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日知錄】尚方寶劍傳奇

尚方寶劍傳奇

世人多知「尚方寶劍」與先斬後奏有關,而為何如此,卻未必說得清楚。本文試將其歷史源流作一番疏理。

元代關漢卿寫過一部雜劇《望江亭》,劇情大致如下:白士中與譚記兒喜結良緣,有權勢的楊衙內卻要奪譚記兒作妾。楊衙內以「白士中貪花戀酒,不理公事」為由,在皇上面前奏請取其首級。皇上准奏,「賜小官勢劍金牌」前去處置。楊衙內到達潭州,被譚記兒蒙蔽,譚記兒將他手中代表聖旨的「勢劍」、「金牌」和相關公文拿走,最後反而讓楊衙內獲罪。

該劇第三折有一段戲是這樣的:

(正旦雲)敢問相公。因甚麼要殺白士中?(衙內雲)小娘子,你休問他。(李稍雲)張二嫂,俺相公有勢劍在這裡!(衙內雲)休與他看。(正旦雲)這個是勢劍?衙內見愛媳婦,借與我拿去治三日魚好那!(衙內雲)便借與他。(張千雲)還有金牌哩!(正旦雲)這個是金牌?衙內見愛我,與我打戒指兒罷。再有甚麼?(李稍雲)這個是文書。(正旦雲)這個便是買賣的合同?(正旦做袖文書科,雲)相公再飲一杯。

近代以來,這部雜劇被改編為京劇。京劇《望江亭》第三場的對白有一點不同:「(譚記兒白)噢!這就是尚方寶劍哪?(楊衙內白)嗯,先斬後奏!」

元朝戲劇所稱的「勢劍」,到近世戲曲中被改成了「尚方寶劍」!

無論叫勢劍還是尚方寶劍,都是指皇帝賜給臣下、賦予其代表皇帝出行、有先斬後奏權力的寶劍。難道「尚方寶劍」一稱,是近世才有嗎?

回答是否定的。

尚方寶劍的來歷可上溯到漢朝,它原稱「尚方斬馬劍」,也稱「上方斷馬劍」,後簡稱「尚方劍」、「尚方寶劍」。尚方又作上方,是隸屬於少府、專管宮廷器物製造的部門,由尚方令、尚方丞主管。漢代為宮廷鑄造的器物上,往往會標「尚方」字樣。如有一把宋代出土的漢代銅劍,上面就有這樣的銘文:「陽朔元年二月甲辰,尚方鐵工臣某作」(見宋·薛季宣《記漢尚方劍》)。標出尚方鐵匠姓名,既是讓鐵匠有確保質量的責任,也是為對外宣示出自鑄劍名家之手。《後漢書·蔡倫傳》說蔡倫兼任尚方令,「監作秘劍及諸器械,莫不精工堅密,為後世法」。這種由尚方鑄造的「秘劍」,無疑就是尚方劍。因其精良,有蔡倫的創新之功,被譽作「蔡倫劍」。在《廣雅·釋器》中,蔡倫劍就與龍淵、太阿、幹將、鏌釾等名劍並稱。

寶劍之精良究竟如何認定呢?《藝文類聚》巻60引《屍子》曰:「水試斷鵠鴈,陸試斷牛馬,所以觀良劍也。」可知當時以能否揮劍一下將牛馬攔腰斬斷,作為劍之優劣的判斷標準。因此《漢書·朱雲傳》顏師古注中,也稱尚方「作供御器物,故有斬馬劍。劍利可以斬馬也」。這就是尚方斬馬劍或尚方斷馬劍之稱的由來。

