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審判改革經驗及家事訴訟程序相關問題交流|第三屆中國婚姻家事法實務論壇之家事法實務沙龍實錄(下)

家事審判改革經驗及家事訴訟程序相關問題交流

第三屆中國婚姻家事法實務論壇之家事法實務沙龍實錄(下)

時間:2016年5月13日晚19:00—22:30地點: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6樓601國際報告廳主題:家事訴訟程序立法展望、家事審判改革經驗及家事訴訟程序相關問題交流第二時段:家事審判改革經驗及家事訴訟程序相關問題交流 分享主題一:家事審判改革經驗介紹分享人:吳廣輝

  吳廣輝法官  吳廣輝:尊敬的各位女士們,先生們,大家晚上好!  我來自山東省武城縣人民法院。用肖伯納的一句話,來開始我今天的分享。你有一個蘋果,我有一個蘋果,如果我們交換的話,每個人手裡有一個蘋果;你有一個思想,我有一個思想,如果交換的話,可能有兩個思想。也就是說思想的交流具有倍增的效果,這就是說我們這種論壇,開展的必要性。  今天,因為時間的關係,給我的時間不是太長,就15分鐘,我能盡量的把我們山東省武城法院做了好多探索和努力的工作,給大家盡量的展示一下,不當的地方請多多批評和指正。  我彙報的內容是《家事審判改革經驗介紹》,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個方面家事審判方式及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要求,他的必要性可能在座的各位都有所了解,可以說我只是點點題目;第二重點是要建設武城縣法院家事審判方式,及工作機制改革的一些試點工作。  簡單的說一下,為什麼要進行家事改革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最高法院給我們三個原因,第一婚姻家庭關係是社會關係的基礎;第二中國婚姻家庭關係需要穩定,第三我們的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不適合家事審判的需要。  現在為什麼要改革?第一個理由,就是說現在的離婚率居高不下。這是一個統計的數字,2015年民政和法院都沒有統計出來,大家可以看一下民政統計的數字,每年都在240萬以上。全國法院受理的數額這些都是60萬以上,也就是全國的範圍之內,我們每年產生的離婚糾紛是300萬對以上,涉及應該是600萬夫妻,如果再加上孩子的話,每年涉及的人群要超過1000萬,如果家庭的父母再加上的話,可能全國的數據要達到2000萬,這就是我們現在離婚案件的基本情況。  基本的說武城縣現在登記結婚的數字是逐年減少,作為一個縣級的行政單位,2014年的時候3000多對,2015年就減2045。但是離婚的是逐年增加,到2015年的時候,一共在法院和民政局登記離婚的數字,已經達到1100多對,接近當年結婚的50%。第一個就是說離婚這個事件,這種糾紛對孩子的影響是相當大的。就是離異家庭的孩子因為缺少家庭的關愛,他們會去上網,有一些可能極端的要去吸毒,還有的缺少家庭管束的會出現校園暴力。再一個統計數字,70%的未成年人犯罪來自離異家庭。  所以未成年人應該是我們祖國的未來和希望,但是結合離婚數額和對孩子影響來說,如果一直這樣下去的話,我們的祖國有沒有未來,這需要打問號的。然後就是說如果家庭這個穩定的基礎沒有了,我想對老人的贍養和關愛,他自己的事情就做不好,他還有心情去贍養老人嗎?  我畫了一個圖,社會正常的狀態應該就是穩定的婚姻,婚姻的家庭,健康的孩子,構成一個和諧的社會。不穩定的婚姻,不穩定的家庭,問題的孩子,就造成一個社會不穩定,大而化之的話就是國家無未來。中國的婚姻家庭,也需要穩定,更需要穩定,影響中國婚姻家庭的社會原因還要多,就是說現在社會變革,首先第一個理由,就是說現在1.2億農民工進城,尤其是小姑娘進城,看到了中國現代化的進程,也對她們的婚姻、思想,產生了極大的衝擊。  再一個由於中國現在的男女比例的畸形,現在男的比女的多3360萬人,據報道能產生3000萬個男光棍。然後高職女性在大城市當中,大家都明白這個原因她們也成了剩女,現在的剩女也是比較多的。然後交通工具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原來從德州,我們原來是5個小時到北京,現在是一個小時到北京了。還有手機一個微信讓人瞬間產生聯繫,達到一個結果就是說用網路語言,世界上最遙遠的距離,不是生死而是我在你身邊,你卻在玩手機。  再一個最高法院說的傳統的民事審判方式不適應家庭案件的需要。剛才陳教授給我們做了精彩的分享。說一下我們實務方面的問題,第一無專門程序法,沿用民訴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民事訴訟法實際上,它主要是對財產關係進行審理的程序法,是對抗性的,而不是離婚或者婚姻家庭當中的人心屬性和倫理關係納入進行歸置的,他就是說一步到庭;  第二,具有人心屬性和倫理屬性,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則的話是不行的。  第三,「案多人少」這樣的矛盾,一直壓著我們喘不過氣來。  第四,審限。現在婚姻家庭案件和普通的案件沒有什麼區分,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遍程序六個月。搞調解三個月能解決嗎?他們可能生活了十年、幾十年的糾紛,三個月給你用調解的辦法去解決,能解決根本嗎?不可能,現在的審限也是審查方面一個突出的問題。再一個就是剛剛說的,民事訴訟法並沒有把人身和財產關係進行區分。  我們簡要的說了一下,現有的庭審方式容易對當事人產生二次傷害。本來兩口子離婚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現在原告起訴被告了,把本屬於雙方的隱私隱秘的,只屬於兩個人之間的事情,暴露在第三個面前,而且是一個公權力的第三個面前。你想一想,如果離婚案件開庭了,再想去調和,就太難了,二次傷害兩個人已經撕破臉的,調和的餘地越來越少。簡要的說一下我們為什麼要進行改革。  