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視點|李秀華 田嵐:人身保護令准入家事程序立法視野的思考 | 來源:2012年「家事訴訟程序及立法完善研討會」論文集

人身保護令准入家事程序立法視野的思考來源:來源:2012年「學者、法官、律師不同視野下的家事訴訟程序及立法完善研討會」論文集作者:李秀華 田嵐如欲轉推,請務必徵得作者本人同意。

【摘要】從人身保護令視角切入並深入研究考察,認為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家事訴訟程序立法對受害人保障尚存在一定疏漏。研究認為家庭暴力訴訟程序立法方面的保護措施弱化不利會導致受害人面臨選擇救助路徑方面諸多困惑。研究高度肯定了人身保護令實施的意義作用,並提出其實施過程障礙改進對策,認為在家事程序立法中,應充分導入多元研究方法才能有效推進人身保護令實施運行,從而全面而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人身保護令;家庭暴力;家事程序;立法思考

一、人身保護令進入家事程序立法的背景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①在家庭暴力中,女性成為權利最容易受到損害群體。2011年,全國婦聯公布的調查數據顯示,在整個婚姻生活中曾遭受過配偶侮辱謾罵、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經濟控制、強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或性暴力的女性佔24.7%,其中,明確表示遭受過配偶毆打的比例為5.5%。②對婦女權利保障力度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發展進步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一。我國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全國各省市亦出台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七部門聯合制定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 尤其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審理指南》),為法院處理案件提供了導向性指引。將人身保護令引入反家庭暴力立法系統不僅可填補中國學界對人身保護令制度研究的理論空白,為中國人身保護令制度引入司法領域奠定理論基礎,亦可為中國預防制止家庭暴力提供了強有力的救濟措施,這在我國法治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所謂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做出的裁定。③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首先是給當事人和社會傳遞一種信息: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公權力要干預。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後,中國在促進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及老人利益,打擊對弱者的暴力工作方面,採取了多元的舉措。許多學者開始嘗試從不同視角關注家庭暴力研究,並取得突破性進展。但筆者認為,家事訴訟程序立法上的缺位是難以有效保障受害人權益的瓶頸。如是否應設立家事法院,在條件不成熟的地方,是否設立家事法庭?在立法滯後的情況下,在相應司法舉措尚未到位時,引入人身保護令缺少相對有力的機制立法土壤支持,顯然有些倉促不成熟。研究發現人身保護令制定具體實施因國情、文化、習俗、立法背景不同有一定差異,但它畢竟帶有極強的制約性威懾力,因此對制止家庭暴力仍起到積極干預作用。2008年至2011年年筆者在承擔中國診所教育委員會關於「和諧社區婚姻家庭診所教育模式結合功能創設」的項目時,始終將為家庭暴力受害者作為重點服務對象。2011年我們在對江蘇省揚州市某社區調查時,設計了一些指標讓被調查對象作出判斷:如自家存在家庭暴力行為,鄰里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如何面對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等。200多位被調查的男性中49%的男性認為在所在社區家庭暴力偶有發生。女性中47%的女性認為在所在社區家庭暴力偶有發生。家庭暴力事件的存在無疑成為家庭社區和諧的隱患,如處理不當將會引發更大衝突,甚至會使家庭暴力事件不斷升級。但相當一部分居民表示更喜歡用隱形方法處理家庭暴力事件。正是基於實證研究,2010年作者提出揚州法院系統應引入人身保護令的提案。這一提案受到揚州中院的高度關注。揚州中院牽頭市公安局聯合發文確定落實人身保護令實施中執行的具體措施;在審理過程中,承辦人根據掌握的具體的家庭暴力情況,對受害人予以適當釋明,指導受害人及時提出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目前,揚州法院已發出人身保護令多件,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頻發的情況。事實證明,人身保護令制度彰顯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生命的尊重關注,以其仁慈法律內涵和廣泛立法實踐及顯著保護效果證明其在人身保護領域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人身保護令制度作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而採納的措施,在法院系統已受到關注。引入人身保護令,有助於完善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製度。但如何有效實施保護令,採取何種實施保護令模式,如何有效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仍是家事訴訟立法不能忽視的問題。

