未能很好地掌握說理部分內容的敘寫,只會造成文書質量上的缺憾。法官只有全面了解民事判決書製作的程序性知識、深入研究和掌握實體性法律知識,潛心模仿和學習優秀的法律文書,比如理由部分的寫作技巧等等,這樣才能精進個人寫作技巧,從而讓製作的民事判決書達到「辨法析理」,勝敗皆服」的水平。
編輯/杜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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