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狀告「小三」討百萬巨款案終審 歸還79萬元
丈夫出軌,她忍了。可丈夫把家裡的150多萬元給了「小三」,她忍無可忍,於是把「小三」告到法院,討回這筆丈夫贈與的巨款。蒼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令被告返還其中的92萬餘元。被告對一審結果不服,提起上訴。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就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92萬餘元中,上訴人曾匯回13萬餘元,其歸還金額應為79萬餘元。
妻子說:為了家庭和孩子
對丈夫出軌忍氣吞聲
原告阿娟(化名),現年39歲;其丈夫阿勇(化名),現年40歲;被告阿萍(化名),現年32歲。
2013年12月底,阿娟向蒼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阿萍返還阿勇所贈與的錢。同時,阿娟還將阿勇列為此案第三人一併提起訴訟。
阿娟訴稱,她與阿勇於1999年6月登記結婚,並生育一子。2010年2月,阿勇在KTV與阿萍相識,後兩人產生婚外情。2012年11月,阿萍懷孕,阿勇的姐姐、父親得知後,多次要求阿萍終止妊娠,但阿萍均置之不理。阿萍及其父親向阿勇一家人表示會離開阿勇,並且不要求阿勇承擔孩子撫養責任。2013年7月,阿萍生下一女。
阿娟說,2013年初至打官司期間,阿萍不斷以打電話、發簡訊、偷拍等方式騷擾、辱罵她,並打電話騷擾她丈夫及兒子。另外,阿萍還將其與阿勇的婚紗照、女兒照片等通過簡訊發送給她,簡訊中帶有侮辱、淫穢文字。2013年9月,阿萍還帶著孩子到她位於瑞安的廠里,聲稱要找「老公」。
「阿萍的行為已經嚴重破壞了我的婚姻家庭和生活。」阿娟稱,為了家庭和孩子,對丈夫的出軌,她忍氣吞聲。
丈夫給「小三」逾百萬
妻子一紙訴狀討巨款
可是,讓阿娟忍無可忍的是,丈夫竟然將夫妻共有的存款偷偷給了阿萍。
阿娟訴稱,她發現阿勇銀行賬戶內的存款大量減少。經查詢,阿勇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間,先後19次向阿萍轉賬匯款共計51萬餘元。
不過,在訴訟過程中,這一金額發生了變化。阿娟根據阿勇的銀行卡賬戶資金交易信息,發現他給阿萍的錢應該是152萬餘元。所以,阿娟的訴訟請求從之前要求阿萍返還51萬餘元,變更為要求返還152萬餘元。
阿娟認為,阿萍明知阿勇有配偶,卻與阿勇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還生下私生女。阿萍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無合法依據取得她與阿勇的夫妻共同財產,有悖於公序良俗,更嚴重侵害了她的財產權益。
阿娟向法院提供了手機簡訊、通話記錄、保證書照片等證據,用以證明阿萍與阿勇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以及阿萍騷擾阿娟家庭的事實。同時,阿娟還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銀行明細對賬單等,用以證明阿勇向阿萍匯款的事實。
被告否認婚外情
辯稱款項是業務往來
蒼南縣人民法院就此案在去年2月、3月兩次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阿萍辯稱,阿娟訴稱她與阿勇生育女兒、她騷擾阿娟等均不是事實。阿萍說,她與阿勇是朋友關係。對於所謂的贈與款項,她說,這是她與阿勇因業務互有款項往來,他們之間並不存在贈與。
為證實自己所說,阿萍也提供了一些證據,包括匯款憑證、手機簡訊、銀行卡交易明細等。不過,對於她和阿勇之間的關係,她沒有證據支撐。
為查明事實,去年3月20日,蒼南縣人民法院傳喚阿勇,對一些證據和細節進行質證。
據一審判決書,在質證中,阿勇說,阿萍生育女兒,曾要求他簽字辦理孩子的出生醫學證明,但他沒有去。阿萍所生的女兒是否系與他所生不能確定,他曾要求做DNA鑒定,可遭到阿萍拒絕。他稱,阿萍和她父親曾向他保證,孩子不需要他承擔責任。
阿勇稱,因他和阿萍的關係,家人一直有爭執,為平息矛盾,他曾向阿萍出具一份關於500萬元的保證書。
關於與阿萍的資金往來,阿勇說,他和阿萍有一些業務往來,但是數目不大,都沒有簽訂合同。阿萍也曾多次向他轉賬,但因時間間隔太久,具體細節記不清楚。
一審認定「存在婚外情」
判令被告返還92萬
為弄清阿萍和阿勇的關係,蒼南縣人民法院依法調取阿娟、阿萍出現糾紛後曾在瑞安市公安局安陽派出所所做的詢問筆錄。
綜合阿娟提供的證據和派出所的詢問筆錄,以及阿勇的陳述和質證意見,蒼南縣人民法院認為,各證據之間內容相互印證,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阿萍與阿勇存在婚外情關係的事實。
