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酷的刑罰-腰斬、凌遲、剝皮
其實在封建社會, 比這更慘的刑罰還有許多.比如凌遲刑和剝皮刑.單是一個殺頭刑, 就有多種形式.有用刀殺頭的、用斧頭砍頭的、用鍘刀鍘頭的、用鋸子鋸的, 等等.
隨著人類社會法律制度的發展, 專門的刑罰逐步自成體系, 成為一套維護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處罰制度.我國古代的刑罰, 種類繁多, 手段野蠻.其中最主要的刑罰制度是`五刑'.
夏、商、周三代的五刑是: 墨 (臉上刺字) 、劓 (割鼻子) 、刖 (砍足趾) 、宮 (破壞生殖器) 、大壁 (死刑) .周朝五刑的律文有3000 條, 此外還有炮烙、驅使犯人與猛獸相鬥等.到了秦漢, 刑罰種類主要有: 黥 (臉上刺字) 、劓、斬左右趾、宮、鬼薪 (強制男犯人採薪供宗廟祭祀用) 、白粲(強制女犯人擇米供宗廟祭祀用) 、城旦 (強制犯人修築城牆) 、隸臣妾 (充作官奴婢, 男奴為隸臣, 女婢稱隸妾) 、司寇 (派往邊地服兵役並防禦外寇) 、夷三族 (一說父母、兄弟、妻子, 一說父族、母族、妻族) 、連坐 (一人犯罪, 株連家族、鄰里及主管者) 、車裂、梟首、腰斬等.
漢文帝時廢除部分肉刑, 出現笞刑 (用小竹板或荊打背、臂、腿部) .魏時又定了五刑: 死刑, 髡刑 (剃光頭服勞役) 、完刑 (即耐刑, 剃光鬢毛服勞役) 、作刑 (包括鬼薪、白粲、司冠等) 、贖刑 (用財產抵消刑罰) .北齊時以死刑、流放刑、耐刑、鞭刑、杖刑為五刑.
北周時, 改耐刑為徒刑 (服勞役、強制勞動) .
隋唐以後, 直到清朝末年, 五刑穩定為苔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其間五代、宋、明、清還有凌遲之刑 (即千刀萬剮) .具體刑罰幅度一般是: 苔刑, 即用小竹板責打, 分五等, 每一等10 下, 共10-50 下;杖刑, 即用大竹板責打, 分五等, 每一等10 下, 共60-100 下;徒刑, 即帶枷強制服勞役, 分五等, 每一等半年, 計1-3 年;流刑, 即流放到邊遠地區服勞役, 分三等, 分別為2000 里、2500 里、3000 里;死刑, 分二等, 有絞死、斬死.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 古代的刑罰手段主要包括: 自由刑 (即坐牢, 失去自由) 、財產刑 (以錢贖罪) 、勞役刑 (當苦力) 、流放刑 (充軍到邊遠地區) 、生命刑 (死刑) 、體刑 (肉體摧殘) , 當官的還有官刑 (以官贖罪) .一般說來, 社會越向前發展, 刑罰越趨向簡單, 手段越趨向人道, 殘暴與痛苦的成分越來越少.比如肉刑, 在當代幾乎已經絕跡, 僅在少數幾個國家存在 (如斬斷小偷的手指等) ;財產刑、自由刑、勞役刑、生命刑依然是當今世界的主要刑罰方法;槍決已是執行死刑的最主要方法了.
