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追究欺詐發行的刑事責任
記者觀察
本報記者 張煒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近日表示,在抓緊做好行政責任追究工作的同時,證監會專門與公安機關進行了會商,決定將欣泰電氣及相關人員涉嫌欺詐發行及其他有關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月,欣泰電氣收到證監會處罰決定書,成為首家因欺詐發行而被要求強制退市的創業板公司。張曉軍指出,欺詐發行嚴重違反信息披露制度,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市場誠信基礎,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欺詐行為。實施欺詐發行的責任主體,不只是要依法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更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通過對違法當事人最為嚴厲的刑罰規制,達到制裁違法、阻遏違法的目的,切實維護證券市場秩序,真正保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對於欺詐發行,我國法律規定了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各種責任形式和措施的法律責任體系。按《刑法》對欺詐發行股票罪的處罰,IPO造假的上市公司「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前,綠大地、萬福生科等欺詐發行案的違法者均承擔了刑事責任。綠大地最初的一審,昆明市官渡區法院以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綠大地罰金400萬元;以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公司原董事長何學葵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這引來量刑偏輕的質疑,被檢察院抗訴。該案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審理,綠大地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判決執行罰金1040萬元;何學葵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偽造金融票證罪、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60萬元。再看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萬福生科案的刑事判決,萬福生科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罰金850萬元;公司原董事長龔永福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欺詐發行的違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是提高違法成本不可缺少的環節。A股市場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屢禁不絕,與違法成本偏低有很大關係。對於欺詐發行,現有法律規定的最高處罰標準為募資資金的5%。從實際處罰來看,欺詐發行的公司均未被頂格處罰。例如,欣泰電氣被處以非法所募資金3%即772萬元的罰款。顯然,單靠行政處罰很難形成對市場主體的震懾作用。
再就民事賠償而言,由保薦機構設立專項基金先行賠付,可確保適格投資者獲得賠償的覆蓋率較高。不過,保薦機構向欺詐發行的主要責任方及其他連帶責任方進行追償,董事長等造假始作俑者未必是主要的賠償承擔人。換言之,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帶給造假始作俑者的懲處仍可能較為有限。
董事長等IPO造假的始作俑者最怕的不是罰款及民事賠償,而是難以逃脫牢獄之災。受害投資者最希望看到的罪有應得,是IPO造假始作俑者付出坐牢的代價。因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嚴厲打擊欺詐發行違法行為的關鍵所在。綜合運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懲戒體系,才能有效遏制IPO環節違法犯罪。
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發後,有人認為情節不嚴重,甚至猜測其有可能免予強制退市。如今,欣泰電氣已收到行政處罰的罰單,被啟動強制退市程序,還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被追究刑事責任。透過這個付出代價的案例,擬上市企業及中介機構都應引以為戒,深刻認識到欺詐發行是絕對不能踩的 「紅線」,不能抱有絲毫僥倖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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