因尚方劍的特殊性,臣下不得擅自鑄造。《漢書·韓延壽傳》記載了一個案子:韓延壽原為東郡太守,改遷至左馮翊任職;原左馮翊的長官蕭望之則升遷主管監察的御史大夫。蕭望之聽說韓延壽曾在東郡自作主張向下屬發放上萬官錢,遂對此進行調查;韓延壽心中不快,便在左馮翊檢查其前任有無問題,結果查出有吏員私自發放官倉糧食與祭牲百餘萬,而被審查的吏員宣稱這事與蕭望之有關。於是韓延壽趁勢劾奏蕭望之。漢帝下令兩人的事都要徹查。最終「望之卒無事實,而望之遣御史案東郡,具得其事」。並且不只是說韓延壽在東郡有私放官錢之罪,還有一系列僭越等級的行為,諸如「治飾兵車,畫龍虎朱爵」;「衣黃紈方領,駕四馬」;「治飾車甲三百萬以上」等等,尤其還有一大罪狀:「取官銅物,候月蝕,鑄作刀劍鉤鐔,放效尚方事」。《資治通鑒》載同一事件,胡三省注曰:「漢制,尚方主作御刀劍。」「御刀劍」就是皇帝所用的刀劍。韓延壽用官銅仿造尚方劍等御用器具,這還了得!於是被定罪為「上僭不道」,被公開處死。尚方寶劍非皇帝恩賜,臣下絕對不得染指,其至上的權威性於此可見。

尚方劍為皇權象徵,而用它來表示代君主行使專斷之權,始於漢代朱雲進諍言的典故。

《漢書》載,漢成帝的老師張禹身為丞相,很受寵幸,一心迎合皇帝旨意,並無作為。朱雲視之為佞臣,上疏:「臣願賜尚方斬馬劍,斷佞臣一人,以厲其餘。」成帝大怒道:「小臣居下訕上,廷辱師傅,罪死不赦。」命御史將朱雲拿下,朱雲據理力爭,緊抱殿前欄杆不肯離開,欄杆為之折斷。左將軍辛慶忌為朱雲求情,才免朱雲一死。

漢晉時期確實有君王賜劍臣下以示可以專斷的事例,但尚未將這種情形下所賜劍專門稱為尚方寶劍。《後漢書·彭寵傳》:劉秀北征,為促彭寵協同出兵,「遺寵以所服劍,又倚以為北道主人」。這是君王將佩劍賜予大將以表信任。此情形又見於《後漢書·馮異傳》:赤眉軍在關中造成混亂,大司徒鄧禹控制不了局面,劉秀派馮異代替鄧禹前往征討。當時皇帝將馮異「送至河南,賜以乘輿七尺具劍」(「乘輿」指皇帝)。李賢註:「『具』謂以寶玉裝飾之。《東觀記》作『玉具劍』。」《晉書·張軌傳》也載:張軌鎮守涼州很得力,南陽王司馬模甚滿意,將皇帝所賜寶劍送給張軌,說:「自隴以西,征伐斷割,悉以相委,如此劍矣。」

上述幾例說明君主賜劍臣下以代行君命的情形在漢晉時期確實存在。然而,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中,「尚方寶劍」之稱多用於引用、借鑒朱雲典故,極少用以稱呼皇帝所賜專殺專斷之劍。《晉書·段灼傳》載段灼上疏勸皇帝納諫,稱張禹「佞諂不忠,……朱雲抗節求尚方斬馬劍,欲以斬禹,以戒其餘,可謂忠矣」,這是對朱雲典故的追憶。唐朝王翰《飛燕篇》:「安得上方斷馬劍,斬取朱門公子頭。」宋淳祐十年(1250年),太學生劉黻上書,劾奏侍御史陳垓、右正言蔡榮為佞人,請宋理宗將他們逐出朝廷,認為:「陛下留之一日,則長一日之禍。異時雖借尚方劍以礪其首,尚何救於國事之萬一哉!」(《宋史·劉黻傳》)元代程端禮《迎袁御史歸自南遷》詩,也有「虐下專權孰此容,滿朝切齒未渠攻。直臣曾借上方劍,鐵漢今聞運判鍾」之句。這些都是借用朱雲典故以論今事。明初劉基《贈周宗道六十四韻》詩,強調朝廷要有賢明的丞相,依法治朝,而不是光靠皇帝的尚方劍。這實際也是以朱雲典故為敘事背景:「願得賢宰相,飛箋奏岩廊。先封尚方劍,按法誅奸贓。」

