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法學派述評
06-17
【正文】 統一法學派述評 伍華軍蔣瑛 (武漢大學法學院430072) 摘要:統一法學是二十世紀影響較大的一個學派,其主要思想是對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法學三大法學流派進行綜合,倡導法哲學的一體化運動。統一法學認為法律研究應當是對法的價值、形式、事實的研究,而以往的法學流派只側重其中一個方面的關注是不正確的,統一法學提倡的全面考察法律的方法是一個創新,但是統一法學忽視三大法學流派產生的社會根源,意圖消除它們的界限對其進行統一的思想是不切合實際的。 關鍵詞:統一法學法理學述評 一、統一法學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法理學出現了新自然法學派、新分析法學院派、社會法學派三足鼎立的局面。這三派互相對立、互相排斥,時而爆發激烈的爭論。但是,這三派亦有互相靠攏的趨勢。 在這種形勢下,西方一些法學家開展和推動了一場旨在促進各法學派融合的統一法理學(或綜合法理學)運動。統一法學是對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法學理論的統一,認為法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獨特結合」。其統一的前提是承認這三大傳統法學派中「每一個學派都曾經孤立地闡述過法學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統一法學派既是一脈法學流派,又是倡導法哲學一體化的一場運動。 統一法學的出現不是偶然的,它是時代的需要和法哲學進化的必然趨勢。首先,它是適應資產階級的需要而出現的。隨著社會的發展,資本主義社會的矛盾日益激化,解決紛繁複雜的社會利益衝突,依賴傳統法學的手段已無法勝任,而必須把先後出現的自然法學的價值理論,分析法學的實證哲學,社會法學的注重社會控制的理論綜合運用來達到目的;另一方面,統一法學運動也是在當今科學發展促使不同學科與學術流派的互相靠攏與吸收的趨勢下,法律觀念、法律哲學、法學體系、法學方法的融合的必然體現,它強調了一種綜合性和邊緣性。 二、統一法學的理論基礎 現代法理學雖然派別繁多,但呈鼎足之勢的也就是新自然法學派、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和社會法學派。統一法學的根本出發點就在於斷言:「20世紀中葉,嚴肅的學者們已不再為支持或反對分析邏輯研究方法、正義-倫理方法和社會學方法這三者中任何一種占絕對統治地位而辯論了。」統一法理學意欲對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法學三大流派進行消弭界限,合三為一,同時關注法哲學的種種理論,囊括各家,振興西方法學,可以說是法哲學發展歷程中的較高理想。統一法學的理論來源主要是三大法學流派,因此,有必要探討一下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法學的發展狀況。 自然法學的理論首先肯定在人定法之上存在一種自然法,自然法指導人定法的制定,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不是好的法律,它主要關注的是法律「應當」是什麼,即法律的「應然」問題。儘管自然法學家對「自然法」的核心理念見解各有不同,但他們都強調正義或理性的道德原則是自然法的基礎,而法就是由理性和正義感引伸出來的道德原則在法律規則和概念中的體現,因此道德將是衡量法律的重要標準。自然法學在黑暗的中世紀為人們擺脫神學的束縛提供了工具,推動了歷史的進步。同時,新自然法學在經歷了20世紀的復興之後,又為鞏固資產階級的統治提供了法哲學理論基礎。 分析法學則主張法律與道德相分離,認為法學僅僅是研究法「是」什麼,而無須關注法「應當是」什麼。分析法學的哲學的基礎是邏輯實證主義,其嚴格分開「實際上是這樣的法律」和「應當是這樣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確實存在」的東西,所以主張法理學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評論或批判,法律的實現必須通過武力制裁。其強調對法律概念的分析 ,依靠邏輯推理來確定可適用的法律,否認法律和道德之內的必然聯繫。在資本主義上升時期,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宣揚的民主、平等、法治及其法律原則的實現僅憑強調法的價值的熱情是無法實現的,而要依靠對法律體系和法論焦點在於法的實然性,尤其關注法律運行的實然性,而不象以往的法學只研究法律規定的實然性。