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族國家構建的視角析當代中東國家的社會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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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族國家構建的視角析當代中東國家的社會整合[來源:《西亞非洲》|發布日期:2014-01-15]黃民興 內容提要:從民族國家構建的角度看,亞非拉國家在建國後勢必進行社會整合,其目的是在全體國民中間創造出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和公共文化,以及全體國民的歸屬感和政治認同,從而創造出維持政治共同體所必需的凝聚力。在當代中東,社會整合包括意識形態和基本的國家體制、政治、經濟、社會和文教等五個領域。中東國家社會整合可以劃分為6類情況,其中3類相對成功,另外3類則問題較多。因此,當代中東國家的社會整合具有其特殊性,而從世界角度看,則屬於問題較多的地區之一。在始於2010年末的劇變中,中東國家的社會整合問題演變為相關國家內部和區域間的新的對立、衝突。 關 鍵 詞:社會整合 民族國家構建 中東 作者簡介:黃民興,西北大學中東研究所所長、教授。 社會整合的理論淵源與民族國家的整合實踐 民族國家構建(Nation-state Building)包括民族構建和國家構建,二者相互交叉、彼此滲透,其中前者是「民族作為文化—政治共同體的構建過程和民族認同的形成過程」,①而國家構建指「國家政治結構、制度、法律的建設,包括行政資源的整合和集中,使國家能夠對其主權範圍內的領土實施統一的行政控制」。② 民族國家是現代國際關係的主體,其前身是王朝國家,後者是傳統社會裡國家的典型形態。民族國家也是現代化或現代性發展的產物。有學者認為,就國內而言,民族主義的表現方式和歷史作用表現為整合性,在亞非拉國家獨立後即是國內層面的民族整合與建構。③顯然,不同的社會和政治制度有不同的組織方式,而社會的變遷必然導致其自身的重新整合。西方著名的社會學家迪爾凱姆(又譯「塗爾干」)指出,傳統社會的結合方式較為薄弱,體現為「機械的團結」,而現代社會比較複雜,其整合(Integration)程度高,其結合方式體現為「有機的團結」。④迪爾凱姆屬於西方社會學的舊進化論派,其提倡的整合理論和發展、變遷理論成為西方學界的重要知識工具。其後出現的新進化論派進一步從社會分化的狀態探討社會進化問題,強調「社會總體適應能力的提高」。⑤ 結構功能主義學派的創立者帕森斯是新進化論派的一個重要代表。⑥帕森斯運用系統論思想,提出行動系統包括4個子系統,即行為有機體系統、人格系統、社會系統和文化系統。行動者被劃分為兩個部分:具有生理需要、有適應能力的行為有機體系統與具有心理活動特徵、體現行動動機的人格系統。行動發生於其中的社會環境構成社會系統。長期發展中積累起來的價值規範等構成文化系統。帕森斯認為,行動系統不僅指具體的個人,在分析中它包含範圍更廣泛的群體、組織、民族甚至國家。在行動系統中,他強調的是4個系統的相互依存關係及其功能的相互依賴,特別關注社會系統和文化系統。他認為,社會的合法性來自文化,文化在時間上的延續和空間上的傳播構成社會的環境因素。帕森斯認為,行動系統的4個子系統分別承擔著不同的功能,即適應、目標達成、整合和結構維持功能。這就是帕森斯的結構—功能分析的基本圖式。這一圖式可以用於任何系統。例如,社會系統自身也包括了上述4種功能,它們分別由社會系統的4個子系統即經濟、政治、綜合和價值規範來承擔。其中,整合功能指協調系統中的各個部分,使之達到有效的合作與協調。 帕森斯的理論對西方社會學產生了巨大影響,但同時引起不少爭議。