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忠行為的法律後果及取證支招
作者:桂林律師文金髮
來源: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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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律師執業十多年來,代理各類案件近千件(含系列案),其中辦理過不少婚姻家庭類案件,有一些感觸。本文結合執業經驗,介紹諮詢者較為關注的夫妻不忠行為的法律後果,並為婚姻中受害方的取證工作支招。
一、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不忠行為及其法律後果夫妻不忠行為,通常說就是「婚外情」,我國法律上主要規定了三種夫妻不忠行為,即:通姦、同居、重婚。
1、通姦。指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關於通姦的法律後果。我國現行婚姻法在四十六條列舉的需要承擔過錯賠償責任的過錯行為中,並未將通姦列入,也就是無過錯方針對通姦行為一方提起的損害賠償主張,嚴格說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作考慮,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即讓與他人通姦一方適當少分財產。
2、同居。最高法司法解釋將此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同居的法律後果。這是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過錯行為,行為人為過錯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理論上說,除了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外,還存在以其個人財產作出賠償的可能性。
3、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則構成重婚罪;此外,明知他人有配偶還為上述行為的,同樣構成重婚罪。重婚罪的法律後果。構成重婚罪,除需要依據刑法的規定承擔刑事責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仍可主張損害賠償。
二、律師支招:夫妻不忠行為的取證方法及注意事項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無過錯方主張對方存在過錯,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而由於兩性生活的私秘性,還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實踐中這方面的取證一直以來都是難點。本文結合筆者十餘年律師執業經驗,介紹婚外情取證一些常用的方法及需要注意的事項。
1、「捉姦」儘可能邀伴同行。有些當事人出於家醜不外揚或者其他原因,知道對方在與他人通姦時,自己一個人去逮。這樣的結果,一旦涉訟,當事人所看到一切,在法律上僅是相當於當事人陳述,只要對方否認,則不能認定。當知道對方準備或者正在與他人通姦時,儘可能邀請二到三個願意出庭作證的人一起前往捉姦,並儘可能用照相、錄音、攝像等方式作好影像記錄。
2、儘可能多地收集間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在現實生活中,能夠取得「捉姦在床」的直接證據少之又少,往往需要收集儘可能多的間接證據,如:QQ或微信聊天記錄、電話記錄、簡訊內容、電子或紙質書信、兩人在公共場合較為親密的照片、一起旅遊的合影、租房合同、物業和水電費憑據、開房記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互贈禮物、村(居)委會、派出所的證明等等,這些間接證據單獨一樣一般無法成立,但如果綜合起來形成證據鎖鏈,則可認定事實成立。
3、對易消失、更改的證據及時保全、固定。有些證據可能是稍縱即逝的,比如通姦現場等無法再現的場景,可以通過請求公權介入做筆錄的方式固定,比如電子版、手機簡訊類容易被刪改的證據,一旦取得最好及時通過公證的方式保全,這樣,即使對方以後刪除或者更改,也不受影響。
4、監聽監視須謹慎。一些當事人為了取得配偶方不忠的證據,通過不正當途徑採購、安裝監聽和監視設備,而我國法律對這些設備的使用有嚴格的法律規定,稍有不慎則可能會違反相關法律,最終不僅因為取證違法所取得的證據不被採信,還可能因為侵害第三方的民事權利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甚至可能讓自己承擔行政以及刑事責任。
5、適當藉助公權。當事人擅自闖入他人住宅取證,一方面可能引發侵權責任,另一方面也可能會導致所取得的證據不被採信,或者證明力低下等。有時候,適當藉助公權介入不失為一種好辦法。筆者曾遇當事人電話稱跟蹤配偶與第三者,看到他們在賓館開房進了房間,問筆者怎麼辦?當時筆者給的建議是打110報警,說明自己看到配偶跟陌生女子正在賓館開房,懷疑是在賣淫嫖娼,因為自己一個弱女子,如果硬闖進去怕人身安全受威脅同時也擔心引發其他法律責任,需要求助警察介入。之後警察出警進入賓館對雙方作了筆錄,男女雙方為了證明自己不是賣淫嫖娼,承認是男女朋友關係並陳述了很多有價值的內容。
6、證明「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思路。根據法律規定,重婚罪的構成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且周圍的人也認為其為夫妻,而我國刑法規定的重婚罪又是自訴案件,即需要控訴一方當事人自己去完成舉證,公權力一般不主動介入,舉證的難度極大。現實生活中,重婚取證一般會有: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我國婚姻登記與戶籍登記並未聯網,往往會出現登記結婚了戶口上仍為未婚的情形,這樣就可能出現登記後的一方,又異地與他人登記結婚,如果同時調取到兩份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直接證據,但現實中這種情況並不多見;除此之外,就需要調取同居雙方其他方面的證據,比如:對外以「老公老婆」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遊聚會;鄰居和親友證言;如果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雙方以配偶身份簽字或者小孩出生醫學證明記載雙方為父母親等。
7、法庭調查中巧妙發問,確認相關事實。根據法律,如果一方當事人承認的事實,可以免除另一方的舉證責任。如果經過前述努力,仍無法取得足夠證據,有時也不要悲觀泄氣,有時利用法庭調查中互相發問環節,通過巧妙的問話設計,讓對方在回答問題中承認相關事實或者將本不完整的證據鏈補充完整起來,也可能會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當然,這種效果的取得,需要發問者有豐富的經驗和高超的技巧,而且還帶有很大的偶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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