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鑒定傷勢的流程以及輕傷立案

可要求警方進行傷情鑒定。拿著自己的病例,到處理案件的派出所要求公安局進行法醫鑒定。如果對方也有傷,須等對方鑒定結論後才能處理。如果對方鑒定結論後還不做處理,你們可以向檢察院投訴,要求辦案單位說明理由。 傷情鑒定是用來確定對方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不是民事賠償的依據。構成輕傷對方需承擔刑事責任。就民事賠償無法達成調解的,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訴訟過程中請求法院委託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根據傷殘等級要求相應賠償。如果法醫已經鑒定完畢,除非傷勢發生其他嚴重情況,一般就以本次鑒定作為依據。既然構成輕傷,對方已經涉嫌了故意傷害,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當然同時,你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方不承擔,可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傷情鑒定結論確定對方的刑事責任,構成輕傷以上時承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數額依據相關憑證計算。民事賠償責任,具體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後續費用,經司法鑒定確定為傷殘的還有被撫養人生活費、傷殘賠償金。 對方已經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果派出所壓案不查你可以到公安分局舉報,要求刑偵支隊立案。現在就可以要求立案,至於傷殘鑒定待傷愈後做,可以定殘疾。你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同時民事賠償也不會少。可以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同時賠償實際損失,具體的賠償數額需要鑒定傷殘等級才能確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並出具鑒定文書。 治癒出院就可以做法醫鑒定。構成輕傷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同時要給人家賠錢。 看傷情鑒定結論,只要是輕傷以上就是處犯刑法,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你可以到檢察院去要求立案,公安機關在接到檢查院要求立案通知書3日就會給以答覆,還可以到法院報案。為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 社會地位爭正義,實現和諧社會建設,請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應當屬於自訴案件的範圍,但通常由公安機關立案按照公訴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請求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民可以自訴方式,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被打傷,鑒定為輕傷,公安局立案後拖很久都不解決,後撤案也未及時告知當事人,故提起民事訴訟,一審被判訴訟時效已過,但刑事訴訟未過時間,能再提起刑事自訴嗎? 公安機關憑什麼撤案,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就是違法。去上級公安機關投訴,要求立案。 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且已獲立案的情況下不應算作已過時效,可以撤案通知書為依據。若公安機關時機尚未立案,可要求公安機關給與不立案決定書,也可為證。也可以撤案後就應該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吳某帶領魏某一伙人與段某一人打架,胡某在勸架過程中被魏某踢中襠部,由於當時感覺疼痛輕微,在派出所的筆錄中沒有記錄。第二天,胡某陰囊充血腫大,隨即找到吳某,吳某願意出付醫療費用。在小私人醫院診治經過二十多天後,胡某陰囊腫大癥狀消失,可睾丸仍充血,血塊沒有完全吸收。而且在此過程中魏某一直沒有露面,沒有任何賠償。由於擔心有後遺症,胡某去原處理該問題的派出所,要求補充進行筆錄和傷情鑒定(肯定能判輕傷,根據輕傷標準三十七條),可派出所一味規勸私了,請問如何辦? 派出所不作為找誰處理,對這個事法律有效時間多長?謝謝 派出所的做法明顯不對,立即向上級公安機關逐級反映,應當給予解決的.若構成輕傷以上的,傷害者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如果不給立案,你還可以向當地檢察機關反映,檢察機關認為應當立案的,公安機關必須立案. 派出所的做法是明顯的違法辦案,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在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開具傷情鑒定委託書,告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依該法第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的規定,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原則上是一次,必要是可增加一次。你可到公安主管的局長和紀檢部門反映情況。 申請傷情鑒定:1、如果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2、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微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給予行政處罰。3、公安機關立案後,受害者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當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4、人身損害賠償的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輕傷害鑒定下來後,派出所拖延不給立案處理該怎麼辦?提供了鑒定結果後,應書面要求派出所立案處理,如不立案,可向公安部門公安局監察科相關部門反映,向檢察院反映。一起輕傷案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了,能否自訴? 已經公安立案了,不能自訴。還是按照公訴好。既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建議走公訴程序。 公安立案最好,先等公安辦理,如果移送檢察院公訴了,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可,如果最後不移送了,再提出刑事自訴。另外一方面,受害人這方先收集造成經濟損失的證據,如醫囑、鑒定意見、損失憑據、證明等。必要時請律師代理。 如果傷達到輕傷(以上),你們可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輕微傷則可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派出所調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訴。及時報警,並申請傷情鑒定,如果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微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給予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立案後,受害者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當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派出所受理報案並在辦理中得知被害人傷勢鑒定為輕傷是應該怎麼處置? 在一家小飯館 客戶與服務員發生口角因此服務員叫來老闆 老闆和他弟弟毆打了客戶,於是報了警、派出所派人管理,並且把他們接到派出所詢問。客戶因受傷派出所告知被害人鑒定傷勢,被害人住院治療後鑒定傷勢為輕傷。派出所看到法醫鑒定並且得知被害人的傷勢是輕傷同時也知道行為人已經構成傷害罪,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可是派出所受理後給雙方做調解工作。雙方未達成協議 因此派出所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自訴。 問題:1.派出所接到報案 並且得知被害人傷勢鑒定為輕傷害 明知行為人已經構成傷害罪 應當按(2006年2月10日)試行的「公安機關辦理輕傷案件規定」來處置。不應該未處置而告知被害人自訴就結案。派出所告知被害人自訴是否合法? 如果公安機關認為不構成刑事犯罪,可以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對通知書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公安機關複議或檢察院予以監督,2004年6月,黃某在街頭被賴某毆致輕傷乙級。事發後黃某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即進行了調查取證,認為此案案情簡單,肇事者清楚。黃某後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要求追究賴某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法院以公安機關已受理此案為由,對黃某的訴訟不予受理。請問,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確?  根據1998年1月24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法工委《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案(重傷)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這樣規定,是貫徹了便民原則,防止「告訴無門」的情況發生。但是,公安機關一旦受理,立案偵查就應依照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進行,在偵查終結後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因此,人民法院的上述做法是正確的。被人打傷,已報案,法醫鑒定為輕傷, 屬於自訴案還是公訴案??我父親被人打成輕傷(法醫鑒定結果),被打第二天就已向派出所報案,現在鑒定結果為輕傷後,向派出所詢問接下來該怎麼辦,得到回應說這屬於自訴案件,現在不是他們管轄範圍內的,讓我們自己去法院起訴解決,這種說法對嗎?我們應該怎麼辦? 你自己有選擇的,輕傷不建議去法院起訴。。麻煩··,建議向派出所提出要求公訴。 三年前小明被砍傷頭部,手擋時被刀弄骨折,當時報案。但作案人一直在逃,直到前幾天作案人才被抓捕。所以進入偵查階段。但小明出事後只有醫院的診療單等,沒有法醫出具的正式的傷情鑒定,我想請問沒有傷情鑒定會影響受害人的賠付嗎。還有傷情鑒定有沒有確定的時間,現在補做可不可以。還有我估計是故意傷害罪輕傷,可以是公訴也可以是自訴。我們現在是公安機關在處理。我現在想刑事自訴直接向法院起訴可以嗎? 可以申請進行傷情鑒定,根據受傷情況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最好按公訴程序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你的傷情經鑒定為輕傷,已經達到故意傷害的立案標準,因此,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你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如果經複議或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後,公安機關仍不立案,你也可以據此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被人輕傷後報案,公安能否不受理 關鍵是看被害人有無程序選擇權