許多人批評它未能分析社會變遷的原因,過於重視系統的維持,而沒有探討系統內部可能發生的變化等等。然而,真正對結構功能主義等現代社會學研究方法進行了深刻反思並在此基礎上重建社會學研究方法的大師級人物是英國學者安東尼·吉登斯,他提出了著名的「結構化理論」。吉登斯通過將結構性因素與解釋性因素「有機地」結合起來,試圖解決結構與能動這個傳統的社會學二元性問題。他指出,結構既要理解為行動的結果,也要理解為行動的媒介;行動者的行動既維持著結構,同時也改變著結構。因此,他反對將社會結構看作可以脫離人的行動存在的事物。⑦ 在討論民族國家的社會整合之前,我們要首先界定相關概念,即「民族」(Nation)和「族群」(Ethnic group)。根據郝時遠的觀點,現代民族是現代國家政治構建的國民共同體,其與國家是同一的,即一些學者所稱的政治民族,他們把族群稱為文化民族。⑧族體(Nationality)是那些不具有國家層面民族地位但得到社會承認和特殊待遇的、或受到排斥或壓迫的、人口在其所在國家中處於少數的群體(包括土著人)。族群則既包括「前族體」階段的氏族、部落群體,又涵蓋族體本身及其內部分支;⑨這一概念更強調非政治性差異(如語言、宗教和文化習俗等),儘管其與政治存在關聯。 近代最早的民族主義理論是18世紀下半葉到1814年的古典民族主義理論,這一時期「民族」和「民族國家」(Nation-state)概念在西歐開始形成與普及。古典民族主義理論認為:民族是自然的,國家是人工的,只有將兩者統一起來,才能避免激烈的族際暴力衝突。由此,國家邊界應與民族邊界相一致;每個語言、文化不同的民族都有權建立屬於自己的國家;民族自決是國家合法性的源泉。古典民族主義理論的核心思想是「一個人民、一個民族、一個國家」(one people, one nation, one state)。⑩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大批亞非國家獨立,這些國家內部的族群和文化多樣性遠勝於歐洲。許多西方學者認為,歐洲的民族認同先於國家產生,因而出現了民族國家,而誕生於二戰後的多數亞非國家,民族的產生晚於國家,從而產生了國家民族(State-nation),(11)尤其是在那些獨立前不存在國家的殖民地。 事實上,無論在西方還是東方,都存在民族國家和國家民族的情況。有中國學者指出:「現代世界體系下國家領土範圍的確定性和領土上生活的人民在族裔、文化及司法行政傳統上存在的多樣性,使國家整合過程成為必要。既然是一個政治共同體,其成員之間就要有一定的義務和聯繫。因此,從任何意義上說,由國家出面制定一個為社會成員普遍接受的共同綱領和社會成員一致遵守的基本規則,採取一些必要手段在政治共同體中創造凝聚力,都是無可非議的。」(12)從政治學的角度看,國家整合的目標就是確定其自身的合法性。 事實上,當代世界的各民族國家仍處於構建過程中,只是由此實現的民族整合程度不同而已。在歐美學術界圍繞著「民族」的形成問題產生的主要流派中,(13)最重要的是現代主義(Modernism)。儘管現代主義承認「族源」(Ethnic origin)問題的存在,但它認為民族主義和民族、民族認同、民族國家、由民族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都是全新的現代現象。歐內斯特·蓋爾納指出,民族是在現代化過程中產生的,是工業化時代的必然現象。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甚至認為,民族是「想像的共同體」(Imagined community)。(14)現代主義的觀點因此也被稱為建構主義,它認為構建民族和形成民族認同的過程即民族構建。