改革你要有一個改革的指導思想,沒有指導思想容易跑偏,所以說我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這種改革思想,就是維護家庭的和諧穩定,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合法權益,為建設和諧社會奠定基礎。這裡有一個順序的問題,原來是婦女兒童老年人,現在改了把他改成未成年人第一。最高院的意思,就是要家事糾紛當中,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作為一個原理去處理。  然後就是說我們家事審判的職責是什麼?就是剛才我說的一套,你坐在中間就開始審,任由原被告去抗辯去,行不行,最後做出一個判決來,判決給你做出一個公正來,只能給你打個及格的分數。家事審判職能是維護穩定的婚姻關係,這是第一位的。但是不能說我以穩定的婚姻關係,就不保護離婚自由了,他們是辯證統一的關係。  怎麼辯證統一?我們要考慮靠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的區別。也就是說我們的領導一句話就是說,危機的婚姻,我們要進行救贖、修補,以調和為終極目標。死亡的婚姻,我們要叫他們和平分手為終極目標,至少不讓他們成為仇人。  維護和諧的家庭關係主要指的是贍養。在贍養的審理過程中,我們一定要把中華的孝文化貫穿於始終。這裡我也不多展開講了。  如何開展家事改革?第一個從多元化糾紛機制改革入手,構建新型家事糾紛綜合調解模式。這個我們也做了,而且把這個調解模式向前延伸到了訴前有訴前調節,往後延伸到訴後,探後我們有回訪制度,在回訪的過程中,我們也要去貫徹調解原則。第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入手,對家事審判程序進行改革;第三從司法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入手,明確法官、司法輔助人員職責分工,探索構建家事糾紛的綜合解決模式。  就這三點,這三點也是互相融合的並不可分。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根據這三個層次一點一點去改就行了。  我們就是說武城法院的改革措施,具體的我想也給大家介紹一下。我們一共就是說分了這麼幾步:第一是團隊的建設。就是說建議專業的人,去做專業的事。你要想審理好家事糾紛,得有專門的家事合議庭,所以說我們接了改革任務以後,馬上成立了有獨立編製的家事合議庭。  第二個改革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絕對法院一家辦不了。所以我們要做一些工作,做一些團隊的建設,第二個就是我們組建了心理測試員、心理諮詢員團隊,組建家事調查員,回訪員團隊,其中還有一些家事調解員,我這裡沒有寫,因為家事調解員和綜合調解模式是相通的,實際上我們等於組建了支團隊,它是我們整個改革的中心,是指揮的,也是協調的。然後心理測試員,心理諮詢員,家事調查員,家庭指揮員,家庭回訪員,他們各自的職責有所分工。  審判團隊的家事合議庭,主要是這些人員組成,司法輔助人員,就是這些人員組成,就是這五類人員組成,調解員、調查員、測試員、輔導員、回訪員,他們都有自己的工作,有調解工作,有調查工作。根據我們的指令,可以進行心理測試,心理輔導,對特定的事項進行回訪。為了便於管理,儘可能的把調解貫穿到家事審判的各個過程,我們自己成立了法院主導下的特約調解委員會,他的主要成員就是內部的退休法官,還有我們的愛心人士,愛心人士那邊是四德建設的一個模範縣,還有愛心聯盟的成員,他們都是根據我們法官的指令去做我們的調解工作。  山東那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搞的比較好,他們的調解委員會,也是相對來講比較發達的,各鄉鎮、各村莊都有,我們也把它納入到我們家事審當中來,這是第一步做了一個團隊建設;  第二步我們完善了工作機制。根據相關的一些規定,加上我們的探索,主要在以下的幾個方面:第一個規範家事案件的受理範圍;第二個完善家事調查,家事回訪制度,第三是實行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第四引入了心理疏導機制,創新性的搞了「冷靜期」制度;第五修復感情,挽救婚姻計劃書制度;第六完善了人身安全保護制度;第七實行離婚生效證明書制度。  第三步我們創新完善庭審方式。我們現在的婚姻家庭,完全實行了不公開審判原則,第二貫徹當事人親自到庭原則;第三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的工作,第一個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對孩子的撫養沒有著想或者都不撫養孩子的話,即使你們同意離婚,我們法院也不會給你離婚。再一個對於婚姻死亡的案件,如果說一定要判離的情況下,我們要在離婚之前,給未成年人做心理疏導。我們一定要給他疏導,如果不疏導的話,剛才我說的祖國還有未來嗎?  第四,改變對抗性庭審模式,不是說原告說離婚就離婚了,創設性的搞了一些小的技巧。先別說你離婚的理由,先說對方有優點嗎?有一個你說一說,對方有讓你感動的事嗎,如果有要說一個,可能就是說在庭審前,會播放一下他們的結婚的錄像,婚紗照這一塊我們也在庭審之前做一下。第五,適當放寬家事審判的審限。  第四步,搭建家事糾紛的綜合協調解決平台。第一,當地黨委高度重視,各部門積極聯動;第二,和家事審判有關的,像婦聯的、民政局、教育局、關工委,我們做了一個協調的聯動機制;第三,建設「家和平台」網路,線上線下都要去做。  第五步,構建了家事糾紛的綜合調解模式,剛才我也介紹了,也不再多說了。  第六步,建設了配套的硬體設施,把輕鬆溫馨,家庭責任,親情維繫,寬鬆理解為內涵,以和為主旋律的審判法庭,兒童託管室,家事專門調解室等等都做了。  初步的成績,就是說整個做下來了以後,從事家事審判人員理念改變了,改變以後一個數字很容易說明問題,去年我們調解結案的案件接近200件,沒有一起調解和好的,都是調解離婚的。現在就是說調解成功了10多對,訴前也有,訴中也有,法官理念一變馬上就有效果,然後由於訴前調解機制,設立了我們的受案數量,實際上總體效率是增高了,因為大約實行20天的強行調解以後,這一個月的統計,我們立案了51件。