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被判死刑是個嚴厲信號

http://view.qq.com/  2009年07月25日09:42   東方今報  衙外我要評論(25338)

孫偉銘出庭受審去年12月14日,30歲的成都男子孫偉銘無證且醉酒駕駛,連撞5車後逃逸,釀下4死1傷的慘劇。7月24日,成都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死刑,稱其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據悉這是全國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醉駕者判處死刑的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據7月24日《京華時報》)剛剛發生的南京個體老闆張明寶醉酒駕車造成5死4傷特大交通事故震驚全國,孫偉銘案引起爭議在所難免。我國施行的雖然不是判例法,但成都中院的這個「判例」必將影響各地方法院對包括張明寶在內的類似案件的量刑,那麼,孫偉銘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死刑,是否妥當呢?按字面來「摳」,《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主觀故意」和「間接故意」之分,孫偉銘似乎有點「冤」,但我們更應看到,一個醉酒之人,其不受意識支配的「發作」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為此,我覺得針對醉酒駕車者,理應將其「動機」界定在駕車之前,而非駕車途中——駕駛員都是成年人,誰不知道汽車會撞死人?誰又不知道喝酒能麻痹大腦、造成思維混亂乃至行為能力降低?從這一點來講,酒後開車本身就可說是在「主觀故意」地危害公共安全,至於其在撞人時的所謂「不受意識支配」,完全是他在酒後開車之前就已經預料到了的結果。成都中院的判罰,我認為是妥當的,不僅如此,還在一定程度體現了司法進步。從重處罰醉酒駕車行為是完全必要的,但我並不支持成都兩位律師要求在《刑法》中增加「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罪」的建議。事實上,「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經涵蓋了所謂「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罪」的所有罪行特徵。現在,孫偉銘已提起上訴,這當然是他的權利,但不管最終判決如何,成都中院的這個判決都無疑向那些曾有過酒後駕駛、肇事逃逸等危險行為的人發出了一個嚴厲的信號,我以為,法院有引導民眾行為的能力,也應該釋放和運用這種能力,只有這樣,才能遏制當下已然泛濫的醉酒駕車現象。相關專題:醉駕死刑,拐點來了今日話題·思想博客view.news.qq.com

【手機看新聞】【】 【新聞論壇】【】【發表評論(25338)】

在家就可以體驗瘋狂購物的樂趣奇幻世界的神秘魔力誘惑!來吧


推薦閱讀:

聽懂了身體的這3個「求救信號」,關鍵時刻能救你一命!
異性對你有好感的三十個信號
女人徹徹底底不愛你了, 常有4個信號, 中1條以上, 表明你們緣盡了
當身體出現這些信號時,有可能是急性心梗
這些信號提示您,進入「更年期」啦!

TAG:死刑 | 酒駕 | 信號 | 醉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