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的探討

青少年犯罪的探討信息來源:上海市律師協會  時間:2008-12-05  作者:呂炳

1900年梁啟超先生在《少年中國說》中提出「故今日之責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則國智,少年富則國富,少年強則國強,少年獨立則國獨立」這樣令人醍醐灌頂的命題。在21世紀的今天,如何讓我國的青少年變的「智」、「富」、「強」、「獨立」,應該如何重視並提高青少年犯罪的預防和保護,我們仍然有必要重新審視這個命題,

當今世界的犯罪構成中,青少年犯罪佔了非常大的比率,2005年3月21下午,美國中部民尼蘇達州一個印第安人保留地內發生兩起事件,一名學生打死自己的祖父母后闖入當地的一所高中校園,打死6人,打傷15人,然後開槍自殺。這是美國近幾年來最為血腥的校園槍擊案,而類似這樣的事件在全世界範圍內不斷重演。

而我國青少年的犯罪問題同樣嚴重。據統計我國當前的全部刑事犯罪案件中,25歲以下的青少年佔到了70%左右。而在上海市範圍內,2003年至2007年,各法律援助機構共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2503件,其中外來未成年人約佔受援對象的78 %。從案由分析,財產暴力犯罪比較突出,絕大多數為盜竊和搶劫案件,分別占案件總數的35%和31%。此外,未成年人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案件也時有發生。

目前上海市青少年犯罪中比較突出的是流動人口青少年犯罪,以及農民工子女的犯罪問題。其中外來民工子女團伙犯罪尤其值得引起重視。近年來本市部分區縣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外來民工子女團伙犯罪案件數量均大幅增加。由於未成年人處於一個比較特殊的年齡階段,雖然在生理上趨於成熟,但辨別是非能力相對較弱且自控能力較差。加之外來民工子女大多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長期賦閒遊逛,同齡人經常聚在一起,形成了一定的生活圈子,往往容易結幫拉派,孳生共同犯罪或者團伙性犯罪。

而這類犯罪中惡性犯罪逐漸增多,犯罪手段越來越惡劣。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搶劫和強姦等惡性案件數量在上海市呈現出多發的態勢。其中搶劫案件多發於網吧、公園周圍,大多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以年齡小的對象為目標,搶劫手機、錢款等財物,並出現了持刀搶劫的現象,往往引發出故意殺人等惡性案件,社會危害較大。此外,還出現了犯罪手段和情節比較惡劣案件。如在搶劫過程中對事主進行人身傷害;在故意傷害、猥褻侮辱婦女案中對受害人進行肉體和精神的摧殘等。

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有社會原因,同時也有心理原因,犯罪行為是通過觀察學習、聆聽周圍社會環境中成年人的言行或直接體驗犯罪活動而獲取的,主要的媒介是家庭成員的示範和鼓勵。大眾傳播媒介中言語、文字、圖像等符號的示範,以及由於模仿、他人的威逼利誘、酒精、毒品的激發等等因素綜合影響造成的。

據此,筆者認為外來民工子女容易犯罪的犯罪成因主要如下

(一)外來民工子女家長文化程度較低,家庭教育不到位

社會學和教育學的研究早已證明,父母文化水平的高低與家庭教育水平密切相關。首先,外來民工子女的家長自身文化素質就比較低,在對孩子的家庭教育上往往存在著盲目性和隨意性,有的只懂得採取打罵的方式教育孩子,有的將學校教育代替家庭教育,還有的存在著重智輕德的傾向,只顧學習成績,而忽視對子女品德和性格的培養。其次,有些家長本身存在一些不良習氣,言行舉止不文明,常講粗話髒話,甚者有小偷小摸的行為,無法給子女樹立好的榜樣。再次,對於多數外來民工來說,迫於生計壓力,為追求更多收入,延長勞動時間是必然的生存選擇。當他們勞動時間過長,勢必會放鬆對子女的家庭教育,子女很可能因為長期無人管教而走上邪路。由於民工子女在家庭教育上的缺失,得不到父母正確的教育和引導,對於他們的健康成長產生負面的影響。

(二)民工子女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意識相對不足

大部分農民工在城市從事體力勞動和商業服務工作,由於職業不穩定,流動性較強,子女經常需要跟著流動,往往在客觀上造成民工子女輟學。此外,農民工部分家長出於短期利益的考慮,讓子女輟學在家幫自己幹活,甚至於「正式」就業,在街頭賣報、賣花或當保姆等。這部分民工子女受教育程度不高導致他們的法律意識相對不足。相對應的,由於過早走上社會,他們的接受能力有限,缺乏足夠的分析能力,不能很好地調節自己的心態,易受誘惑實施犯罪。

(三)家庭收入較低,成長環境較差

雖然外來民工家庭收入與家鄉比有明顯的提高,但據調查顯示,與城市居民相比,外來民工的家庭收入普遍偏低,且城市生活成本相對較高,很多家庭生活在貧困線下,從而導致這些家庭只能在房屋租金相對便宜的城郊結合部生活,周邊環境比較混亂,很難為孩子的生活和學習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針對以上情況及現實,筆者認為我國法律除了在事後提供法律援助等各種形式的司法介入救濟手段外,仍然有必要提前進行介入。即在青少年犯罪前提供預防犯罪的司法介入。具體對策和建議如下:

(一)進一步引導外來農民工做好對子女的家庭教育工作

要使外來民工子女家長認識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端正他們的教育理念,樹立正確的人才觀、教育觀、從而更好地發揮家庭教育功能。要加大宣傳力度,彙集社會各方力量,依託大眾傳媒,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多渠道、全方位地向外來民工子女的家長普及家庭教育知識。

只有創設良好的家庭氛圍,才能營造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環境。

(二)要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優化社會環境

凈化社會環境是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重要工作。要嚴格整頓文化市場,尤其要整治學校周邊環境,對非法網吧、錄像廳、遊戲機室和影像製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綜合執法。積極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作用,組織未成年免費學習參觀,增強「愛我中華、愛我家鄉」的思想情操。同時,各社區應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為主要內容的娛樂場所,引導未成年人把注意力轉移到有豐富科技知識或健身內容的娛樂活動上來,遠離不良環境。

(三)要加強對外來民工子女的法律援助工作

要關注外來民工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各種積極方式教育這部分未成年人,使之遠離犯罪,防範於未然。作為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服務人員,對已經走上了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在追究他們刑事責任的同時,更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懲教結合、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並與相關部門聯繫,配合學校或社區,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積極防止並降低已犯罪人員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四)制定並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

應當儘快制定青少年精神衛生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對青少年進行及時有效的心理救濟和預防犯罪干預。由於目前上海市的普通學校的義務制教育已經面對所有在上海市範圍內居住的學齡兒童開放,因此學校的法制教育也就顯的異常重要,筆者認為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規定以促進學校的普法教育,使青少年能正確認識了解其實施行為的性質,從而避免青少年由於無知而實施犯罪。

總之,青少年犯罪預防已經成為世界性的問題,我國應當及時借鑒國外相對先進和完善的青少年保護法律或政策,從中汲取有益部分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為切實保護青少年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簡介

呂炳,1977年4月出生。畢業於華東政法學院,於2000年參加全國律師資格考試並於次年取得律師資格證書。2002年7月正式取得律師執業資格並執業至今。

呂炳律師曾在上海市申建律師事務所、上海唐巍律師事務所執業,目前在上海市精誠律師事務所執業。擅長各類經濟合同案件訴訟、刑事案件訴訟。曾多次為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在辦理上述案件過程中,深感我國青少年法制宣傳及法制教育的不足,以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因此,也願意為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盡自己的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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