但是現在進入訴訟程序的只有13件,那些衝動情緒的就不再來離婚的。  再一個就是面臨的困難,百姓的認知度比較低,現在你搞訴前調解,上訪的情況也有。在座的法律工作者,律師不配合你想調解,我的時間是錢,不開庭去調解又浪費時間,他們也不太理解。第二個聯調聯動等機制,還不能有效運轉,需要時間和精力的。第三是法官前期的工作量現在是成倍增加,當然輔導人員到位以後,可能要好一點。這是我們做團隊建設的一些照片。  已經完成的項目是25項,這是總的操作流程,以家事審判庭為中心展開這些工作。這是我們的制度建設和圖標。最後是家和萬事興,謝謝!  主持人:我們也注意到德州市武城縣人民法院是山東省家事審判試點單位之一,應該說他們從改變理念,建立六支隊伍,到完善了庭審的制度,以及我們看到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應該說都有很多。希望院長您把這整理一下,把文字的稿分給大家,可以再小範圍交流。我認為確實是一個很好的做法,從擺設上也不用對抗,還要放過去的溫馨的照片,建立輕鬆溫馨的調解制度,確實是有意思。  我們下一個要分享的是創造家事審判工作制度,傾力打造全國試點法院,分享人是沈北斌!分享主題二:創新家事審判工作機制 傾力打造全國試點法院 分享人:沈北斌

沈北斌法官  沈北斌:非常高興能夠有機會參加這次論壇!  我來自安徽省馬鞍山市雨山區人民法院。首先向各位介紹一下,馬鞍山這個城市,馬鞍山是皖江城市帶安徽的一個地級市,毗鄰南京市,過去是被譽為「江南一枝花」的鋼城,因為馬鋼在這個城市裡面。1993年以來馬鋼作為大陸的鋼鐵第一股在香港上市,這些年來,馬鞍山市除了鋼鐵產業以外,其他的產業也在不斷的發展。同時馬鞍山市他的歷史不長,但是有較深的文化底蘊,被譽為詩城。為什麼是詩城?是唐代詩人李白的終老之鄉,《望天門山》,就是再現了當時長江流域壯美的圖景。有了這些文化底蘊,一剛一柔,剛柔並濟,也使得雨山區法院的家事審判工作落地生根。  現在我受王委員長的委託,在這裡和大家交流一下我院家事審判的工作。最近,雨山區法院也被最高院正式確定為全國家事審判改革試點法院,我院之所以有此殊榮,主要倚仗於這兩年,正逐步開展並完善多元化創新舉措,在不斷推進家事審判改革的歷程中,雨山人風雨同舟,以真誠和關愛,撫恤人民心靈上的創傷,用智慧和汗水鑄就了法治光輝中的璀璨。凝心聚力,抒寫嶄新的篇章。  下面我就我院的家事審判改革工作,簡要的說明如下。剛才德州法院的院長也介紹了他們的一些先進的做法經驗,當然我們也有很多做法和他們有很多相似的地方。首先,我今天發言的主題是《創新家事審判工作機制,傾力打造全國試點法院》。  第一,打造新型審判模式,營造家事特色氛圍。審判家事案件,不止是在法律上分清是非,更重要的是以法理情並重,著眼於糾紛化解。雨山法院成立了專門化的家事審判庭,對傳統的審判法庭的布置模式進行了改造,一是採用圓桌審判方式,圓具有柔和的品質,給人以親和感,使當事人擺脫傳統的庭審模式下的壓迫感與疏離感,更令本具有親屬關係的當事人雙方,搭建起情感溝通的橋樑。  二是對法庭進行家庭化布置,以丈夫、妻子等成為標牌緩解原被告之間的情緒,以播放結婚的錄像,家庭照片的形式,喚起當事人的美好回憶,以張帖溫馨的標語、貼畫,構建濃郁的家的溫暖,營造溫馨的環境,突出和的理念。從而緩解雙方對立的情緒,也有利於矛盾的化解。鑒於以情感為依託的家事糾紛,絕大部分具有人身關係的屬性,這一特殊性,我院由此規劃完成了家事審判模式的升級改造,於其中融入並貫穿親情修復理念,為進一步創新家事審判改革機制奠定形式基礎。  第二,拓展多元思路,創新審判工作機制。我們做法一是三表一調定紛爭,雨山法院在處理家事糾紛案件中,不斷拓展審判工作思路,建立完善未成年子女撫養調查表,經濟調查表,回訪情況登記表和全程調解表。  家事案件一經立案,審判人員立即著手,對當事人財產狀況、家庭環境、生活狀況,未成年子女等進行調查,為案件的調解和判決提供了參考。針對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家事審判庭法官會對夫妻感情,在判決後六個月的修復情況進行回訪,一般的回訪最多是三次,及時了解當事人的生活和感情恢復情況,對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儘力幫助解決。  二我們的做法,是四員聯動化干戈。年初我院家事審判庭設立了家事多元調解委員會,力求在家事矛盾糾紛化上,注入多元調解力量,特別是注重於市、婦聯、組織建立婚姻家庭聯合長效機制,共同制定了關於家事糾紛訴調工作的實施意見,預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糾紛。家事調解委員會側重於與外界相關組織合作互動,當然家事化解平台,引入四員參與,解決家事糾紛。四員分為家事調解員、情感觀察員、家事調查員及心理疏導員。從調解情感、調查分析、心理輔導等角度,協助家事審判工作,有效提升家事審判的整體合力。家事調解員的職責,為徵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接受法院委託,開展訴前的調解和訴中調解。主要包括婦聯幹部、退休法官、退休檢察官等等。  目前我們有3名專職調解員和9名兼職調解員。家事調解員隊伍共有3名,主要是從媒體、律師、婦聯等領域聘請的專業人員擔任。通過實地的走訪當地村社區,與當事人面對面的交流,對家事案件當中的問題進行深度的挖掘,引導當事人進行自我評價和反思,並對家事進行調查分析。情感調查員是由我院的專業工作人員進行擔任,通過對案件審理過程進行旁聽,對當事人心理情感等情況進行評估,並形成分析報告,提出意見供法官參考。此外,我們還吸納了三名專家學者,心理諮詢師、心理疏導員,對情感偏激的當事人,進行心理輔導,幫助其緩和情緒,理性看待問題。  第三,我們通過立案分流,巧幹預。在我院的一站式訴訟服務大廳,今年初正式升級改造完畢之後,訴訟服務中心實行了案件分流機制,將適宜調解的案件,分流至夕陽紅調解中心,由該中心負責案件的調處工作,其中具備人身關係屬性的家事案件被確定為先行調解類,主要由家事法庭聯合夕陽紅調解中心共同參與,以四員合力化解矛盾的爭端,力促案件和解或調解結案。即便案件轉入正常的訴訟程度,家事多元調解委員會,仍可以依照承辦法官意志,隨時並全程參與案件的調解工作。  