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歧視和婚姻擠壓:

中國、韓國和印度的比較研究李樹茁原載《中國人口科學》1998年第6期「標題注釋」本研究受聯合國人口基金、美國福特基金會、美國麥克阿瑟基金會資助。「作者簡介」李樹茁西安交通大學人口與經濟研究所所長、副教授。Monica Das Gupta哈佛大學人口與發展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內容提要」中國、韓國和印度北部具有相似的家族制度和婚姻體系,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低下的婦女地位和對女性的歧視。本文從家庭相對資源約束角度,以這三個國家的家族制度、婚姻體系和在1920~1990年社會歷史中使家庭處於嚴重資源約束的重大事件為背景,研究性別歧視對婚姻市場的影響和所帶來的社會影響及後果。1.中國、韓國和印度的家族和婚姻體系中國和韓國是文化上同質的國家,大多數人屬於父系血緣和女到男家結婚落戶的親屬關係體系。印度則是多元化的,印度西北部的主要家族體系同中國和韓國非常相似,印度北部其它地區的父系家族制度稍微鬆散一些,印度南部的家族體系在性別上更加雙邊化,男孩偏好也比北部輕得多(Dyson and Moore ,1983)。因此,印度西北部與中國和韓國容易直接比較。在父系家族和女到男家結婚落戶體系內,家族只是通過男性來定義的,這種家族體系導致了強烈的男孩偏好和對女性的歧視。在「傳統」的父系家族制度下,一個女兒對父母的邊際性同樣影響到她的婚姻是如何被家裡安排的。對家庭和家族來說,她的兄弟們是主要成員,所以只有結婚了的女兒在家庭中才有一個恰當的位置;作為一個成年女性,她對娘家來說是外人,她的適當位置只是另一個家庭的媳婦;一個成年婦女與她的父母住在一起是非常少見的。總之,成年婦女在娘家除了作為訪問者之外,很少有被社會承認的角色。由於種種原因,成年女性長期在父母家裡處於單身狀態在文化上是不被接受的,父母有壓力要為女兒尋找配偶並把她嫁出去。中、韓、印三國未婚成年女性比例極低的情況便證明了這一點。婚姻對男、女雙方家庭都有一些成本。在目前的印度,女兒平均的婚姻凈花費遠大於兒子的凈花費,因為女方要給男方家庭帶去大量的嫁妝。在中國和韓國,兒子的婚姻凈花費要比女兒的高几倍,然而即使如此相對少的嫁妝,女方家庭也要抱怨,因為這對於家庭而言是一種凈損失。相比之下,對兒子婚姻相對高的花費抱怨要少一些,因為人們會認為錢財仍然留在家庭之內。中、韓、印三國在婚姻性質上有很多相似之處,與其它文化很不相同。例如,過去歐洲農村的很多地方,已經成年的女兒留在家裡單身多年,照顧她們的父母或在其他人的農場工作,這是完全可以被接受的,甚至是一種規範(Arensberg and Kimball ,1986)。另外,婚姻被認為是他們夫妻自己的事,並不是父母的責任。在這樣的社會中,男性短缺可能是女性個人的問題,而不是父母不可容忍、極力避免的事情。這與東亞和南亞社會父母受到極大的壓力,要給自己的女兒尋找配偶形成鮮明的對比。2.數據來源本文的數據除了所指明的地方外,主要來自於中國、韓國和印度全國性的人口普查。對本文的分析而言,普查中年齡報告的準確程度是非常關鍵的。在中國和韓國的人口普查中,年齡報告是非常準確的(Kwon,1977;Coale and Banister ,1994)。相比之下,印度人口普查中年齡報告的質量不佳,存在嚴重的年齡堆積,這使得對許多問題而言這些數據都不能使用。數據被印度人口普查當局正式平滑過,但平滑中的線性假設對低齡組和老齡組並不適用。然而我們可以用這些平滑後的數據來分析婚姻擠壓,因為線性假設對婚姻分析的相應年齡組來說是相對有效的。我們所用的指標是對每一個5歲組的出生隊列計算男性與相對年輕女性在普查時的比值,這是用在每個國家當時所觀測到的男性和女性平均初婚年齡的差得到的(見表1)。對每一個男性出生隊列,我們計算當這個隊列在20~29歲時觀測到的比值。對中國來說,普查不是每隔10年進行一次,在一些情況下年齡組更寬。這樣,面對死亡率風險在性別上的差別很小,從而對我們的分析僅有輕微的影響。

