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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傳正義卷十三 僖六年,盡十四年

卷十三 僖六年,盡十四年

 

  【經】六年,春,王正月。

  夏,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曹伯伐鄭,圍新城。新城,鄭新密,今滎陽密縣。

  秋,楚人圍許。楚子不親圍,以圍者,告諸侯遂救許。皆伐鄭之諸侯,故不復更敘。

  冬,公至自伐鄭。無傳。

  [疏]「公至自伐鄭」。

  ○正義曰:二十八年公會晉侯云云於溫,諸侯遂圍許,二十九年公至自圍許;此年會伐鄭,遂救許,不稱「至自救許」,而雲「至自伐鄭」,與溫會反者,《釋例》曰:「諸若此類,事勢相接,或以始致,或以終致,蓋時史之異也。此事當由公至自告廟,所告不同,史依告而書,不為義例。」

 

  【傳】六年,春,晉侯使賈華伐屈。夷吾不能守,盟而行。(賈華,晉大夫。非不欲校,力不能守,言不如重耳之賢。)將奔狄,郤芮曰:「後出同走,罪也。(嫌與重耳同謀而相隨。○郤,去逆反。芮,如銳反。)不如之梁,梁近秦而幸焉。」乃之梁。(以梁為秦所親幸,秦既大國,且穆姬在焉。故欲因以求入。○近,附近之近。)

  夏,諸侯伐鄭,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首止盟在五年。圍新密,鄭所以不時城也。實新密而經言新城者,鄭以非時興土功,齊桓聲其罪以告諸侯。

  [疏]注「實新」至「諸侯」。

  ○正義曰:密是邑名,鄭人新築密邑,故傳稱「新密」。經不稱圍新密,言「圍新城」,傳雲「鄭所以不時城也」,解經言「新城」之意。鄭以非時築城,違禮害民,齊桓聲其罪以告諸侯,故書「新城」,以「新城」為鄭之罪狀。劉炫云:「先王之制,諸侯無故不造城,造城則攻其所造。《司馬法》曰『產城,攻其所產』是也。」

 

  秋,楚子圍許以救鄭。諸侯救許。乃還。

  冬,蔡穆侯將許僖公以見楚子於武城。楚子退舍武城,猶有忿志,而諸侯各罷兵,故蔡將許君歸楚。武城,楚地,在南陽宛縣北。○見,賢遍反,罷,皮罵反,又皮買反。宛,於阮反。許男面縛,銜璧,大夫衰絰,士輿櫬。縛手於後,唯見其面,以璧為贄。手縛,故銜之。櫬,棺也。將受死,故衰絰。○衰,七雷反。絰,直結反,注同。櫬,初覲反。贄音至,一音置,如字。縛,如字,舊扶卧反。楚子問諸逢伯,逢伯,楚大夫。對曰:「昔武王克殷,微子啟如是。微子啟,紂庶兄,宋之祖也。

  [疏]注「微子」至「祖也」。

  ○正義曰:案《宋世家》云:「微子開者,殷帝乙之首子而帝紂之庶兄。周武王克殷,微子乃持其祭器造於軍門,肉袒面縛,左牽羊,右把茅,膝行而前以告。於是武王乃釋微子,復其位。成王誅武庚,乃命微子代殷之後,國於宋。」《史記》之言,多有錯謬。微子手縛於後,故以口銜璧,又焉得牽羊把茅也?此皆馬遷之妄耳。

 

  武王親釋其縛,受其璧而祓之。祓,除凶之禮。○祓,芳弗反,徐音廢。《說文》云:「除惡之祭也」。

  [疏]注「祓除凶之禮」。

  ○正義曰:《周禮》:「女巫掌歲時祓除。」謂之「袚除」,明是除凶之禮也。襄二十九年稱「公臨楚喪,使巫以桃茢先祓殯」,此亦當以桃茢祓之。

 

  焚其襯,禮而命之,使復其所。」楚子從之。

  【經】七年,春,齊人伐鄭。

  夏,小邾子來朝。無傳。郳犁來始得王命而來朝也。邾之別封,故曰小邾。

  鄭殺其大夫申侯。申侯,鄭卿。專利而不厭,故稱名以殺,罪之也。例在文六年。○厭,於鹽反,傳同。

  秋,七月,公會齊侯、宋公、陳世子款、鄭世子華,盟於甯母。高平方與縣東有泥母亭,音如甯。○母,如字,又音無,注同。方音房。與音預。泥,乃麗反,又音甯。王,奴兮反。

  曹伯班卒。無傳。五年同盟於首止。

  公子友如齊。無傳。罷盟而聘,謝不敏也。

  冬,葬曹昭公。無傳。

  【傳】七年,春,齊人伐鄭。孔叔言於鄭伯曰:「諺有之曰:『心則不競,何憚於病?』(競,強也。憚,難也。○憚,徒旦反。難,乃旦反,下及八年經、傳並同。)

  [疏]七年傳「心則」至「於病」。

  ○正義曰:競,彊也。言心則不能彊盛,則當須屈服於人,何得難於屈弱之病,而不下齊。

 

  既不能彊,又不能弱,所以斃也。國危矣,請下齊以救國。」公曰:「吾知其所由來矣,

  [疏]「吾知其所由來矣」。

  ○正義曰:孔叔既請鄭伯下齊,公初欲下齊,不知何事而來得說於齊。後更雲,吾知其說齊所由來矣,謂由殺申侯說齊之事得來矣。

 

  姑少待我。」欲以申侯說。○下,戶嫁反。對曰:「朝不及夕,何以待君?」朝,如字。

  夏,鄭殺申侯以說於齊,且用陳轅濤塗之譖也。濤塗譖在五年。初,申侯,申出也,姊妹之子為出。有寵於楚文王。文王將死,與之璧,使行,曰:「唯我知女。女專利而不厭,予取予求,不女疵瑕也。從我取,從我求,我不以女為罪釁。○女音汝,下皆同。疵,似斯反,又疾移反。釁,許靳反,下文同。後之人將求多於女,謂嗣君也。求多,以禮義大望責之。女必不免。我死,女必速行,無適小國,將不女容焉!」政狹法峻。○狹音洽。既葬,出奔鄭,又有寵於厲公。子文聞其死也,曰:「古人有言曰:『知臣莫若君。』弗可改也己。」

  「秋,盟於甯母」,謀鄭故也。管仲言於齊侯曰:「臣聞之:招攜以禮,懷遠以德。攜,離也。德、禮不易,無人不懷。」齊侯脩禮於諸侯,諸侯官受方物。諸侯官司,各於齊受其方所當貢天子之物。

  [疏]注「諸侯」至「之物」。

  ○正義曰:《周禮·大行人》云:「侯服貢祀物,甸服貢嬪物,男服貢器物,采服貢服物,衛服貢材物,要服貢貨物。」鄭玄云:「祀貢者,犧牲之屬。嬪物,絲枲也。器物,尊彝之屬。服物,玄纁絺纊也。材物,八材也。貨物,龜貝也。」如彼《禮》文,諸侯所貢之物,皆以服數為差。《尚書·禹貢》:「任土作貢。」皆貢土地所生,不計路之遠近。然則《周禮》雖依服數,亦貢土地所生,不宜遠求他方之物以貢王也。王室盛明之時,每國貢有常職。天子既衰,諸侯惰慢,貢賦之事無復定準,故霸主總帥諸侯,尊崇天子,量其國之大小,號令所出之物。傳言諸侯各使官司取齊約束,受其方所當貢天子之物。言其一聽齊令,美齊侯能以禮服諸侯。

