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基層法庭如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
論文提要:
基層法庭作為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直接調處人民群眾之間的矛盾,與群眾直接接觸,在參與基層社會管理創新中具有重大責任。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階段,隨著經濟社會加快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各種利益訴求不斷,各種社會矛盾凸顯。基層法庭是通過法律的運用解決社會糾紛,達到守護法律規範,保衛社會秩序的目的,有效地參與社會管理,以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活動中應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堅持以科學發展觀、「公平、廉潔、為民」的法庭庭訓等原則。基層法庭應採取有效措施參與到社會管理創新,並完善社會管理創新的為民措施。基層法庭應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做好司法保障工作,促進轄區社會和諧發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群眾服務,為大局服務。圍繞農村經濟建設、開展社會管理創新,積極推動建立和諧農村社會管理新體系。全文共7300字。
關鍵詞:基層法庭 社會管理創新 能動司法
以下正文:
基層法庭作為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是審判機關的基層組織,直接調處人民群眾之間的矛盾,與群眾直接接觸,在參與基層社會管理創新中具有重大責任。其職能的發揮直接關係到國家司法制度的效能,更關係到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所以基層法庭理應承擔社會管理創新的職責,全面提升基層法庭的司法服務水平,全面促進社會和諧和社會全面進步,體現社會管理創新的功能。
一、社會管理創新的定義及當前面臨的現狀
社會管理創新,是指在現有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運行規律乃至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範,研究並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1)
社會管理創新是健全社會管理體系,是一個複雜的、綜合的系統, 在現代國家,司法機關屬於廣義的社會管理主體,其執法辦案活動是廣義的社會管理活動。守護法律規範、調控社會秩序是法院通過法律的運用解決社會糾紛,以維護社會秩序和法律權威的司法目標。作為法治形式主體的法院系統,本身就是社會管理的重要主體。人民法庭的司法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社會管理創新的組成部分,基層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就是通過固有職能的延伸,推進社會管理工作,本質上就是減少社會矛盾。
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階段,隨著經濟社會加快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各種利益訴求不斷,各種社會矛盾凸顯,但是在這些矛盾糾紛中大部分都屬於人民內部的民事瑣屑糾紛,這些糾紛的是非曲直一味地用法律評價並不符合這些糾紛的內在屬性,同樣也不符合解決這些民事糾紛的規律。利益訴求和矛盾爭議的多元化,這就決定了應該用多元的手段來解決多元的矛盾和糾紛。多元的意義在於避免把糾紛的解決單純寄予某一種程序,比如訴訟。以人類社會價值和手段的多元化為基本理論,重視來自民間和社會的各種自發的或組織的力量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為當事人提供多種選擇的可能性以實現不同的價值。事實上民間組織走出道德高端或社會角落,回歸常態,對社會轉型是十分重要的。因家庭瑣事發生的爭議由民間調和、民調組織解決更為有效。(2)行政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的社會矛盾案件,選擇行政調解方式予以解決。美國的「微型審判」制度,模擬訴訟形式的調解,在這種「審判」中律師和中立專家聯合磋商,在化解專業領域的糾紛發揮很好的作用。(3)深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管理體系,是黨中央、國務院從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的高度,為適應當前社會矛盾凸顯期的新形勢、新任務做出的重大戰略部署。
基層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非常符合鄉村的特殊性。基層法庭所處的特殊環境,環境具有鄉土性。中國農村到目前為止是一個熟人社會;而在熟人社會中,大量的法律社會學研究表明,制定法的作用是有限的。在熟人社區中,真正起到規範社會生活作用的往往是紮根於社區的通過人們口耳相傳的社會規範,並通過個人自助或者說壞話之類的社會壓力來保證實施,因此常常出現一種『無需法律的秩序」。(4)從社會結構和文化傳統來看,我國農村基本上還是「鄉土社會」、「情理社會」,農村當事人文化較低,經濟條件較差,訴訟能力較弱。因此,基層法庭應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做好司法保障工作,促進轄區社會和諧發展,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大力推行農村司法民主化建設,服務農村社會管理創新。
二、基層法庭社會管理創新的功用和存在的問題
(一)基層法庭的基本功能是通過法律的運用解決社會糾紛,達到守護法律規範,保衛社會秩序的目的。這一功能有非常大的影響力,在審判工作的同時,有效地參與社會管理,既顯示司法的獨特功能,凸顯法庭的權威的地位,同時這又正是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管理的核心。以審判工作推進社會管理,以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基層法庭的審判工作與社會管理是一個融合的整體,完全可以依託審判工作,積极參与社會管理創新,較好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基層法庭社會管理創新的作用在於:為法庭法官及社會非訴訟組織提供銜接和幫助,將人民法庭參與社會治理工作的目標納入社會綜合治理的管理目標之中,有效動員各種資源,協調法官開展工作,促進司法的和諧發展。
(二)基層法庭社會管理創新目前存在以下問題:
1、缺乏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理念。目前基層法庭的幹警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意識欠缺,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方式簡單,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手段單一,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針對性不強。有的法官滿足於就案辦案、機械司法;有的法官認為法院和法庭就應當保持中立,社會管理不是自己分內的事,不能完全做到司法為民。
2、基層法庭審判任務的繁重。基層法庭處理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糾紛、合同糾紛、權屬糾紛、侵權糾紛等各種類型,這些糾紛數量多、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而且觸及體制轉軌、社會轉型和利益調整過程中的深層次問題,如房屋拆遷、農村土地補償等。這些案件有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有的牽涉的歷史與現實問題複雜,有的關係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沒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積极參与社會管理創新。
3、缺乏相關的制度保障。社會管理創新不僅僅是行政部門的事情,而是全社會包括法庭在內的共同職責。尤其在鄉村地區,基層法庭與鄉鎮政府、司法所、村委會、民調機構的職能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中對接不到位,尚未形成切實有效的制度,不能及時發揮對接作用,導致糾紛難以妥善處理,無法很好的進行社會管理創新活動,同時給社會管理增加了難度。
三、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遵循的理念與原則
(一)更新社會管理理念。我國社會發展現實也要求政府轉變職能,司法更多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最高人民法院適時提出能動司法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需求。能動司法是服務型司法,其本質和核心就是服務。這種「服務」主要體現在:第一,緊緊圍繞服務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保障人民權益的要求,積極運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審判職責;第二,主動開展調查研究,認真分析研判形勢,主動回應社會司法需求,切實加強改進工作,主動延伸審判職能,積极參与社會治理,主動溝通協調,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第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未雨綢繆,超前謀劃,提前應對,努力把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5)
1、堅持「三個至上」司法理念,即人民法庭在審判工作中必須牢固樹立「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自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來分析、解決司法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在思想上、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時刻把人民群眾的呼聲作為加強和改進人民法庭工作的信號,把司法為民的要求落到實處。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引導群眾不斷增強法律意識。
2、要樹立能動司法理念。我國民事訴訟改革後形成的抗辯製為核心的法官相對消極被動司法方式越來越不能滿足當前社會對司法的需求,能動司法是解決人民不斷增長的訴訟需求與法院司法能力不足之間矛盾的產物。能動司法與司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
3、堅持司法人民性理念。我黨的宗旨是為人民服務,「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是黨一貫堅持的工作路線。司法只有體現在為人民服務上,才能實現其目的,體現其合正義性的價值取向。司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首先要揭開司法活動的「神秘」面紗,向社會公眾開放,甚至主動邀請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只有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爭取更多人民群眾參與和支持,才能為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拓寬渠道。
(二)基層法庭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活動中應堅持以下原則
1、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科學發展觀是指導社會主義事業的重大戰略思想。基層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活動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一方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中要堅持自身科學發展,要遵循司法的自身規律,按照司法的價值取向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另一方面要求司法積極發揮作用,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
2、「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是解決司法目的性和正義性問題。從司法的價值和功能來看,任何司法都要符合一定的社會目的,都要追求一定的價值取向。合目的性是司法的重要屬性,合正義性是司法的基本價值。(6)人民法庭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擔負著人民對公平的期望。在處理案件時,要講政治,要顧大局。始終保持與黨的高度一致,始終堅持人民利益無小事。要重視調查研究,要能動司法,充分發揮 「調解優先」的司法理念。
