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節車廂里出現的兩件違規行為,港人的不同態度

面對同一節車廂里出現的兩件不文明行為,香港人的不同態度

《香港地下鐵路附例》

第27條

任何人不得在列車上或在已付車費區域內進食或企圖進食任何食物或飲用或企圖飲用任何飲品(不論是酒精類或非酒精類飲品)。

第28條

任何人於鐵路處所之上,不論何時不得在未獲地鐵公司書面同意並受依照地鐵公司所施加的條款及條件規限的情況下,使用任何錄音或錄影或拍攝器材以進行訪問或拍錄或製作影片或錄像。

面對內地人士在車廂里吃東西,不但當時車廂內的香港乘客群起而攻之的大聲斥責,在網路上更是口誅筆罰。

而面對同樣在車廂內用手機偷拍的香港人不但不予制止,即使之後將之發佈於網路也沒有香港人站出來指責。

如果說香港人對內地人在車廂里吃東西的指責體現了香港同胞對不明行為的痛恨和強烈的正義感。

那麼對於用手機拍攝這種涉嫌侵犯他人隱私的,同樣是不文明行為的包容和視而不見又是什麼?

同一地點,同一時間,同樣違法,同樣的不文明。但香港人的態度卻截然不同,為什麼哪?

是因為兩種行為的性質不同?還是因為兩個行為人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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