在以審判中為核心的基礎上,我院家事審判與家事調節兩者並行不悖,相輔相成,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道路上,立案分流與多元聯合參與,成為完善家事審判機制的不二法門。  四完善制度奠定根基。在家事審判制度的制定下,我院吸納國外先進審理理論的經驗,結合本地實際社會的狀況,制定和完善一整套家事審判制度及流程,為合理的應對新形勢下,家庭矛盾糾紛,提供了可複製、可參考的的一些藍本。在體系的構建當中,創新點我們認為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全程貫穿調解程序。在家事調解機制上,形成了疏、勸、幫、教調解新模式,幫助當事人緩和對立情緒,注重家庭的整體和諧。打造由特邀調解員、人民調解員和法律援助志願者等組成的婚姻家庭調解團隊。調解人員一般都具有豐富的社會閱歷和人生經驗,有些則具備豐富的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專業學知識,對家事糾紛的調解作用顯著。  二是不主張公開審理。家事案件的審理不便於公開,主要是考慮到當事人的隱私保護及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因此在審理當中,盡量的縮小知情人範圍,並對敏感的問題予以保密。  三是當事人親自出庭。在家事案件當中,往往摻雜一些人身財產關係的雙重屬性,對於人身依附性的民事案件,在審理中更傾向於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況且家事糾紛夾雜著複雜的情感因素。在庭審中,情感的宣洩與轉變時常發生,會出現真實意願轉變的可能性,因此當事人應親自出庭,參與庭審的全程。  四是適當採納未成年人的證言。家庭案件的審理,需側重於維護未成年人的核心利益,顧及他們的真實感受。現實中,為了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允許他們不必親自到庭作證,請家事調查員和情感疏導員代為傳達,為一線法官提供作證。  當前雨山區法院在家事審判工作機制改革中,也是剛剛開始,我們還有很多需要學習,需要和在座的各位進行交流,也需要有關的學者和實務專家,到我們那進行調研。在我們王煒院長的倡導下,我院對家事審判改革,已經打下了一個良好的開端。實踐中,我們邂逅了很多的驚喜,但是在改革的進程中,仍然遭遇了很多的瓶頸。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家事的案情複雜多變。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案件的審理,與普通民事案件的區分度尚不夠,家庭案件依性質可分為親屬身份爭議和以親屬身份為依據所生的財產爭議。那麼單純的身份爭議,不關乎財產上的利益爭端,具備了較強的倫理性。在審理上我們偏重於家事審理程序的特殊性,運用情感類的軟性化解,往往較為有力。  在審理上則處於家事審理和一般民事審理的中間地帶,既需要用於處理一般的民事財產爭議的硬性的法律規定參與其中,也需要家事審理的特殊程序的介入。有審理上的複雜性和多元性,在實踐操作中,需要較多的司法資源,參與案件性質的界定與劃分。這也是較為棘手的問題。  二是對離婚案件的定性與考察不足。這裡應該注重鑒別的是,診斷婚姻關係類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婚姻的狀況,明確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的界限,針對具體情況的不同,採取相應審理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法院審理婚姻關係類案件,可以從當事人婚姻的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等方面加以權衡,從而推斷有無修復的可能性。  以上說的情形參與鑒別和診斷婚姻狀況,需要法院配備高質高效的人才物力資源,這一點也已經明確。由此我們與相關的機構達成了合作的協議,相互借鑒有限的物質資源,實現司法資源的良好配置與流通。隨著今年各項工作持續推進,我們作為試點法院,勢必會在實踐中總結出更多的寶貴的經驗,進一步完善各項工作機制。  三是我國家事審判改革勢在必行,作為立法亟需出台。家事審判工作機制的全面改革,必須仰仗宏觀層面,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我們在不斷總結中,也在探索如何形成良性的循環。  今天非常有幸能夠大家分享,剛才也聽了陳老師,還有我們德州法院的院長做了交流,我把這些寶貴的經驗帶回去,和我們的同事一同為我國的家事審判改革工作的,進一步做出我們的貢獻。謝謝大家!也期待陳愛武教授到我們院指導和考察。分享主題三:婚姻家事糾紛面臨的困境與出路分享人:王宏偉

王宏偉法官  王宏偉:各位老師,各位同仁,各位朋友,今天非常高興參加這次沙龍。我來自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首先感謝組委會給大家提供一次互相學習交流的機會,今天大家歡聚一堂,共同探討家事審判工作,作為一名基層法院法官,我感到非常榮幸。我也想通過這次沙龍與大家真誠交流,學習大家的先進經驗,並結合我們的實際情況,運用到審判工作當中去。  清官巧斷家務事,每一起家庭糾紛對家庭來說,都是家庭幸福的殺手。所以說家事案件關係到家庭和睦,關係到社會和諧。作為基層法院,如何擔當起化解家庭矛盾的重擔,這是我們一直思考的話題。  2014年3月17日,我院成立了河南省首家家事法庭,結合家事糾紛特點,採取五項專業審判措施,積極探索「專業人員辦專案」的特色之路。兩年多年,共裁判家庭糾紛600餘件,調解率71.68%,有力的引導和幫助當事人修補、修繕家庭婚姻夫妻關係,取得了案結事了的效果,贏得了人民群眾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今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到我院調研時,對我院的家事審判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  下面,我向各位同仁重點彙報一下我們採取的五項措施:  一是選拔「清一色」女法官。