 

  鄭伯使大子華聽命於會,言於齊侯曰:「洩氏、孔氏、子人氏三族,實違君命。三族,鄭大夫。○洩,息列反。若君去之以為成,我以鄭為內臣,君亦無所不利焉。」以鄭事齊,如封內臣。○去,起呂反。齊侯將許之。管仲曰:「君以禮與信屬諸侯,而以奸終之,無乃不可乎?子父不奸之謂禮,守命共時之謂信,守君命,共時事。○奸音干。共音恭,注同。違此二者,奸莫大焉。」公曰:「諸侯有討於鄭,未捷;今苟有釁,從之,不亦可乎?」子華犯父命,是其釁隙。○隙,去逆反。對曰:「君若綏之以德,加之以訓辭,而帥諸侯以討鄭,鄭將覆亡之不暇,豈敢不懼?若總其罪人以臨之,總,將領也。子華奸父之命,即罪人。○覆,芳服反。鄭有辭矣,何懼?以大義為辭。且夫合諸侯,以崇德也。會而列奸,何以示後嗣?列奸,用子華。

  [疏]注「列奸用子華」。

  ○正義曰:經書「齊侯、宋公、陳世子款、鄭世子華盟於甯母」,則已列於會矣,管仲方雲「會而列奸,何以示後嗣」者,桓公列之於會,直是列其身耳;管仲言「列奸」者,謂將用其奸謀。故杜雲「列奸,用子華」也。不受子華之請,即是會不列奸,他國無事可記,齊史無所不隱。故下句言他國記奸,則廢君盟;齊之隱諱,則損盛德也。

 

  夫諸侯之會,其德刑禮義,無國不記。記奸之位,位,會位也。子華為奸人,而列在會位,將為諸侯所記。君盟替矣。替,廢也。○替,他計反。作而不記,非盛德也。君舉必書,雖復齊史隱諱,亦損盛德。○復,扶又反。君其勿許,鄭必受盟。夫子華既為大子,而求介於大國,以弱其國,亦必不免。介,因也。介音界。鄭有叔詹、堵叔、師叔三良為政,未可間也。」齊侯辭焉。子華由是得罪於鄭。

  冬,鄭伯使請盟於齊。以齊侯不聽子華故。○堵,丁古反,又音者。間,間廁之間。

  閏月,惠王崩。襄王惡大叔帶之難,襄王,惠王大子鄭也。大叔帶,襄王弟,惠後之子也,有寵於惠後,惠後欲立之,未及而卒。○惡,烏路反。大音泰。叔,又作卞。懼不立,不發喪,而告難於齊。為八年盟洮傳。○洮,他刀反。

  【經】八年,春,王正月,公會王人、齊侯、宋公、衛侯、許男、曹伯、陳世子款盟於洮。(王人與諸侯盟,不譏者,王室有難故。洮,曹地。)

  [疏]注「王人」至「曹地」。

  ○正義曰:《公羊傳》曰:「王人,微者,曷為序乎諸侯之上?先王命也。」《穀梁傳》曰:「王人之先諸侯何也?貴王命也。弁冕雖舊,必加於首。周室雖衰,必先諸侯。《釋例》以為,中士稱名,下士稱人,此言「王人」,是天子之下士也。諸侯相與為盟,所以同獎王室。天子之臣,不與諸侯同盟。《釋例》曰:「未有臣而盟君,臣而盟君,是子可盟父。故《春秋》王世子以下會諸侯者,皆同會而不同盟。」是言王臣正法,不與諸侯盟也。二十八年踐土之盟,傳稱「王子虎盟諸侯於王庭」,杜云:「王子虎臨盟,不同歃,故不書。」宣七年傳曰:「諸侯盟於黑壤,王叔桓公臨之,以謀不睦。」杜云:「王叔桓公銜天子之命以監臨諸侯,不同歃,尊卑之別也。」哀十三年傳曰:「公會單平公、晉定公、吳夫差於黃池。」杜云:「平公,周卿士也。不書,尊之,不與會。」此三者,王臣皆不與盟,是其正法然也。若天子初立,王室不安,命臣使結盟諸侯,以安王室,雖非正法,事勢宜然,既無褒美,亦無貶責。此王人與諸侯盟,不譏者,王室有難,王敕使來盟故也。文十年及蘇子盟於女栗,傳曰:「頃王立故也。」襄三年公會單子晉侯云云盟於雞澤,杜云:「周靈王新即位,使王官伯公與諸侯盟,以安王室。」皆事與此同,以情義可許,故都無貶責。二十九年翟泉之盟,於時諸侯輯睦,王室無虞,而王子虎下盟列國,以瀆大典,故貶稱「王人」,是依禮不合,故據法貶之。《春秋》王臣與諸侯會盟,凡十有餘事,譏與不譏,皆從此例。

 

  鄭伯乞盟。新服未與會,故不序列,別言乞盟。○與音預,下同。

  [疏]注「新服」至「乞盟」。

  ○正義曰:鄭伯往年使子華聽命,心猶未服。齊桓拒子華之請,故今始服從。齊桓以其新服,尚未與之會,故不序列,而別言乞盟。止言乞盟,不知與盟以否?傳稱:「鄭伯乞盟,請服也。」既言「請服」,義無不受。當是既盟之後,而別與之盟。諸言乞師,皆乞得其師,知此乞盟,亦乞得其盟,但盟理可見,不復別言盟耳。

 

  夏,狄伐晉。

  秋,七月,禘於大廟,用致夫人。禘,三年大祭之名。大廟,周公廟。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廟,而列之昭穆。夫人淫而與殺,不薨於寢,於禮不應致,故僖公疑其禮。歷三禘,今果行之,嫌異常,故書之。○大音泰。殺音試。

  [疏]注「禘三」至「書之」。

  ○正義曰:《釋天》云:「禘,大祭也。」言其大於四時之祭,故為三年大祭之名。言每積三年而一為此祭也。大廟,廟之大者,故為周公廟。《釋例》曰:「三年喪畢,致新死之主以進於廟,廟之遠主當遷入祧,於是乃大祭於大廟,以審定昭穆,謂之禘。」是說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廟,而列之昭穆也。此致,致哀姜也。哀姜薨已多年,非復新死,而於今始致者,傳發凡例:「夫人不薨於寢則不致」,哀姜例不應致,故僖公疑其禮,喪畢之日,不作禘祭之禮以致之。既不為哀姜作喪畢禘祭,其禘自從閔公數之,二年除閔喪為禘,至五年復禘,今八年復禘,姜死以來已歷三禘,今因禘祭,果復行之。三年一禘,禘自是常,不為夫人禘祭。因禘而致夫人,嫌其異於常禮,故史官書之。若其不致夫人,則此禘得常不書。為「用致夫人」而書之耳。

 

  冬,十有二月,丁未,天王崩。實以前年閏月崩,以今年十二月丁未告。

  【傳】八年,春,盟於洮,謀王室也。鄭伯乞盟,請服也。襄王定位而後發喪。(王人會洮,還而後王位定。)

  晉里克帥師,梁由靡御,虢射為右,以敗狄於採桑。傳言前年事也。平陽北屈縣西南有採桑津。○射,食亦反。梁由靡曰:「狄無恥。從之,必大克。」不恥走,故可逐。里克曰:「懼之而已,無速眾狄。」恐怨深而群黨來報。虢射曰:「期年狄必至,示之弱矣。」○期音基,本或作期,注同。