資料來源:中國:1953、1964和1990年的數值根據1990年人口普查,1982年根據1982年人口普查,1970、1975、1980和1985年根據1988年2%生育節育抽樣調查;韓國:1925~1970年根據Kwon ct al.(1975),1975~1990年根據National Statistics Office of Korea(1993);印度:根據Bhat和Halli (1997)。註:*:中國1953和1964年的數值分別由1925~1929年和1940~1944年出生隊列已婚夫妻在1990年人口普查時的年齡差得到。由於原匯總表的特點,這些數值多少有些被低估。為了將生育率下降和性別歧視的影響區別開來,我們計算了在假設沒有性別歧視情況下應該具有的男性和相應年輕女性的「正常」比值。「正常」性別比是在假設正常出生性別比為1.06,並基於Coale 模型生命表的模式,根據每個國家在當時的女性平均期望壽命來計算的,從而形成在沒有性別歧視情況下的「正常」性別比的標準(Coale and Banister,1994)。為此,我們利用每一年齡組觀測到的男性人數和由相應的模型生命表得到的「正常」性別比來估計期望的同年齡組的女性人數。觀測比值和「正常」比值的差就是估計的性別歧視對配偶可獲得性的影響。本文沒有完全考慮到「婚姻市場」中可能的複雜動態機制的許多方面。例如,鰥夫和寡婦的再婚率不同會影響配偶的可獲得性。而中國和韓國的數據並不包括再婚率,因此我們忽略了這個可能非常重要的因素。另外,我們沒有考慮到人們是在教育、階層和其它特徵的基礎上尋找配偶,也沒有考慮到某些人選擇不結婚的可能性,這在一些後工業社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但在我們所研究的時期內並不重要,因為在中國和韓國1990年的人口普查中,超過99%以上的40~49歲婦女曾經結婚。3.配偶可獲得性和婚姻擠壓本世紀早期兒童生存水平的提高,導致了中、韓、印三國人口的增長,因而相連的出生隊列規模不斷增長,直到60年代後的生育率下降為止。在平均意義上,這三個國家的男性隊列是和更年輕的女性隊列結婚,這意味著「人口轉變」三個階段與婚姻擠壓的不同形式相聯繫。在轉變前階段,相連人口隊列的規模並沒有迅速增長,我們預計性別歧視導致男性的過剩。隨著三國在本世紀早期經歷的兒童死亡率下降,可能會導致女性的過剩,因為出生隊列在規模上有所增加,這個過剩的程度依賴於歧視的程度。最近,生育率一直下降,導致了男性過剩,這是因為更年輕的人口隊列的規模將更小,而且生育率下降能提高歧視的水平。我們觀察的這個時期,即1920~1990年的出生隊列,是死亡率下降然後是生育率下降的時期。我們的分析只是試圖簡單地描述配偶可獲得性和它如何受過高的女性死亡率的影響。當然,過高的女性死亡率是影響配偶可獲得性的一個因素。如果男性和女性的平均結婚年齡相等時,「失蹤女孩」的比例嚴重影響配偶的可獲得性。然而,當男性和女性的平均結婚年齡不相等時,人口增長的速度和配偶間的平均年齡差是配偶可獲得性的主要決定因素(Caldwellet al ,1983)。我們討論這三個國家中每個國家的變化情況,然後提出一些有關配偶可獲得性是如何影響婚姻費用和女性待遇的假設。3.1中國如果對女孩的歧視不存在,中國直到1970年為止,可以結婚的男人本來應該是處於短缺狀態,因為直到那時為止生育水平是很高的,出生隊列的規模是連續增長的。然而,這種本來應該具有的短缺大部分被性別歧視所消除了,而且1970年以前的大部分年份男性是過剩的(見表2)。即使在二次大戰中對女孩歧視的急劇上升也只導致了男性過剩的輕度上升,因為人口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它對配偶可獲得性的影響。1930~1944年男性出生隊列的過剩上升了,但只有1935~1939年出生隊列經歷了男性過剩的實質性上升,儘管事實上估計對應1937~1941年男性出生隊列有17%的女性「失蹤」。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韓國和印度人口普查數據計算。註:*:根據1990年中國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變動抽樣調查數據計算。**:根據韓國人口生命統計數據計算。1959~1961年饑荒時期伴隨著生育率的急劇下降,就像通常的饑荒一樣,饑荒之後是生育率的補償性上升。生育率的波動造成配偶的短缺然後是配偶的過剩,綜合的效果是1955~1964年男性出生隊列相對平衡的婚姻市場。