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犯罪證據標準

李忠誠

瀆職罪偵查終結的證據標準,應當支持「兩個清楚」,即犯罪事實清楚,刑事責任清楚。

首先,犯罪事實清楚。檢察機關如果認定犯罪嫌疑人確有瀆職犯罪行為,在偵查終結時,要查清瀆職犯罪的七要素,即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和危害結果等情況,並且沒有遺漏的罪行。共同犯罪的案件,還應當查清每個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並且沒有遺漏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人。

(1)瀆職罪的時間證據。瀆職罪的時間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第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作出決定的時間。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一是批示的時間。二是會議紀要記載的時間。三是口頭決定的時間。四是直接實施的時間。第二,接到相關通知、決定、指示、報案或者遇到相關情況而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具體時間證據。應當注意收集以下幾方面的證據:一是接到通知不履行職責的時間證據。二是接到決定、指示不履行職責的時間證據。三是接到報案後不履行職責的證據。四是遇到相關情況時不履行職責的時間證據。

由此可見,瀆職罪的時間證據,有的是時間點,如私放在押人員罪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瀆職罪的發生可能就在幾分鐘甚至幾秒鐘。有的是時間段,如瀆職開始的時間是一個時點,而瀆職結果的發生則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可能發生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履行職責未盡職的情況,每個行為都要有時間的證據。

(2)瀆職罪的地點證據。瀆職罪的犯罪地點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瀆職決定或者不履行職責的場所。瀆職罪犯罪地點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決策場所的證據。第二,履行職責場所的證據。第三,口頭決定的現場證據。

(3)瀆職罪的動機證據。瀆職罪的動機證據主要有以下兩個類型:第一,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動機證據。徇私的動機證據又有兩種情況:一是徇私情的證據。二是徇私利的證據。第二,作為從重情節的動機證據。

(4)瀆職罪的目的證據。瀆職犯罪的目的主要有獨立型、幫助型和盲目型,其證據的數量標準應當結合不同目的型的構成情況,加以收集並以求達到最佳水平。

第一,獨立型目的。瀆職罪的犯罪嫌疑人通過自己的瀆職犯罪所要達到的目的,有些是獨立完成的,不受他人的影響,或者與他人的犯罪目的沒有直接關係,即使是有關係也要其自己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幫助型目的。有些瀆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是基於對他人犯罪的幫助。如有些濫用職權案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職權的濫用客觀上具有幫助管理對象危害社會的作用。

(本文收錄於上述圖書之中,感興趣的,自行與列印店聯繫.18939632709)

第三,盲目型目的。對有關的瀆職案件進行分析,我們發現有些瀆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是盲目的,特別是過失類瀆職罪更是如此。我們把玩忽職守型瀆職罪的犯罪目的,稱為盲目型。

犯罪目的是犯罪的情節之一,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在沒有把犯罪目的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犯罪目的對衡量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具有重要意義。收集瀆職罪中盲目型的犯罪目的證據要緊緊把握過失型瀆職的主觀過錯類型,即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還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從而確定其是盲目型犯罪目的。

(5)瀆職罪的情節證據。犯罪的情節是犯罪過程中各種情況的綜合反映,概括地講,犯罪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結果等都可以成為犯罪情節的構成要素。因此,我們這裡所說的情節證據,是指除其他犯罪要素之外的情節,主要是犯罪前後及犯罪過程中具體表現的證據。這種表現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法定情節的證據。具有法定從輕、從重或者免除處罰情節案件,檢察機關在收集瀆職犯罪證據的時候要注意收集這方面的證據。二是酌定情節的證據。

酌定情節,主要是指根據犯罪嫌疑人犯罪前後和犯罪過程中的表現所折射出的主觀惡性大小,從而成為對其定罪量刑的情況細節等參考因素。收集酌定情節的證據要抓住三個關鍵環節:一是犯罪前的表現。二是犯罪中的表現。三是犯罪後的表現。犯罪後是積極搶險救援,還是逃避追究或者貪生怕死進而躲避等證據的收集對正確認定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6)瀆職罪的手段證據。瀆職罪的犯罪手段與瀆職罪的客觀行為有緊密的聯繫甚至是交叉或者重合。因為犯罪行為是通過各種手段表現出來的,但犯罪行為是一個相對抽象的概念,而犯罪的手段則是一個具體的概念。特別是不同形態的瀆職罪其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罪名下的瀆職罪,由於瀆職罪的主體不同其瀆職犯罪的手段也各不相同。因此,在收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罪的客觀行為證據的時候,不能僅有犯罪的行為證據即滿足。