社會法學的出現同樣是歷史的需要,當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由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期以後,各種矛盾衝突激化,資本主義法律制度與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提出的民主與法治理想差距增大,社會問題日益嚴重,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關注原先認為與國家法律沒有關係的問題,「法律社會化」趨勢越來越明顯,社會法學應運而生,它把法律的改進、改革、完善,緩和資本主義社會矛盾作為其終極理論關懷。 三、統一法學的主要內容 統一法學是對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法學的一體化,對三大法學派的評析也組成了統一法學的重要內容,統一法學以「整體論」的方法,對三大法學派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提出並論證自己的法學體系。 統一法學的學者們評價自然法學把法看作是由理性和正義感引伸出來的道德原則在法律規則和觀念中的體現,關注了法律的道德和理性內容,卻忽視了對實證法律的研究。自然法的倡導者認為僅憑理性的力量就能夠發現一個理想的法律體系,就能設計出普通有效的法律體系的全部細節,這是毫無根據的。但是自然法學忽視事實的做法,卻使他們能夠把注意力集中於發現理想的法律和正義制度,從而奠定了法律乃至西方文明的基礎,自然法學是不應被過分指責的。那麼,自然法學的研究應同實證主義結合起來,深入認識實證法律的內涵。自然法學所側重的法律價值不僅是法律原則的價值目標,而且應是一切法律規範、法律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由於對法的價值觀不同的階級、階層、集團有不同的看法,可能有的法學家認為法的價值是正義、有的認為是秩序、有的認為是民主,事實上,這些目標都是法的價值,在價值觀的問題上應放棄把任何一種價值絕對的觀點而實行法的價值的統一。 對於分析法學從實證角度出發,僅僅討論「法律是什麼」,而不涉及對法的價值判斷的立場,統一法學給予了批評。分析法學的學者對法哲學的範圍,法的概念的看法各有差別,但他們的思想一脈相承,認為法與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聯繫,道德絕不是衡量法律好惡的標準。不符合道德規範的法律法規,只要它是通過適當的方式頒布運用的,就應視為有效的法律。雖然有的分析法學者也引進了法的「應當性」特徵,但認為法的「應當性」與自然法的「應當性」存在「實際的法」和「應當的法」的嚴格分離。統一法學者譏諷分析法學派為「歸類的機器人」,但對分析法學的分析方法論給予了充分的肯定,並引進作為統一法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統一法學主張,當對法進行社會學的觀察和描述以及對法進行正義的評價時,不能脫離法的規則和邏輯。法律現象是由邏輯和推理所控制的語言連接起來的,邏輯分析可以提供抽象的思想模式,並且使法學家可以獲得法律設定中的最大限度的自我一致,邏輯與法律密不可分。邏輯分析還有助於增強法律的說服力,激發思想,推動人們發現法律的弱點,甚至可以改造現實的法律。 社會法學重視法的實然性研究,卻忽視了價值因素與法律規範的探討。儘管它強調事實,但通常只限於司法活動的事實,所以其意義是有限的。統一法學的體系把社會法學重視法律的實然性的法哲學創新之外也包容了進去。社會法學的傑出代表龐德提出了社會法學派的「行動綱領」:(1)法學應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學說的實際社會效果,而不是封閉的規範體系和概念;(2)結合社會學研究和法學研究,為立法做準備;(3)研究使法律生效的手段;(4)對法制史進行社會學的研究;(5)研究如何使各個案件能合理地和公正地得到解決;(6)研究如何使法的目的更有效的實現。在吸收社會法學的研究體系的基礎上,統一法學提出「法理學中的社會學問題,涉及法對維護特定社會有關的態度、行為、組織、環境、技巧和權利的實際效果。反過來說,社會學法學也涉及社會現象對法的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的和對立法、司法方面所產生的作用以及組成、運用、改變、破壞法律制度的其它手段所起的作用」,因此,在統一法學的知識體系中應當給予對法律事實的研究相當的地位。統一法學引進社會法學對法律實然性的研究之後所做的闡述,僅僅泛泛擴大了研究對象的範圍卻未超出其論述的深度,社會法學的體系對於統一法學的形成的影響居功至偉。 四、統一法學思想的發展 當統一法學的影響逐漸擴大以後,許多學者為統一法理論的完善與深入做出了貢獻,統一法學思想的發展和進步與他們的努力是分不開的。其代表人物首推傑羅姆·霍爾、朱麗葉思·斯通、哈羅德·J·伯曼、埃德加·博登海默。 霍爾的綜合理論把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法學稱為「特殊論法學」,批評它們把一個法律中不可分的因素價值、概念、事實人為地割裂開來,「限制在或集中在以上三個重要領域中的一個從而導致對自己的誇大和錯誤」。