據一審認定事實,阿娟與阿勇系夫妻關係,後阿勇與阿萍相識並發展為婚外情關係。其間,阿娟與阿萍因此發生矛盾。2012年至2013年,阿勇先後通過銀行賬戶向阿萍匯款,合計165萬多元。另外查明,阿萍分別於2012年年底、2013年4月至6月,通過向阿勇姐姐匯款和直接向阿勇銀行賬戶匯款的方式,給阿勇匯款合計72.5萬元。
蒼南縣人民法院認為,阿娟與阿勇系夫妻關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雙方應當協商一致。基於阿萍與阿勇存在婚外情關係,兩人之間的資金往來,在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系業務款項往來的情況下,應視為阿勇對阿萍的贈與。阿勇未經阿娟同意,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單方擅自贈與阿萍,顯然有悖於公序良俗。阿娟要求阿萍返還,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對於贈與金額,蒼南縣人民法院認為,應以阿勇匯給阿萍的165萬多元,減去阿萍匯給阿勇的72.5萬元計算。所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阿萍返還阿娟92萬多元。
阿萍對一審結果不服,向溫州中院提起上訴。阿萍上訴稱,她與阿勇之間存在業務上的合作,雙方轉賬系正常經濟往來。而且,她與阿勇之間並沒有所謂的婚外情,原審法院認定兩人之間存在婚外情,並據此認定阿勇轉給她款項系贈與,顯然錯誤。
阿萍還說,除了她轉給阿勇的72.5萬元外,阿勇還欠她10萬元,另外還有數筆轉給阿勇或替阿勇向他人支付貨款的款項,一審中還沒有認定。
阿萍請求溫州中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阿娟的訴求或發回重審。
夫妻共同財產
平等處理權
因該項贈與受到侵犯
阿萍與阿娟曾因發生衝突而多次報警,阿萍在派出所做筆錄時陳述,兩人發生矛盾是因為阿娟老公即阿勇是她孩子的父親。而阿勇也承認,阿萍稱其是孩子的父親,讓他為辦理孩子出生證去簽字,雙方因彼此間特殊關係發生多次爭吵,為了平息矛盾,他為阿萍寫過保證書、拍過婚紗照等。可見,阿萍與阿勇之間存在婚外情。
在阿萍與阿勇婚外情存續期間,阿勇多次向阿萍轉賬,而阿萍與阿勇均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兩人之間存在正常業務合作或資金往來,以及其他正當開銷需要。所以,原判認定「阿勇的轉賬款項系阿勇基於兩人之間的男女關係,而對阿萍進行贈與」並無不當。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此案中,阿勇在其與阿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將大筆款項轉給阿萍,而又不能證明其贈與給阿萍的款項系其個人財產,且阿萍取得該款項也非基於相信該贈與系阿勇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善意,所以該贈與行為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在此基礎上,作為權利受損一方的阿娟提出要求返還該部分財產有正當的請求權基礎,原審法院予以支持正確,該部分財產應恢復至阿娟與阿勇夫妻共有狀態。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由於阿萍在二審期間提供的證據證明其向阿勇匯款的款項較原審認定的數額有所增加,對該部分款項應予以扣減。除了原審已經認定的阿萍向阿勇支付款項72.5萬元外,阿萍還向阿勇另外匯款13.76萬元。所以,阿萍應歸還的款項為79萬餘元。
據此,溫州中院就此贈與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即終審判決,阿萍返還阿娟7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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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前,文某的丈夫曾以「不當得利」為由狀告李某,要求返還買寶馬車的錢。一審敗訴後,文某的丈夫不服判決,上訴又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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