顯然,彼時尚方劍更多的是在言語中作為一種象徵物被提及,通過「尚方劍」一稱表示請君主給予臣下某種權力,去按君主意願辦理,而不是說真的賜予尚方劍讓臣下執掌生殺予奪。

真正把皇帝所賜之劍稱作尚方劍,由受賜者行使專斷之權的情形,出現在明代後期,並且主要應用于軍事方面。

據《明史·魏學曾傳》載,萬曆二十年(1592年),寧夏哱拜叛亂,萬曆皇帝聽尚書石星建議,「賜學曾尚方劍督戰」。因魏學曾作戰不利,朝廷又以甘肅巡撫葉夢熊代替他,「亦賜尚方劍」。再戰大勝,明廷感到賜大將尚方劍可強化其權威與責任,作戰效果明顯,此後尚方劍便頻繁地使用起來。

萬曆二十七年(1599年),楊應龍在貴州反叛,總督李化龍「請上方劍」,督八路總兵官將叛亂平定(見清·田雯《郭青螺祠碑記》)。萬曆四十七年(1619年)薩爾滸之戰,明軍大敗,皇帝又賜熊廷弼上方劍,令其替換遼東經略楊鎬出征。賜劍同時,皇上還命賜一品麒麟官服,並讓朝中大臣專門設宴為之餞行(見《罪惟録·神宗紀》、《明史鈔略·悊皇帝本紀上》)。從中可見皇帝對於被賜劍者的殷殷期望。

此外,泰昌元年(1620年),曾賜劍袁應泰經略遼東;天啟元年(1621年),又賜劍惲厥初平定水西蠻安邦彥反叛。到崇禎年間,時局大亂,朝廷風雨飄搖,尚方劍更是使用頻繁。

崇禎十二年(1639年),命大學士楊嗣昌兼任兵部尚書,「督師討流寇,賜尚方劍」(談遷《國榷》)。崇禎十七年(1644年),李自成橫掃山西,皇帝手足無措,李建泰主動請纓,於是「加建泰兵部尚書,賜尚方劍,便宜從事」。《明史·李建泰傳》詳述了崇禎帝為李建泰出行所搞的隆重送行儀式,並記述:「帝手金巵親酌建泰者三,即以賜之,乃出手敇曰:『代朕親征。』宴畢,內臣為披紅簪花,用鼓樂導尚方劍而出,建泰頓首謝,且辭行,帝目送之。」其儀式之隆重,非同尋常。

再看遼東,也因局勢嚴峻,薊遼督師袁崇煥被賜尚方劍。袁崇煥因東江總兵毛文龍違令而將其斬首。奇怪的是,其時毛文龍本人也有尚方劍。按規定,尚方劍可以斬監司、副將以下官員,卻不得斬殺總兵官,否則便是越權。如《明史·楊嗣昌傳》稱:「監司、副將以下,悉以尚方劍從事」,而巡撫、總兵不從命,解除其兵權,不得殺之。袁崇煥此舉,頗讓崇楨皇帝不滿,這也是後來袁崇煥被殺的原因之一吧。由此又可知,尚方寶劍的專殺權,也是有一定約束的。

內憂外患,既要對付李自成,又要防備清兵,讓崇楨帝窮於應付。清代陸次雲《圓圓傳》:「時闖師將迫畿輔矣,帝急召三桂對平台,賜蟒玉,賜上方,托重寄命,守山海關。」吳三桂也受賜尚方劍和蟒袍玉帶,可謂尊崇備至,皇帝除此之外已別無良策了。

以上幾例說明,因危機四伏,為了救急,尚方劍在明代後期才名至實歸,成了皇帝用來表達信賴和授權的意思,與此前尚方劍之稱與皇帝的賜劍之舉不相關聯的情形大不一樣。

然而,到清代,皇帝賜尚方劍之風又消失,不再出現,從而使明末以尚方劍「代朕親征」之風成為絕響。儘管如此,尚方寶劍之稱則被沿襲下來,並沿用至當代。尤其在近世以來的戲曲中,更為常見,如京劇《謝瑤環》第一場中女皇武則天說,「賜你尚方寶劍一口」,「巡按江南,所到之處,察吏民善惡,觀風俗得失,查問疾苦,賑濟飢貧」。劍的專殺作用,在戲曲中超出了軍事的範疇。