儘管日本侵略初期「失蹤女孩」的比例是最高的,由於生育率下降的後果,配偶可獲得性的問題現在是最嚴重的。1970~1980年間中國的總和生育率,從1970年的5.8降到1975年的3.6再降到1980年的2.2.從1980年起,生育率水平呈波動態,下降的趨勢很小。早期生育率快速下降的後果是急劇增加了可結婚女性的短缺,因為出生隊列規模突然連續下降。這樣1970~1974年的男性出生隊列經歷了女性短缺的急劇上升,它並沒有被接下來幾個男性出生隊列對應的女性過剩所抵消,因此男性仍然是少量的過剩。由於1985年後對女孩的歧視程度上升,並且新技術使對女孩的歧視更加容易實現,這加劇了對1985年以後出生男性的過剩情況,1985~1989年的男性出生隊列將像在日本侵略時期的男性出生隊列一樣,遭受配偶短缺。生育率下降和性別歧視分別對配偶可獲得性的凈影響在表3中被分離了。在1920~1990年間出生的男性中,1970~1974年的出生隊列將經歷最大的女性短缺。這種短缺絕大部分是由生育率下降引起的。1975年後出生的男性,生育率下降的影響減小了,而對1985~1989年的男性出生隊列,未來女性的短缺大部分是由對女孩的歧視造成的。在90年代後期結婚的男性將面對最嚴重的女性短缺。這種短缺要逐漸積累,然後當1985年後出生的男性進入婚齡期後,在下世紀20年代又有一個大的高峰。至少12%的這些男性將不能找到配偶。給定1990~1995年間對女孩的歧視程度繼續上升,在可預見的將來可結婚女性的短缺將要繼續上升,更高比例的男性將不能找到配偶。在給定1990年配偶婚齡差是1.7歲情況下,即使在長期內不太可能發生的生育率上升也不能減少可結婚女性的短缺。這種短缺將要繼續上升直至性別歧視消失。3.2韓國韓國同樣有歧視女孩的歷史。然而,由於人口的快速增長和初婚平均4歲的年齡差,對1935~1949年男性出生隊列,實際上有一些過多的可以結婚的女性。我們並不分析在此之前男性出生隊列的配偶可獲得性,因為朝鮮戰爭所造成的巨大傷亡既影響到單身男性,又影響已婚男性。朝鮮戰爭也造成了生育率的波動,在朝鮮戰爭期間生育率下降,戰爭後生育率補償性的上升(Kwon,1977)。生育率上升增加了女性對1950~1954年男性出生隊列的過剩。然而,緊隨著女性過剩,生育率開始下降導致女性開始短缺,這樣50年代出生男性配偶可獲得性波動的一些後果,可以通過提高男女婚姻匹配的年齡區間來減少。從1960年開始的生育率下降,將這種情形變成為可以結婚的女性短缺。從80年代中期開始增長的對女孩的歧視同時加大了生育率下降的後果(見表3),例如在1980~1984年間出生的男性要比同年齡女性多25%左右。在1990年配偶平均婚齡差仍然是3歲左右,所以下降的出生隊列規模仍然影響女性的可獲得性。

註:中國1985~1989年的數據是基於1990年人口普查數據和年度人口變動調查數據計算的;韓國1985~1989年的數據是基於韓國年度人口生命統計數據計算的。現在當生育率轉變快要結束時,由於相連的出生隊列規模下降將導致女性短缺程度減少。對女孩的歧視變成導致女性短缺的主要因素。到目前為止,性別歧視的趨勢是上升的,但是如果沒有生育率下降的附加作用,女性短缺的程度本來會更低。生育率波動同樣也會影響這種情況。例如,同1984~1990年相比,1991~1994年的出生人數是增加的(National StatisticalOffice,1995),這也許是朝鮮戰爭後生育高峰期內出生隊列人口所生育的孩子。結果是,1985~1989年出生的男性同年輕3歲的女性相比只有7%的過剩,比1980~1984年男性出生隊列25%的過剩要低的多。實際上,1980~1984年男性出生隊列25%的過剩中,性別歧視只佔6%,而性別歧視佔1985~1989年出生隊列男性過剩的全部。這樣在下世紀頭幾十年要結婚的男性將要經歷最大程度的女性短缺。其後在可預見的將來,主要是由於對女孩的歧視,女性短缺將要持續下去。3.3印度對於印度,1947年以前的配偶年齡差和預期壽命是指分治前的印度,包括現在的孟加拉和巴基斯坦,而1947年以後的是指現在的印度。然而,計算配偶可獲得性的人口基數是用印度分治後的。這樣表2和表3的數據,反映了目前印度的狀況。在我們所研究的時期內,印度的女性一直是過剩的,這種情況只是對1980年後出生的男性是相反的(見表2)。對1920~1959年出生的男性,有相當一部分過剩女性:在可結婚年齡內女性比男性大約多9%。