3、 遵循「公平、廉潔、為民」的法庭庭訓。「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線,基層法庭處在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線,必須嚴格公正、精益求精地辦好每一起案件,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廉潔」是人民法官的立身之本,人民法庭幹警必須恪守職業道德,堂堂正正的辦案,乾乾淨淨做人,以清正廉潔取信於民;「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價值,人民法庭身處最基層,與人民群眾打交道最直接、最密切、最廣泛。人民法庭幹警要想辦法為群眾解難,滿足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做受人民信賴和擁護的「平民法官」。(7)
4、立足於司法職能本位,堅持不越權、不越位。基層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必須立足於審判職能及其延伸服務,堅持不越權,不越位。司法工作有其自身的規律性,必須在遵循司法權基本規律的基礎上積極能動司法,才能顯示司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優勢。同時,不能忽視司法權的被動性,保持適度能動、適度參與、適度干預。
四、如何正確有效的參與社會管理創新
(一)加強與駐地黨委政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業務單位的聯繫
人民法庭是國家審判機關,鄉鎮黨委政府是行政機關,在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中,要及時向黨委、政府通報重大案件審理進展等工作情況,爭取黨委政府的關心和支持;人民法庭在接待、調解中應與鄉鎮綜治辦、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門保持常態工作聯繫,發揮各部門優勢,共同化解矛盾糾紛,拉動基層組織社會管理水平的提升;人民法庭在案件審理、矛盾化解中,應當充分聽取當地村組幹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從實際出發,將矛盾化解在最基層,定紛止爭,從源頭上消除矛盾;人民法庭要做的是始終把服務農村發展、維護農村穩定作為法庭工作的主題,人民法庭可以從維護各個機構的正常運轉,充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可以徵求各單位意見,也要積極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化的合法利益。
(二)積极參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基層法庭在開展好審判工作的基礎上,廣泛開展調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情,主動與轄區黨委、政府溝通情況、研究對策。在工作中全方位全過程地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以充分發揮整體效能。要抓好「超前預防」環節,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遏止違法、制止犯罪」為目的,規範化管理。並落實一套良好的運行機制,如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聯繫點的制度,這樣才能有效確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舉措落到實處。
(三)加強司法宣傳
我國社會法制化程度還有待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相對薄弱,司法環境有待改善,基層法庭除了通過審判案件調整社會關係和利益格局外,還肩負著普法、送發下鄉的責任。加強法律、司法程序和訴訟知識的宣傳,擴大加深公眾及當事人對法律和訴訟知識的了解,擴大裁判在社會公眾和當事人中的可接受度,促進服判息訴,引導公民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和訴訟程序,增強司法途徑解決社會矛盾與糾紛的徹底性是我們的責任。通過各種宣傳方式,加強法律教育和法律宣傳,教育引導人們依法辦事、依規訴訟,增強人民的法律意識,可對提高司法權威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四)調解優先、不斷強化調解理念
1、加強調解,真正貫徹執行「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把調解貫穿與審判全過程和訴訟各環節,積極探索調解工作的技巧和方法,不失時機地於「庭前」、「庭中」、「庭後」三個階段做好案件調解工作,把調解工作貫穿到民商事審判工作的全過程,努力促成調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結事了,化解雙方矛盾。以最少的審判資源最大限度地實現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積極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工作機制,有效化解當事人的矛盾,促進轄區的社會穩定。注重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的相互銜接,形成彼此之間的良性互動。由於訴前人民調解尚未進入訴訟程序,可以有較大的靈活性,糾紛解決過程具有互利性和平和性,當事人的決定完全出於自身考慮而不受其他影響,為日後協議的自覺履行奠定了基礎。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解決 ,最大限度地整合了資源,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實現了「小糾紛不出村、一般糾紛不出鎮」的綜治目標。
3、充分利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社會組織調解的職能優勢,積極引入社會力量進行調解。可以通過委託調解、邀請調解等形式,吸納社會組織和社會成員參與司法調解工作,將非訴調解已經取得的階段性成果直接吸收進司法調解。基層組織達成的非訴調解協議,只要該調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均確認協議的法律效力。當事人申請確認非訴調解效力的,經過審查,出具法律文書對其效力予以確認,支持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
4、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堅持到轄區的調解組織指導工作,定期開展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通過派員授課、邀請旁聽庭審、親臨旁聽人民調解員處理糾紛、對調解協議進行點評等形式等方式,與人民調解員共同探討調解工作中遇到的難點、熱點問題,研究調解技巧,不斷提高調解人員處理糾紛的能力和水平。向人民調解員發放常用法律、法規資料,講解司法解釋,創造性地開展指導工作。
(四)擴大巡迴審判方式的適用。
