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大檢察官帶你重溫人民檢察史,提到這四位先輩和這幾起大案……

10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曹建明來到江西贛州,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檢察史陳列館」重新布展開館揭幕。本報記者程丁攝

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曹建明瞻仰紅色故都瑞金革命舊址,參觀重新布展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檢察史陳列館」。本報記者程丁攝

金秋重陽,紅色故都,丹桂飄香。在中國共產黨成立95周年、中國工農紅軍長征勝利80周年、人民檢察制度創立85周年之際,10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曹建明來到江西贛州,瞻仰紅色故都瑞金革命舊址,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檢察史陳列館」重新布展開館揭幕並參觀展覽。曹建明強調,贛州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所在地,是中央紅軍兩萬五千里長征出發地,也是人民司法、人民檢察制度的搖籃。蘇區精神和長征精神一樣,都是革命先輩浴血犧牲、救亡圖存的崇高精神寫照,也是革命先輩留給後人的寶貴精神財富。全國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5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參觀「英雄史詩不朽豐碑——紀念中國工農紅軍長征勝利80周年主題展覽」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大力弘揚蘇區精神和長征精神,傳承發揚蘇區檢察光榮傳統,不忘初心,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上繼續前進。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檢察史陳列館」是全國唯一一個專門展示中央蘇區檢察工作的陳列館,2001年10月與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工農檢察委員會舊址一道建成並對外開放。2016年,根據最高檢《關於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檢察工作發展的意見》有關要求,在最高檢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江西、贛州、瑞金三級檢察機關共同努力,全面收集史料,重新設置布展,更加全方位展現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檢察史的全貌,也為學習和研究人民檢察史、弘揚蘇區檢察精神提供全面、翔實的歷史資料。

整個展覽以蘇區檢察機構、檢察工作、檢察人物為主線,通過大量第一手史料和漫畫、油畫等形式,系統勾勒了蘇區檢察機構的誕生髮展歷程,全面展現了蘇區檢察工作的偉大實踐,深情講述了何叔衡、項英、董必武、梁柏台等檢察先輩的感人事迹,形象再現了「謝步升貪污案」「左祥雲貪污案」「楊嘉才強姦殺人案」等在中國檢察史上有影響的案例(詳見文尾附錄),描繪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開展政權建設、法治建設的壯麗畫卷,彰顯了蘇區檢察人員用鮮血和生命凝聚而成的紅色檢察精神。

曹建明懷著無比崇敬的心情參觀整個展覽,他不時停下腳步,仔細觀看文獻圖片,認真聽取工作人員講解,詳細詢問有關情況。曹建明深情地說,85年前,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後更名為工農檢察委員會)作為中央蘇維埃政權重要組成部分在瑞金建立,人民檢察從這裡起航。以何叔衡、項英、董必武、梁柏台等為代表的檢察先輩們在極其艱苦的條件下,創造性地開展蘇區檢察工作,為保障蘇維埃法律政策統一正確實施,鞏固新生的紅色政權,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蘇區檢察史雖然短暫,但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開展法治建設的偉大嘗試,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史和人民檢察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燦爛輝煌的一頁。

曹建明強調,85年篳路藍縷,艱難跋涉,成就了今日之輝煌。飲水思源,無論走多遠,都不能忘了自己是從哪裡出發的、為什麼出發。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各級檢察機關要始終銘記蘇區革命、檢察先輩的豐功偉績,傳承發揚蘇區檢察人員堅定不移、矢志不渝的革命理想信念,更加自覺地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要始終堅持人民立場這一我們黨的根本政治立場,堅持司法為民,緊緊圍繞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圍繞人民群眾最關心、最關注的問題,依法履職,盡心儘力為人民謀福祉。要始終堅持艱苦奮鬥這一我們黨的政治本色,增強責任意識和憂患意識,以永遠在路上的韌勁,在攻堅克難中推動檢察工作發展進步。要堅持開拓創新,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銳意進取,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豐富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和法治制度的內涵。