  夏,狄伐晉,報採桑之役也。復期月。明期年之言驗。

  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禮也。凡夫人不薨於寢,不殯於廟不赴於同,不祔於姑,則弗致也。寢,小寢。同,同盟。將葬,又不以殯過廟。據經哀姜薨葬之文,則為殯廟、赴同、祔姑。今當以不薨於寢,不得致也。○祔音附。

  [疏]「凡夫」至「致也」。

  ○正義曰:夫人薨葬之禮,有赴同祔姑、反哭三事而已,此說致之禮,加以薨寢、殯廟,而不言反哭者,蓋以致於廟者終始成,其尊死生之禮畢。不薨於寢,死不得其所也。不殯於廟,葬之不以禮也。死葬非禮,則先神恥之。故不具四事,皆不合致。反哭者,直為書葬以否,假使不書,其葬夫人之禮亦成,自是生者之可譏,非為死者之有失,雖不反哭,亦得致之,故於此不言反哭也。

  ○注「寢小」至「致也」。

  ○正義曰:《喪大記》云:「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君夫人卒於路寢。」既言「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必不得死於君之路寢,言「夫人卒於路寢」,謂卒於夫人之大寢,對君路寢為小,故云「小寢」也。同者,同盟之國也。《檀弓》曰:「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後行。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士喪禮》「朝而遂葬」,與《記》正同,知周法不殯於廟。而此傳及襄四年皆雲「不殯於廟」,以為失禮,知其將葬之時,不以殯過廟耳。殯過廟者,將葬之時,從殯宮出,告廟乃葬,非是殯屍於廟中也。據經哀姜薨葬之文,知其赴同、祔姑可矣,亦知其殯於廟者,以元年十二月喪,至二年五月始葬,明至則殯於寢也,既殯於寢,自然葬當朝廟,故據葬文亦知殯廟。唯當以不薨於寢,不得致耳。

 

  冬,王人來告喪。難故也,是以緩。有大叔帶之難。

  宋公疾,大子茲父固請曰:「目夷長且仁,君其立之。」茲父,襄公也。目夷,茲父庶兄子魚也。○父音甫。長,丁丈反。公命子魚。子魚辭曰:「能以國讓,仁孰大焉?臣不及也,且又不順。」立庶不順禮。遂走而退。

  【經】九年,春,王三月,丁丑,宋公御說卒。(四同盟。○御,魚呂反。說音悅。)

  [疏]注「四同盟」。

  ○正義曰:御說以庄十三年即位,十六年盟於幽,十九年於鄄,二十七年於幽,僖元年於檉,四年於召陵,五年於首止,七年於甯母,八年於洮,皆魯、宋俱在,是為八同盟。不數庄公之盟,檉盟經不書,亦不數,故云「四同盟」。劉君乃數庄公之盟,又不數召陵,以為六同盟,而規杜,非也。

 

  夏,公會宰周公、齊侯、宋子、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葵丘。周公,宰孔也。宰,官。周,采地。天子三公不字。宋子,襄公也。傳例曰:在喪公侯曰子。陳留外黃縣東有葵丘。

  [疏]注「周公」至「葵丘」。

  ○正義曰:傳稱「王使宰孔賜齊侯胙」,知周公即宰孔也。其官為大宰,采地名為周,天子三公,故稱「公」;孔,則其名也。《穀梁傳》曰:「天子之宰,通於四海。」其意言宰者,六官之長,官名通於海內,是故書其官名也。通於四海者,當謂大宰之長官耳,其屬官不應得通。而宰咺、宰渠、伯糾則必非長官,亦稱為宰者,蓋自宰夫以上皆通也。《釋例》曰:今案《春秋》以考之,其稱公者皆三公,「非五等之公也」。是言祭公、周公皆三公也。《釋例》又曰「王之公卿皆書爵」,則卿亦不字。杜雲「三公不字」者,以入春秋以來,家父、南季皆大夫稱字,宰周公文承其後,故云「不字」。不於「祭公逆王后」注者,因歷序諸國而言之。庄八年傳曰:「連稱、管至父戍葵丘。」杜云:「齊地,臨淄縣西有地名葵丘。」知此葵丘與彼異者,傳稱「齊侯不務德而勤遠略,西為此會」,則此地遠處齊西,不得近在臨淄。故《釋例》以為宋地,陳留外黃縣東有葵丘。或曰河東汾陰縣為葵丘,非也。經書夏會葵丘,九月乃盟,晉為地主,無緣欲會而不及盟也。是說不同之意。

 

  秋,七月,乙酉,伯姬卒。無傳。《公羊》、《穀梁》曰:未適人,故不稱國。已許嫁,則以成人之禮書,不復殤也。婦人許嫁而笄,猶丈夫之冠。○復,扶又反。殤,式羊反。笄,古兮反。冠,古喚反。

  [疏]注「公羊」至「之冠」。

  ○正義曰:《公羊傳》曰:「此未適人,何以卒?許嫁矣。婦人許嫁,字而笄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穀梁傳》意亦與之同。嫁於大夫,死不書卒。此許嫁者,嫁於國君也。但未往彼國,不成彼國之婦,故不稱國也。《喪服小記》曰:男子冠而婦人笄,其義一也。是許嫁而笄,猶丈夫之冠也。禮,男子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故以成人之喪治之,為之服成人之服。禮,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檀弓》曰「姑姊妹之薄也,蓋有受我而厚之者」,為夫厚之故,我降之也。《曾子問》云:「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其夫不為服,則兄弟不為降。禮,諸侯絕旁期。此為將嫁於諸侯,故書其卒,既書其卒,當服其本服,為之齊衰期也。但於時服否,不可知耳。

 

  九月,戊辰,諸侯盟於葵丘。夏會葵丘,次伯姬卒,文不相比,故重言諸侯。宰孔先歸,不與盟。○比,毗志反。重,直用反。與音預。

  [疏]注「夏會」至「與盟」。

  ○正義曰:平丘會後即盟,不言諸侯,為間無異事故也。此亦會後為盟,間有伯姬卒,盟、會文不相比,故重言諸侯。又傳稱「宰孔先歸」,則宰孔不盟。杜雲「宰孔先歸,不與盟」者,欲見縱無伯姬之卒,亦當重言諸侯。

 

  甲子,晉侯佹諸卒。未同盟而赴以名。甲子,九月十一日。戊辰,十五日也。書在盟後,從赴。○佹,九委反。

  [疏]注「未同」至「從赴」。

  ○正義曰:甲子在戊辰之前,而書在盟後,從赴。從赴者,赴在盟後也。春秋之世,史失其守,赴告之文,多違禮制。計諸侯之薨,當具以薨之月日告於鄰國。隱三年傳曰:「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是赴者妄稱日也。襄二十八年傳曰:「王人來告喪,問崩日,以甲寅告,故書之。」是元赴不以日,被問乃稱日也。文十四年傳曰:「七月乙卯夜,齊商人弒舍。齊人定懿公,使來告難,故書以『九月』。」是赴者不言死月,魯史不複審問,即書以來告之月也。此甲子晉侯卒,蓋赴以日而不以月,魯史不複審問,書其來告之日,唯稱甲子而已。不知甲子是何月之日,故在戊辰後也。若赴以九月告魯,魯史當推其日之先後,不得甲子在戊辰後也。明告不以月,故書其日耳。

 

