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會查案可以預見的幾點優勢
監察委員會改革方案中,明確要求將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及預防部門整體「轉隸」。初開始看到相關報道時,可能是出於一種慣性思維,覺得如此「肢解」檢察權,未必就是一種好的「整合」。經過一段時間的思考,卻又越來越認識到,從更加有利於職務犯罪偵查的角度來看,如此改革對未來查辦國家工作人員貪賄瀆職案件顯然是利大於弊。以下結合自身從事偵查工作的經歷談一談監察委員會查案可以預見的幾點優勢。
首先,監察委員會更加具備線索發現優勢。根據監察體制改革的的要求,成立的監察委員會將整合監察、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與預防、審計監督等機關單位職能與一體,並與紀委合署辦公。如此多位一體的合署與合併,自然地也把原來分屬於紀委、監察、反貪舉報、審計審查等,接受、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不同渠道,匯聚成監察委員會這樣一條主幹道。從而消除了過去那種不同機關之間,因為主觀認識,職能限制,銜接不暢等主客觀原因所造成的線索擱置和跑冒滴漏現象。這樣一來,違法違紀的各類線索就會變得越來越集中,越來越有質量,越來越具備可查性,越來越能增強監察人員的責任心,越來越提升舉報人的信心與積極性。
第二,監察委員會更具備案件查辦優勢。公安機關即有行政執法權,又有刑事案件偵查權,類似於公安機關的這種法律定位,監察委員會依據《監察法》、、《審計法》、、《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黨規黨紀等,真正實現了更為廣泛的行政、刑事、紀律的全方位、全覆蓋查辦格局。毋庸置疑,如此立體無死角的監察監督體制,完全實現了不管被監察對象是違法還是違紀,都能一查到底,一查到位。既避免了過去相關職能部門各自為戰,甚至互相推諉的不負責任現象,又避免了過去隔行如隔山所造成的難以形成查辦合力的問題。同時,在案件請求彙報方面,減少了環節,優化了程序,進而使得查辦違法違紀案件的優勢倍增。
第三,監察委員會更具備調查取證優勢。從事過職務犯罪偵查的人員可能都遇到這樣的事情,即當偵查人員去相關單位調取證據,或者詢問取證時,時常會碰到故意怠慢、刁難,躲避,甚至於公然對抗的情況。面對這些,很多時候只能束手無策和干生氣。這是因為《刑事訴訟法》僅有籠統我條款,缺少明確的制裁措施。而這些老大難問題將在監察委員會辦案人員面前迎刃而解。因為無論是慢作為還是不作為,還是用曠工等方法來故意躲避,甚至於公然對抗,監察委員會都有足夠的辦法與依據予以制裁。因此會使心存僥倖的人少了,心存戒懼的人多了,從而使調查取證變得快捷高效。
第四,監察委員會更加具備震懾優勢。監察委員會新的體制、機制形成的巨大優勢,使監督更深入、更細緻、更全面。隨著監察委員會無縫監督和查辦案件工作的開展,一定像安裝了攝像頭一般,讓以身試法、以身試紀者無所遁形。久而久之則能真正形成伸手必被捉的高壓態勢,極大震懾各類違法違法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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