江西省委常委、贛州市委書記李炳軍共同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檢察史陳列館」重新布展開館揭幕,江西省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劉鐵流主持揭幕儀式,並一同參觀展覽。

檢察先輩事迹 何叔衡

(1876-1935)

無產階級革命家,新民學會骨幹會員,長沙共產主義小組成員。1930年回國,任共產國際救濟總會和全國互濟會主要負責人。次年秋赴中央蘇區,歷任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工農檢察人民委員、內務部代理部長和中央政府臨時法庭主席等職。

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在瑞金召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宣告成立,中國的檢察制度也在此孕育而生。

不少檢察先輩都曾經承擔了國家公訴的職責。例如1931年當選的、首任工農檢察人民委員何叔衡,系中國共產黨的創始人之一。1932年,他曾親自帶人查辦了瑞金縣委組織部長陳景魁「帶黑社會性質」案件,該案以陳景魁被執行槍決告終,但遺憾的是筆者還沒有找到何親自出庭支持公訴的資料。

項英

(1898-1941)

傑出的無產階級革命家,工人運動的著名活動家,黨和紅軍早期的領導人之一,新四軍的創建人和主要領導人之一,抗日名將。

他還是中華蘇維埃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第一任主席。當初的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是人民委員會的下設機構,由何叔衡任部長,項英兼任主席,委員有董必武、何叔衡。

1933年12月,《中華蘇維埃暫行組織法(草案)》頒布,改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為工農檢察委員會,隨後1934年1月的中華蘇維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改組了工農檢察委員會,由滕代遠、羅榮桓、蔡暢、董必武、項英等36人組成,項英為主席。這個名單中的許多人,此後一生都與檢察事業相連。特別是羅榮桓,出任了共和國第一任檢察長。

董必武

(1886-1975)

中國共產黨的創始人之一,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傑出的無產階級革命家,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元勛,黨和國家的卓越領導人,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奠基者。

他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工農檢察委員會成員之一。1932年回國後,他在江西中央革命根據地,歷任中共中央黨校校長,中央黨務委員會書記,中央工農民主政府執行委員,最高法院院長,工農檢察委員會副主任。

梁柏台

(1899-1935)

無產階級革命家,中國共產黨早期優秀黨員,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重要領導人,人民政權第一位司法部長、檢察長、中國勞動改造教育感化制度的創始人,第一部紅色憲法起草人,被譽為人民法制和人民司法的開拓者和奠基人,是依法執政、依法治國的先驅。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後,梁柏台一直從事臨時政府的司法工作。他和何叔衡等一起,開展了創立蘇維埃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的工作,先後歷任臨時政府司法人民委員部副部長、內務部副部長和代理部長、臨時最高法院法庭委員、臨時檢察長、司法人民委員等職。

檢察史大案 「謝步升貪污案」

謝步升,今天已是一個陌生的名字,他卻是中國共產黨在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後槍決的第一個貪污分子,時間是1932年5月9日。

1932年5月9日下午3時,經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最高法庭二審終審判決,葉坪村蘇維埃政府主席謝步升在江西瑞金伏法。

謝步升,瑞金九區葉坪鄉人,共產黨員,原任葉坪村蘇維埃主席。謝步升家境貧窮,1929年參加工農武裝暴動,任雲集暴動隊隊長。1930年參加中國共產黨,並任葉坪村蘇維埃政府主席。雖然這個官職不大,但隨著蘇維埃臨時政府的建立,他的聲望陡然增高,思想作風逐漸變質。他利用職權貪污打土豪所得財物,偷蓋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管理科公章,偽造通行證私自販運物資到白區出售,謀取私利。他為了謀婦奪妻掠取錢財,秘密殺害幹部和紅軍軍醫。

他生活腐化墮落,誘逼姦淫婦女。事發後,查辦案件遇到一定阻力。毛澤東知道這件事後指示說:「腐敗不清除,蘇維埃旗幟就打不下去,共產黨就會失去威望和民心!與貪污腐化作鬥爭,是我們共產黨人的天職,誰也阻擋不了!」1932年5月5日,瑞金縣蘇維埃裁判部對謝步升進行公審判決,判處謝步升死刑。

