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改革檔案:1979
1979年2月,鄧小平與美國總統卡特 |
一、外交關係
1,中美正式建交
二、經濟改革
1,三年調整
1979年3月,中共中央召開政治局會議,討論1979年計劃和國民經濟調整問題。陳雲提出:我們搞四個現代化,要講實事求是。現在比例失調的情況相當嚴重,最好有三年的調整時間。鄧小平發表講話指出:現在的中心任務是三年調整。這是個大方針、大政策。過去提以糧為綱,以鋼為綱,是到該總結的時候了。人口增長要控制,爭取到1985年把人口增長率降到千分之十以下,在這方面,應該立些法,限制人口增長。他還說:到本世紀末,我們大概只能達到發達國家70年代的水平,人均收入不可能很高。會議原則同意了國家計委對1979年國民經濟計划進行的修改和調整,決定用三年時間調整國民經濟。
2,創辦「出口特區」
1979年4月中央工作會議期間, 鄧小平對廣東省領導習仲勛、楊尚昆說,劃一塊地方,叫做特區,中央沒有錢,你們自己搞。6月, 中共廣東省委即提出辦「出口特區」的設想:特區內允許華僑、港澳同胞、部分外國廠商投資設廠,或合資興辦企業、旅遊業;外商須遵守中國的所有法律,在經濟上實行開放政策。
3,嘗試引進外資
4,設立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
5,浙江省對城鎮企業開放貸款
1979年夏,中國人民銀行浙江省分行決定對城鎮、街道集體所有制企業開放貸款。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執照、有一定的自籌資金、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都可以在銀行開立戶頭,直接在銀行辦理現金存取和貸款結算。此外,還決定城鎮、街道辦的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凡是產品適銷對路、質量好、有盈利的,除了原材料集中到貨或臨時性資金周轉有困難的,可由銀行給予生產貸款外,在增添機器設備缺少資金時,也可給予小型設備貸款。
6,國務院頒發《關於發展社隊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
1979年9月,國務院頒發《關於發展社隊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全文共十八條。它對社隊企業的內部制度和若干政策,諸如所有制、價格政策和獎售補貼、稅收政策等等,也作出了原則規定。《規定》還強調:「各行各業必須把扶持社隊企業的發展作為自己的一項重要任務,制訂規劃,提出措施,為社隊企業的大發展作出貢獻」。
7,谷牧:我們樂意接受所有友好國家的貸款
8,「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1979年3月,國家農委邀請廣東、湖南、四川、江蘇、安徽、河北、吉林7省農村工作部門和安徽全椒、廣東博羅、四川廣漢3縣的負責人召開座談會,討論建立健全農業生產責任制問題。會議達成的意見是:目前多數地方實行包產到組、定額計酬;深山、偏僻地區的孤門獨戶,可以包產到戶。6月,萬里在安徽省鳳陽縣農村調查時,肯定了當地實行的「大包干」生產責任制(即保證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
9,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
10,全國一千多工業企業試行擴大企業自主權
截止
三、政治改革
1,擬定「黨內政治生活的準則」
1979年1月,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討論並擬定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制定並通過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工作任務、職權範圍、機構設置的規定》及《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通告》。
2,撥亂反正
1979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地主、富農分子摘帽問題和地、富子女成份問題的決定》,並批轉中央統戰部等六部門《關於落實對國民黨起義、投誠人員政策的請示報告》。2月,文化部黨組作出決定,為所謂「舊文化部」、「帝王將相部」、「才子佳人部」、「外國死人部」的錯案徹底平反。3月,中共中央、中央軍委發出通知,同意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為「總政閻王殿」等冤案徹底平反的請示》、《關於為「總政閻王殿」冤案徹底平反的決定》和《關於為「譚政反黨宗派集團」冤案徹底平反的決定》。6月,中共中央同意中共北京市委《關於「三家村」冤案的平反決定》,為所謂「三家村反黨集團」冤案徹底平反。7月,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對被定為右傾機會主義分子的平反、改正問題的通知》,指出,在1959年以來的反右傾鬥爭中,因反映實際情況或在黨內提出不同意見,被定為右傾機會主義分子或右傾機會主義錯誤的人,一律予以平反改正,妥善落實政策。12月,國務院科技幹部局召開會議,為受林彪、「四人幫」製造的冤案、假案所迫害的五十年代歸國的留美科學家徹底平反。
3,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4,處理來京上訪人員問題
1979年9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從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抽調一千多名幹部接待目前正在北京上訪的各地群眾,向他們闡述黨和政府的政策,了解他們的情況,並陪同他們回原地去,推動各地黨政部門妥善地、有效地、實事求是地解決他們的問題。
5,恢復「人大常委會」
四、立法與司法改革
1,修改憲法變更政府機構設置
2,立法工作
1979年通過了一些重要的法律,包括:全國人大五屆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此外,還出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五、民生與社保
1,大學生不準結婚
1979年8月,教育部最近給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的教育部門,以及各高等學校發出補充通知。補充通知說,高等學校的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學,應當做到服從國家分配;為了使學生集中精力完成學習任務,同時有利於學校的管理,高等學校在校學生一般不準結婚。擅自結婚者,應予退學。
2,發布《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
1979年12月,衛生部、農業部、財政部、國家醫藥管理總局、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聯合發布《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草案》指出,舉辦合作醫療的形式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條件,目前應以大隊辦為主,確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實行社、隊聯辦或社辦。合作醫療基金由參加合作醫療的個人和集體(公益金)籌集,主要用於社員的醫藥費。合作醫療站要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經費收支可以由大隊管理,也可以由公社衛生院代為管理,堅持專款專用。合作醫療站不應辦成企業或副業,不應要他們上繳利潤。赤腳醫生人選要經社員群眾討論,選拔熱心為群眾服務、勞動好、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社員,經過培訓後擔任。一個大隊的赤腳醫生人數,最少不得少於二人,其中要有女赤腳醫生。赤腳醫生要實行亦農亦醫,堅持參加一定的農業集體生產勞動(包括採種中草藥),參加集體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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