而國家構建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通過立法等客觀性活動,鞏固構建民族性過程中取得的成果,使關於民族的一系列主觀性的內容獲得法律地位,成為新的民族特性。(15)其實,吉登斯的「結構化」理論與現代主義的觀點有相通之處。從經驗的角度看,即便是在西方國家,同樣存在著民族構建和國家構建的情況。(16) 從民族國家構建的角度看,「現代民族國家的整合過程,是國家確立自己的疆域和空間活動範圍即領土的過程,同時也是在國家這一新的共同體成員之間形成一種新的聯繫方式的過程,是共同體成員之間確定一種明顯可見的身份特徵並在此基礎上確立一種政治認同以區別於其他共同體的過程」。一般地說,這一整合過程包含了橫向和縱向整合這兩方面的內容。「橫向的整合,即對疆域之內的不同地區進行的地域的和行政的整合,對不同地域上的不同民族進行的政治和文化的整合。其中包括中央和地方的關係,行政資源的集中和國家權力的分配,文化和教育資源的整合,等等。縱向的整合,是社會的整合,即對傳統的社會等級進行的整合,廢除舊的封建等級制度,把社會所有階層整合到統一的政治社會,創造在法律上享有平等政治地位的國家公民,等等。這種橫向的和縱向的整合,在全體國民中間創造出共同遵守的法律制度和公共文化,創造出全體國民的歸屬感和政治認同,創造出維持政治共同體所必需的凝聚力,為國家的政治合法性奠定製度法律的和社會的基礎」(17)。以上所說的橫向整合過程,就是吉登斯所描述的民族國家的「內部綏靖」過程。(18) 在法國,古典民族主義理論的排斥性導致了大革命時期以後國內長期奉行強制同化的族群政策。而這種做法傳播到了整個歐洲大陸,並影響到亞非拉民族獨立國家的民族國家構建進程。直到20世紀70年代,西方國家才開始放棄同化模式,轉而提出多元文化主義的政策。 中東國家社會整合的主要領域 傳統的中東國家社會整合依據的原則是伊斯蘭教,即穆斯林是國家的統治者,民眾依據其信仰的不同而劃分成不同的宗教社團(如奧斯曼的米列特),實行宗教和司法上的自治,國家不強迫非穆斯林的迪米人改宗伊斯蘭。但另一方面,除了宗教的歧異外,穆斯林國家仍然存在挑戰伊斯蘭的強大的局部認同,如教派、地方傳統、部落、社區和地區主義等,而且國家的行政能力十分有限。近代以來,隨著受西方影響的現代化改革的開展,上述情況有所變化,同時奧斯曼帝國境內先後出現了泛伊斯蘭主義和泛突厥主義思潮,官方試圖以此作為社會整合的基礎,其結果是激發了阿拉伯民族主義的興起和這個多族群帝國的崩潰。 除極少數國家外,當代中東地區(19)多數國家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獨立的。在這些國家中,一些是歷史上長期存在或近現代自然形成的,前者如埃及、伊朗、阿曼、葉門,後者如阿富汗、沙烏地阿拉伯;還有一些則是一戰後奧斯曼帝國崩潰和英法委任統治的結果,如土耳其、敘利亞、伊拉克、黎巴嫩、約旦、以色列;最後是脫離英國統治的海灣酋長國,即科威特、阿聯酋、卡達、巴林,塞普勒斯大體也可歸入此類。因此,中東多數國家的版圖是現當代形成的,其中一些重要國家的形成受到殖民主義的深刻影響,(20)而且國家的領土面積較為有限。 從以上理論分析可以看出,族群概念首先涉及一國境內具有語言、文化等特殊性的集團,而由於中東各國未給予族群自治地位,因此不存在法律上的「族體」;此外,族群也指教派、部落等不同的群體。中東國家從族群構成的角度大致可以分為以下類型:一是大體上是單一族群的國家,主體族群占人口的80%以上,包括埃及、除巴林外的5個海灣阿拉伯君主國、約旦、巴勒斯坦,其人口以阿拉伯遜尼派為主,少數族群為基督徒或什葉派穆斯林,約旦則有一個人數眾多、同屬遜尼派的巴勒斯坦人社團;海灣國家還存在人數眾多的外籍人口。(21)二是以一個族群佔壓倒多數(70%或更多)的多族群國家,即伊拉克(阿拉伯什葉派為主)、敘利亞(阿拉伯穆斯林為主,尤其是遜尼派)、土耳其(土耳其人為主)、以色列(猶太人為主)、塞普勒斯(希臘族為主)和巴林(什葉派為主)。