謝步升不服,向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最高法庭提出上訴。

1932年5月9日,以梁柏台為主審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最高法庭二審開庭,經審理,否決了謝步升的上訴,維持原判,判決:「把謝步升處以槍決,並沒收謝步升個人的一切財產。」當日下午,紅都瑞金響起了蘇維埃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後第一聲懲治腐敗分子的槍聲。

「左祥雲貪污案」

這是共產黨歷史上對因貪污等腐敗問題而判處死刑執行槍決的較高級別的幹部。

中央蘇區時期,為籌建中央政府大禮堂和修建紅軍烈士紀念塔、紅軍檢閱台、博生堡、公略廳等紀念物,設立了「全蘇大會工程處」。中央政府總務廳任命左祥云為主任。這在當時是重大工程。中央政府為解決經費、材料等問題,採取發動群眾購買公債、鼓勵捐獻、厲行節約、支援建設等一切措施,集中了10萬元的資金和物資。整個工程於1933年8月動工。11月就有人舉報左祥雲與總務廳事務股長管永才聯手貪污工程款,經常大吃大喝,還強迫群眾拆房,隨意砍伐群眾樹木。中央人民委員會即令中央工農檢察部、中央總務廳抓緊審查,結果發現左祥雲在任職期間有勾結反動分子,貪污公款246.7元,並盜竊公章,企圖逃跑等行為,犯有嚴重罪行。

據此,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主席毛澤東親自下令總務廳扣押左祥雲聽候處理。然而,總務廳管理處長徐毅卻私自放走了左祥雲。事情發生後,毛澤東責令中央工農檢察委員會一定要將民憤極大的左祥雲一案查個水落石出。左祥雲被抓獲後,中央總務廳的腐敗問題暴露無遺。

1933年12月28日,毛澤東同志親自主持人民委員會會議,討論了左祥雲及總務廳腐敗案件。1934年1月4日,中央人民委員會公布了對「中央總務廳長趙寶成撤職,管理處長徐毅拘押訊辦」的決定。1934年2月13日,中央蘇區最高法院在中央大禮堂開庭公開審判左祥雲及有關人員。審判歷時近五個小時。法庭認定:「左祥雲貪污公款大洋246元7角。勾結徐毅打介紹信到下肖區,準備有計劃的逃跑,勾結反動分子劉良芹、劉良棉買賣路條(劉良芹賣給左犯路條一張花10元,劉良棉送左犯逃跑至江口給了5元)。盜竊我們的軍事秘密圖去獻給白軍,並企圖逃到湖南組織蔣介石的游擊隊來進攻蘇維埃,又私偷公章和介紹信到雩都參加主席團會議,企圖做反革命的活動。」

法庭判決左祥雲死刑,執行槍決。同時,對其他有關人員做了相應判決。1934年2月18日,對左祥雲執行了槍決。

「楊嘉才強姦殺人案」

鄂豫皖根據地所設立的「國家公訴處」是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法制史上目前發現的、首次專門關於獨立的公訴部門的規定。

在中央蘇區時期,不同類型的刑事案件由不同的機關偵查和公訴。例如反革命案件由國家政治保衛局負責偵查、預審和公訴;貪污浪費、放棄職責、徇私舞弊、包庇縱容犯罪分子等犯罪案件由審判機關檢察院預審、公訴等等。也就是說,國家政治保衛局、軍事檢察所、工農檢察部、審判機關內設檢察人員等部門均承擔了一定的公訴職能。

事實上,這一時期真正由審判機關內設檢察人員提起公訴的案件不多,「左」傾思潮的泛濫使得普通刑事案件也大多被當作反革命案件,比較著名的如楊嘉才殺人案;熊仙壁瀆職、貪污案。

這一時期比較著名的公訴人是梁柏台。當時一個值得注意的公訴制度是「群眾團體公訴人」制度。《裁判部的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規定:「開庭審判時,除檢察院出庭做原告人外,與群眾團體有關係的案件,該群眾團體也可派出代表出庭做原告人。」

編輯 | 張雪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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