另外,女性過剩是比較穩定的,即使在配偶可獲得性的短期內相反的情況都不能改變女性過剩。這樣在這段時期內,女性在「婚姻市場」所受的壓力是很強烈的。印度人口的快速增長使出生隊列不斷增大,這個事實造成了持續一致的女性過剩模式。自從1920年以來印度人口死亡率不斷下降,兒童生存的機會改善了,使人口隊列的規模持續增加。印度配偶婚姻年齡差也要比中國和韓國的大,這使印度持續增加的人口隊列規模對妻子可獲得性的影響也比中國和韓國的要大一些。另外一個因素是印度自1920年以來社會相對平靜,沒有任何可以增加對女孩的歧視程度和減少女性過剩的全國性的戰爭和饑荒。印度對女孩的歧視在總體上也要比中國和韓國的水平低,因為只有印度北部顯示出強烈的對女孩的歧視。在本世紀轉換初期印度北部女性短缺,但由於它的人口不是封閉的,我們不能象現在這樣分析配偶的可獲得性,他們可以而事實上也經常從異地尋找婦女。印度的生育率下降速度比中國和韓國要慢得多,例如相連出生隊列的規模最近才開始下降。一個更大的配偶婚姻年齡差和總體上較低的女性歧視,這二者結合起來使生育率下降沒有很快帶來男性的過剩。相反,它使1965~1979年的男性出生隊列的「婚姻市場」基本平衡,1980~1984年出生的將要面對男性過剩。給定生育率繼續下降的趨勢,男性過剩的程度要增加,女孩歧視程度的提高也要加大這種過剩程度。4.長期性別歧視造成的影響4.1對婚姻成本和配偶婚齡差的影響中國和印度雖然都經歷了死亡水平的下降、生育率的下降、出生隊列的規模不斷增長,但是,中國在這段時期內相對於可結婚的女性,男性過剩;印度卻恰恰相反。其原因部分是由於在整體上中國的性別歧視比印度更為嚴重,部分是由於印度很少經歷能夠提高性別歧視水平的全國性戰爭和饑荒。另一個因素是中國配偶的平均婚齡差要小於印度。我們計算出印度在上世紀和本世紀轉換之時,配偶可獲得性基本是平衡的,從1921年起轉變成大約9%左右的女性過剩。17~26歲男性對年輕6~7歲的女性的性別比在1881年是1.02,1891年是0.98,1901年是0.90(有非常嚴重的饑荒和過高的男性死亡率),1911年是0.97,1921年是0.91,1931年是0.92,1951年是0.92.這證實了有關印度的幾個研究中的觀點,即在本世紀中兒童生存的改善產生了女性過剩,這也有助於從彩禮到嫁妝和嫁妝上漲的轉變。Caldwell等人(1983)是第一個提出這個論點的,同時其它研究也證實了這個情況(Bhat和Halli ,1996)。非常有意思的是在實地調查中,人們自己也把嫁妝上升歸結於女性過剩(Caldwell et al,1983)。我們假設因為中國在本世紀存在男性過剩,彩禮一直在中國實行,從而擴展了Caldwell等人(1983)的論點。一些證據表明由於尋找妻子越來越困難,彩禮在一直上漲,特別是在貧窮地區這一現象更為嚴重(朱明媚,1992)。在印度,1980年以後出生隊列的男性過剩意味著嫁妝上漲速度有可能減慢。從印度中南部的調查數據可以發現在最近幾年裡,確實有跡象表明嫁妝上漲速度在減慢。然而在印度有關婚姻費用的社會安排有一些規範的內容,這樣婚姻不會很快對人口的變化作出反映。另一個原因是人們試圖將女兒嫁到更高社會階層的家庭中,這種婚姻對人口變化的反映也不會很快。當然,在印度嫁妝上漲的一部分是由於一些超婚姻的努力:家庭之間地位的差距越大,新郎的情況越好,婚姻費用就會越高(Caldwell,1983;Kapadia ,1993)。然而重要的是,新娘家庭支付更多的嫁妝是與她的家庭婚姻凈支出的上升是不同的。婚姻一般來說對新郎和新娘家庭都會帶來一些成本。例如在中國和韓國,隨著收入的上升,想找一個更好的丈夫,新娘家庭婚姻費用也在上升(Kim ,1995;Xie,1997),但與以前的習慣相同,婚姻的主要成本仍然是由男方來負擔的。在印度為了減少婚姻擠壓的程度,婚姻擠壓也迫使配偶之間的年齡差降低(Caldwell,1983;Bhat 和Halli ,1996)。這個推論也可以擴展到經歷婚姻擠壓和平均年齡差下降的中國和韓國。然而,提高婚齡差並不是減少下世紀婚姻擠壓程度的有效辦法,因為隨著人口轉變的進行,相連人口隊列的規模不會象本世紀一樣穩定增長。4.2婚姻擠壓對婦女地位的影響在印度,男性短缺嚴重地影響著婦女的生存狀況。嫁女兒要支付大量的嫁妝,給家庭帶來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在印度的一些地方有不喜歡女兒的傳統,而這種經濟負擔加劇了這個問題。