選擇什麼樣的人審理家事案件,是家事糾紛的核心與關鍵。家事糾紛具有私密性,我院家事法庭的創建之初,選拔善於做調解工作,社會生活經驗豐富、性格溫和、責任心強又具備心理學知識的法官,擔任家事審判合議庭成員,負責家事案件審理。  二是打造家庭式的審判庭。在審判庭場景的布置上,我們採取了「圓桌式」的布置,代替過去高高的審判台;在審判庭外,設立了以家文化為中心的文化長廊,一改原告、被告等專業術語的稱謂,改用丈夫、妻子、兒子,父親、母親等溫馨的家庭理念,讓當事人到了法庭,感覺像到了家,這種「家庭式」審判庭的打造,緩解了雙方的對立情緒,無形中為矛盾化解增添了助力。  三是開闢「課堂式」教育。家事審判不是簡單的你輸我贏,也不是誰對誰錯。我院堅持「和」的理念,以「孝」、「理」、「讓」、「德」為主題積極開展孝文化,為當事人開闢了交流的第二課堂。四是開展「拉家常式」調解。婚姻家事類案件具有強烈的倫理性,案件中摻雜著親情。如果僅憑一紙判決,不能從根本問題上解決當事人的矛盾。我院布置了調解溫馨室,總結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息訴方式融合情理法,開庭流程如拉家長里短,交談「法言法語」變為拉家常式的交流方式,讓當事人感覺開庭就像拉家常,既體現出法庭特色,又突出濃厚的家庭特色。  五是探索「專業化」程序。家事糾紛特殊而複雜,涉及倫理、身份、財產、子女、親情等多種關係,而且具有私密性和人身依附性,存在舉證難,認證難等,不難簡單的把家事案件等同於其他普遍民事案件。我院嘗試以完善家事審判程序為依託,一是對家庭糾紛案件實行「離婚訴訟冷靜月」,即對家事糾紛案件不急於開庭下判,適當推遲開庭時間2-3個星期,以期當事人能夠理性對待家庭矛盾,便於家庭糾紛的和好與化解。二是採取不利人群隔離規則。家事的和諧穩定最終依靠雙方當事人,特別是離婚案件更是如此。在案件庭審或案件調解參與人員選擇上,對一些容易激化當事人矛盾的親屬朋友等不利人群進行隔離排除,避免部分不利於的矛盾激化到親屬朋友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不利誘導。三是以不公開開庭為原則。作為家事糾紛案件,往往涉及當事人之間的家庭隱私,「家醜不可外揚」,是許多當事人內心深處的想法,並不願意讓外人知道,注重保護當事人的隱私,讓家務事在家人之間解決。  以上五點是我院成立家事法庭兩年多的一些不成熟的做法,不妥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大家!分享主題四:《關於家庭案件的執行問題現狀及改革》分享者:季鳳建

季鳳建法官  季鳳建:感謝主辦方給我機會,彙報平時第一線工作及個人研究狀況。我發言的題目是《家事案件執行實務及改革前瞻》。需要說明的是,本次發言不代表任何官方觀點,純屬於個人的思考,如有不當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  關於家事案件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主要是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以及相關的執行異議。家事案件執行絕大多數屬於財產糾紛,少多數屬於人身糾紛,故絕大部分可以強制執行的,但是有一部分能否強制執行有爭議。這主要涉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一款關於「給付內容明確」的規定,這一點在家事案件執行領域存在比較廣泛的爭議,主要涉及到實踐中常見的車輛、房產等執行問題,此類裁判文書往往因被認為是不具有給付內容,按理應依法駁回強制執行申請,但人民法院實際上很難駁回強制執行申請,這種情況下的解決辦法是在原有裁判文書之外增加過戶的規定。如例所示,此調解書只確認了車輛歸屬,執行裁定書在調解書主文內容之外增加過戶的內容,這樣就解決了因給付內容不明確而導致無法強制執行問題。  下面我講一下家事案件執行的普通流程。其依據的文件包括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4日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流程公開的若干意見》以及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我本人把家事案件執行程序總結為共10個步驟,六次分流。  在此之前是執行前準備,就是立案受理與執行局分案,主要是審查是否立案登記的條件以及分案後的發送執行通知書與財產申報表、風險告知書。  執行流程的第一步和第二步承辦人接到強制執行申請之後,對案件進行審查,主要審查是否符合強制執行的條件,相應的就會做第一次和第二次分流。  在第二步承辦人拿到案卷後,就會對申請人和被執行人進行內網的身份核實,當然如果沒有被執行人身份證號的情況下,會在外網進行查詢,附圖就是我在內網對我個人的身份核實。大家可以看到,具體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地址,以及公民身份證號。  第三步,就是內網的自動財產查詢(第三次分流)。主要查詢的被執行人名下的存款、車輛和房地產,附圖是我個人承辦的一個案件,尚在執行當中。可以看到內網首先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情況,可以看到沒有車輛登記信息,房產登記信息有2條,銀行登記信息有25條。  第四步,就是通過全國法院網路查控系統進行查詢(第三次分流)。大家可以看到,這個可查控內容很多,可以查車輛,可以查網路銀行中的阿里巴巴、財付通、京東,還有全國性的共21家銀行。值得注意的是,這個查詢系統非常方便,但是凍結和劃撥功能現在尚不實用。  在查詢完之後,就是第五步,到對財產的初步處置(第四次分流)。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對於家事案件而言,很少直接進行劃撥,一般來說都會採用先凍結再聯繫督促被執行人自動履行這樣的工作模式。  第六步就是聯繫被執行人,督促自動履行(第四次分流)。