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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對不起,我是警察!

文/有空辟個謠 圖/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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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事件折射出來的問題,其實是警察在執法中能否使用依法武力以及執法對象應該如何配合。

2016年5月7日發生在北京的雷洋事件,公眾非常關注,其實警察更加關注。因為雷洋事件已經成了一個標誌性事件,其最終結果將直接影響中國警察在今後執法活動中的行為邏輯。

  今天我想談一談圍繞雷洋事件公眾關注的一些疑問。

  第一,警察有沒有權力在公共場合截停公民,比如雷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顯然,警察有權力當場盤問、檢查有違法嫌疑的人。而且這還是警察的法定職責。

  第二,什麼叫嫌疑,怎麼判斷?

  對於「嫌疑」一詞,法律沒有明確的文字規定,《中華漢語大辭典》是這樣註解的,「被懷疑有某種行為的可能性」。顯然,這並不需要有充足的證據,只要有可能性,從字面理解,是基於主觀的「懷疑」。在現實中,是由執法人員憑藉其理論知識、訓練素質、工作經驗根據現場環境、人員舉止以及相關聯信息(比如舉報、控告等)作出的主觀判斷。

  第三,警察可不可以隨意選擇對象進行盤問?

  答案是可以。因為法律並沒有規定,沒有限制當然也無法限制「嫌疑」的範圍,完全基於執法人員因時因勢的主觀判斷,因此,這個「嫌疑對象」具有不確定性。比如交警上道查酒駕,可以選擇人人檢查,你不可能要求交警拿出誰喝酒的證據,才能查誰,正相反,誰是否喝酒的證據,正是在檢查後獲得。需要有證據才能盤查,根本沒有可操作性。

  第四,既然警察有權選擇對象盤問,那會不會濫用公權力在公共場合隨意截停人員進行盤問,這是不是我國法律缺陷,侵犯人民權益?

  首先,警察有權選擇對象盤問,但並不等於需要隨時這麼做,因為如果經盤問、檢查,對象並沒有違法犯罪情形,警察就無法做出下一步措施更不能進行處罰,這種無效的「隨意」盤查對警察來說除了增加了工作量,辛苦了自己,並沒有任何意義。所以在現實中,警察肯定是要憑藉自己的能力,根據時空條件,力求選擇正確的對象進行盤查,也就是口語中說的要抓對人。這裡的隨意選擇,是隨警察的意願選擇,而不是選擇隨意的對象,這個隨警察的意願,其實是考驗警察對違法犯罪人員的識別能力和警察的責任意識,這是一種難以量化的專業技能。一個混日子的警察也可以坐在辦公室啥人也不問,啥事也不管。

  其次,這種警察可以盤查其想盤查的人,在世界各國,都有類似的規定或許可,無論是海洋法系還是大陸法系,無論是中央集權還是聯邦自治。

  最後,為什麼法律會許可警察有這種盤查的權力?其目的是為了懲治違法犯罪,當然根本目的是通過懲治違法犯罪來實現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違法犯罪是各種形態的,警察不可能事先知曉全局,在中外影視作品中,有的作案人把自己偽裝成受害人逃離現場也是常有的橋段,因此為了保證執法的順利推進,懲惡揚善,就必須要求警察開動智慧,拿出行動,採取措施,通過研究去查明真相,有時,就得像愛迪生研究燈絲一樣一個一個地去嘗試。

  第五,面對警察的盤查,公民應當怎麼辦?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中國警民衝突多數因此而起,這也是當前我國法律比較薄弱的環節,飽受中國警察詬病。中國的老百姓,越來越多的人,主要有兩種思維,一個思維是對政府對警察不信任,對警察盤查的目的保持懷疑、警惕,擔心警察找茬,亂抓亂罰,這是一個大話題,有社會誠信,有政府公信力,有過去中國警察違法違規事件,有國外過分宣揚的極端自由主義多種因素交織,在此我們不多談。我只想強調一點,請選擇信任,你要相信絕大多數警察,他們只是在執行法律,他們的目的就是懲治違法,維護正義,如果你沒有違法犯罪,警察不會冤枉你,也奈何不了你,當然因為各種原因警察可能也會犯錯,但是這個概率極少,而且對於錯誤,有國家賠償機制。請不要因為不信任而徒增衝突。

