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儘快出台國貨界定製度辦法

呂漢陽 姚麗媛

《政府採購法》第十條明確,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其中「國貨」如何界定,依照國務院規定執行。然而目前,我國關於國貨界定的相關法規文件仍然缺失。

2003年,財政部、原信息產業部起草了《軟體政府採購實施辦法(草案)》並公開徵求意見。草案明確,本國軟體產品是指在國內研發成本不低於總開發成本的50%的軟體產品,而本國軟體服務中由境外提供的服務不超過項目金額的30%。關於開源軟體,信產部可根據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將本國供應商發行的源代碼開放軟體(如Linux)視同本國軟體予以認定。但是由於種種原因,該辦法至今尚未出台。

2007年12月,財政部頒布了《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明確進口產品是指通過我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我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雖然該辦法未正面定義國貨,但從反向對政府採購進口產品進行了限制,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國貨採購。

2009年6月,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背景下,發改委、工信部、監察部等8部門發布了《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監管工作意見的通知》,規定招標文件中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違法限制國產設備使用,並強調政府投資項目屬於政府採購的,應當採購本國產品。

2010年5月,財政部、商務部、發改委、海關總署聯合起草了《政府採購本國產品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本辦法所稱本國產品是指在中國關境內生產,且國內生產成本比例超過50%的最終產品。」

2015年3月1日起實施的《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未明確國貨的定義。從已出台的法律法規來看,如何界定國貨,仍處於無法可依的階段。

關於國貨界定,目前主要有產品原產地標準、供應商註冊地標準、知識產權歸屬地標準等觀點。

主張產品原產地標準的學者認為,國貨應以政府採購對象的原產地為標準。所謂國貨的原產地標準,通常按最終產品是在國內生產或者組裝,而不管其零配件來源於國內或國外來認定的。也就是說,只要其價值在國內增加的附加值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就應當認定其為國貨。對於一般物品,以原產地為主要標準進行界定即可。

主張供應商註冊地標準的學者認為,國貨的概念應以產品品牌及其所有者的註冊地來確定,這種標準主要考慮企業是否為當地帶來稅收和就業機會。按照這種觀點,國產品牌通過合資、合作等方式生產的產品仍被視為國貨,外資企業在所在國註冊的企業生產的產品也被視為國貨。

主張知識產權標準的學者認為,在界定何為本國產品時,應看其知識產權的歸屬。按照這種觀點,利用外國公司專有技術和配方生產的、商標所有權為外方所有的外國品牌產品,以及利用特許經營權轉讓生產的產品都不屬於國貨。特別是IT產品等高技術產品,由於技術和知識產權是產品的核心,應以知識產權歸屬地標準為主,即使是在國內生產的,如果品牌和技術都是國外的,也不能算是國貨。還有學者認為,應綜合運用上述標準界定國貨,具體組合方案因不同的產品而異。

當前,在採購國貨方面,我國尚未形成完整嚴密的法律體系,主要依據《政府採購進口產品管理辦法》實施。為進一步規範國貨採購、推動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國貨採購制度完善應儘快提上日程。

(作者單位:國資委機械工業經濟管理研究院採購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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