此步驟中繼續核實立案準確性;以督促自動履行為目的;再次為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提供依據。  第七步是聯繫申請執行人(第五次分流)。此步驟中,要進行相關核實工作,如果申請人執行人要求我們強制執行,我們就會找被執行人並採取拘留措施。  第八步是強制執行,主要是找人、拘人(第五次分流)。當然值得注意的是,一般來說我們找人只會找三次左右。  接下來就是第九步採取其他的強制性措施,像限制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行邊控等。  做完以上這些可能我們的案件就進入第六次分流,也是最後一次分流,第十步結案。當然,各個結案方式比較複雜,在此就不一一詳述了。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本次執行程序終結。這種結案方式,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程序要求是非常嚴格。我總結了一下就是材料的要求特別高。所以若家事案件走到了終本的程度,那麼可以說確實是暫時沒有任何的能夠實際執行的辦法了。  下面是第三部分,我想分七大方面來講一下家事案件執行實務中的具體問題。  第一個就是大家普遍反映的探望權難問題。探望權的執行難是當前探訪權執行的一個客觀實際,最大的問題就是很多裁判文書,關於探望權的具體內容不明確,導致無法強制執行。再一個就是子女隱匿問題,以及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可能會對子女導致心理傷害或者不良影響,這樣導致實際上探望權面臨著無法強制執行,不能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這樣的狀況。所以實踐中主要靠執行員一一說服教育,說服當事人自動履行。我把這種工作模式總結為四個字「靠嘴執行」。我個人的建議是要在探望權的裁判文書一定要達到六個要素的要求,最好寫上不協助探望的懲罰。當然可以引入監督探望、視頻探望等探望權執行的新方式。更為重要的是我們要統一探望權執行程序規定以及結案標準,當然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看一下我向研討會提交的探望權執行難、執行亂問題及解決一文。  第二個就是與探望權有關的撫養權的確認或變更,實際上就是關於子女交付的執行問題。就是目前來說,面臨著離婚前搶孩子,離婚時爭孩子,離婚後隱匿孩子這樣三部曲,司法實務中關於撫養權的確定也有一些亂象。就我個人的意見,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就是子女交付現在尚未列為案由,導致撫養權權利人維權部門,導致法院執行沒有明確的依據。最終導致實際上子女交付的執行,都靠執行法官個人去做個人思想工作來最終完成的。我個人的建議是要把子女交付單列為案由,並賦予相應的裁判文書強制執行力。  第三個問題關於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執行。三費標的小,大多能實際執結(個人實際執結率在95%左右);擇校費、補課費、臍帶血保存費、保險費、取暖費、租房費、洗牙費、鑲牙費等在訴訟時不可模糊,否則不能申請強制執行。當然如果不是涉外的最好不要選擇一次性給付三費,因為很容易導致執行和解以及增加請求權的喪失等。  第四個問題關於唯一住房的執行。我的總結是查封始終是沒有限制,處置是有風險的,司法解釋有變化。根據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對唯一住房的執行,查封無限制,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必須是超出必需的房屋。故一般認為,唯一住房不能處置。但是,2015年5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打破了「唯一住房不能處置」的神話。簡單總結就是,房屋交付之強制執行,只受「三個月寬限期」的限制;金錢債權對房屋的強制執行,受扶養人有其他房屋、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轉移過房屋、提供廉租房或5-8年租金的,可以處置。這一規定未區分是否唯一住房,但實際上給唯一住房的強制執行划了一條紅線:房屋交付不受限制,金錢債權執行靠金錢來解決。如第一個案例顯示,由於被執行人所撫養人的名下還有另外的房屋,這種情況下是駁回了被執行人關於唯一住房的異議。第二個案例就是參照當地房屋的平均租金,申請執行人願意先行扣除8年的異議也被駁回的。第三個案例申請執行人同意扣除5年,駁回執行異議。  第五個問題就是借名買車的執行。大家都知道在北京,由於搖號,導致借名買車現象非常嚴重。這種情況下如果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問題,能否執行呢?我們可以看一下這個執行異議的裁定書,可以看出在執行異議當中,只要登記在被執行人名義的情況下,對案外人請求解除查封、扣押的異議,就是駁回,但賦予當事人提起異議人之訴的權利。當然在執行異議之訴當中,我所碰到一個最為典型的案例就是,就是案外人有證據證明這個車確確實實就是他出的錢買的,只是他借了別人的車牌。所以最終審判庭判決車輛歸案外人所有。既然歸案外人所有,顯然要停止對這個車執行。當然申請執行人對判決不滿,提出上訴,最終維持了。但就此案,我們了解的情況是二審法院已經向車輛管理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因為案外人違反了北京市小型車的數量控制的管理規定。也就是說雖然這個車本身歸案外人所有,但是這個車牌將被依法註銷掉。有的人可能會問,為什麼案外人可以借名給他人買車,但所提案外人異議被裁定駁回呢?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類問題有明文規定,其基本精神是案外人異議審查中對權利人的判斷堅持表面原則。(這一點與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標準嚴重不同!)