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析產糾紛

作者:石磊  時間:2012-09-12  瀏覽量 10853  

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一種,是一種基於共同生活或居住而形成的關係。實踐中可以形成同居關係的情形多、範圍廣,與自己同住的親屬、甚至朋友、同學都可以形成同居關係,但這種情況不很常見,同時和處理一男一女同居關係的方式沒有區別。我在此著重說明的是一男一女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即狹義的同居關係,這種同居關係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與婚姻關係又有相似特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由該司法解釋最後一句話可以看出,對於未婚男女同居而發生糾紛,一方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涉及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請求,法院應當予以受理,故派生出訴訟案由「同居關係析產糾紛」。

據此,產生出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性質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該處的「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婚姻存續期間所獲財產的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本質區別,也就是說,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房產,不管雙方的出資多少,雙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雙方終止同居關係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司法實踐中,同婚姻案件相同,一方同居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補助費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上4種情況的財產一般認定不屬於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要強調的是遺囑或贈與確定一方受領的,要存留證據。

要界定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其中一個要素就是雙方的同居時間,只有確定了雙方開始同居的時間對於認定雙方的共同財產才具有可操作性。對於雙方不存在同居期間爭議的,當然沒有可以討論的,但雙方對時間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情況,要有明確的證據鏈予以證明才可以充分保障自己合法權益。在此,可以證明同居期間的證據有:1、子女出生日期;2、對外的各種協議書(例如股權轉讓);3、鄰居的證人證言;4、本人的談話錄音。等等

同樣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也可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的規定達成分割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

在其他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分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第11條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第12條規定,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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