案情:王某與李某不和,李某一直想找機會教訓王某。一日,李某見王某在回家的路上獨自行走,遂緊隨其後,趁王某不備之機,用手中所持扁擔致王某輕傷。王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李某對打傷王某一事供認不諱。

分歧意見:對李某傷害王某一案應否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六部門規定」)第四條,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李某涉嫌故意傷害(輕傷),且李某對此供認不諱,並有相關證據佐證,顯系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理應立案偵查。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1998年5月《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條,公安機關經過審查,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應當將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並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本案即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經審查後應依法向法院移送案件,並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不應對此立案偵查。

評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是: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了三類自訴案件,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訴轉自訴案件。除了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能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訴外,其他兩類自訴案件中,既存在自訴權,也存在公訴權,公訴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訴。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法院告訴的,國家追訴機關不能追訴。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即使被害人不告訴,追訴機關也可以追究。

本案中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王某,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王某享有自訴權。既然是一種權利,王某當然可以不向法院提起自訴,而選擇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通過公訴程序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不能以該案系自訴案件為由不予立案偵查,怠於行使國家追訴權

筆者認為,「六部門規定」第四條對此的認識是正確的,對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公訴機關可依法提起公訴。

同時,從法律依據上來說,「六部門規定」為公安部參與的聯合司法解釋,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為公安部單獨作出的規定,在法律效力上前者應高於後者。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既然本案被害人已經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就應當對此立案偵查。

作者單位: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鋒區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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