也就是說,關於能否排除相互執行,已登記的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簿判斷;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管理部門的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佔有情況判斷。有的人可能會問,是不是全部都屬於這樣?有例外。當案外人異議與房屋買賣合同競合時,表面原則就可能失效了。根據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又設置了案外人的物權期待權。  第六個問題增加(前)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我在中國婦女報上發的一個文章,題目名稱《增加前碰偶我們碰偶,為被執行人違反公證原則》。在這裡面說明一下,全國各地的做法不一樣,我個人的總結是四種模式,北京採取了第四種,就是也不允許在執行中增加前配偶執行人,也不允許強制執行,前配偶或者配偶個人名下的任何財產。當然這裡面涉及到增加前配偶或者前配偶為被執行人,主要涉及到是否經過正當程序,以及救濟通道在程度上是否合理的問題。在此我不解釋,我個人認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了里配偶反證的權利,這種情況下在執行過程中增加(前)配偶為被執行人,就是違法的。當然大家可能知道,這個問題還實際上涉及到債權人、債務人的惡意竄通,甚至有人將其作為離婚時或離婚後爭奪財產的手段,以上均會嚴重侵犯(前)配偶的合法財產權利。基於當前中國家庭「男主外女主內」的普遍現象,被增加為被執行人的(前)配偶,大多是無固定收入來源或收入較低的女性,故從促進男女平等的角度出發,亦應反對在執行中增加(前)配偶為被執行人。當然《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範》對此有明確規定。可以看一下例子,增加(前)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異議申請,都被我們駁回了。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訴訟程度來實現救濟。在此,我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果配偶是自願承擔,或在談話過程當中能確認是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配偶自願以其個人財產來償還,可以增加,且不能反悔。反悔後再提議的不予支持。最高法院2014年出了一個關於自願增加的被執行人異議被駁回的案例。當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執行《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範》有明文規定,但有限制,暨不得超過共同財產價值總額的一半。以上部分講座,僅適用於北京法院,像江浙滬粵等地可以增加(前)配偶為被執行人,這個問題我相信最高法院也在研究並解決。  第七個問題談一下最近比較熱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大家都知道《反家庭暴力法》第29條規定四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第32條規定了人身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進行協助。這個規定,我個人的總結是,人民法院的執行,第一項叫罰,怎麼罰?就是被申請人如果違反了第29條的內容,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唯一能做得就是進行訓誡、罰款、拘留,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我個人在執行過程案件中發現,由於審判庭的民事裁定都是概括列舉,實際上就是簡單的去照搬《反家庭暴力法》第29條的內容,導致在事實上有的內容被申請人已經執行了,這種情況下,如果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再拿原來的人身保護令來執行,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問題。所以我個人的創新就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根據重新確認的事實做執行裁定書。就此問題,我個人的觀點是人身安全保護令只能由公辦機關具體負責執行。具體的理由,一是這是國際慣例,二是根據以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試點經驗來說,人民法院確實是無力執行的。第二項內容就是發,實際上就是送達。涉及到執行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的送達。我個人認為法院在做出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後,要以送達實現公安機關具體執行的目的,並且要實現被申請人法律責任追究的無縫鏈接,以及確保相關組織協助執行到位。  大家都知道我們的首席大法官周強提出要在三年內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就家事案件執行來說,還確實存在著執行難的問題。對於家庭案件執行改革,我個人給出了一些指導性的原則。我覺得首先基於我們體制的特點,編製決定人員,決定所要從事的工作,故我認為家事案件的執行改革,首先至少要做專人或者轉組來辦理家事案件的執行,因為家事案件的執行和普通案件的執行,確實不一樣。比如說三費的執行,我很少一次性劃撥。而普遍的案件執行當中,只要發現有財產,那肯定是要劃撥的,這是第一個個人的建議。第二個個人的建議基於家事案件執行的特點,以及執行員很容易選擇司法克制的特質,可能會導致當事人的權益受損,故我個人認為要加強對家事案件執行的職權干預力度。第三個建議,就是我們的家事案件執行,必須保持廣泛的社會力量的參與,比如說村委員、婦聯等等,一定廣泛吸收社會力量的參與。最後兩個建議,其實主要是針對於子女有關的,就是我們的執行過程當中,一定要把親子關係的修復作為首要的選擇,不能只能為了滿足申請執行人探望或者獲得撫養權這樣的權利的訴求。當然最最關鍵的,我們不要讓子女在家事案件執行當中成為沉默的參與者,一定要把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法院進行家事案件執行人的指導性理念。  我的發言到此,謝謝大家!分享主題五:香港離婚訴訟法律財產分配程序分享人:何志權