  冬,晉里奚克殺其君之子奚齊。獻公未葬,奚齊未成君,故稱「君之子奚齊」。受命繼位,無罪,故里克稱名。○殺如字,傳同,《公羊》音試。

  【傳】九年,春,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會諸侯,故曰子。凡在喪,王曰小童,公侯曰子。(在喪,未葬也。小童者,童蒙幼末之稱。子者,繼父之辭。公侯位尊,上連王者,下絕伯子男。周康王在喪,稱「予一人釗。」禮稱亦不言小童,或所稱之辭,各有所施。此謂王自稱之辭,非諸下所得書,故經無其事,傳通取舊典之文,以事相接。○稱,尺證反。釗,古堯反,又音昭。)

  [疏]注「在喪」至「相接」。

  ○正義曰:既言桓公未葬,即發在喪之例,知其在喪謂未葬也。童者,未冠之名;童而又小,故為童蒙幼末之稱。《易·蒙卦》云:「匪我求童蒙,童蒙求我。」蒙謂闇昧也。幼童於事多闇昧,是以謂之童蒙焉。《曲禮》曰:「夫人自稱於其君曰小童。」鄭玄云:「小童,若雲未成人也。」王崩未葬,嗣王自稱,亦言已未成人也。子者,對父之名,故云「系父之辭」,以未成君,故系於父,不忍絕之稱也。諸侯爵有五等,唯言「公侯曰子」,以公侯尊也。傳稱:在禮,卿不會公侯,會伯子男可也。又子產云:「鄭伯,男也,使從公侯之貢,懼弗給也。」是公侯之尊絕於伯子男也。此既言王,即雲公侯,是其與王相連,特為公侯立稱,伯子男不得同之也。《春秋》無伯子男在喪之事,既不為立稱,又不得成君,不知其當何所稱也。然案桓十一年,鄭忽出奔衛,庄二十四年曹羈出奔陳,杜云:「先君既葬,不稱爵者,國人賤之,以名赴。」則既葬稱爵,未葬稱名也。「周康王在喪,稱『予一人釗』」,《尚書·康王之誥》也。《曲禮》云:「君天下者曰天子,朝諸侯,分職授政,曰餘一人,天子未除喪曰余小子。」是《禮》天子自稱亦不言小童也。此言「王曰小童」,必有稱之時,或所稱之辭各有所施,但不知施何處耳。如《曲禮》之文,天子未除喪曰余小子,則是未得稱「一人」,而康王在喪稱「予一人釗」者,當以諸侯列土之君,將欲各歸其國,故正其成君之稱以答諸侯也。此小童者,王謙自稱之辭,非諸下所得書,故經無其事。其「公侯曰子」,乃是史書之文,二者非相類之事,而並為一凡,是傳通取舊典之文,以事類相接耳,非言小童是策書之例也。《釋例·郊雩烝嘗例》:「不雲地祗及礿祠者,經無其事,故傳略而不言。」此「王曰小童」,亦經無其事,所以言之者,郊雩例多,故經無者略之,此「王曰小童」與公侯相接,其文簡約,經雖無事,亦連而言之。《釋例》曰:「位彌高者事彌重。重慮周於經遠,故儀制異於凡人。存其實,篤其志,足以敘親疏之情,通萬事之理而已。故諸列國之君在喪,或不得已而脩會盟之事,唯公侯特稱子以別尊卑。」是言獨為公侯立稱之意。《春秋》公侯稱子,皆是其父未葬,唯二十五年「公會衛子、莒慶盟於洮」,於時衛文公已葬,而成公稱子。《釋例》曰:「衛文公欲平莒於魯,未終而薨,故衛子尋父之志,魯人由此亦脩文公之好,此孝子之至感,人情之所篤,故成公雖已免喪,至於此盟,降從在喪之名,故經隨而書子,傳從而釋之。」雲脩文公之好也。

 

  夏,會於葵丘。尋盟,且脩好,禮也。○好,呼報反,下「干好」並注同。王使宰孔賜齊侯胙,胙,祭肉。尊之,比二王后。○胙,才素反。

  [疏]注「胙祭」至「王后」。○王義曰:傳稱「大子祭於曲沃,歸胙於公」,此天子有事於文、武賜齊侯以胙,知胙是祭肉也。《周禮·大宗伯》:「以脤膰之禮,親兄弟之國。」鄭玄云:「脤膰,社稷宗廟之肉,以賜同姓之國,同福祿也。」脤膰即胙肉也。言親兄弟之國,則異姓不合賜也。二十四年傳曰:「宋,先代之後也,於周為客,天子有事膰焉。」是言二王之後,禮合得之。今賜齊侯,是尊之比二王后也。

 

  曰:「天子有事於文、武,有祭事也。使孔賜伯舅胙。」天子謂異姓諸侯曰伯舅。

  [疏]注「天子」至「伯舅」。

  ○正義曰:《曲禮》曰:「五官之長曰伯。天子同姓謂之伯父,異姓謂之伯舅。」鄭玄云:「謂為三公者,周禮九命作伯。」齊桓是九命之伯,故以伯舅呼之。

 

  齊侯將下拜。孔曰:「且有後命。天子使孔曰:『以伯舅耋老,加勞,賜一級,無下拜!』」七十曰耋。級,等也。○耋,田節反,一音他結反。勞,力報反。級音急。

  [疏]注「七十曰耋。級,等也」。

  ○正義曰:《釋言》云:「耋,老也。」舍人云:「年六十稱也。」郭璞云:「八十為耋。」《釋名》云:「八十曰耋。耋,鐵也。皮黑如鐵。」彼說或雲六十,或雲八十,杜雲「七十曰耋」者,耋之年齒既文,《曲禮》雲「七十曰老」,《爾雅》以耋為老,故以為七十。《曲禮》升階之法雲「涉級聚足」,是級為等也。法當下拜,賜之勿下,是進一等。

 

  對曰:「天威不違顏咫尺,言天鑒察不遠,威嚴常在顏面之前。八寸曰咫。○咫,之氏反。

  [疏]注「言天」至「曰咫」。正義曰:顏謂額也。楊雄《方言》云:「顏、額,謂顙也。中夏謂之額,東齊謂之顙,河、穎、淮、泗之間謂之顏。」《魯語》云:「肅慎氏貢楛矢,長尺有咫。」賈逵亦云:「八寸曰咫。」《說文》云:「周制:寸、尺、咫、尋,皆以人之體為法。中婦人手長八寸謂之咫,周尺也。」

 

  小白余敢貪天子之命無下拜!小白,齊侯名。余,身也。

  [疏]注「小白」至「身也」。

  ○正義曰:諸自稱余者,當稱名之處耳。齊侯既稱小白,而復言余,故解之。「余,身」,《釋詁》文。舍人曰:「余,卑謙之身也。」孫炎曰:「余,舒遲之身也。」郭璞曰:「今人亦自呼為身。」

 

  恐隕越於下,隕越,顛墜也。據天王居上,故言恐顛墜於下。○墜,直類反,下同。以遺天子羞。敢不下拜!」下拜,登受。拜堂下,受胙於堂上。○遺,於季反。

  [疏]「下拜登受」。

  ○正義曰:《覲禮》:「天子賜侯氏以車服。諸公奉篋服,如命書於其上,升自西階東面,大史氏右,侯氏升西面立,大史述命,侯氏降兩階之間,北面再拜稽首,升成拜。」彼侯氏降階再拜,是此「下拜」也。「升成拜」,是此「登受」。

 

  秋,齊侯盟諸侯於葵丘,曰:「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後,言歸於好。」義取脩好,故傳顯其盟辭。宰孔先歸,既會,先諸侯去。○先諸侯,悉薦反。遇晉侯,曰:「可無會也。晉侯欲來會葵丘。齊侯不務德而勤遠略,故北伐山戎,在庄三十一年。南伐楚,在四年。西為此會也。東略之不知,西則否矣。言或向東,必不能復西略。○復,扶又反,下「不復會」同。其在亂乎。君務靖亂,無勤於行!」在,存也。微戒獻公,言晉將有亂。晉侯乃還。不復會齊。