霍爾認為法理學可分為四個部門:(1)法律價值論;(2)法律社會學;(3)形式法律科學;(4)法律本體論,而法律本體論研究是法學的「最終」主題,以往的三大學派都忽略了這一點。霍爾提出「作為行動的法」的概念作為他的綜合理論的核心,來說明他的法律本體論思想,這一概念是法的規則、價值和實際的法的綜合。 澳大利亞法學家斯通為綜合各派也進行了嘗試,他先後推出了《法律制度和法學家的推理》、《人類的法和人類的正義》、《法律和正義的社會性》三部著作分別重點研究了法律中的邏輯推理,正義問題,社會法學的思想,從而提出了綜合的法律的特徵:(1)法是由許多現象組成的複雜整體;(2)法的現象包括指導法官和官員執法的規範;(3)法所包括的規範是指導人與人行為的社會的規範;(4)法是一個系統安排的整體,即法律秩序;(5)法律秩序具有強制性;(6)當的強制性必須制度化;(7)制度化的社會規範的強制秩序應當由價值觀念的效力來維護,並應有一定程度的實效。斯通對法律性質的綜合,兼有三大法學派的因素,而以社會法學的影響最大。 伯曼的一體化法哲學思想是對法律實證主義、自然法理論及歷史法學派三個傳統學派的結合。他強調歷史法學派對發展特定歷史類型法律的作用不同於霍爾綜合理論中對以經驗為依據的社會法學的研究,這與他所從事的法制史專業是有聯繫的。伯曼分析了三個法學派之間的主要分歧,「實證法學把法看作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政治工具,自然法學派把法看作是道德原則在法律規則和概念中的體現,歷史法學派把法看作是歷史上正在發展的民族精神的體現」,認為這三個學派分立的原因在於每個學派都宣揚自己是優於其他學派的,這種對優先地位的追求加深了它們理論與體系的分歧。因此,把這些法學派統一起來最需要做的就是減少它們對自身優越性的斷言,承認它們曾「相互影響」。 博登海默的統一法學體系更是綜合利用法學的「過去全部歷史」。在霍爾的基礎上,博登海默又有創新,他描述最經典的語言是:「法律是一個帶有許多大廳、房間、凹角、拐角的大廈,在同一時間進而想用一盞探照燈照亮每一個房間、凹角和拐角是極為困難的」歷史上的許多法律哲學都是整個法理學大廈的組成部分。他認為應該利用人們過去所做的「一切貢獻」,來建立一門綜合的法哲學,人在歷史上的經驗說明,解釋法律制度不可能根據任何單一的絕對的因素或原因進行,「法律不可能在一個封閉的和不可知的容器中健康成長」。博登海默還對法律的多樣化以及理性和經驗的關係進行了探討,進一步說明了建立統一法理學的必要。 五、統一法學的思想的局限性 統一法學以全新的視角去理解、詮釋法律,綜合了法律的價值、形式、社會控制事實等方面來認識法律,對於完善法哲學體系的構築,加強法律效用在實際中的發揮,衡量法律文明的進步具有重要的意義,統一的法學開放、自由、多維的思維方式是科學發展的重要體現。 較之於其他法學流派,統一法學的思想是一種研究與認識法哲學的方法的創新,但是,其對於法學思想內涵的挖掘的貢獻是有限的。 統一法學綜合運用了以往法學流派所應用的各種研究方法,來對各流派理論的側重點進行了分析,運用各派的研究方法去消化、融合其思想,這是統一法學欲使任何流派一體化的武器。統一法學方法論的統一其實是合併,但是在歷史上盛行的每一法學流派的繁榮都有其深刻的社會背景,試圖抹煞它們的界限達到一體化是不切實際的。同樣,可能未來任何一門新興的法學流派也將是一定社會環境的需要,想在統一法學這個不封閉的「容器」中把它們全部裝進去也只能是一種理想化的境界。 統一法學儘管宣揚是達到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法學的一體化,但是它的一體化只是一種「量變」的綜合,而終於也沒有達到發生綜合的「質變」。在法的價值、法的形式、法的事實的不同方面的闡述,統一法學基本上沒有超出自然法學、分析法學、社會法學所探討的範圍,因此其思想體系的獨立性與創新性還有待發展,這不能不說是統一法學的最大缺陷。而且就統一法學自身理論體系內部也存在著不統一,他們對於擬定必須綜合的其他流派的取捨與側重也各有不同,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統一理論的說服力。 統一法學的全部努力在於尋找一種能照亮整個法律大廈的工具,並且在他們擬制的「作為行動的法律」的框架中裝納歷史的一切法學流派,這在法哲學變遷史上也許只是一個崇高的理想,它的實現「也許抱負過大」。 參考資料 1. 張文顯:《二十世紀西方法哲學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 [美]伯曼:《論實證法、自然法及歷史法三個法理學派的一體化趨勢》,載《法學譯叢》1989年第5期。 3. [澳大利亞]斯通:《國外法學知識譯叢·法學總論》,世界知識出版社,1982年版。 4. 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5. 呂世倫:《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6. [美]]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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