二、人身保護令進入家事程序立法視野的可行性分析

  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33條增加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這在我國人權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人身保護令對保障弱勢群體的人權具有重要的立法價值。人身保護令制定實施具有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人身保護令源自中世紀的英國。1640年英國首次通過人身保護的法例。人身保護令除了可向政府發出外,亦可向私人發出。美國法院制止家庭暴力的最主要途徑是通過民事保護令,通過該程序,受到家庭迫害的婦女可得到保護。美國大部分州都明確規定違反保護令行為是犯罪。在香港,申請人身保護令需要提供病歷、照片、報警證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可在離婚訴訟提起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人身保護令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將事後懲罰施暴者轉變為事前保護受害者,開創了國家公權力干預家庭暴力的新維度。2008年《審理指南》中有關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規定在家庭暴力公權力干預方面實現了司法理念方法突破。《審理指南》第三章專章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④《審理指南》第27條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主要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4.有必要的並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32條規定:人身安全保護申請的條件。1.申請人是受害人;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3.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4.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為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簡訊等。第33條 規定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後,應當迅速對申請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在審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時,可以根據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本著靈活、便捷的原則適當簡化。全國共有9家基層法院被選定為試點法院,並且已發出100多份人身保護令。從保護的對象上看,99.9%都是保護女性的,只有1起是保護男性的。 從這100多個保護令發出後的結果看,自動履約率超98%,大多數都是男方承認錯誤並保證決不再動手後女方撤訴,或者經法官調解後和好,少數是女方堅決要求離婚而經法官調離或判離的。2012年3月,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法院發出了一份反家暴人身保護裁定_遠離令:「禁止被申請人曹武(丈夫)毆打、威脅、騷擾、跟蹤申請人陳圓(妻子)及其親友,禁止被申請人曹武在距離申請人陳圓現住處100米範圍內活動。」人身保護令使飽受家暴蹂躪的申請人陳圓及其親友在申請離婚期間有了一定的安全感。為了保證「遠離令」不會成為一紙空文,香洲區法院同時向當地公安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以監督被申請人對裁定的執行。如果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違反「遠離令」,出現在禁止的特定區域對受害人造成騷擾,法院可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筆者認為這是法院積極運用人身保護令這一特殊的司法手段保護受害方的一項嘗試,亦是法院貫徹以人為本理念,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的舉措一。《審理指南》雖然並不具有司法解釋的效力,但是人身保護令制度充分體現了司法權對於行政監督,對保障公民自由權利則是一個優良制度。這一制度的原理在於:法院在保障人權方面具有特殊作用。儘管保護令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本土化,但高院的保護令規定在具體操作層面相比較其它規定有所細化完善。儘管《審理指南》具有一定局限性,但對家事程序立法增設有關人身保護令的規定提供了立法實踐的寶貴經驗。

三、實施人身保護令的難點解析

  人身保護令是法院為保護特定受害人,使其免受家庭暴力侵害而發布的強制性禁止加害人為某些特定行為的命令或判決,它不以提出離婚請求為前置要件,可單獨向法院申請民事保護令。這種保障受害者人身自由的綜合性救濟途徑,宗旨在於以公權保護方式防止公民私權被他人侵犯,從而有效保障人權。就目前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護機制建構而言,首先必須了解目前法律保護難點所在,才能有的放矢,進而採取針對性措施來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行為,其難點所在表現為:

(一)缺乏綜合、協調性立法系統

  儘管《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審理指南》,在預防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起到一定積極作用,但上述規定及尤其是《審理指南》未上升到法律強制性層面,其不足處主要表現為過於理論化、綱要化,缺乏可操作性。此外《審理指南》在實踐中亦不能成為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據,導致司法機關難以有效干預家庭暴力。立法規範是反家庭暴力法律保護機制在世界各國確立的首要前提。以美國為例,美國法院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最主要途徑是啟動民事保護令制度。美國大部分州均頒布法律,明確規定違反民事保護令的行為是犯罪。因此,要構建反家庭暴力司法保護機制,立法必須先行。為有效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公民人身權益,美國聯邦及各州都制訂了一系列配套法律規範,包括《家庭暴力逮捕法》、《預防家庭暴力服務法案》、《民事保護令》等。在美國,這些防治家庭暴力的系統法律,為司法介入家庭暴力提供充分的立法依據,非單一的保護令實施。加拿大許多省規定,警察必須對家庭暴力案件做出及時反應,無論受害人是否願意合作,警察都必須調查家庭暴力案件,提交報告,必要時提起指控。加拿大許多省頒布的《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態下保護令》作出有利於受害人的規定,婦女受到暴力威脅時,隨時可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即使未獲得當事人允許,警察也可以破門而人並帶走施暴者,限定施暴者一段時間內不得回家,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我國台灣制定了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該法對家庭暴力的定義和適用範圍、民事保護令的申請、審理和執行、刑事程序、父母子女關係、家庭暴力的預防及處理等作了詳細規定,使得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在台灣得以法制化,法制化也促使公務部門積極回應。不否認我國在處理家庭暴力的問題上有眾多舉措,亦得到了有關部委、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政府、地方法院的重視。如全國婦聯、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衛生部七部委於2008年7月31日聯合下發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重點強化警方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意見》規定,公安機關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後,應及時組織傷情鑒定,並根據家庭暴力情節作出及時合法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加強了對公安機關家庭暴力案件的立案監督。但無論《意見》還是《審理指南》都存在強制性薄弱、規定體系缺少統一協調性,因此難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