  九月,晉獻公卒。里克、

鄭欲納文公,故以三公子之徒作亂。

鄭,晉大夫。三公子:申生、重耳、夷吾。○

,普悲反。初,獻公使荀息傅奚齊。公疾,召之,曰:「以是藐諸孤,言其幼賤,與諸子縣藐。○藐,妙小反,又亡角反。縣音玄。

  [疏]注「言其」至「縣藐」。

  ○正義曰:藐者,縣遠之言。諸子皆長,而奚齊獨幼,是小大相去縣藐也。藐諸孤者,言年既幼稚,縣藐於諸子之孤。

 

  辱在大夫,其若之何?」欲屈辱荀息,使保護之。稽首而對曰:「臣竭其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貞。其濟,君之靈也;不濟,則以死繼之。」公曰:「何謂忠貞?」對曰:「公家之利,知無不為,忠也;送往事居,耦俱無猜,貞也。」往,死者,居,生者。耦,兩也。送死事生,兩無疑恨,所謂正也。○猜,七才反,疑也。及里克將殺奚齊,先告荀息曰:「三怨將作,三公子之徒。秦、晉輔之,子將何如?」荀息曰:「將死之。」里克曰:「無益也」。荀叔曰:「吾與先君言矣,不可以貳。能欲復言而愛身乎?荀叔,荀息也。復言,言可復也。

  [疏]「能欲復言而愛身乎」。

  ○正義曰:意能欲使前言可反覆而行之,得愛惜身命不死乎?

 

  雖無益也,將焉辟之?且人之欲善,誰不如我?我欲無貳,而能謂人已乎?言不能止里克,使不忠於申生等。○焉,於虔反,下文「焉能克」同。

  冬,十月,里克殺奚齊於次。次,喪寢。書曰「殺其君之子」,未葬也。荀息將死之,人曰:「不如立卓子而輔之。」荀息立公子卓以葬。十一月,里克殺公子卓於朝。荀息死之。君子曰:「《詩》所謂『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為也』,《詩·大雅》。言此言之缺,難治甚於白圭。○玷,丁簟反,又丁念反,缺也。荀息有焉。」有此詩人重言之義。

  齊侯以諸侯之師伐晉,及高梁而還,討晉亂也。高梁,晉地,在平陽縣西南。令不及魯,故不書。前已發不書例,今復重發,嫌霸者異於凡諸侯。○令,力政反,本又作「命」。復,扶又反。重,直用反。

  晉郤芮使夷吾重賂秦以求入,郤芮,郤克祖父,從夷吾者。○從,才用反。曰:「人實有國,我何愛焉?言國非己之有,何愛而不以賂秦。入而能民,土於何有?」從之。能得民,不患無土。齊隰朋帥師會秦師,納晉惠公。隰朋,齊大夫。惠公,夷吾。○隰音習。秦伯謂郤芮曰:「公子誰恃?」對曰:「臣聞亡人無黨,有黨必有讎。言夷吾無黨,無黨則無讎,易出易入,以微勸秦。○易,並以豉反。

  [疏]注「言夷」至「勸秦」。

  ○正義曰:秦伯問「公子誰恃」,問公子於晉國之臣,倚恃誰為內主也。對言夷吾無黨無讎者,田無黨,故往前易出;無讎,故此時易入。言易出易入,以微勸秦,使納之。

 

  夷吾弱不好弄,弄,戲也。○好,呼報反。能鬥不過,有節制。長亦不改,不識其他。」公謂公孫枝曰:「夷吾其定乎?」公孫枝,秦大夫子桑也。○長,丁丈反。對曰:「臣聞之,唯則定國。《詩》曰:『不識不知,順帝之則。』文王之謂也。《詩·大雅》帝,天也。則,法也。言文王闇行自然,合天之法。又曰:『不僣不賊,鮮不為則。』僣,過差也。賊,傷害也。皆忌克也。能不然,則可為人法則。○僣,子念反,下注同。鮮,息淺反。無好無惡,不忌不克之謂也。今其言多忌克,既僣而賊。○好,呼報反。又如字。惡,烏路反。難哉!」言能自定難。公曰:「忌則多怨,又焉能克?是吾利也。」其言雖多忌,適足以自害,不能勝人也。秦伯慮其還害己,故曰「是吾利」。

  [疏]「唯則」至「利也」。

  ○正義曰:唯身有則者,乃能定國也。《詩》美文王之德,不記識古事,不學知今事,常順天之法則而行之。為此行者,文王之謂也。又曰:人行不僣差,不賊害,能如此者,少不為人所法則。言必為人所法則也。此二《詩》所云者,無所偏好,無所私惡,不為忌差,不好勝人之謂也。今其此夷吾之言多有所忌,多欲陵人,以此而求安定,難哉!「今其言多忌克」,覆上「不忌不克」;上既有「無好無惡」,不覆之者,以身行忌克,則有私好私惡之心,舉忌克足以包好惡也。公曰:多忌於人,則多為人怨,又焉能勝人?此乃是吾之利也。無好無惡,言文王之行也;不忌不克,述《抑》篇之義也,引二《詩》於前,以此言結之。

  ○注「詩大」至「之法」。

  ○正義曰:《詩·大雅·皇矣》之篇也。「則,法」,《釋詁》文。彼鄭箋云:「其為人,不識古,不知今,順天之法而行之。」是言闇行自然,合天地之法也。《禮記》稱「天無私覆,地無私載」,合天地法者,即無偏好,無私惡之謂也。

  ○注「僣過」至「法則」。

  ○正義曰:《詩·大雅·抑》之篇也。彼毛傳云:「僣,差也。」鄭玄云:「不殘賊,是賊為害也。」心有所忌,則多過差;志在陵人,必多為賊害。下雲「不忌不克」,覆述此文,故言僣賊者,皆忌克也。

  ○注「其言」至「吾利」。

  ○正義曰:心忌前人,則人亦忌已;志在陵人,則人亦陵已。若使人皆忌之,人皆陵之,是適足以自害,不能勝人也。秦伯聞其忌克,慮其還來害己,故以不能勝人為是吾利也。

 

  宋襄公即位,以公子目夷為仁,使為左師以聽政,於是宋治。故魚氏世為左師。○治,直吏反。

  【經】十年,春,王正月,公如齊。(無傳。)

  狄滅溫,溫子奔衛。蓋中國之狄滅而居其土地。

  晉里克弒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弒卓在前年,而以今春書者,從赴也。獻公既葬,卓以免喪,故稱君也。荀息稱名者,雖欲復言,本無遠謀,從君於昏。

  [疏]注「弒卓」至「於昏」。

  ○正義曰:傳於前年甚詳,經以今年書之,明赴以今年弒也。傳稱「立公子卓以葬」,是免喪始死,故稱君也。文七年宋人殺其大夫,傳曰:「不稱名,眾也,且言非其罪也。」死者不稱名,非其罪,故知稱名者,皆有罪也。荀息稱名者,不知奚齊、卓子之不可立,又不能誅里克以存君,是其雖欲復言,本無遠謀也。襄十九年齊殺其大夫高厚,傳稱「從君於昏」,獻公惑於驪姬,殺適立庶,荀息知其事,而為之傅奚齊,是其「從君於昏」也。

 