  另一個思維是對社會公益的冷漠,認為不關我事,我也不關心,警察別來找我,找我我也不配合,配合了沒有好處,沒準還得罪人遭報復,不配合警察拿我沒轍。甚至還有人就是抱著看笑話的心態。這也是一個大話題,在此也不多談,我也只強調一點,「輔車相依,唇亡齒寒」,警察執法針對的是違法犯罪人員,可是維護和挽救的是其他公眾的權益,今天你不站出來幫助警察懲治違法犯罪挽救他人的權益,明天就會有人不站出挽救你受害的權益。如果你沒有違法犯罪,你除了可以自我辯解外還應當提供他人違法犯罪的線索、證據。

  對於警察的盤查應當採取什麼樣的態度,我國法律規定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有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此外的其他行政法規中,沒有過多的規定。當然在《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的公民道德規範「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中,「愛國守法」的內容包含了「敢於同一切危害國家利益和安全的行為作鬥爭,把對國家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看成是自己的天職」的內容,這個內容包括配合公安機關對違法犯罪的調查,提供所知曉的情況。這是道德規範,不是法律,咱們也不多談。但是這個法律的薄弱環節需要得到進一步的明確和加強。

  當然,另外還有第三種思維,就是確實違了法,犯了罪的人員,多數企圖逃脫、抵抗警察的盤查,這個從心理邏輯上可以理解,但從法理上並不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誠然,這條規定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規定,但代表著我國不支持沉默權,面對警察的盤問,違法犯罪人員必須如實供述。如果這種輕微的治安違法行為,允許全社會普遍地抵抗、掩飾、隱瞞、逃避,那些我國的執法效果將大打折扣,社會治安將更加無序。

  第六,如果公民,包括違法犯罪人員不配合警察包括盤查在內的執法活動,警察有權動手嗎?

  近年來,公眾場合拒絕、頂撞、辱罵甚至暴力抗拒警察執法的現象層出不窮,尤其是一線的交警,被衝撞、拉扯、毆打甚至被駕車碾壓的案例司空見慣,原因已經在第五個問題中談論過了。現在的問題是,警察面對這種情形,應該怎麼辦?這是公眾關心的,同樣也是警察關心的,因為這事關中國警察的「執法成功率」以及自身的人身安全,近年來網上出現一些諸如「奔跑式執法」、「投降式執法」,甚至還有「下跪式執法」,正是中國警察在執法時面對不配合甚至抗法時的無奈,這是中國法治的笑話。在公開執法過程中只要人群中喊出「警察打人了」,中國警察立即陷入萬劫不復的境遇,即使警察之前沒有動手,此時也必須束手就擒,就地挨罵挨打,否則等待警察的就是網路口水和單位的批評處分。如果警察真的動手了,而且造成人員傷亡了,那此時的中國警察似乎突然失去了公職身份,變成了個人行為,前有貴州安順的張磊,其接警出動制止違法的公務行為最後竟然定性為「防衛過當」被判八年,似乎警察在違法犯罪現場只有個人自衛權而沒有了法律賦予的調查控制權和制止違法犯罪的職責。後有山西太原的王文軍,也是執行公務處置報警卻身陷囹圄。中國警察在面對抗拒執法,真的只能不知所措嗎?其實,中國法律賦予了警察有合法使用武力的權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規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其中就包括了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襲擊人民警察的、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還有第八條的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抓捕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時,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連武器警械都能使用,人民警察徒手制服違法犯罪人員難道有錯嗎?所以,社會需要糾正一種「警察怎麼能打人呢?」的錯誤觀念。警察可以使用武力,使用武力是法律規定的,針對違法犯罪對象的特殊手段。