(二)未建立有效的干預機制

  處理家庭暴力,應形成由各部門齊抓共管的干預機制。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民(村民)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婦代會等組織要認真做好家庭矛盾糾紛的疏導調解工作,防範家庭暴力於未然;家庭暴力報警已經納入110出警範圍。公安機關要根據情節,對施暴者予以訓誡或治安處罰;對於有證據表明可能構成虐待罪或輕傷害的案件,要告知家庭暴力受害人或其近親屬直接向法院起訴。必要時,司法局要給受害人提供減免服務費的法律援助。近幾年,為保護家暴受害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全國各地婦聯牽頭建立了大約四五百家婦女庇護所,但大部分都門可羅雀,無人問津。究其原因,一方面,收容式的簡單庇護容易使受害婦女感到失掉尊嚴;另一方面,婦女庇護所的保密性安全性、心理撫慰、法律援助等均遠遠達不到國際水準。事實上,由於受害婦女受到「家事不可外揚」, 「清官難斷家務事」等觀念影響,加公權力不應過度干預私人領域的原則及協調機制上的缺位,出現家庭暴力問題時,相關部門間銜接仍易斷裂。囿於司法被動性局限,司法機關一般只能在有訴訟案件時方可立案處理。例如,2012年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對美國籍妻子KIM實施家庭暴力多年,是妻子KIM通過微博發出求救信號才使李陽家暴行為被曝光並受到媒體的關注。李陽家庭暴力案使干預家庭暴力的難題再度引起社會各界尤其是司法部門的深度反思。

(三)舉證責任制度構建的困境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如何收集被司法認定的證據是難點一。在加拿大,施暴者暴力行為特別嚴重,將被提起刑事控訴。在審判過程中,受害人僅作為證人參加審判,無提供證據義務。在減輕當事人舉證責任方面,他們具有合理性的判斷。筆者認為如何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中,進行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將是法律探討突破的難點,如責任倒置合理轉移均是探討的重點。據一項統計表明,各地人民法院所審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存在家庭暴力的約40%—60%間,其中只有不到30%的當事人能提供包括傷照、病歷、報警記錄、子女證言等間接證據。受「寧拆十座廟,不拆一門婚」等傳統觀念的影響,相關證人鮮有能站出來作證的。就現實案例來說,法院目前能認定家庭暴力的,基本上是根據加害人的自認,認定率不到10%。在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一般只有構成家庭成員間的輕微傷害案件及虐待案才能通過「告訴」處理,故對家庭暴力採用的是「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刑事證明標準,受害人提供的其他證據再多,只要沒有加害人自認的關鍵證據,法官即使內心確信存在家庭暴力,仍難以認定。有學者強調「務實地承認在相對確定的舉證責任分配的前提下,法官可基於公平正義要求對具體案件中的舉證責任作出部分轉移的裁定,即舉證責任的部分轉移。」P105)筆者認為,就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護而言,針對其難點所在,應向受害者提供各種形式的法律援助救濟。《審判指南》在責任合理分配方面有一定突破,如舉證責任轉移至加害方。筆者認為,可以將《審判指南》行有效的規定納入家事訴訟程序的立法中。

(四)建議設立專門的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

  引入人身保護令,需要立法相應的完善配套。我國有必要建立專門的家事法院、設置專職家庭案件法官並且有效介入阻止家庭暴力事態擴大化。在條件尚未成熟時,可以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審判方式改革和審判領域不斷拓寬,給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挑戰。只有適應這種形勢變化,制止家庭暴力才能有效推進。要捍衛法律尊嚴,提高審判效率,法院涉及審理家庭暴力案件時,就要改變傳統的審判意識方式。近年來,隨著法官業務素質和專業化水平改善,隨著法院改革的深化,法院對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積累了理論實務經驗,有能力引入人身保護令。