何志權律師  何志權:我就香港的離婚訴訟法律財產程序,跟有個的法律跟大家介紹一下。  在香港來說,一對夫婦要離婚的話,香港是有訴訟的離婚方式,不是好像國內可以有行政的離婚,香港只有一個方法去離婚,就是訴訟。如果要申請離婚的話,肯定有一年的婚姻後才可以申請離婚,如果你要求在一年內申請離婚的話,一定有給他們一個特別的理由你的婚姻。在申請婚姻來說,什麼的婚姻也可以在香港解決。這是說無論你是在美國,英國,什麼地方結婚,也沒有問題,主要的你結婚的地方是合法的。  那麼在香港法庭來說可以可可以處理婚姻的解決,要說婚姻的一方,有沒有這樣的情況出現。  第一,是不是在以香港為居住地為主。第二個情況,以香港以慣常住的地方三年內,第三跟香港有密切的關係。有這三個香港的法院就有管轄權,訴請你申請的離婚。  申請離婚的話,香港處理三件事,主要解決的婚姻的主體,另外就是處理孩子的問題,第三財產的問題,是由一個法庭去處理的主要的事。  在婚姻主體的話,香港申請離婚只有一個理由,就是婚姻破裂到不可以挽救的地步。什麼是脫離到不可以挽救的情況,有五種情況可以證實:第一具有通姦的情況;第二行為可以是很多的行為,什麼行為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說是一方不可以接受另外一方的行為,比如說很極端的有毆打、吸毒。另外一端很簡單,沒有愛,甚至沒有禮物送給女生,也是一個行為,會要求法庭給你解除婚姻;第三你們分居了一年,雙方同意離婚。第四分居兩年不需要雙方同意離婚;第五,離開了一年,一方也可以申請離婚。所以一方可以爭取,一方就可以申請,法庭就會辦離婚令。  除了離婚體主體以外,有關孩子有三個概念,管轄權、監護權,探視權。管轄權基本上在香港有兩個概念,共同的管理權,還有獨立的管轄權當然是一方照顧孩子,也是雙方處理孩子。在香港管轄權的概念,主要是有關孩子重要的事物,比如說在哪裡讀書,哪裡住。在21歲之前結婚,要給其他一方的父母批准他結婚。  監護權的話,就是一個孩子跟他一起住了,沒有監護權的一方父母就有探視權,探視權可以很廣泛的,大家不同意的話,法庭會規定一個規定性的探視時間。當法庭除了孩子的管轄權的問題,法庭去處理家庭財產的分配,或者是生活費。基本上在程序上來說,一申請離婚,三個法庭就啟動程序,排解經濟糾紛,基本上叫法官作為幫雙方配偶去達成一個協議,解決他們經濟上的糾紛,如果在這個程序上不可以解決的話,法庭才會重視這個問題。  再一個排解的經濟,雙方要給法律一個經濟狀況書,就是我們說的一表格。在這個表格裡面,你們雙方要給法庭表明所有經濟的情況,無論你是在銀行有什麼物業,很多情況的全部要寫上來的。還有也是把你的其他的什麼的債務,也清楚寫上來,也要寫清楚每一個月的收入,根據你每一個月的開支,全都給法官清清楚楚的寫清楚。如果寫的不夠,另外一方可以法問卷,問另外一方為什麼你沒有其他的銀行戶口,賬戶去年有多少錢,現在為什麼沒有,可以發很多很多問題的。  那麼主要在法庭來說,是找出現在的婚姻財產有多少,才可以進行分配。在香港來說分配財產的原則,現在是跟有具體的案例,這個案件是香港終審案件帶來的,在分配財產的時候,公平分配每一個配偶有50%。不是說每一個人都是50%,法庭來看具體的情況,比如說要看婚姻的長短來決定另外一方的配偶可以看到50%或者是多一點,55%或者是少一點。那麼比如說要看這個財產是不是婚姻以內的財產,或者是婚姻以外的財產。  什麼是婚姻以外的財產,就是婚姻之前所擁有的資產,或者是婚姻期間你們收到的遺產,從你的爸爸媽媽收到的遺產,這個也是可以作為婚姻以外的財產。婚姻以內的財產,就是在婚姻以內,配偶他們可以拿到的財產,這是婚姻以內的財產。有些時候婚姻長短,如果說在香港來說,在結婚之前,如果雙方是有同居的情況,同居的情況在香港來說,雙方是為了穩定的住在一起,他們有所有的開支,雙方一起用,那麼才可以有同居的情況。  那麼如果是同居好幾年的話,算婚姻長或者短的話,如果是同居是三年的話婚姻五年,那麼婚姻對法庭來說是八年的婚姻,八年的官司來算的。還有就是如果是雙方對財產的貢獻,有一些配偶說你在家裡工作,沒有什麼貢獻,在家裡通常是在女方,在家裡照顧家庭本身是一個專業,如果她放棄她事業的發展,放棄她的機會去賺錢的話,法庭會考慮給她一個賠償的情況。換句話說,就是分配50%之後,再多給一點點損失的一方。  所以基本上公平的分配,香港地法庭會看很多其他的案例。每一個法庭所判的例,會對另一個法庭一個很有用的指示。如果這個判定他,比現在處理的高一級的話,他的判令上一級的法庭一定要根據上一級的判令,所以這是基本的原則。  如果不可以解決這個問題的話,處理的法官會要求另一個法院去處理的。那麼法官會聽各方面的意見,決定怎麼去分配家庭的財產。  今天我發言的到這裡,謝謝各位!  主持人:應該說我們的論壇明天才開始,但是我們今天晚上就已經這樣熱火朝天了,用了三個小時的時候,我們聆聽了五個專家學者和法官的經驗分享,從他們的經驗當中,我們了解了我們各級法院,尤其是試點單位,在民事家事案件審判程序中的改革和現狀,我們也了解在改革中,各級法院遇到的困難和出路,了解了家事案件執行中的改革與創新,我們還了解了我們香港在離婚案件當中,面對財產如何分配的程序與原則,並且隨著陳愛武教授調研的內容,我們共同展望了家事案件程序的立法前景,我們說必要性、迫切性、重要性,都讓我們有了更新的認識,應該說時間很短,內容很多,更多期望我們明天再見。  今天晚上的沙龍到此結束,謝謝大家!(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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