三是以一個族群佔一般多數(50%~60%)的多族群國家,即伊朗(波斯人為主)和阿富汗(普什圖人為主)。四是各族群比例接近的多族群國家。黎巴嫩為基督徒和穆斯林,葉門為什葉派的宰德派和遜尼派的沙裴儀派,但兩國仍然存在一個主導族群。因此,地處阿拉伯地區邊緣的國家和非阿拉伯的北層國家在人種、語言、宗教信仰、教派等方面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多樣性,此即西方著名社會學家克利福德·格爾茲所說的「原生情感」問題。(22)另外,本地區還存在跨國族群,如阿拉伯人、庫爾德人、土耳其人、普什圖人等。 由此可見,本地區獨有的地緣文化特徵和歷史導致了各國在獨立後的社會整合成為一項艱巨任務,同時它也具有其自身的複雜性。事實上,獨立前相關國家的民族主義運動對這些國家的民族國家構建發揮了奠基性作用,(23)因此,下面的分析包括了這方面的內容。 中東國家社會整合的主要領域包括以下5個方面: 第一是意識形態和基本的國家體制領域。亞非拉國家的政治體制決定了其社會整合的基本模式,因此這些國家的意識形態在這方面具有決定性意義。在中東,一次大戰後流行的意識形態包括阿拉伯民族主義、泛伊斯蘭主義和國家民族主義。其中,前兩種思潮屬於泛民族主義,具有排他性(排斥作為少數族群的非阿拉伯人和非穆斯林)。其重要表現是形成了一大批自稱為「阿拉伯國家」的國家,儘管其中一些國家存在人數眾多的非阿拉伯少數族群。 在土耳其,則是作為國家民族主義的凱末爾主義,為了建構單一民族國家,它否認庫爾德族群的存在,認為庫爾德人和土耳其人同為5 000年前從中亞地區遷移而來的圖蘭人種,所謂庫爾德語只是混合了波斯語和阿拉伯語的土耳其語變種。(24)直到20世紀末,土耳其官方仍稱庫爾德人為「山地土耳其人」。而且,除土耳其以外的所有中東國家均宣布伊斯蘭教為國教,有的國家如阿富汗甚至規定了國家元首必須是某個法學派的信徒。但是,在操作層面上,多數國家的執政者奉行的是意識形態與實用主義相混合的政策,以避免少數族群的敵視,確保社會的穩定。 與此相關的是,除阿聯酋採納聯邦制度外,其他所有國家在建國初期都無一例外地建立了中央集權體制,沒有採納聯邦制度,換言之,沒有任何國家給予少數族群以自治地位(阿聯酋存在少數族群什葉派,主要在迪拜,但聯邦的設立基於酋長國、而非少數族群的存在)。從目前所查到的中東主要國家的英文版現行憲法中,只有規定實行聯邦制的伊拉克2005年新憲法草案提及族體(伊拉克是一個「多族體的國家」,英文為:"a country of many nationalities"),(25)伊朗1980年憲法和阿富汗2004年憲法提及「族群」,其他國家的憲法均未提及這兩個字眼。由此可見中東國家在維護中央集權國家上的努力。 中東各國除黎巴嫩和以色列外,均為威權主義的政治體制。儘管法律規定了公民的各種權利和平等,但實際上難以完全兌現。事實上,主體族群與少數族群的地位是相互聯繫的,正如黎巴嫩學者安托萬·梅薩拉所說的,「沒有一個阿拉伯政權不是既有一個嚴重的少數民族問題,又有一個多數人的嚴重問題」。(26) 第二是政治領域。首先是建立擁有豐富的政治、經濟資源的高效能的行政部門,以及官僚制的擴大和完善、文官和專家逐漸取代軍人和王室政治、民眾參政議政的擴大等。其次是地方行政管理的完善,更為有效的、經過新的地域和行政的整合的地區行政系統的建立取代了鬆散的奧斯曼帝國和伊朗等國家的舊的地方行政制度。因此,中東國家的資源和政治動員能力、治理能力和社會整合能力空前加強,(27)這在向來政治發展滯後的海灣地區尤其明顯。(28)再次,建立政黨、民間社團和統一戰線組織,整合不同政治力量和公民社會。最後,建立現代軍隊。擁有現代武器裝備和統一的制服、受過民族主義思想熏陶、接受過現代軍事和文化教育及訓練、招收不同族群成員服役的現代軍隊,為社會整合提供了重要途徑,而軍官階層直接控制了土耳其、埃及、敘利亞、伊拉克、葉門等國家的政權。 