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學派的和諧意識
崔永東
和諧,是對立事物之間在一定條件下的動態、具體、相對的統一,是不同事物之間的相反相成、互助合作、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關係。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儒家「和為貴」的和諧觀最具代表性,但法家也有自己的和諧觀,它是用「治」「亂」這樣的概念來表述和諧還是不和諧的社會狀態的。或者說,儒家、法家都將社會和諧作為自己追求的基本目標,只不過各自為實現該目標所提供的途徑和方法有所不同而已。
法家是我國先秦時期最為重視法治的學派,故也主張通過法律途徑來實現社會和諧。法家的代表人物之一商鞅就說:「以刑去刑,國治;以刑致刑,國亂。」所謂以刑去刑,是說通過重刑輕罪,發揮刑罰的威懾力,使人們不敢犯輕罪,更不敢犯重罪,則刑罰可以措置不用。所謂以刑致刑,是說輕罪輕刑,重罪重刑,會使人們不怕犯輕罪,並且會進而刺激人們不怕犯重罪,因此刑罰就會越用越多、越重,這就叫以刑致刑。以刑去刑,會達到「國治」即社會和諧或國家和諧。
商鞅又說:「不刑而民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故無刑也。而民莫敢為非,是一國皆善也。」不刑而民善,是說不用刑罰而民自覺向善,這是因為刑重的緣故。輕罪重刑,則民不敢以身試法,因此刑罰即可措置不用。應該說,輕罪重刑是商鞅乃至整個法家學派的一貫主張,甚至可以將此點視為法家的法治戰略,只有秉持此種法治戰略,才能使民眾「莫敢為非」,從而達到「無刑」的目標。站在法家的立場上看,一個「無刑」即不用刑罰和法律的社會當然是一個和諧的社會,而它是靠輕罪重刑的手段達到的。
在先秦時期,儒家主張通過德治的途徑來實現社會和諧,而法家反其道而行之,主張通過法治的途徑來實現社會和諧。法治的特點是嚴刑重罰、輕罪重刑。商鞅認為,如果靠道德教化,不但不能實現社會和諧,反而會導致社會混亂。他說:「國用詩、書、禮、樂、孝、弟、善、修者,敵至,必削國;不至,必貧國。不用八者治,敵不敢至。」按照商鞅如此觀點,他認為:用道德治國,國家就不能富強,國勢也會被削弱,外敵會趁機入侵,導致政權難以鞏固,社會難以和諧。這就亮明了法家的立場:儒家的德治不可能導致社會和諧,只有法家的法治才能確保國家的富強、社會的和諧。
正如商鞅另外所言:「仁者能仁於人,而不能使人仁;義者能愛於人,而不能使人愛。是以知仁義之不足以治天下也。聖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謂義者,為人臣忠,為人子孝,少長有禮,男女有別;非其義也。餓不苟食,死不苟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在商鞅看來,儒家欲通過德治手段實現和諧社會並不可行,但有了法治,那麼德治所追求的目標——和諧有序的社會狀態自然會實現。這也就是說,法治並不排斥道德因素和道德理想,但要達到理想的道德目標光靠道德教化是不行的,還要靠法治的力量來促成。
那麼,實施法治關鍵靠什麼?商鞅的回答是:「國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權。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權者,君之所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君釋法任私必亂。」這就是說,君臣要共同守法、執法,要講信用,君主還要牢牢掌握實施法治的主導權,絕不能讓私心私慾左右法律,否則會導致社會的混亂失和。
商鞅還提出了類似於現代司法平等的理念:「所謂壹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此處的「壹刑」不但是指統一刑罰的標準,更是指「刑無等級」,即刑罰的適用不會因人的社會地位的高低而有差異。這種在歷史上罕見的司法平等理念對促進當時以及以後的社會和諧發揮了重要作用。
商鞅認為,法律是社會和諧的保障,因其具有「定分止爭」的功能。「分」類似於今日法律中的「所有權」或「權益」,它由法律加以保障。在商鞅看來,法律確定了名分或權益,就能抑制民眾的不當紛爭,社會因此穩定和諧。他說:「名分定,則大詐貞信,巨盜願愨,而各自治也。」法律規定了名分(權益),人們就不會無理爭奪,即使是貪婪的盜賊都不會妄取,即使是大騙子也會講誠信,這就是定分止爭的法律所表現出來的威力。