  夏,齊侯、許男伐北戎。無傳。北戎,山戎。

  晉殺其大夫里克。奚齊者,先君所命,卓子又以在國嗣位,罪未為無道,而里克親為三怨之主,累弒二君,故稱名以罪之。

  [疏]注「奚齊」至「罪之」。正義曰:宣四年傳例曰:「弒君,稱君,君無道也;稱臣,臣之罪也。」里克殺奚齊,弒卓子,皆書里克之名,是奚齊與卓子未為無道也。殺大夫,傳言不稱名者為無罪,則稱名為有罪,故今稱里克之名以罪之。

 

  秋,七月。

  冬,大雨雪。無傳。平地尺為大雪。○雨,於付反。

  【傳】十年,春,「狄滅溫」,蘇子無信也。(蘇子叛王即狄,又不能於狄,狄人伐之,王不救,故滅。蘇子奔衛。蘇子,周司寇蘇公之後也。國於溫,故曰溫子。叛王事在庄十九年。)

  [疏]注「蘇子」至「九年」。

  ○正義曰:《尚書·立政》雲「司寇蘇公」,成十一年傳曰:「昔周克商,蘇忿生以溫為司寇。」以此知蘇子,司寇蘇公之後也。國名為蘇,所都之邑名為溫,故溫、蘇遞見於經,是得兩稱故也。

 

  夏,四月,周公忌父、王子黨會齊隰朋立晉侯。周公忌父,周卿士。王子黨,周大夫。晉侯殺里克以說。自解說不篡。○篡,初患反。將殺里克,公使謂之曰:「微子,則不及此。雖然,子弒二君與一大夫,為子君者,不亦難乎?」對曰:「不有廢也,君何以興?欲加之罪,其無辭乎?言欲加己罪,不患無辭。

  [疏]「欲加」至「辭乎」。

  ○正義曰:言君今欲加臣之罪,其畏無辭以罪臣乎?言必方便有辭耳。

 

  臣聞命矣。」伏劍而死。於是

鄭聘於秦,且謝緩賂,故不及。

鄭,里克黨,以在秦,故不及里克俱死。

  晉侯改葬共大子。共大子,申生也。○共音恭,本亦作恭。大音泰。秋,狐突適下國,下國,曲沃新城。

  [疏]注「下國,曲沃新城」。

  ○正義曰:曲沃,邑也,而稱國者,晉昭侯嘗以此邑封桓叔,桓叔國之三世,武公始並晉國,遷居而就之。此曲沃,晉之舊國,故謂之為下國也。

 

  遇大子。大子使登仆,忽如夢而相見,狐突本為申生御,故復使登車為仆。○復,扶又反,下文及注同。而告之曰:「夷吾無禮,

  [疏]「夷吾無禮」。

  ○正義曰:賈逵云:「烝於獻公夫人賈君,故曰無禮。」馬融云:「申生不自明而死,夷吾改葬之,章父之過,故曰無禮。」杜不為注,當以鬼神之意,難得而知;夷吾無禮,或非一事,不可指言,故不說也。

 

  余得請於帝矣,請罰夷吾。將以晉畀秦,秦將祀余。」對曰:「臣聞之:『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

  [疏]「神不」至「非族」。

  ○正義曰:傳稱「非我族類,其心必異」,則類、族一也,皆謂非其子孫,妄祀他人父祖,則鬼神不歆享之耳。《祭法》云:「聖王之制祭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御大菑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若農、棄為稷,后土為社,社稷功被天下,乃令率土報功。如此之徒,非獨歆己之族。若功不被於下民,名不載於祀典,唯其子孫祀之,神亦不歆他族。然則秦非晉類,而使祀申生,祀之大失也。晉無罪,而滅以畀秦,刑之濫也。天豈不達此事,而待狐突之言,方改圖者?民之與神,不相雜擾,雖理有大歸,非曲為小枯。豈有一人冤枉,即能訴天,天受人訴辭,便將滅國?此事本是妖夢,假託上天,非天實為之,人能改易。傳言「鬼神所馮,有時而信」,非言此事實是天心,不可執其言,而以人事為難也。

 

  君祀無乃殄乎?歆,饗也。殄,絕也。○畀,必利反,下注同。歆,許金反。且民何罪?失刑、乏祀,君其圖之!」君曰:「諾!吾將復請。七日,新城西偏,將有巫者而見我焉。」新城,曲沃也。將因巫而見。○偏,匹綿反。

  [疏]「七日」至「我焉」。

  ○正義曰:申生謂狐突云:更經七日,於新城西偏,將有巫者,而與之俱見我焉。故杜雲「將因巫而見」。

 

  許之,遂不見。狐突許其言,申生之象亦沒。○見,賢遍反,又如字。及期而往,告之曰:「帝許我罰有罪矣,敝於韓。」敝,敗也。韓,晉地。獨敝惠公,故言罰有罪。明不復以晉畀秦。夷吾忌克多怨,終於失國,雖改葬加謚,申生猶忿。傳言鬼神所馮,有時而信。○馮,皮冰反。

  [疏]注「敝敗」至「而信」。

  ○正義曰:《晉語》云:「惠公即位,出共世子而改葬之,臭徹於外。國人誦之曰:『貞之不報,孰是人斯而有是臭也。貞為不聽,信為不誠,不更厥正,大命其傾!猗兮違兮,心之哀兮,歲之二七,其靡有徵兮!』郭偃曰:『甚哉!善之難也。君改葬其君,以為榮也,而惡滋章。十四年,君之冢祀其替乎?』」亦是申生猶忿之事。

 

  

鄭之如秦也,言於秦伯曰:「呂甥、郤稱、冀芮實為不從,若重問以召之,三子,晉大夫。不從,不與秦賂。問,聘問之幣。○稱,尺證反,又如字。

  [疏]注「三子」至「之幣」。

  ○正義曰:《曲禮》云:「凡以弓劍苞苴簞笥問人者」,鄭玄云:「問,猶遺也。」重問,謂多以財貨遺之也。下雲「幣重而言甘」,故云「問,聘問之幣」也。

 

  臣出晉君,君納重耳,蔑不濟矣。」蔑,無也。

  冬,秦伯使泠至報、問,且召三子。泠至,秦大夫。○泠,力丁反。郤芮曰:「幣重而言甘,誘我也」。遂殺

鄭、祁舉祁舉,晉大夫。及七輿大夫:侯伯七命,副車七乘。○乘,繩證反。

  [疏]「七輿大夫」。

  ○正義曰:《周禮·大行人》云:「侯伯七命,貳車七乘。貳即副也。每車一大夫主之,謂之七輿大夫。」服虔云:「下軍之輿帥七人屬申生者,襄二十三年下軍輿帥七人往,前申生將下軍,今七輿大夫為申生報怨,欒盈將下軍,故七輿大夫與欒氏。」炫謂服言是。

 

  左行共華、右行賈華、叔堅、騅歂、累虎、特宮、山祁、皆里、

之黨也。七子,七輿大夫。○行,戶剛反,下同。共音恭。騅音隹。歂音市專反。累,力追反。祁,巨之反;《字林》:上屍反。

豹奔秦,

豹,鄭之子。言於秦伯曰:「晉侯背大主而忌小怨,民弗與也。伐之,必出。」大主,秦也。小怨,里、

。○背音佩。公曰:「失眾,焉能殺?謂殺里、

之黨。○焉,於虔反。違禍,誰能出君?」謂豹辟禍也。為明年晉殺

鄭傳。

  【經】十有一年,春,晉殺其大夫

鄭父。(以私怨謀亂國,書名罪之。書春,從告。)