秦朝在繼承奴隸制五刑的基礎上又有所發展,形成了一套包括生命刑、身體刑、勞役刑、流放刑、恥辱刑、身份刑在內的刑罰體系。秦以刑罰種類繁多,手段殘酷而著稱,對後世刑制產生了較大影響。具體而言,秦之刑名有: (一)生命刑 即死刑。秦代執行死刑的方式多達二十餘種,較有代表性的包括: 1.具五刑。是一種與肉刑結合使用的死刑。據記載,具五刑的施行程序是先黥面,後割鼻,再斬左右腳,又用笞杖打死,最後割掉首級,並將屍骨剁成肉醬示眾。 2.定殺。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解釋說:"生定殺水中之謂也"。即把人活著投入水中淹死。 3.阬。即活埋,秦始皇曾把反對其政策的四百餘名儒生"皆阬之咸陽"。 4.族。即一人犯罪而牽連其親族,犯罪者與親族一起被處死。 5.車裂。即將受刑者的頭和四肢分別掛在五輛馬車上,然後驅馬向五個方向各自拉動,以支解屍體。 (二)肉刑 即身體刑,肉刑是殘害受刑者身體的刑罰。秦時主要使用的肉刑有笞、墨、劓、斬左右趾、宮數種。秦時肉刑既可單獨使用。又可以與勞役刑結合使用。 (三)勞役刑 即強制犯人勞動的刑罰,相當於後世的徒刑。秦代勞役刑主要有如下幾種: 1.城旦、舂。男犯為城旦,從事築城的勞役;女犯為舂,人事舂米的勞役。這是秦朝時最重的勞役刑。《漢舊儀》記載:"城旦者,治城也。女為舂,舂者治米也。" 2.鬼薪、白粲。男犯為鬼薪,女犯為白粲。根據《漢舊儀》記載,所謂"鬼薪"是強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廟祭祀之用。所謂"白粲"是強制女犯擇米,以擇出的白米供宗廟祭祀之用。鬼薪、白粲應是服較城旦、舂輕一等的勞役。 3.司寇、作如司寇。男犯為司寇,即伺察寇賊,從事這種工作往往去邊疆,邊服勞役,邊防外寇。女犯為作如司寇,根據女犯的生理特點,不宜讓其到邊疆服役,故允許其在內地從事相當於司寇的勞役。 4.侯。強制犯人到邊地充當斥侯,伺察敵情。 5.隸臣妾。將男女罪犯或家屬罰作官府奴婢,為國家服各種勞役或雜役。《漢書》記載:"男子為隸臣,女子為隸妾。"秦時隸臣妾為終身刑徒。 6.罰作、復作。男犯為罰作,女犯為復作。罰作是強制男犯去邊境地區戍守,女犯則去官府服勞役。 (四)財產刑 財產刑是剝奪犯人財產的刑罰,秦代的財產刑主要是貲、贖、沒和收等幾種。 1.貲。是判處犯人繳納財物或以勞役抵償的刑罰。睡虎地出土的秦律中的貲刑主要有三類:一類是貲金;一類是貲物,主要是貲甲或貲盾;一類是貲勞役,對那些無力承擔所貲之甲或盾的犯人,則允許其以用勞役抵償。 2.贖。贖刑與貲刑不同,貲刑是依法判處罪犯交納一定財物的刑罰,而贖刑則是允許罪犯以交納法定的財物代替已經判處的刑罰。從秦簡看,當時贖刑可贖免的刑罰範圍相當廣泛,有贖死、贖宮、贖耐、贖劓、贖遷,等等。 3. 沒和收。"沒"是把罪犯的財產由國家強制充公。"收"分為沒收財物和沒收人口兩個方面。 (五)身份刑 身份刑是剝奪犯法者的爵位、官職等政治身份的刑罰,其刑名有"奪爵""廢"等。 1.廢。廢除違法者官籍永不敘用的處罰,秦時稱受廢刑免官者為廢官,"任廢官為吏,貲二甲。" 2.奪爵。消除違法者的爵位,剝奪其特權。 (六)遷刑 "遷"是判處犯人去指定地區(一般是邊遠地區)服役的刑罰,是一種流放刑。秦簡《傅律》云:"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詐偽者……皆遷之。"遷與後世的流刑相近,但流刑重於徒刑,而秦代的遷刑則輕於徒刑(勞役刑)。被判遷刑者,其家屬多隨遷。 (七)恥辱刑 恥辱刑是一種事宜侮辱性質的刑罰,在秦代主要指髡、耐等象徵肉刑的刑罰。 1.髡。系一種剃除受刑者頭髮的刑罰。秦時髡刑常與勞役刑結合使用,如髡鉗城旦舂等。 2.耐。輕於髡,為一種剃除受刑者鬢須的刑罰。秦時耐亦主要與勞役刑結合使用,如耐為隸臣等。 也有學者認為,秦朝主要刑名為死刑、肉刑、作刑(徒刑)、遷、貲(財產刑)以及誶六種,其中誶,就是訓誡。從出土秦簡來看,多用於輕微犯罪的官吏。如《效律》規定:"計較相謬也,自二百二十錢以下,誶官嗇夫。"又見《法律答問》:"甲賊傷人,吏論以為斗傷人。吏當論不當?當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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