在政治領域,政治符號同樣發揮了相當重要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國名。正如這些國家的版圖是全新的一樣,它們的名稱同樣如此:土耳其、伊朗、伊拉克、(29)約旦、沙烏地阿拉伯、阿聯酋等等。其他符號包括國旗、國徽、國歌、國家地圖、(30)政綱、領導人造型、傳統文化圖案和建築(如埃及的金字塔和獅身人面像等)。 第三是經濟領域。與獨立前殖民地或二戰前國家不干預經濟的做法相反,二戰後中東各國普遍奉行國家干預的經濟政策。它們利用財政資源,通過經濟發展計劃支持一些較為落後的地區的發展,從而改善當地少數族群的生活。例如,沙烏地阿拉伯在1979年末發生什葉派騷動以後,什葉派首度被允許慶祝阿術拉節,政府也對什葉派集中的東方省的經濟發展給予更多關注。在土耳其,政府從90年代末開始啟動「東南部發展計劃」,對庫爾德人聚居、經濟落後的東南地區投入了更多的資源。 第四是社會領域。這一領域最直接地涉及社會整合,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人口交換。土耳其與希臘的人口交換是一個典型案例。希臘曾經是奧斯曼帝國的領土,希、土兩國又是鄰國,因此有大批居民在對方國家居住。在一次大戰後的希土戰爭期間,土耳其就開始驅逐希臘裔居民。1923年1月底,兩國簽署人口交換協議,最終完成交換的人口包括150萬在土耳其的希臘人和50萬在希臘的土耳其人。事實上,在交換中依據的原則是宗教,而非族群,像被交換的希臘籍土耳其人實際上是祖祖輩輩居住在希臘、後來改宗伊斯蘭教的居民。(31)阿拉伯國家在1948年以後普遍開始大規模驅逐境內的猶太人到以色列,而以色列則把大批巴勒斯坦阿拉伯人驅趕到埃及、黎巴嫩和約旦等國。根據聯合國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的統計,2010年在加沙地帶、西岸和阿拉伯國家的巴勒斯坦難民總計達4 966 664人。(32) 二是族群同化。例如,在伊朗,政府否認少數族群的存在,認為國內所有居民均信奉伊斯蘭教,都屬於伊朗國族;伊朗政府只承認在宗教信仰上存在少數人信奉基督教、祆教和猶太教等。(33)因此,伊朗政府實行主體宗教同化少數宗教的政策,一方面對多數非伊斯蘭教的少數宗教提倡寬容和忍讓,同時對本國庫爾德人和俾路支人等遜尼派族群及巴哈伊派則實行了壓制政策,以鞏固伊斯蘭教內部什葉派的主體地位。土耳其和伊拉克則對庫爾德人實行種種限制。在阿曼政府的鼓勵下,當地的俾路支人也逐漸阿拉伯化,並與阿拉伯人通婚。 三是游牧民定居和部落政策。無論游牧還是定居的部落,它們都是各國中央政府努力要控制的對象。二戰後,伊朗、阿富汗、沙烏地阿拉伯等國政府大力推動游牧民定居,加上經濟因素的影響,到1970年游牧民僅佔中東人口的1%。(34)在阿富汗,政府於20世紀50年代末取消了東南部普什圖部落的免稅、免服兵役的特權。 四是移民。在土耳其,1930年庫爾德人叛亂被鎮壓之後,政府將捲入起義的庫爾德人全部遷往西部地區;1934年,議會通過法律,把政府強行遷徙庫爾德人的做法進一步合法化。從此,大批庫爾德人被遷徙到土耳其人居住區,但政府同時規定,遷入的庫爾德人不得超過當地土耳其人人口的10%。(35) 五是對少數族群的照顧。如1948~1958年,伊拉克在部長以上的統治精英中,遜尼派佔44%,什葉派33%,庫爾德人19%,後兩個集團受到了一定照顧,儘管什葉派的比例低於其在總人口中的比例。(36) 六是醫療福利事業。這一領域的投入可以有效地改善少數族群的生活水平。 (編輯:張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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