四、啟動人身保護令:家事程序立法應有新維度

(一)建立制止家庭暴力合議庭

  運用國家公權力主動出擊是制止家暴的重要舉措一。設立 「反家庭暴力合議庭」是啟動人身保護令實施機制的突破口。合議庭主要審議家庭暴力相關的案件。合議庭應由社會閱歷豐富、熟悉婚姻家庭審判和執行業務的審判員以及人民陪審員組成。還應吸取心理專家,社工等專業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人員診斷案件,從而提出最優方案。人身保護令將事後懲罰施暴者轉變為事前保護受害者。受害者可通過提供病歷、照片、報警等證明,在離婚訴訟提起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一年內向法院提出申請,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1999年我國台灣地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2007年修改)正式實施。針對這一法案的實施,台灣警方改革了對家庭暴力的應對機制,如在警察部門內部成立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單位,落實家庭暴力防治官專職制,推行家庭暴力安全計劃,制定警察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操作規程,建立家庭暴力資料庫,簡化家庭暴力處置程序,加強警察處置家庭暴力能力的培訓等。根據台灣地區「司法院」《司法統計年報》,2005年1月至2009年4月台灣地方法院共核發保護令12345件,其中禁止實施家庭暴力50604件,佔41%。(7)在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人身保護令可禁止被告毆打、威脅原告或其親友,還可禁止被告擅自處理、侵佔夫妻共同財產等。

(二)家事程序立法中應對人身保護令作出實施規範

  人身保護令價值在於將事後懲罰施暴者轉變為事前保護受害者,開闢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維度新途徑。人身保護令制度在全國的普遍激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但目前我國現有關於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於《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雖然上述部分法律明確規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於家事程序立法的缺位,從而也就難以有效保護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由此,只有將人身保護令納入家事程序立法中,受害人權益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綜上,人身保護令實施裁決缺少法律依據,不利於從整體視角對家庭暴力行為進行司法規制。儘管《審理指南》明確提出了專門針對受害者事前保護的「人身保護令」,得到了各地法院的積極回應,但因缺少統一立法,使人身保護令的推動仍面臨各種司法障礙。筆者建議,在立法層面上,明確人身保護令定義、受理條件、保護內容、人身保護令啟動程序執行機構、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從而做到執法部門明確、各部門分工合作,可操作性強,讓人身保護令啟動做到有法可依。

(三)完善人身保護令操作模式

  因為缺少全國統一防治家庭暴力法案,並缺少家事程序立法的規範,《審理指南》有關人身安全保護規定亦未上升為全國統一的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釋,一些法院在操作模式上仍處於探索階段。法院在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抄送轄區公安機關的同時,會同時函告轄區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日起5日內向簽發裁定的法院申請複議。⑤「就目前來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大體有3種執行模式:長沙市嶽麓區法院簽發的3個人身保護令,都是由政法委協調公安機關執行的;無錫市崇安區法院簽發的兩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法院公安機關配合執行的;重慶一中院簽發的4個人身保護令,則是法院、婦聯、民政3家配合執行的」。筆者認為,在家事程序立法方面,要進行合理的探討論證,統一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模式,有助於在全國複製合理的本土化。

筆者認為,上述各項建議有助於各機構協調機制,有助於各級政府部門、司法部門非政府組織間建立起多元協作關係,共同推動和有效實施人身保護令保護令。  

注釋:

作者簡介:1.李秀華,揚州大學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揚州大學法學院婚姻家庭法律診所項目負責人,中國婚姻家庭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診所教育專業委員會常委。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學、性別法律法律診所教育;2.田嵐,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婚姻家庭法學會常務理事。研究方向:民商法、婚姻家庭法學。

①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一條首次在立法上對家庭暴力的概念進行了界定。

② 在國務院新聞辦於2011年10月21日於北京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婦聯副主席、書記處第一書記、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領導小組組長宋秀岩代表全國婦聯和國家統計局發布了該項調查的基本情況和主要數據。調查認為,家庭暴力問題是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一個社會問題,是對人身權利和公民尊嚴的一種嚴重的侵犯。參見陳麗平:《全國婦聯積極推動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律》,法制網,2011網路熱點法治事件回顧(法律法規篇), http://www.legaldaily.com.cn/zt/content,2011年12月21日。

③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應用法學研究所《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指出,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以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款第11項等規定為法律依據。