在印度南部,過去性別歧視相對較少,現在也有一定程度的性別歧視。婚姻擠壓對印度婦女的另外一個負面的影響是由於她們可以被其他女性所代替,她們的價值很可能被低估,有的夫家通過虐待婦女來從婦女的娘家榨取更多的嫁妝,女性過剩增加了男女之間權力的不平衡,婦女也更有可能被虐待。中國與印度完全相反,在本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男性存在一些過剩。1950年前結婚的男性過剩不多,但對女性的需求足夠大,以致一個寡婦可能被夫家賣到別的地方結婚,它同時意味著在饑荒時期某些婦女可能暫時或永久地離開丈夫去同其他地方的男人居住。在日本侵略時期所加劇的性別歧視對出生於戰爭時期的男性產生了實質性的過剩。然而,在50年代有嚴格的社會控制,這樣人們也不能訴諸暴力手段去得到一個妻子。最近幾年女性短缺在中國變成一個很嚴重和持久的問題,由於尋找配偶的困難,女性也受制於暴力行為。70年代初期的生育率下降給在90年代結婚的男性造成了實質性的女性短缺。中國目前的女性短缺甚至遠遠大於印度前幾十年女性過剩的數量,一些人被迫去買被拐騙的新娘;一些地方童養媳的舊風俗再次抬頭,家庭之間互相為小孩子訂婚等等。過去印度北部也存在女性短缺。像中國今天比較富裕的地區一樣,一部分是通過從其它地區進口新娘來解決(Census of Punjab,1868;Hershman,1981)。然而,這並不能在實質上提高婦女對個人生活的控制,她們仍然是丈夫家族的財產。一個寡婦可能會在家族之內再婚,她很少有選擇權,必須接受丈夫家族對她的安排。如果不是直到1949年為止幾十年的戰爭所提高的歧視水平,中國本來應具有和韓國相似的型式。對1935~1959年出生的隊列來說,韓國女性有一定的過剩,雖然與印度相比過剩量很小。隨著韓國將要經歷大量的女性短缺,我們必須還要看韓國會發生什麼。韓國現在很富裕足以從中國東北和海外其它地區進口新娘來解決這個問題。這樣在韓國女性的短缺不太可能引起用暴力手段來得到婦女。處於短缺狀態似乎並不能改變婦女的地位和權力,這些是由婦女在家庭和社會的地位所決定的,因此必須首先改變婦女家庭和社會地位。中國和印度北部年輕婦女的地位特別低,然而,當比較容易獲得另外一個妻子時,女性可能更會面對虐待,這種供給因素增加了已經存在的夫妻之間權力的不平衡。這種直觀上比較有理的論述與人們所廣泛認識到印度與嫁妝有關的暴力在上升是一致的,但沒有可靠的數據證明這種趨勢。然而我們假設的邏輯是與這樣一種論點相互一致的,即女性的短缺會提高她們對丈夫家庭的價值,但不會提高她們的社會地位(Pisaniand Zaba,1995)。當女性處於短缺狀態時,她們的價值也許會提高,因為家庭會作出努力來保證不要失去一個妻子,但這也許不會伴隨以婦女在家庭中有更大的決策權力為標誌的婦女地位的上升。4.3貧窮和婚姻擠壓婚姻擠壓的後果主要是窮人從配偶短缺中受損害。當女性過剩時,貧窮的家庭是最難的,被迫去尋找必要的錢財來嫁出女兒。有時,他們被迫將女兒嫁給殘疾的男性或年紀大的鰥夫。當女性處於短缺時,是貧窮的男人不能找到配偶。在那些有兩個以上男孩的貧困家庭,長子能結婚的可能性非常大,其他兒子結婚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事實上,不讓一些兒子結婚是貧困家庭減少家庭財產的分割,並為家庭的後代保存資源和財產一個策略。配偶短缺的後果由窮人和年幼的兒子來承擔,這在印度西北部收集到的家譜數據中很明顯(Das Gupta ,1995),同樣也在中國的東北地區(Lee andCampbell,1997)和1933年在江蘇收集的調查數據中很明顯(Li and Lavely ,1995)。根據1931年印度人口普查,在印度北部,往往是貧窮的Rajput種姓的男性不能結婚,因為他們對女孩有強烈的歧視,這幫助家庭維持對生育數量和家庭資源之間的平衡。在今日的中國,由於下降的出生隊列規模和女性歧視的壓力,女性短缺問題變得更加尖銳,中國貧窮地區的男性尋找配偶相對困難,因為即使他們能積累起一大筆錢去娶妻,本地的婦女仍傾向於嫁到一個富裕的地區。一些人只好從拐賣者手中購買女性為配偶。5.結論中國、韓國和印度北部具有相似的家族制度和婚姻體系,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低下的婦女地位和對女性的歧視。