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託加工涉及的法律問題匯總
主要涉及地址、編號、商品條碼、企業標準、經營許可證
1委託加工中如何標示生產者名稱地址1、GB7718-2011中4.1.6 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4.1.6.1.3 受其他單位委託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託單位和受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託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到地市級地域。
2、《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八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三)受委託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於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3、《國家食葯總局就《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四是取消委託加工備案。委託加工屬於市場行為,行政部門不應干涉,新的《辦法》取消食品生產者向監管部門進行委託加工備案的規定。食品生產委託雙方只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真實標註委託方和被委託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以及被委託方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即可。
4、國家質檢總局關於委託加工食品標識標註有關問題的回復
(質檢食監便函[2006]23號)
山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於對採用委託加工方式生產加工的食品標識標註有關問題的請示》(魯質監食發[2006]114號)收悉。經研究,回復如下:
一、食品委託加工生產的應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總局79號令)和《產品標識標註規定》進行管理。
二、有證企業委託其他有證企業生產加工的,須標註委託方的名稱、地址和許可證編號。可不標註被委託方的有關信息,由委託方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
三、無證企業(委託方)委託有證企業(被委託方)生產加工食品的,要標註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的委託方的名稱、地址,以及被委託方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九十條 委託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備案的標註內容,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進行標註。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住所和被委託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或者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委託企業不具有其委託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註委託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託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
2委託加工中生產許可證編號《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誌。
委託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託企業具有其委託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註委託企業或者被委託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3委託加工中執行企業標準1、若執行委託標準。須向企業標準備案部門備案。且向發證機關變更生產許可。
2、可直接執行被委託方標準。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第五條 委託加工或者授權製造的食品,委託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受託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重複備案。但委託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註明受託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委託方或者授權方無相關企業標準的,以及受託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託方或者授權方標準的,受託方或者被授權方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並按照規定備案。
4委託加工委託方要辦經營許可證嗎?1、在委託加工的模式下,委託方無論是否持有食品生產許可,對於委託加工的食品而言,均屬於食品經營者,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2、依據《民法通則》,委託方無論以何種形式銷售委託加工的食品,均屬於民事行為;委託方要求被委託方將產品運至經銷商,屬於委託代理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委託方應向其辦公地址所在地縣區級食葯監部門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5關於委託加工產品和進口產品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關於《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檢辦法函〔2008〕67號)四、關於委託加工產品和進口產品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
(一)委託他人加工產品的,應當使用委託方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二)進口產品可以使用該產品境外生產商註冊的商品條碼,也可以使用國內經銷企業或者代理商註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
來源:食品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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