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經濟學對「理性」概念的濫用

行為經濟學對「理性」概念的濫用2013-10-28 21:58:40

「理性人」假設是經濟學的基礎,但是,近年來,在新古典經濟學「效用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行為經濟學,卻提出了「非理性」、「有限理性」、「過程理性」或「潛在理性」等等在不同程度上否定人的理性的概念,也有人認為人的行為是「理性與非理性的融合」。

行為經濟學家提出這些概念的依據是,受認知有限、信息不充分以及環境的不確定的影響,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有時是非理性的,他們用人的非理性解釋某些經濟現象,較為典型的是對市場波動的解釋,如希勒的「非理性繁榮」理論就是這方面的代表。某種程度上,凱恩斯用於說明市場失效或市場需求不足的「動物精神」或「流動性偏好」等概念與這種行為經濟學也有一定的關係。但是,用人的認知有限、信息不充分以及環境的不確定來否定人的理性是不能成立的,因為這實際上是經濟學家用自己的理性去代替研究對象的理性,換句話說,經濟學家用一個他們自己確定的外在標準去判斷研究對象的行為究竟是理性還是非理性。這個外在的標準是什麼呢?就是經濟學家根據當事人的認知、信息和環境,計算出的最大化水平,如行為人達到了這個經濟學家認為的最大化水平,則在他看來是理性的,反之則是非理性的。

顯然,這在方法論上是難以成立的,因為這相當於假設行為經濟學家知道有關當事人的認知、信息和環境等方面的信息,也知道當事人是如何處理這些信息的,事實上,這些信息只能為當事人自己所知,而不可能為行為經濟學家所知。

這裡包含了兩種「最大化」,一是經濟學家自己的「最大化」,二是研究對象的「最大化」。「目的-手段」框架中的「最大化」是研究對象的最大化,行為經濟學中的最大化是經濟學家自己的最大化,在行為經濟學家對當事人的理性程度作出判別時,他是用自己的最大化代替當事人的最大化,換句話說,是行為經濟學家用自己的理性計算去代替研究對象的理性計算。這種研究方法,典型地表現在行為經濟學家根據自己的設想構建「效用函數」,用這個函數去表示當事人的偏好、期望價格等等,而事實上我們知道,這些函數都是行為經濟學家的臆造,不僅是相關的數值不可能為行為經濟學家獲得,更為重要的是,行為人既然是活生生的人,就有可能隨時改變他的偏好、期望價格等等。

人採取某種行為,取決於他的目的,有什麼目的,採取什麼行為,這就是說人並不是被動地對周圍的環境或自己的認知作出反應。行為經濟學的分析框架事實上是「約束條件」下的最大化,從本質上說,忽視了人的行動的目的性。根據行為經濟學的理論,創新性的投機、冒險或如喬布斯那樣對某件事情的堅持會被視為「非理性」,而一般來說,當事人自己絕不會認為自己的行為是「非理性的」。

哈耶克說,經濟學研究的是有意識的人的行為所產生的無意識的結果,也就是說,經濟學關注的應該是不同人互動過程及其結果,而不是研究單個「個體」的行為,研究個體行為的理性或非理性屬於「決策學」或「管理學」,如西蒙所做的研究,但不屬於經濟學。行為經濟學分析社會現象時,把目光聚集在單個個體行為的分析上,直接把某種社會現象看做是個體行為的簡單加總,或個體行為的簡單放大,而我們知道,任何社會現象都是人與人之間互動的產物,而非個體行為的簡單放大,這個互動的過程及結果,才是經濟學研究的對象。

經濟學意義上的理性不是一個「本體論」概念,也就是說,對當事人的行為作出「理性」還是「非理性」判斷的,應該是當事人自己,而非經濟學家,而且這種判斷是「事後的」,事前沒有人會去做自己認為「非理性」的事,經濟學家事後去分析他的行為為何理性或為何非理性意義不大。如米塞斯所言,經濟學應該把行為作為分析的起點,把「人的行為」視為「極據」(Ultimate given)。

經濟學中,意義上的「理性」概念應該是關乎「當事人之間」的行為,而不是關乎「經濟學家與當事人」之間的行為,行為經濟學的錯誤就在於把「當事人的理性」這樣一個屬於自然科學的問題作為研究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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