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家鑫二審的結果應該仍是死刑,並且必須是死刑立即執行【辣眼時事】
5月20日,葯家鑫就要接受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大家紛紛猜測審判的結果。由於葯家鑫案的自首情節還有許多疑點尚未揭開,所以,我們暫時撇開所謂的自首情節。就對他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來說,絕對不能獲得輕判的,仍然是死刑。
實際上,從葯家鑫的上訴書內容仔細分析,就可發現:這份上訴書將一審刑事方面的結論徹底否定了。
下面我們對葯家鑫的上訴材料的有關部分予以駁斥:
葯家鑫的上訴書提到在事發路上因「少有行人和來往車輛,沒有自然光線,且路燈昏暗」,晚上開車肯定沒有自然光,有自然光就是白天而非夜晚了。路燈昏暗,那可以打開車燈呀。葯家鑫新買的車,車燈應該是好的。只要有車燈,就可以安全行駛的。在漆黑的道路上開夜車的人多了,難道在夜晚無路燈的路上開車就進一步成為撞人的理由了嗎?
「被告人有弱視、近視,屬於視力障礙,且程度較深,導致其在駕駛過程中才沒有能夠及時發現受害人。」 葯家鑫能拿到駕駛證,就說明他的視力是可以開車的,開車是合法的。
「被告人與受害人之間素不相識,發生交通事故完全屬於偶然」。交通事故多數為偶然的,只有故意殺人犯和故意傷害犯才不會是偶然發生交通事故的。
「對犯罪的目標是盲目的,是沒有特別指向的。所以,刀數雖多,但是與一刀斃命,直中要害具有明顯區別。」 對被害人殺的刀數越多,被害人越痛苦,場面越恐怖,被害人痛苦的樣子可以想像的。還妄想一刀致命,還要自己練就成為一個劊子手嗎?實際上,這麼多刀足以說明葯家鑫是多麼地殘忍。殺害這麼多刀,就是要置人於死地。其惡性是極其殘忍的。
「加之被告人心理長期處於壓抑、抑鬱、緊張等不健康狀態。」現在,社會壓力大的人是很多的,難道緩解壓力的方式就用殺害別人的生命來消除嗎?那還是人乾的事嗎?
「被告人犯意的產生不適由於受害人的蓄意所為,而是由於交通事故這一突發事件所導致。加之在被告人心理長期存在缺陷、在交通事故這特定環境下受到刺激,過度害怕而臨時起意,才會在一瞬間產生犯罪意圖。被告人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不知道如何處理,轉化為故意殺人案件。」 現實中發生交通事故也很多,但葯家鑫卻下車拿著尖刀,而且是一把國家違禁的33厘米的長刀,其犯罪主觀惡意是極深的。
「被告人案發前在社會上表現一貫良好,案發後又能積極自首,認罪態度、悔罪表現較好,不具有人身危害性,和再犯的可能性。」一個帶著尖刀的學生,還不具有人身危害性。殺了人就說平時是個表現良好的人。葯家鑫殺人後,已經被公安機關傳喚審問了,卻否認了自己的犯罪行為,在公安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基礎上,才去自首的。那這個社會也太仁慈了,懷著僥倖心理的犯罪分子也就更加猖狂了。對殺人犯根本就不能給他的再犯的機會。若葯家鑫殺人的行為不具有人身危害性,那葯家鑫就應該是無罪釋放的。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葯家鑫「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定性合理。原審判決對被告人葯家鑫使用「特別」、「極其」、「極大」描述和認定與事實相符。
「原審判決對被告人具有初犯、偶犯、認罪態度、悔罪表現,以及願意、積極進行民事賠償等從輕處罰情節為作為從輕量刑情節,與法不符。」 我國刑法中尚未規定成年人「初犯、偶犯」的法定量刑情節,一般殺人犯,當然多為初犯,這種犯罪形式就不允許再犯。即使罪犯殺人後的認罪與悔罪態度多麼好,也不能抵消他當時殘忍殺害別人生命的罪行的。不然一些罪犯殺完人後,在被公安部門掌握了其一些犯罪材料後,也被公安機關發現了他的犯罪物品(葯家鑫的車輛),然後去悔罪,那麼對這些殺人犯來說,一個悔罪就可以掩蓋、做個悔罪的演戲也是很容易的,那還需要法院作何用。殺人後,用錢來賠償,企圖用民事賠償來從輕處罰。這樣許多有錢的人就可以豁免死刑的懲罰了,只有沒錢的犯了殺人罪的窮人就只好被判死刑了,那也太失法律的公平與尊嚴的。那死刑確實就針對窮人了,這樣的情況給社會帶來的僅僅是不公。民事賠償是應該受害方的,必定給受害人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但因賠償而輕判罪行,這點有悖與法理。
「原審判決對被告人適用死刑顯系量刑過重。」因被告葯家鑫交通肇事又持刀殺人滅口,這種犯罪方式是極其少見的,該案才被海內外的民眾廣為關注,這樣,原審判決對葯家鑫適用死刑是合適的。所以,我們認為二審的結果應該仍是死刑,並且必須是死刑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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