④ 《審理指南》第23條規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有必要對被害人採取保護性措施,包括以裁定形式採取民事強制措施,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確保訴訟程序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第25條規定受害人保護性缺席。第30條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管轄。第31條對涉及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提出時間作了規定。第34條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做出。「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人民法院經審查或聽證確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採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應當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⑤ 參見徐偉:《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全國發出11個》,《法制日報》,http://www.sina.com.cn,2009年6月15日。

參考文獻:

1、高凌,李秀華,高建秀,劉婷婷.中國內地香港針對婦女和兒童性暴力的理論及實務研究〔J〕.婦女研究論叢,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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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群群友來自於法律職業共同體較廣泛領域,大家非常難得聚攏在同一平台上!群內律師所佔比重較大,特別要注意維護自身形象,發言交流,要注意顧及他人感受,不要有任何人身攻擊、貶低他人人格或由個案引申對其他群體的上綱上線的言行。

  本群是專業群,除了春節等個別重大節日外,不允許在群內發紅包;嚴禁閑聊、轉發招聘、推銷廣告、心靈雞湯等庸俗、垃圾帖子。

  7、交流方式:本群鼓勵、提倡群友開展婚姻家事法領域內的理論實務研討,本群定位為特定法律專業領域內的學術及實務交流群,非低級的當事人諮詢群,群友不宜就過於具體的個案展開交流,應從中提取有理論及實務研討價值的一個或幾個問題集中深入交流。

  群友在群內探討交流問題的方式建議為,自己發現問題,先主動查找資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敘述清楚,並註明自己的看法,能附上相應的法律法規法條及司法解釋等依據最佳,拋磚引玉,希望再聽取群友的意見和建議!如此這樣,真正達到大家共同探討、共同交流、共同學習、共同進步的本群建群目的!群友互動反饋也同樣宜先思考,較系統闡述自己的觀點,不要採用漫無邊際地三言兩語聊天式交流,以免影響群友。

  8、本群鼓勵群友分享本群主題相關的各種審判動態、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規及地方法院審判意見,鼓勵大家分享自己原創的相關實務研討文章(本群謝絕律師普法、營銷、賣弄訴訟技巧類文章),包括上傳在自己個人網站、博客、微信公號上的,但不要僅僅只是功利性的推銷個人網站、博客鏈接、公號名片、個人微信名片、微網站名片及鏈接,嚴禁將相關資訊貼到自己的個人網站、博客上再推薦網頁鏈接的變相以提高點擊率、博粉為目的功利性商業推廣做法(「家事法苑」公號已做到了去商業化),請群友自律!

  9、尊重智力勞動成果,群內資訊信息僅供群友學術實務研討交流用,資訊搜索、編輯、整理需日復一日,耗費相當時間精力,正常情況下,我團隊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資訊信息,月底彙編起來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資訊簡報(下載: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希望群友不要整體利用本群資訊信息或經常性取材上傳網路(個人網站、博客、公號)、經常性轉帖到其他微信群、QQ群或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如確需經常轉發使用,則宜註明轉自「家事法苑」家事法實務交流微信群。

  10、群友應自覺遵守本群規則並接受群主及管理員的善意提醒及管理,群友違反群規則經提醒一次不改,勸退。

  11、需要說明,騰訊公司目前對100人以上的微信群入群者需要先進行"實名認證",即開通微信支付功能,這是其通過此手段綁定用戶的功利做法、也涉嫌利用壟斷地位強迫"消費"、違法,因微信本身是免費使用,也不必跟它計較,而且也是玩微信紅包遊戲所必需的,可按照提示要求關聯綁定一個銀行帳號(可以是不常用的)即可,微信支付功能是大勢所驅,非常方便,也很安全,如消費仍需再次輸入密碼,開通無妨,並不是加群收費,不輕易消費即可。

綁定銀行卡、開通微信支付的方式也很簡單:

①用戶點擊微信界面下方的【我】,即可找到並進入【錢包】。

②然後依次點擊頁面右上角的【…】,在彈出的選項中選擇【添加銀行卡】。

③按提示填寫銀行卡號(收發紅包僅支持綁定借記卡)、該卡銀行預留手機號等信息,銀行將發送驗證碼至該手機號。

④填寫銀行卡信息,並設置6位數的支付密碼,二次確認支付密碼並支付即可。

良好的群的氛圍,需要大家共同維護、共同呵護!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特定專業領域內學者、法官、檢察官、律師、公證員、婦聯、媒體及其他所有法律職業共同體陽光下的正常、正當交流的和諧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員團隊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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