  在談了上述六個問題後,回頭再來看雷洋事件。昌平警方無論是蹲點守候也好,接到舉報也好,還是例行清查也好,擁有無須爭辯的截停雷洋進行盤查的權力。從法律角度,即使雷洋沒嫖娼也可以盤查,就像巡邏警察在夜間發現一個可疑人員,有權也應當進行盤查,不盤查可疑人員的不是好警察。在截停雷洋的過程中,雷洋不管是出於企圖掩飾自己的違法過錯,逃避處罰也好,還是擔心是假警察侵害也好,其行為心理可以理解,但在昌平警方亮明身份之後,雷洋就沒有必要也不應該再進行抵抗、逃避。即使退一步講,好吧,雷洋不管出於何種考慮仍然情緒激動繼續抵抗、伺機逃避,我們表示理解。

  而此時執行職務的警察就有權對他的抵抗行為進行壓制制服,根據法律使用手銬進行約束,這是相對應的措施。這個過程中避免不了有肢體接觸甚至是強力對抗,這對警察來說完全合法,而且也合理,為什麼警察學校要培訓格鬥戰術,絕不僅是用於鍛煉身體。如果絕大多數人覺得不合理,可以嘗試出台一部法律規定警察在遭遇抵抗時應該投降、逃跑或者拱手放任執法對象逃去,如果這樣的法律能夠通過頒布施行,警察遵照執行也無妨。因為放縱了違犯犯罪的後果將由全社會公共承擔。當然,在約束了雷洋,控制了場面之後,警方就不能繼續對其進行毆打,否則這就涉嫌違法犯罪,並需承擔後果了。我們並不明確北京警方在將雷洋抬上汽車之後的情況,只是有消息稱「雷洋在抬上汽車時就已經癱軟」。他的最後死因是什麼,只能有待於屍檢報告。所以,對於本次雷洋事件本身,真正應當調查清楚的是什麼?是雷洋被抬上汽車之後,有沒有遭到毆打,這才是需要解決的問題。在此之前,昌平警方的行為合理合法,沒有任何程序上的過錯,至於有人糾結昌平警方沒有穿警服,沒有駕駛警車,沒有攜帶執法儀,違反了程序,其實這都屬於警方內部的工作方法和戰術技巧問題,並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我想,任何一個有智慧的人都明白,警察如果什麼時候都穿著警服、駕駛警車,那麼有些違法犯罪人員肯定抓不回來。再說執法記錄儀,其使用目的,不僅是針對警察的約束,更是為了留下證據有利警察自證清白,防止有理說不清反被誣陷。雷洋事件中北京警方沒有攜帶執法記錄儀,是個於已不利的遺憾而不是過錯。

  現在,無論雷洋最終的屍檢結果是死於心臟病還是毆打致死,我想大家都逐漸清晰地指向一個結論,就是雷洋是死於一場打擊嫖娼的執法活動。中國警察打擊嫖娼不是一天兩天,也不是一個兩個,這顯然是個大數據,我們之前不曾聽聞什麼人在警方抓嫖時身亡,雷洋是個特例,但請認清,雷洋不是死於嫖娼和抓嫖娼,而是死於執法與抵抗執法。我並不認為雷洋該死,但是他必須為他做出抵抗行為承擔後果。對不起,雷洋,我是警察,我不能放你走。

  因此,雷洋事件應該帶給我們怎樣的思考?到底是應當約束、削弱警察的執法權力,還是應當提高公眾配合執法的意識,我相信我在之前的表述已經很明確了,警察的執法權力受法律授予也受法律制約,法律的本質就是大家的約定,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如果絕大多數人認為需要進一步消弱警察權力,比如警察執法遭遇抵抗應當放棄執法,比如沒有證據不能盤問可疑的人員,還有人認為雷洋嫖娼違法行為終了後警察就不能再上前截停盤查,甚至還有人認為嫖娼應當合法化,這些都只能提交人大去立法修法。在法律沒有修改之前,在現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警察依法行動,公民應當積極配合。對於國家管理層面,也應當思考更進一步細化、分程、明確地規範警察合法武力的使用,同時推進中國公眾的法律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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