結果是這三個國家女性生存處於相對不利狀況,特別是在戰爭、饑荒和生育率下降等家庭相對資源約束時期。在這些年代中,在中國「婚姻市場」上男性過剩。由於兒童生存條件的改善,當男性與比他們年輕的女性結婚時,女性數量會大於男性,而這種期望的趨勢被性別歧視的程度所抵消。印度由於其相對平靜的歷史而更加符合期望的形式,隨著死亡水平的穩步下降從男性過剩轉移到女性過剩。這些人口意義上的變化似乎影響到了這些國家的婚姻費用支付方法。我們的研究結果與Caldwell等人(1983)的假說一致:由於從男性過剩轉移到女性過剩,印度存在從彩禮向嫁妝的轉變。我們擴展了這種論點並假設:在中國由於女性持續的短缺,彩禮仍然繼續盛行。一個有趣的問題是,當女性處於短缺狀態時,婦女地位是否能夠改善。當然,如果女性處於實質性過剩在幾方面對女性都不利。由於必須支付嫁妝使女孩不受人歡迎;通過虐待婦女來試圖欺詐和索取更多的嫁妝導致了嫁妝暴力;如果需要時,男性可以不困難地再找一個妻子,這便增加了已經存在的性別之間的權力不平衡。在韓國當女性少量過剩時,不能完成職責的女性,例如沒有生兒子,會被她們丈夫娶妾的可能性所折磨和虐待。然而中國的例子說明,當她們處於實質性的短缺狀態時,女性會面對其它形式的暴力,例如女性被綁架拐賣到與那些急於尋找配偶的男人成婚;即使女性成功地逃脫回家,對於那些想重返不管是父母家庭或丈夫家庭過正常生活的婦女,也有許多嚴重的障礙。看起來女性短缺也許會使家庭更努力地不要失去一個妻子,但婦女對自己生活的控制只有通過她們家庭和社會地位根本性的變化來改善。另外也許是由於婚姻擠壓的後果,使中、韓、印三國在這段時期內配偶之間的平均婚齡差下降,因為性別中的任何一方的短缺會被自然減少了。在原則上,這本應使這些社會中配偶權利之間的權力分配更加平等。當女性處於短缺,一般是窮人不能結婚,富人對女性更有吸引力。同樣,家庭也有意識選擇不結婚作為一種策略:當處於很困難的時期,為了節省和保存家庭資源,年幼的兒子也許不能結婚。在我們所研究的具有強烈男孩偏好的社會中,生育率下降造成了男性的過剩,這不僅因為生育率下降造成了下降的出生隊列,同時也是因為家庭規模的減小使父母容忍女孩的餘地更小。中國和韓國不久將遇到婚姻市場中最為嚴重的女性短缺,使相當一部分男人不能找到配偶。在印度,男性過剩不久將替代女性過剩。我們假設作為結果,嫁妝上漲的速度將會減慢,而與嫁妝有關的暴力行為以及對女性的虐待將會減少。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對女孩歧視的增加也許會有助於減少一些對婦女的暴力。「參考文獻」1.朱明媚:《農村性別比例失衡令人關注》,《中國婦女》,1992年第8期。2.Arensberg ,Conrad and S.T.Kimball.1986.Family andCommunity in Ireland,2nd e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3.Bhat,P.N.Mari.and Shiva.S.Halli.1996.Dcmographic perspectivcs on marriagetransactions in India (mimeo )。4.Caldwell,John C.,P.H.Rcddy and Pat Caldwell.1983.The causes of marriagechange in South India.Population Studies 37(3):343—361.5.Census of Punjab 1896.Report on the Census of Punjab ,Lahore ,1870.6.Coale ,Anslcy ,and Judith Banister.1994.Five decadcsof missing femalesin China,Demography 31(3):459—480.7.Das Gupta ,Monica.1995.Fertility dccline in Punjab,India :parallelswith historical Europe,Population Studics49(3):481—500.8.Dyson ,Tim,and Mick Moore.1983.On kinship structurc ,female autonomyand demographic behavior in India ,Populationand Development Review 9(1):36—60.9.Hershman,Paul.1981.Punjabi Kinship and Marriagc ,Delhi:Hindustan PublishingCorporation.10.Kapadia,Karin.1993.Marrying money:changingpreference and practice inTamil marriage,Contributions toIndian Sociology 27(1):25—51.11.Kim,Mo —Ran.1995.A study of marital transaction inKorca ,Korean Joumalof Sociology 29(3):533—558.12.Kwon ,Tai—Hwan.1977.Demography of Korea :populationchange and itscomponents 1925—66,Seoul:Seoul NationalUniversity press.13.Lee,Jamcs and Cameron Campbell.1997.Fate andfortune in rural 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populationbehavior in Liaoning,1774—1873,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4.Li ,Jiang—hong and William Lavcly.1995.Ruralconomy and male marriagein China:Jurong ,Jiangsu 1993,Joumal of Family History 20(3):289—306.15.National Statistical Offioe,Republic of Korea.1995.Annual Report on theVital Statistics 1994(Seoul )。16.Park ,Chai —Bin and Nam —Hoon Cho.1995.Consequenoes ofson preferencesin a low—fertility society :imbalanoe ofthe sex ratio at birth in Korea,Populationand DevelopmentRevicw 21(1):59—84.17.Pisani ,Elzabeth and Basia Zaba.1995.Son preference,sex selection andthe marriage market ,Population Studics ,forthcoming.18.Tuljapurkar,Shripad,Li Nan ,and Marcus W.Feldman.1995.High sex ratiosin China"s future ,Science 267:874—876.19.Xie Zhenming.1997.Demand of childbearing of Chinesefarmer and its changcsin Zhejiang province,China,paperpresented at the workshop at the workshop onSon Preferencein China,South Korea and India,Harvard University ,CambridgeMA.,February.除特別聲明外,本站不擁有文章版權。如引用,請註明原始出處。please quote the original source if you are going to use this paper文章來源:原載《中國人口科學》199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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