司法實踐中,巡迴審判方式的適用相對較少,擴大巡迴審判方式的適用對司法為民、便民,宣傳法律與訴訟知識,使審判工作密切聯繫群眾等都具有重要意義。對贍養、撫養、土地補償、相鄰關係糾紛等案件積極應採用巡迴審判方式,就地調解,將法庭搬到田間地頭,在群眾的家門口化解矛盾糾紛,使巡迴審判成為法制宣傳、司法便民的新窗口。巡迴審判工作不僅及時化解了各種社會矛盾,而且將各種糾紛消滅於萌芽狀態。
五、完善社會管理創新的便民措施
(一)做好法制宣傳和司法救助指導工作。鄉村群眾的法律意識相對薄弱,司法環境有待改善,人民法庭不能僅把工作限於訴訟案件的審理上,而是陣地前移,增加服務範圍,加強法制宣傳,開展義務普法,努力提高人民群眾對法律和訴訟知識的了解,擴大裁判在社會公眾和當事人中的可接受度,促進服判息訴,引導群眾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和訴訟程序,消化各種可能引發矛盾和糾紛的隱患和因素。
(二)建立涉農案件快速處理機制。從現有情況來看,相當一部分涉訴信訪案件都是因為審判周期太長、審判效率低下造成的。加強案件的速裁審判,對減輕案件增長過快壓力,減少涉訴信訪具有明顯作用。要加大投入,實現基層法庭與院機關之間的無線聯網,實現案件的遠程立案,對涉農案件提供立案的「一站式」服務,免去了農民群眾在院機關與法庭之間的來回奔波之苦,節約農民群眾的時間,減輕了農民群眾的訴訟成本。進一步改革簡易程序,對部分涉農案件採取立案當天現場調解的方式,以方便農民群眾利用更多的時間投入新農村建設。
(三)設立農村巡迴辦案點。把便民工作延伸到轄區最前沿,方便了當地民眾的訴訟,妥善地解決各類糾紛。巡迴審理中,對當事人請求解決的糾紛,符合立案條件的,當即立案,具備開庭條件的,立即開庭,提高司法效率。拓展調解方式,實行「晚間上門調解」、「周末上門調解」、「節假日上門調解」等。充分利用各級調解資源,努力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及時化解糾紛,把矛盾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加強對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人員的業務指導和法律知識培訓,使指導矛盾糾紛化解的職能進一步得到充分發揮,使能動司法的要求落到實處。
(四)轉變辦案觀念。由於當事人的法律與訴訟知識缺乏,對於不能舉證或確有困難的,變為主動出擊、依職權調查取證。在重視程序公正的情況下,也要重視實體的公正,兩手一起抓。一直以來,在審判工作中奉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而使那些訴訟能力相對不強的農民群眾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應法官積極開展職權取證,彌補他們取證能力上的不足,讓農民群眾切實得到司法為民的便利和實惠。
(五)法庭積極開展司法救助,為老弱病殘孕的當事人提供各種訴訟方便,對生活困難的當事人依法加大緩、減、免訴訟費援助力度,切實保障經濟確有困難的群眾打得起官司,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及時得以實現。對一些有特殊困難的群眾,開展扶貧濟困活動,幫助特們解決實際困難。
(六)加強對弱勢群體當事人的訴訟指導工作,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告知其訴訟風險、保障訴訟權利,指導其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參與訴訟,確保有理的弱勢當事人能打得贏官司。一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加快辦案節奏。對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恤金、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等案件,優先聯繫立案,當天移交審理,切實以最快最合理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保護百姓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當事人上門立案,幫助其完成立案所需的工作。實現快審、快結、快兌現,儘早實現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七)積極開展判後回訪活動。調整辦案思路,不就案辦案,將案件審結後一放了之,不聞不問。要將社會管理創新落實到案件審結後的相關服務和幫助上,盡量減少訴訟給當事人和群眾帶來的負作用,儘力消弭引發訴訟的消極性因素。調解書、判決書生效後,認真做好回訪工作,幫助當事人正確領會法律文書內容,指導當事人進行權利救濟。幫助他們解決關係判決的實際問題,可以請求鄉鎮政府,村組集體給予生活困難的當事人一定的照顧。對矛盾較大的涉農案件在結案後進一步做好疏導工作,防止新的矛盾發生,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社會管理創新是人民法庭「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客觀需要。人民法庭參與社會管理創新要始終把服務農村發展、維護農村穩定作為人民法庭工作的永恆主題。要自覺把助推社會管理創新作為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任務。立足審判,胸懷大局,能動司法,今後基層法庭應將更充分地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做好訴調對接工作,著力平息矛盾糾紛。切實採取便民訴訟措施,著力解決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訴訟困難。著力提高服務和諧社會的司法能力,突出公正與效率主題,為群眾服務,為大局服務。圍繞農村經濟建設、開展管理創新,積極推動建立和諧農村社會管理新體系。
注釋:
(1)《社會管理創新》,百度百科。
(2)倪壽明:《人民法院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中的職能定位》,《人民司法.應用》2010年第3期,第70頁。
(3)王寶明:《大國策:通向大國之路的中國模式》,人民日報出版社,第250頁。
(4)蘇力:《道路通向城市—轉型中國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頁。
(5)王勝俊:《堅持能動司法,切實服務大局》,2009年8月28日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調研座談會上的講話。
(6)江必新:《能動司法:依據、空間和限度--關於能動司法的若干思考和體會》,《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第6頁。
(7)《人民法庭實用手冊》,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實用手冊》編選組編 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單位: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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