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時期的監察機構
06-17
一、都察院和各道御史 明清兩代監察制度的職責基本相同,但在轄屬關係、官員配置以及具體運用上。亦各有其特點,今分述之。 明代將前代的御史台改為都察院,都察院是專門負責維持封建國家機關以及官吏綱紀的部門,「職責糾劾百官,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 都察院的主要工作人員是各種御史。主官是左、右都御史各1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正四品),左、右全都御史各2人(正五品),以地區劃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這些御史按地區和業務分工,負責對全國各方面的監察工作。 都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維護朝廷封建統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們的職級雖然較低,但權力很大,所監察的範圍也較為廣泛。按照規定,都御史暨其下的御史們,凡認為大臣有姦邪、構黨、作威福亂政的,各級官僚有猥褻貪冒壞官紀的,甚至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圖進用的,都可以直接給皇帝上奏彈劾。每個御史都有單獨上彈劾奏章之權,可以公開當面劾舉,也可以密封上奏其副本可以不送交部察院或都御史。都察院還有責任會同吏部在進行朝覲和考察大典時對官員是否賢能、有無貪黜瀆職違紀等進行了解,提出處理意見,對五品以下官可以開具考語,對四品以上官的「自陳」,也可以提出意見,它還有責任會同刑部、大理寺共同會鞫重囚大案(當時叫做三法司),威權是很高的。 除此以外,御史還可以進行多方面的活動,皇帝可以直接派遣某一御史在京內外專門審理或監理某事,當時叫做「奉敕」或叫「各專其敕行事」。都察院還可根據需要,派遣御史們出去就某些專門工作進行監察,如刷卷(檢查檔案)、巡視京營、在省級(鄉試)和中央級(會試)的科舉參試中監考、巡視某些國家部門(如光祿寺是管財糧較多、消費最大而弊端較著的單位)、巡視倉場、內庫、皇城、學校、漕運、屯田等等,可謂無所不包。遇有戰事,可以派御史監軍紀功,發現地方官府在審理案件中有冤誣不實、不遵法律之處,也可以吊刷案卷,提審罪囚。總之,朝廷要求御史們從各個層次各個方面儘力維護封建統治的利益,因此,接予他們較為重大的權力。但在一般情況下,御史們只能把了解的情況和處理意見奏報給皇帝,無權徑行處理。當時規定,御史們的糾劾,應該力求具體確實,不許虛文泛低,也不許以繁瑣細微之事濫奏塞責。奉敕或奉派出去監理某一事務的。回京後應向都察院報告工作,都御史可以對所屬御史稱職與否作出評語上奏,凡御史犯罪加三等判處,有贓私的從重處理。 二、六科給事中的職責和與御史的分工配合 除了都察院系統的各種御史外,六科給事中也是掌管監察工作的。十三道御史與六科給事中,當時被合稱為「科道之官」。 六科,即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每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各1人(從七品),給事中4至10人不等。假如說,都察院的御史是著重監察全國官吏和一般機關的,那麼,六科則是按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的業務進行對口監察。洪武年間,在科舉考試畢挑選年輕進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養為六科給事中,這部分人名為六科庶吉士,可見對其十分重視。當然,給事中的職名,就表示他們還是皇帝身邊的近待,即所謂給事於(宮殿)之中。六科給事中的職責是「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當時規定,以皇帝名義發出的制敕,給事中要對之進行複核,看其中有無不妥之處。如有發現,可以封還並奏報。這有些類似隋、唐的門下省,是為皇帝妥善處理政務服務的。對京內外上給皇帝的奏章,六科要根據分工分類抄出交給各部,如發現有違誤,並可提出駁正的意見。吏部尚書選任文官,要與吏科都給事中一同報告皇帝請旨,官員赴任,亦應先赴吏科在文書上籤署同意。其他五科對各部的監察制約亦大體相同。正因為六部是全國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門,所以六科以對它們的監察作為主要職責,從封建地主政權來說,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給事中也可奉敕專門審理或監理一定事務,可以監臨科舉考試,可以充任使臣,可以參加對重大刑獄案件的鞫問,其威權與御史相近。 都察院的御史和六科的給事中在具體職任上有一定的分工,如六科很重要的工作是對專門的部門和業務進行監察,要求工作尚在進行當中,便發現並糾正其可能的危害,消滅可能造成的損失;御史則比較側重於對所謂觸犯綱常禮教的犯罪行為的彈劾。二者的關係是一種相輔相成的關係。當然,這種分工並不是絕對的,給事中也同樣可以像御史一樣對各級機關和官吏進行彈劾,也可以上疏議論朝政得失以供皇帝參考。 清朝的監察制度大體上沿襲明代而有所變化。主要是,雖然分設御史、給事中之官,但統歸都察院領導,當時叫做「台省合一」。都察院內實職的都御史、副都御史均稱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凡稱右的均為給各省總督、巡撫的兼銜。御史從13道改為15道,這是因清代的行政區域與明代的不同,但亦非一省必有一御史道,六科都給事中改稱為掌印給事中。都察院及都御史的品級稍有提高,都御史定為從一品,左副都御史定為正三品。特別是,不論都御史、副都御史、御史、給事中等,均規定滿洲、漢軍、漢人各佔一定的官缺,初期品級亦有所不同,其後改為一律。 按照明代和清代的典章,御史和給事中的職、權、責無甚不同,但在實際運用上卻有差別。一般說來,這些言官,或稱風憲之官,職級雖較低但有言事劾奏之權,有檢核各部門工作活動之責,其能量必然比任何同一品級的官員為大,實際權威較高。亦正因此之故,他們往往流為皇帝打擊異己勢力、誅鋤臣下的鷹大,或者成為權臣相互傾軋的爪牙。御史和給事中們的言論活動,往往都代表著封建地主階級內某一階層某一派系的利益,從其言論活動往往也能窺見出某一時期朝局政事的動向。在明代,由於中葉以後的皇帝多庸碌腐敗,懶理朝政,其為人處事亦往往明顯地不符合封建地主階級對其政治首腦的傳統要求,被認為不利於朝廷的根本統治利益,因此之故,有些御史和給事中的諫疏往往相當激烈,朝廷各派系之間互相唆使御史或給事中對對方進行攻訐,反映出的矛盾相當尖銳。不少御史和給事中因履行言職而被殺逐囚杖。清代在這方面較為緩和一些,其重要原因在於,以皇帝為首的中央朝廷基本上能正常工作,對大臣和育官們管制亦較嚴,再加以少數民族統治,漢人任言官的多先求自保,往往噤口不言,故御史和給事中們的言論活動大多不如明中葉以後活躍。這是由於歷史條件不同,其監察制度所起的實際作用亦稍有差異之故。 明代監察制度 我國監察制度源遠流長,最早可溯源於殷商和西周。從秦代開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漢以後形成制度。魏晉以後,制度日臻完備,至隋唐時期,監察制度開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趨成熟。宋元時期,監察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隨著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國家制度日益向極端的君主專制方向發展,封建監察制度也更為完備和嚴密,為明朝統治樹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監察監督機制有其獨特之處,但亦因時代存在許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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