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達林:摔童案中的辯護也是一堂法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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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17日 08:57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傅達林分享到:如果對案件的定性和判決有足夠的邏輯支撐,如果能夠在法律的專業知識與大眾的樸素正義觀之間搭建起順暢的溝通橋樑,也就更容易增強司法結論的可接受性和權威性。備受社會關注的大興摔死女童案昨日公開開庭審理,涉嫌摔女童的被告人韓磊被控故意殺人罪。庭審中,檢方建議對韓磊判處死刑,但韓磊說並不知道是嬰兒車,不知道裡面有個孩子。該案自披露以來,便招致輿論對被告人的強烈譴責,摔死女童的殘酷事實早已讓輿論對其「定了罪」。在這樣的輿情環境中,被告人的辯解不僅顯得蒼白無力,而且令網民發出諸多難以容忍的責罵。這樣的情緒值得理解,但回歸到法律理性層面,無論被告人提出多麼荒唐的理由,都是法律賦予其自我辯護的正當權利。我們不能因為犯罪行為的惡,而剝奪被告人辯解的機會。對於司法機關而言,給予並尊重被告人辯護的權利,乃是最基本的理性。至於是否採納,則依賴於法官的審裁。法律只能根據客觀的證據作出合乎邏輯的推理。法官在本案中的責任就在於:從控辯雙方的對抗中發現真實信息,在客觀的證據認定基礎上重構案件的法律事實,並嚴格按照定罪的法治規則進行合乎邏輯的判斷和裁定。這樣說並不是要為誰辯護,而是基於一種擔憂:如果司法裁判不注重說理性,法官在判決書中根據證據還原事實的能力不夠,依據法律規範進行推理適用的邏輯性不強,那麼公眾就看不出判決是基於什麼樣的邏輯作出的。在輿論的壓力下,法院不能忽略判決的邏輯性,即便不採納被告人看似荒唐的辯解,也應當說明理由。倘若判決呈現出的是一種事實與結論割裂的狀況,司法結論便容易滑入親近輿論的指摘,也很難贏得社會理性的認同。我們或許應當追問類似犯罪的根源,但司法機關無需探尋被告人當街摔童的戾氣從何而來,法官的職責在於判定有罪還是無罪、罪輕還是罪重。如果對案件的定性和判決有足夠的邏輯支撐,如果能夠在法律的專業知識與大眾的樸素正義觀之間搭建起順暢的溝通橋樑,也就更容易增強司法結論的可接受性和權威性。正是在這一點上,無論該案最終判決如何,我們關心的不光是作為結果的具體罪名和刑罰,我們更應關注法官在裁判中所能還原出一個什麼樣的事實圖景,構建起一個什麼樣的說理性邏輯路線。只有這樣的判決,才能讓被告人心服口服,也才能在社會大眾面前贏得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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