其實,古代作為君王命令象徵的物品,不止尚方寶劍一種。早在先秦時期就有節鉞、虎符等,其中虎符一直沿用至唐宋。宋遼以後又開始流行金牌等。這類物品倒是實實在在發揮著在外宣示王命的作用。只是它們多用於調動軍隊、緊急情況速遞等,而不像尚方劍那樣側重於違命者斬的含義。但其中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專斷權威還是同樣具備的。

金牌,又稱金字牌,是宋元時期真正在外傳達君命的信物。《宋史·岳飛傳》記述岳飛抗金,兵臨朱仙鎮,正計劃直搗黃龍府,卻接連收到朝廷的班師命令,「一日奉十二金字牌」!後人為此賦詩感嘆:「金牌十二詔班師,九仞功成一簣虧。徳壽殿深春日暖,不知沙漠兩宮悲。」(明·錢子義《朱仙鎮》)因金字牌為虎頭形,故又稱虎頭牌。宋末文天祥《紀事》詩有「虎頭牌子織金裳,北面三年蟻夢長」之句。這種金字牌在戲曲小說中也有所反映。元代李直夫《虎頭牌》雜劇第一折:「山壽馬聽聖人的命,為你守把夾山口子,累建奇功,加你為天下兵馬大元帥,行樞密院事,勅賜雙虎符金牌,帶者許你便宜行事,先斬後聞。」又,元雜劇中還提及與金牌相關聯的「勢劍」一稱,孫仲章《勘頭巾》描寫河南府尹手持「勢劍金牌」,就可立斬嫌疑人。其中第四折稱:「王法條條誅濫官,明刑款款去貪殘。若道威權不在手,只把勢劍金牌試一看。老夫河南府尹,奉聖人命,勅賜勢劍金牌,先斬後奏,在此為理。」

有趣的是,「勢劍」一稱並不見於正史。而且,按小說戲曲情節的說法,勢劍不能單獨使用,必須配以金牌乃至相關的誥命,方能發揮專斷作用。這從前文所引關漢卿《望江亭》雜劇提到勢劍、金牌、文書三樣東西便可知。估計當時人一方面用「勢劍」比附尚方寶劍,具有先斬後奏、代行王命的象徵性;另一方面又借用實際軍政活動中起作用的「金牌」「誥命」,強化其與現實相一致的功能。這樣,用寶劍代君王專殺的傳說,才變得更有真實感了。

雜劇提及的文書,指的是君王給臣下的敕書、誥命。它就是表達皇帝旨意的詔令,具有無上權威。對於接受皇帝欽命出征的將帥,接受皇上賜予的敕書意即代皇帝行事,敕書也就相當於尚方寶劍。南宋紹興十年,金兵南侵,宋將劉錡告急,高宗令岳飛馳援,《宋史》記載:「帝賜札曰:『設施之方,一以委卿,朕不遙度。』」皇帝在敕書(「賜札」)中明言岳飛在外有權專斷,皇帝不加遙控。由此也就不難理解元雜劇中,要用文書與勢劍、金牌一起來表示代王命行事,以起尚方寶劍的作用。

金牌、敕書共同構成皇帝旨意的傳聞,在明朝前期仍流行於民間。有一部野史《傳信錄》記述,明景帝病重時,曾有「駕帖」讓楚王長子繼位。長子幕僚勸其勿往,「宜待金牌敕書來,然後行未晩」。明朝史家王世貞考證幕僚勸說之事不可信。即便如此,從中卻可看出「金牌敕書」作為傳達聖旨的物件,卻是深入人心的。

只是現代不再有人敬奉金牌敕書了,而尚方寶劍作為成語,卻仍在廣泛地使用著。

(本文已發表於《尋根》201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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