法家的另一代表人物韓非也繼承了商鞅的思想衣缽,堅持了法治可致社會和諧的基本理路。他把賞、罰當成法治的兩個抓手,認為其順應了人性,君主善於賞功罰過才能有效推進法治。他說:「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但賞罰必須公正:「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法律是「公義」的體現,旨在維護公共利益,統治者秉公執法才能使民眾安定、國家和諧。秉公執法就意味著「信賞必罰」,要求執法者必須講法律信用,做到賞罰必信。韓非說:「小信成則大信立,故明主積於信。賞罰不信,則禁令不行。」賞罰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依法當賞者必賞,依法當罰者必罰,君主如此做就是積累信用的表現,自然會得到民眾的擁護。否則,賞罰不信,則會導致禁令不行、社會失和。韓非法治思想的另一重要特點是強調「明主治吏不治民」,即把治官放在突出位置上,因為官是民的帶頭人,上樑不正下樑歪,官員依法辦事、秉公執法才能使民心安定、社會和諧。
綜上所述,先秦時期的法家學派作為我國歷史上唯一一個明確宣揚法治的學派,儘管其「法治」學說與今日的法治理念有很多不同,但不可否認的是,其中也有許多內容與今日的法治理念相通相近。
法家理論的缺陷之一在於其過於誇大法律的力量,以至於否定道德教化的力量,這以韓非所謂「務德而不務法」最具代表性。儘管法家的法治在整體上並不排斥道德元素,但其天真地認為道德義務完全可以轉化為法律義務,因此治國理政只需提倡法治就足夠了,不必講什麼道德,雖然和諧社會也是具有一定道德意義的社會(此點與儒家並無根本不同),但那是在厲行法治之後自然出現的情景。這種見識是偏狹的,因為法律與道德畢竟屬於不同的領域,法律的「他律」與道德的「自律」畢竟不是一回事,立法也不可能將所有的道德義務都轉化為法律義務,這就決定了道德在治國理政中具有法律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法家排斥道德教化的作用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實現社會和諧是一個系統工程,單純依靠法治是難以達到和諧社會的。
法家理論的缺陷之二在於其過於相信輕罪重刑(或謂輕過重罰)的威懾力,以至於喪失了最低限度的人道原則。誠然,輕罪重刑也確實能收一時之效,某些性質惡劣的「輕罪」也理應受到嚴懲,但長期的、大面積的實行輕罪重罰必然會引起社會的強烈反彈,進而導致社會的動蕩失和。
法家理論的缺陷之三在於其對和諧的理解僅僅限於社會治理的層面,即官民普遍守法而形成一種穩定的社會秩序。但這種缺乏權利意識的法治並不能促成一種真正優良的、活力旺盛的社會和諧秩序,而更接近於高壓下的死水一潭。現代的社會和諧具有更加廣泛的含義,它包括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人與經濟和文化的和諧等等,它是一種動態的、有張力和活力的和諧。
當然,以現代和諧社會建設的視角看,法家理論也有難得的可資借鑒之處:
其一,法家將信用政治和信用法律提到了治國方略的高度來論證,這對促成和保障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信用政治要求政治家與各級幹部為政必須講誠信,在一個單位中,即使最底層的管理人員都必須講誠信,否則謊話連篇不僅有損單位的形象,而且會惡化單位的氛圍與人際環境,使該單位動蕩失和。大到一個國家也是如此,除了要求各級領導必須講政治誠信外,還要講法律信用,因為各級領導同時也是手中掌握一定權力者,必須講法律信用,做到「信賞必罰」,這有助於促進社會和諧。
其二,法家提倡整治官員作風。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吏」是當時的底層官員(高層官員稱「官」),數量龐大,又與民眾有著廣泛的接觸,其作風如何直接影響到官府在民眾中的形象,也直接關係到民眾的利益訴求與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法家才將治國的重點和政治的起點放在「治吏」上。這是有啟發意義的。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司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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