  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於陽穀。無傳。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逾閾。與公俱會齊侯,非禮。○閾音域,門限也;一音況域反。

  秋,八月,大雩。無傳。過時故書。

  冬,楚人伐黃。

  【傳】十一年,春,晉侯使以

鄭之亂來告。(釋經書在今年。)

  天王使召武公、內史過賜晉侯命。天王,周襄王。召武公,周卿土。內史過,周大夫。諸侯即位,天子賜之命圭為瑞。○過,古禾反。受玉惰。過歸告王曰:「晉侯其無後乎?王賜之命,而惰於受瑞,先自棄也巳,其何繼之有?禮,國之幹也;敬,禮之輿也。不敬則禮不行,禮不行則上下昏,何以長世?」為惠公不終張本。○惰,徒卧反。長,直良反,又丁丈反。

  [疏]「天王」至「長世」。

  ○正義曰:召武公亦名過,《周語》云:「襄王使召公過及內史過賜晉惠公命,晉侯執玉卑,拜不稽首。內史過歸以告王曰:『晉不亡,其君必無後。不敬王命,棄其禮也;執玉卑,替其質也;拜不稽首,無其王也。替質無鎮,無王無人。晉侯無王,人亦將無之;欲替其鎮,人亦將替之。』」其言多而小異。孔晁云:「左丘明集其典雅令辭,與經相發明者,以為《春秋傳》。其高論善言,別為《國語》。凡《左傳》、《國語》有事同而辭異者,以其詳於《左傳》,而略於《國語》;詳於《國語》,而略於《左傳》。」

 

  夏,揚、拒、泉、皋、伊、雒之戎,

  [疏]「伊、雒之戎」。

  ○正義曰:《釋例》曰:諸雜戎居伊水、雒水之間者。河南雒陽縣西南有戎城。伊水出上雒盧氏縣熊耳山,東北至河南雒陽縣入雒。雒水出上雒縣冢領山,東北經弘農至河南鞏縣入河。

 

  同伐京師,入王城,焚東門。揚、拒、泉、皋皆戎邑,及諸雜戎居伊水、雒水之間者。今伊闕北有泉亭。○拒,俱字反。皋,古刀反。王子帶召之也。王子帶,甘昭公也。召戎欲因以篡位。秦、晉伐戎以救周。秋,晉侯平戎於王。為二十四年天王出居鄭傳。

  黃人不歸楚貢。冬,楚人伐黃。黃人恃齊故。

  【經】十有二年,春,王三月,庚午,日有食之。(無傳。不書朔,官失之。)

  夏,楚人滅黃。

  秋,七月。

  冬,十月二月,丁丑,陳侯杵臼卒。無傳。遣世子與僖公同盟甯母及洮。○杵,昌呂反。臼,其九反。

  【傳】十二年,春,諸侯城衛楚丘之郛,懼狄難也。(楚丘,衛國都。郛,郭也。為明年春狄侵衛傳。○郛,芳夫反。難,乃旦反,下同。)

  [疏]注「楚丘」至「衛傳」。

  ○正義曰:衛以二年遷於楚丘,諸侯為之築其城,至此為之築其郛。《公羊傳》曰:「郛者何?郭也。」不單言衛楚丘者,見楚丘未有郛也。諸侯不告,魯不與,故不書。無經而為傳者,其言必有所為,故云為狄侵衛傳。

 

  黃人恃諸侯之睦於齊也,不共楚職,曰:「自郢及我九百里,焉能害我?」○共音恭。焉,於虔反。夏,楚滅黃。郢,楚都。

  王以戎難故,討王子帶。子帶前年召戎伐周。秋,王子帶奔齊。

  冬,齊侯使管夷吾平戎於王,使隰朋平戎於晉。平,和也。前年晉救周伐戎,故戎與周、晉不和。王以上卿之禮饗管仲,管仲辭曰:「臣,賤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國子、高子,天子所命為齊守臣,皆上卿也。庄二十二年,高傒始見經;僖二十八年,國歸父乃見傳。歸父之父曰懿仲,高傒之子曰莊子,不知今當誰世。○守,手又反,注同。見,賢遍反,下同。若節春秋,來承王命,何以禮焉?節,時也。陪臣敢辭。」諸侯之臣曰陪臣。○陪,步回反。王曰:「舅氏,伯舅之使,故曰舅氏。○使,所吏反。余嘉乃勛。應乃懿德,謂督不忘。往踐乃職,無逆朕命。」功勛美德,可謂正而不可忘者。不言位而言職者,管仲位卑而執齊政,故欲以職尊之。○督音篤。

  [疏]「余嘉」至「朕命」。

  ○正義曰:余、朕,皆我也。乃,女也。應,當也。懿,美也。督,正也。言我善女功勛,當女美德,謂女功德正而不可忘,宜受此禮。往居女職,無得逆我之命。欲令受上卿之禮。

 

  管仲受下卿之禮而還。管仲不敢以職自高,卒受本位之禮。君子曰:「管氏之世祀也宜哉!

  [疏]「君子」至「宜哉」。

  ○正義曰:丘明之意,假稱君子論管氏應合世祀也宜哉。而遂不世祀,子孫絕滅,是行善無驗,故杜注云「傳亦舉其無驗」是也。

 

  讓不忘其上。《詩》曰:『愷悌君子,神所勞矣。』」《詩·大雅》。愷,樂也。悌,易也。言樂易君子,為神所勞來,故世祀也。管仲之後,於齊沒不復見,傳亦舉其無驗。○愷,本亦作凱,開在反。悌音弟,本亦作弟。勞,力報反,注同。樂音洛,下同。易,以豉反,下同。來,力代反。復,扶又反。

  [疏]注「詩大」至「無驗」。

  ○正義曰:《詩·大雅·旱麓》之篇。「愷,樂」,「悌,易」,皆《釋詁》文。樂易言志度弘簡,忻樂而和易也。《世族譜》:「管氏出自周穆王。」成十一年傳有齊管於奚,《譜》以為雜人,則非管仲之子孫也。哀十六年傳稱「楚白公殺齊管脩」,杜云:「管脩,楚賢大夫,故齊管仲之後。」是管仲之後,於齊沒不復見也。

 

  【經】十有三年,春,狄侵衛。(傳在前年春。)

  夏,四月,葬陳宣公。無傳。

  公會齊侯、宋公、陳侯、衛侯、鄭伯、許男、曹伯於咸。咸,衛地。東郡濮陽縣東南有咸城。○濮音卜。

  秋,九月,大雩。無傳。書過。

  冬,公子友如齊。無傳。

  【傳】十三年,春,齊侯使仲孫湫聘於周,且言王子帶。(前年王子帶奔齊,言欲復之。)事畢,不與王言。(不言子帶事。)歸復命曰:「未可。王怒未怠,其十年乎?不十年,王弗召也。」

  夏,會於咸,淮夷病杞故,且謀王室也。

  秋,為戎難故,諸侯戍周。齊仲孫湫致之。戍,守也。致,諸侯戍卒於周。○為,於偽反,下注「欲為」同。難,乃旦反。卒,子忽反。

  冬,晉荐饑,麥,禾皆不熟。○薦,在薦反,重也。飢音飢。

  [疏]「晉荐饑」。

  ○正義曰:《釋天》云:「穀不熟為飢,仍飢為薦。」李巡曰:「穀不成熟曰飢,連歲不熟曰薦。」

 

