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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企存貨非正常損失處理需分清稅種

商企存貨非正常損失處理需分清稅種

2016.3.18中國稅務報周鈺瑤 劉務明

商業零售企業,是指不自產商品、直接面向最終消費者的商業企業,包括直接從事綜合商品銷售的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和零售商店等。由於商貿企業不直接從事生產環節,所以資產損失項目更多地集中在存貨管理方面。而對於商貿企業發生的存貨非正常損失,需區分稅種採取不同的賬務處理。

在所得稅處理上,存貨非正常損失主要涉及損失能否稅前扣除的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准予按會計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後再將匯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辦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就增值稅而言,存貨非正常損失的處理重點在於將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不得在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時抵扣銷項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貨物勞務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進一步解釋了非正常損失的概念,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可見,增值稅和所得稅在非正常損失的界定上不盡相同,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存貨損失在增值稅處理屬於非正常損失,應將對應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但在所得稅處理中則為存貨正常損失,企業可對該部分存貨損失做所得稅稅前列支,金額以存貨含稅價格為準。舉例說明:

某品牌服飾經銷商(一般納稅人),從上游供應商購進一批春季服飾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正值梅雨季節加上倉庫乾燥設備不完善,價值10萬元(不含稅)的服飾商品霉變無法銷售。在增值稅處理中,該部分商品損失確認為非正常損失,需轉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萬元,不得在銷售環節抵扣銷項稅額。在所得稅處理中,該部分商品損失確認為正常損失,應確認待處理財產損益11.7萬元,根據損失的責任人確認費用歸集科目。

作者單位:湖北省孝感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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