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中文網:人人或可成吳英

FT中文網:人人或可成吳英

(英國)FT中文網 (201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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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財經評論員 徐瑾 【作者微博】

  吳英到底是暫時撿回來一條命。

  等待這個涉嫌集資詐騙3.8億餘元浙江女子的戲碼,仍舊是刀下留人的老橋段。各界數度請命,公眾輿情沸騰,中國最高法院拖迭日久之後,最終未核准吳英死刑,且發回浙江重審 ,同時表示「該案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

  吳英活命,這似乎也是各個集團博弈之下的最大公約數。姑且不論為吳英請命的各路意見,即使認定吳英行為是「龐茲騙局」的經濟學者薛兆豐主張「愛市場就不能放了吳英」,也認為吳英可不必殺。

  真要吳英死的,擺上檯面的,似乎無非是傳言中聯名上書的十幾名東陽官員。事實上,也正是他們這一無法徹底證實的行為,使得自身陷入「人民戰爭的汪洋之中」,無意中將吳英推向了特權(官員)的對立面,贏得了無數輿論同情。

  在此,不由得想追問一句,為什麼那麼多人要吳英活著?為什麼大家那麼關心吳英?這或與吳英的性別有所關聯,更於時代癥候難脫關係。無論江浙的「抬會」還是尤努斯格萊珉銀行模式中,我們都看到女性在民間金融中的比重之高,譬如以「集資詐騙罪」處死的「小姑娘」杜益敏之類。

  反觀吳英,這位曾經的80後「東陽富姐」,其野心與才能,其發家與敗落,其抗爭與無奈,其哀愁與苦澀,諸多特質正好與僵化而顓頊的體制弊端一一對立起來:一介弱女子與強大公權力的不對等博弈,不正好是當下集體心態的一種絕佳映射么?這一對比,猶如一堵堅硬的高牆和一隻撞向它的蛋區別,你會選擇站在哪一邊?

  同樣,這也是這個時代的有力速寫。中國改革三十年,規則尚在確立之中,灰色地帶無處不在,人人或都有「原罪」,每個人在將來都可能成為吳英,留吳英一線生機,也是挽留這個時代岌岌可危的安全感,也是為將來留一份希望。

  中國社會正在加速轉型,無論先富起來的還是尚在脫困的人群,二者的安全感,其實並不因金錢多少而有本質不同,對吳英案難免充滿十足代入感——難怪在民營企業家雲集的亞布力論壇內外,張維迎、任志強、王巍等人呼籲「拯救吳英就是拯救我們自己」,成一時悲情口號。

  吳英運氣不差,至少比起沈大福之類。如今沒有多少人記得沈太福,這個90年代民間集資潮中呼風喚雨的民營企業家。他八十年代下海,後以節約用電「調速電機」起家。這在當時可謂一個商業創新,但缺乏銀行融資,其資金來源主要依賴民間集資。

  沈本人的長袖善舞,其公司成長的同時也鋪就了不少官商關係網,生意也因此風生水起,其所創立的北京長城公司成為當時中國最為熱門的高科技公司;可惜好景不長,伴隨著中央收緊民間融資,沈太福的輝煌毀於一役,最後定罪甚至是貪污和行賄——今天看來不乏荒謬,北京長城公司本來就是沈太福頂著集體企業名號創立的私人公司。

  時代不同了,悖謬年代凄然死去的沈太福成為過去式,但今天還有吳英。「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名目,仍舊是今天的「投機倒把罪」,斥之為「惡法」並不為過,成為懸在民間頭上的達摩斯之劍,隨時即可致命。

  中國企業家長期游刃於市場與政府之間,其間不少處於違法與合法的地帶:如果嚴格以過時的法律執法,不過是使得多數人處於違法境地;而選擇性執法,又使得權力可以濫用生殺予奪之便。具體吳英行為的定罪,可以商榷之處不少,將吳英簡化為企業家精神代言人與中國版麥道夫都失之武斷,但不可否認,吳英案背景與中國金融抑制的制度因素難脫關係,這點筆者已有表述(《吳英生死》),簡而言之,在司法範圍內,即使承認惡法亦有其效應,但吳英至少罪不至死。

  吳英的故事,少了鄧小平保護年廣久的傳奇色彩,但也趕上了變革的時代節拍,多了公共空間的介入,這是一個好的開始。一方面,民間企業倒閉潮正在倒逼體制改善,眼下各金融實驗區政策也不斷出台;另一方面,網路時代也規避不少暗箱審查,使得吳英案得到媒體持續關注。最終,除了諸多名人以及網友的力挺外,還得到溫家寶總理在最後一次「兩會」記者會出台中的表態。

  也正因此,最高法院駁回吳英死刑,首先看似回應了各界呼籲,值得肯定。但深究之下,其表態也充滿曖昧,這或是規則正在確立時代的普遍態度:最高法院一方面裁決吳英案發回與吳英案本身關係錯雜的浙江重申,同時又認定一審二審準確合法,這使得下一步的重審公正性令人質疑。

  中國最高法院的死刑核准權力,曾經部分下放,導致不少問題,2007年起改為「死刑除依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事實上,正是這一更改也使得吳英案出現轉機,這也向我們展示了當下中國司法權應歸中央的必要性,至少避免很多不可回頭的錯誤。

  吳英免死之後,下一步如何?是秋後處置還是徹底重審?是個案特辦還是修訂法律?刀下能留人,自然也不錯,但是這樣的把戲也上演了幾千年,如果到今天還沒有一點進化,那麼難免令人沮喪。吳英案的意義,並不僅僅止步於吳英,而是關係每一個個體如何獲得免於恐懼的自由,公民的合理介入正是社會良性循環的開始;筆者也希望,藉此可以改善中國的民間金融地位以及現行滯後法律;吳英案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吳英從來不只有一個,比起個案的突破,更需要體制的重新規劃,這也與建構更有安全感的公共生活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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