(7)瀆職罪的結果證據。瀆職罪是結果犯,瀆職罪結果證據的收集中要注意兩點:一是對財產損失與傷害後果要及時進行鑒定。這是收集這方面證據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徑。二是非物質損失的認定需要協調或者明確相應的指導性意見。惡劣社會影響如何把握?這種社會影響的惡劣性是顯現的還是暗藏的?是當前的還是潛在的?是小範圍的還是大範圍的?這些看似簡單,其實難以把握。這方面的證據如何收集?應當儘可能收集瀆職罪造成影響的證據,從而通過廣泛收集的證據確認影響的程度。

其次,刑事責任清楚。瀆職罪刑事責任證據的收集應當明確以下三個方面:

(1)瀆職罪的主體證據。主體是刑事責任的承擔者,瀆職罪主體證據主要應解決兩個問題:

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問題。從現行的立法和有關解釋來看,瀆職罪的主體有四種類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法律授權」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委託授權」工作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崗位授權」的工作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編製,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對於瀆職罪主體的確認必須有相應的身份證據,主要是職務的任免決定或者崗位任職的證據。

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範圍問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有相應的崗位,有相關的職責,只有明確其職責,才能追究其瀆職罪。沒有職責何來瀆職?因此,收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崗位職責是辦理瀆職案件的關鍵所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的來源應當有相關的規範性文件規定。

(2)違反職責的行為證據。有職責不履行或者濫履行,是瀆職罪的典型特徵。因此,查辦瀆職案件還必須收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職責的證據。這要注意收集兩方面的證據。

一是要注意收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證據。「不履行職責」就是根本不去履行,當遇有應當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時,其無動於衷,因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方面的證據要注意收集其在應當由其履行職責時,他所處的環境,沒有履行職責的原因等證據,甚至包括其不履行職責的辯解,這會反襯其沒有履行職責。「不認真履行職責」就是雖然去履行了職責但不認真,不解決問題,沒有盡到應當由其履行的職責,因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二是要注意收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職權超越職權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或者處理的公務」,因而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況的證據。沒有職權超越職權,是指雖然他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他管了其無權管的事,這又有跨部門管理的越權和跨級別管理的越權兩種情況。要注意收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況的證據。這種情況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相關的職權,處理應當由他處理的公務,但關鍵是他「違反規定」來處理公務,在收集「違反規定」的證據時,要注意兩方面:一是注意收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實體法規定的證據。有關規定是怎樣規定,他在處理公務時是怎麼決定的,這種決定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哪些具體條款。二是注意收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處理公務時違反程序性規定的相關證據。程序性違法也是違法,違反程序來決定相關事項,造成損失構成犯罪的也要追究其瀆職罪的責任。

(3)因果關係的證據。瀆職罪的因果關係具有兩大特點:一是職責性。沒有職責就沒責任。如果危害後果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有關係,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要承擔相應責任,不論這個危害後果是誰直接造成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承擔的是監督、管理失職的責任。二是複雜性。瀆職罪的因果關係複雜:有一因一果關係的。如私放在押人員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私放行為與在押人員脫離監管形成因果關係;有一因多果關係的。一個瀆職行為產生多個危害後果。如監管人員失職導致在押人員組織越獄,越獄的罪犯在社會上又進行一系列報復舉報人或者被害人、證人等的犯罪活動;有多因一果關係的。多個瀆職行為產生一個危害後果。這主要表現在決策層級與實施層級的相關人員瀆職犯罪的情況,還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與相關企業組織人員違章冒險蠻幹最終導致安全事故發生,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多因多果的關係。這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與相關企業的責任人員肇事行為不僅產生了重大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而且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甚至導致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發生等。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瀆職罪一因一果、一因多果的情形下的因果關係比較好認定,難以認定的是多因一果或者多因多果情況下的因果關係,而且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如原案當事人已經對危害後果承擔了刑事責任,確實是其違章冒險作業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有關人員侵吞了國家巨額資產,因瀆職沒有履行或者沒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不要對這種危害後果承擔刑事責任?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否定說。二是肯定說。筆者認為,認定瀆職罪因果關係時應當引進間接因果關係的理論,用間接因果關係來認識瀆職行為與其他肇事企業人員的犯罪行為相結合而產生的危害後果的情況。事實上,監管人員與被監管的企業人員很少共同故意去造成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多是監管人員監督不到位,監管不力,生產企業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存在僥倖心理而導致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如果監管人員認真履行監管職責,阻止企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就能避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這也是國家設立負責安全生產監管的機構與人員崗位的重要原因所在。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卻不履行監管責任,就應當承擔監督過失的責任,這不是客觀歸罪,這是防止責任空置、監督失靈的要求。這種監管職責即使是被認為與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僅有間接的因果關係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這樣才符合設立監管機關、增加監督措施的現實要求,才是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體現。

因此,在認定瀆職罪因果關係時,如果有間接因果關係時,根據案件事實和收集到的瀆職證據,也應當認定瀆職行為與被監督對象造成的危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文章出處:《人民檢察》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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