  使乞糴於秦。秦伯謂子桑:「與諸乎?」對曰:「重施而報,君將何求;言不損秦。○糴,直歷反。施,式豉反,下同。重施而不報,其民必攜,攜而討焉,無眾,必敗。」不義故民離。謂百里:「與諸乎?」百里,秦大夫。對曰:「天災流行,國家代有。救災恤鄰,道也。行道有福。」

鄭之子豹在秦,請伐晉。欲為父報怨。秦伯曰:「其君是惡,其民何罪?」秦於是乎輸粟於晉,自雍及絳相繼,雍,秦國都。絳,晉國都。○雍,於用反。絳,古巷反。命之曰「汎舟之役。」從渭水運入河、汾。○汎,芳劍反。汾,扶雲反。

  [疏]注「從渭水運入河汾」。

  ○正義曰:秦都雍,雍臨渭。晉都絳,絳臨汾。渭水從雍而東,至弘農華陰縣入河。從河逆流而北上,至河東汾陰縣,乃東入汾,逆流東行而通絳,故杜雲「從渭水運入河、汾」也。

 

  【經】十有四年,春,諸侯城緣陵。(緣陵,杞邑。辟淮夷,遷都於緣陵。)

  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於防,使鄫子來朝。季姬,魯女,鄫夫人也。鄫子本無朝志,為季姬所召而來,故言「使鄫子來朝」。鄫國,今琅邪鄫縣。○鄫,似綾反,本或作繒。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沙鹿,山名。平陽元城縣東有沙鹿土山,在晉地。災害系於所災所害,故不系國。

  [疏]注「沙鹿」至「系國」。

  ○正義曰:《公羊傳》曰:「沙鹿者何?河上之邑也。」《穀梁傳》曰:「林屬於山為鹿。沙,山名也。」服虔云:「沙,山名。鹿,山足,林屬於山曰鹿。」取《穀梁》為說也。《漢書·元後傳》稱,後祖翁孺自東平陵徙魏郡元城委粟里,元城建公曰:「昔春秋沙鹿崩,晉史卜之曰:『陰為陽雄,土火相乘,故有沙鹿崩。崩後六百四十五年,宜有聖女興。』今王翁孺徙,正值其地,日月當之。」元城郭東有五鹿之虛,即沙鹿地。計爾時去聖猶近,所言當得其實,故以沙鹿為山名,依《漢書》為義也。沙鹿實是晉地,不言晉沙鹿者,凡有災害,系於所災所害之處,不系於所屬之國,故不系晉也。《釋例》曰:「陳既已滅,降為楚縣,而書陳災者,猶晉之梁山、沙鹿崩,不書晉也。災害系於所災所害,故以所在為名。」災為陳災,成周宣榭火。害為梁山、沙鹿崩,山崩必有所害。故所災所害別言之。

 

  狄侵鄭。無傳。

  冬,蔡侯肸卒。無傳。未同盟而赴以名。○肸,許乙反。

  【傳】十四年,「春,諸侯城緣陵」,而遷杞焉。不書其人,有闕也。(闕,謂器用不具,城池未固而去,為惠不終也。澶淵之會,既而無歸,大夫不書,而國別稱人,今此總曰諸侯,君臣之辭,不言城杞,杞未遷也。○澶,市然反。)

  [疏]注「闕謂」至「遷也」。

  ○正義曰:元年齊師、宋師、曹師城邢,傳稱:「具邢器用而遷之,師無私焉。」是器用具而城池固,故具列三國之師,詳其文以美之也。今此總雲「諸侯城緣陵」,不言某侯某侯,與城邢文異,不具書其所城之人,為其有闕也。知闕為器用不具,城池不固而去,為惠不終,故總言諸侯以譏之。凡諸侯盟會,不歷序其人,總言諸侯者,皆是譏之辭。文十五年諸侯盟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能為也。」十七年諸侯會於扈,傳曰:「書曰諸侯,無功也。」是其總言諸侯,皆譏辭也。十六年會於淮,傳稱:「城鄫,役人病,不果城而還。」亦是為惠不終,而淮會具書其人者,淮之會為謀鄫,且東略,非為城鄫而聚會,既會之後,乃欲城鄫而不果,本意不城鄫,無可貶也。先儒以為諸侯有過,貶而稱人。杜據澶淵之會與此傳文,知諸侯之貶,不至稱人。故《釋例》曰:「傳滅入例,衛侯毀滅邢,同姓故名。」又云:「穀伯綏、鄧侯吾離來朝,名,賤之也。」又云:「不書蔡許之君,乘楚車也,謂之失位。」此皆諸侯貶之例,例不稱人也。諸侯在事,傳有明文,而經稱人者,凡十一條,丘明不示其義,而諸儒皆據案生意,原無所出。貶諸侯而去爵稱人,是為君臣同文,非正等差之謂也。又澶淵大夫之會,傳曰「不書其人」,案經皆去名稱人;至諸侯親城緣陵,傳亦曰「不書其人」,而經總稱諸侯,此大夫及諸侯經、傳所以為別也。通校《春秋》,自宣公五年以下百數十年,諸侯之咎甚多,而皆無貶稱人者,益明此蓋當時告命註記之異,非仲尼所以為例故也。

 

  鄫季姬來寧,公怒,止之,以鄫子之不朝也。來寧不書,而後年書歸鄫,更嫁之文也。明公絕鄫昏,既來朝而還。○還,戶關反。夏,遇於防,而使來朝。

  秋,八月辛卯,沙鹿崩。晉卜偃曰:「期年將有大咎,幾亡國。」國主山川。山崩川竭,亡國之徵。○期音基。咎,其九反。幾音祈,又音機。

  [疏]注「國主」至「之徵」。

  ○正義曰:成五年傳曰:「國主山川,故山崩川竭,君為之不舉。」《周語》:「幽王二年,西周三川皆震。伯陽父曰:『昔伊、雒竭而夏亡,河竭而商亡。國必依山川,山崩川竭,亡國之徵也。』」卜偃明達災異,以山崩為亡國之徵,知其將有大咎,不言知之意,非末學者,所得詳也。《釋例》曰:「天人之際,或異而無感,或感而不可知。沙鹿崩,因謂『期年將有大咎』,梁山崩,則雲『山有朽壤而自崩』,此皆聖賢之讜言,達者所宜先識。」是說卜偃之言非後人所能測。

 

  冬,秦飢,使乞糴於晉,晉人弗與。慶鄭曰:「背施無親,慶鄭,晉大夫。○背音佩,後皆同。施,式豉反,注及下「而施毛」,十五年皆同。幸災不仁,貪愛不祥,怒鄰不義。四德皆失,何以守國?」虢射曰:「皮之不存,毛將安傅?」虢射,惠公舅也。皮以喻所許秦城,毛以喻糴。言既背秦施,為怨以深,雖與之糴,猶無皮而施毛。○傅音附。

  [疏]注「虢射,惠公舅」。正義曰:《晉語》云:「秦飢,惠公命輸之粟,虢射請勿與,慶鄭請與之。公曰:『非鄭之所知也。』遂不與。秦侵晉,至於韓,公謂慶鄭曰:『寇深矣,奈何?』慶鄭曰:『非鄭之所知也,君其訊射也。』公曰:『舅所病也。』」是虢射為惠公之舅也。

 

  慶鄭曰:「棄信背鄰,患孰恤之?無信患作,失援必斃,是則然矣。」虢射曰:「無損於怨,而厚於寇,不如勿與。」言與秦粟不足解怨,適足使秦強。慶鄭曰:「背施幸災,民所棄也。近猶讎之,況怨敵乎?」弗聽。退曰:「君其悔是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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