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女子出嫁需高額嫁妝:嫁女比娶婦更花錢
被迫為女兒籌備實物嫁妝的風氣從宋朝初期開始增長。
到11世紀中期,事情看起來表現為,嫁女比娶婦要花更多的錢財已成理所當然。
比如,范仲淹(989—1052)1050年為義莊制訂支出的規則時,划出30貫錢為嫁女時使用,兒子娶婦則為20貫錢。嫁妝的走高不久便達到不得不借債為女兒辦嫁妝的程度。
蘇軾自述他借了200貫錢資助一位女親戚出嫁。蔡襄(1012—1067)於11世紀50年代任福州(福建)州官時,發布文告指出:「娶婦何,謂欲以傳嗣,豈為財也。
代替這種真知灼見的是,人們選新娘時非但無視這個真理,還不問對方的家庭地位,滿腦子只盯著嫁妝的厚薄。
女子出嫁
嫁妝一旦送到新郎家,「己而校奩橐,朝索其一,暮索其二。夫虐其妻,求之不已。若不滿意,至有割男女之愛,輒相棄背。習俗日久,不以為怖。」
未出嫁女子的髮髻
司馬光發現貪圖嫁妝的風氣在要做公婆的人當中蔓延,其中有些人「今世俗之貪卑者,將娶婦先問資裝之厚薄,將嫁女先問聘財之多少。
至於立契約雲『某物若干,某物若干』,以求售某女者。亦有既嫁而復欺紿負約者。是乃駔儈鬻奴賣婢之法。豈得謂之士大夫婚姻哉?」
司馬光確信把婚姻當作買賣對新娘和她的家庭都是壞事。新娘不會因嫁資受到保護;相反,她還會為此陷入險境:
其舅姑既被欺紿,則殘虐其婦,以擄其忿。由是愛其女者,務厚資裝,以悅其舅姑,殊不知彼貪鄙之人,不可盈厭。資裝既竭,則安用汝力哉?於是「質」其女以責貨於女氏。貨有盡而責無窮。故婚姻之家往往終為仇讎矣。
在司馬光看來,嫁妝還會引起品行敗壞,「苟慕一時之富貴而娶之,彼挾其富貴,鮮有不輕其夫而傲其舅姑」。司馬光因此鼓勵「有丈夫之氣者」打消用妻財致富或利用妻子的社會關係升遷的念頭。
一個世紀以後,對嫁妝的批評仍未減少。袁采(約1140—1195以後)曾指出,如果一個家庭沒有在女兒很小時就為她們的嫁資做出預算,將不得不「……臨時鬻田廬,及不恤女子之羞見人也」。
夫妻
袁采還譴責媒人用誇大女方嫁資的辦法引起男孩家的興趣,然後又對女孩子的父母說不必自己出錢辦嫁妝。按照嫁妝的多少挑選新娘顯然十分普遍,以致一位學者費心地指出邊氏(1155—1203)從未這樣做過。
她既不按嫁妝的厚薄挑選兒媳,也不在兒媳們來到自家後,依嫁妝的多少給她們不同的對待。
嫁妝的走高並不限於富家或官宦之家。蔡襄的文告針對的是一般的普通人家。有人觀察到南方的邊遠地區,十四五歲的窮姑娘們已經開始幹活賺嫁資,這樣家庭就不必為她們操心那筆費用了。
判官看到既無財產又無功名的父母將給女兒一塊地做嫁妝的一部分,絲毫不感到驚訝,一個案例涉及到一戶不識字、有兒子的家庭,但不妨礙他的姐妹得到一塊山地做嫁妝。
有些宋代官員感嘆辦嫁妝花費太大,以至於有的姑娘不能結婚。一位官員甚至把殺女嬰的原因歸結為負擔不起過高的嫁資。
侯可(1007—1079)任華成(四川)縣令時發現很多未婚的老姑娘,因為「巴人娶婦,必責財於女氏。」他的辦法是按照家庭財產設計一個適當的嫁資指標,並宣布,超過規定數量的將受罰。
我們得知,一年之內,已沒有一個未嫁的大齡老處女。孫覺(1028—1090)在福州(福建)發現了同樣的問題,只簡單地發布一個命令,規定嫁資不得超過100貫,這一個動作立刻促成了幾百樁婚事。
嫁妝費用的增多無疑是士人階層重視締結好姻緣(見第三章)的副產品。嫁妝在別的社會也有走高的情況,原因顯然雷同。通過提供可觀的聘禮給未來兒媳的娘家,男人便可以使帶著可觀的嫁妝的新娘來到自己家;然而,她娘家的財產並沒有增加,因為新娘的父母會用男家送來的聘禮做嫁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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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嫁妝卻直接從一個父系之家轉移到另一個父系之家,因而在男家眼裡,聯姻一事很有吸引力,令人鼓舞。
儘管新郎的父親沒有任何控制兒媳嫁妝的權力,甚至他兒子也得在妻子允許時才能用它,但是兒媳的嫁妝終究要傳給孫子孫女。對一個最終將把家產分割給幾個兒子的家長說來,這種好處並不是無足輕重的。
女兒們的家長願意投資於嫁妝,因為財產因素卷進去以後,姻親關係會變得更牢固。新娘的父母花費大筆錢財把她嫁出去以後,可以指望從女兒、女婿和外孫子那裡得到更多的幫助。
袁采勸告殷實之家可以把財產分給女兒一些,因為今後如果發現兒子不中用,二老便可投靠女兒,甚至可以依靠女兒送葬、祭祖。嫁妝加強了姻親之間的紐帶,因為它可以在長時期里成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就像分家以後的兄弟可以共同擔任墓地和祠堂的繼承人,從而彼此牽制一樣,姻親可以通過分享嫁妝體現的共同利益保持他們之間的聯繫紐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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