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權與檢察權是啥關係?看看紀檢監察報怎麼說!

作者:蘇言平 楊麗敏

來源:江蘇檢察研究微信號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正如火如荼開展。

首先表明態度,堅決貫徹中央決策部署,支持推進改革。

關於監察權與檢察權關係的討論甚囂塵上,有的擔憂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地位被弱化,有的看不清監察權在國家權力架構中的定位。

到底如何理清二者關係?這是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

中國紀檢監察報近期刊載研究員文章,將監察權與檢察權界定為「相互配合、相互銜接、相互制約」關係,共同發揮對公權力的監督作用。

區別在哪?該文認為,檢察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行使的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權和檢察權,對於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具有審查、批捕、公訴、抗訴和監督的權力,著重解決的是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監察權重點解決的是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廉潔狀況。

根據目前監察法(草案)及先行試點地區做法看,相互配合、銜接、制約是監察權與檢察權關係的基本定位。在此定位下,檢察機關需要重新思考自身在國家權力運行中作用問題,尤其應認清在反腐工作中如何「進」「退」?又如何有效實現與監察機關配合、銜接、制約?

小編認為,可以從強制措施銜接、職務犯罪案件移交、刑事證據轉化、應邀提前介入、線索移送受理等方面入手,推動建立協調有機銜接機制,構建與監察機關的良性關係。

1.移送留置對象時,強制措施該如何銜接?

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移交的涉嫌犯罪公職人員,如何採取強制措施是關乎刑事訴訟順利開展的首要問題。

最常見的,如果監察機關採取了留置措施,檢察機關如何適用強制措施,是依法決定逮捕還是根據實際情況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國家監察法草案沒有明確規定監察委在調查過程中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北京、浙江、山西三地法院的職務犯罪刑事判決書顯示試點地區職務犯罪案件逮捕程序主要有兩種模式:1.由監察委留置到底,待案件審查起訴時由公訴機關自己決定逮捕;2.由監察委提請逮捕,並報請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批准。

留置措施是監察調查手段,不簡單等同於一般性羈押措施,與逮捕標準並不一致。檢察機關可以依據憲法和刑訴法的規定依法獨立行使決定逮捕的權力,符合刑訴法關於逮捕條件的可以直接決定逮捕;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案件情節尚達不到逮捕條件的,可以依法決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同時通知監察機關,說明理由,監察機關有權申請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檢察院提請複核。

需要特別在意的是,這裡的強制措施決定既不同於對公安提請逮捕的批准,又不同於以往自偵案件的自行決定逮捕。考慮到這一實際,檢察機關在下步內設機構改革中,有必要設立職務犯罪案件專門機構或崗位,實行「捕」「訴」合一,提升辦案質效。

2.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如何審查?

小編以為,首先要解決受理問題。檢察機關案件管理部門應負責相關案件受理,對移送起訴的案件,除對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形式審查外,還需與公訴部門建立快速聯動反應機制,對被調查人沒有採取留置措施或留置措施期滿的,做好與公訴部門對接。

關鍵的問題來了!

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可以自行補充偵查,或者退回監察委補充調查。這其中有兩個問題需要研究解決:其一,如果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監察機關應當積極予以配合,不能認為檢察機關越權介入調查,以保障案件順利進行。其二,如果檢察機關退回補充調查,案件便從刑事訴訟階段重新回到監察調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變回了調查對象,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是否要取消?是否應及時採取留置措施?這顯然不利於案件查辦,應協商建立重大案件檢察提前介入機制、訴前預審查機制,將可能存在的問題及早消化處理。

3.監察機關提供的證據是否需要轉化?

根據國家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適用。

但是,監察機關搜集、固定的證據在程序、內容、形式等方面應與檢察機關掌握的標準大致統一,防止因標準不同對證據效力認識出現差異。此外,由於監察機關同時承擔執紀調查和犯罪調查,移送的言詞證據範圍以涉嫌犯罪,正式立案調查(一般採取留置措施)為界限,在執紀調查中取得的證據應謹慎使用,以促進監察委對職務犯罪調查的規範性、嚴肅性與高效性相統一,保障所移送言詞證據能經得起審查起訴的檢驗。

4.監察機關調查期間,遇到疑難複雜問題怎麼辦?

鑒於職務犯罪案件的特殊性,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被留置對象在此期間交代的問題不但包括違紀情況,還可能包含疑難複雜的違法問題。如果等到留置結束,再全部移交給檢察院,對檢察院來說可能會過於倉促,不利於一些問題的查清。但是,如果每個案件都要求檢察院提前介入,將會導致有限司法資源的浪費。

因此,監察機關可以在移送檢察院起訴前,邀請檢察院提前介入。檢察機關應邀提前介入後,可及時了解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的事實和證據情況,並與監察委就案件有關的重大問題進行溝通。此舉將有利於在案件移送起訴後及時決定對被調查人採取司法強制措施,取代以往「兩退三延」借時間的做法,保證懲治腐敗的延續性。

5.檢察機關發現的涉嫌貪腐、瀆職線索如何銜接?

檢察機關作為專門法律監督機關,可以依託批捕權、公訴權與監督職能,強化以合法性判斷為中心的行為監督。那麼,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過程中,如果發現公職人員的貪腐、瀆職線索,該如何處理?

小編以為,這就需要與監察機關建立雙向信息溝通機制。一方面,應構建線索移送機制,檢察機關在法律監督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問題線索,在依法開展監督的同時,可以將線索移送監察機關調查處置。監察機關在執紀監督、職務犯罪查辦中發現的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線索,也應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另一方面,監察機關也應建立相應的線索查辦情況反饋機制,及時通報相關情況,便於檢察機關持續跟蹤、密切關注違法問題,強化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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