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國刑法學術年會綜述
11月26日至27日,全國刑法學術年會(2017)在海口召開
2017年11月26日至27日,2017年全國刑法學術年會在海口市新燕泰大酒店召開。本屆年會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主辦,海南大學、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省法學會承辦。本次年會主題為「時代變遷與刑法現代化」,並以「刑法典頒行20周年來刑法立法的回顧與展望」為理論議題,以「金融秩序與安全的刑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和「中國區際刑法20年實踐的檢討與發展」為實務議題。
26日上午9時,年會開幕式舉行,由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暨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朱孝清主持。中國法學會會長王樂泉,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法學會副會長郎勝,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王其江,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大法官胡云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大檢察官陳國慶,海南省原省委常委、海南省法學會會長肖若海,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大法官董治良,海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高海燕,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張泗漢,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澤憲,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忠林、梁根林、賈宇、莫洪憲、梅傳強、張旭,海南大學校長李建保等350多名來自刑法理論界、實務界的領導和嘉賓出席了開幕式。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在開幕式上作了工作報告,認為過去的一年是我國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至關重要的一年,刑法學研究會卓有成效地開展了大量工作,並取得了相應的成績。中國刑法學界應繼續深化刑法理論研究,服務刑事法治建設,增進學術友誼,促進我國刑法學研究和刑事法治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在過去的一年中,積极參与我國刑法的立法、司法等工作,努力推進國際、區際刑法學術交流,積极參加了中國法學會等單位主辦的相關會議和活動,為我國刑事法治建設的繁榮和進步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今後,全體刑法學人要以黨的十九大提出的法治發展目標為指引,再接再厲,不斷地促進我國刑法的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為我國社會主義刑事法治建設作出更大的貢獻。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教授在開幕式上作了工作報告
中國法學會王樂泉會長在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他首先指出,刑法學研究會地位重要、作用突出、人才薈萃、成績顯著。多年來,刑法學研究會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指導,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勇於擔當、團結進取,在繁榮刑法理論、服務刑事法治實踐、完善刑事法律制度、發揮法學智庫作用、培養優秀法學法律人才、促進學術交流等方面,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隨後,他圍繞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對新形勢下如何做好刑法學研究會工作提出了四點希望:第一,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全面貫徹十九大提出的依法治國新思想。第二,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法學研究正確的政治方向。第三,深刻把握依法治國方略的科學內涵和精神實質,並以此統領刑法學研究。第四,面向新時代,為全面依法治國培養更多優秀人才。
中國法學會王樂泉會長在大會上發表講話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董治良在大會上詳細介紹了海南法治建設工作的基本情況和海南司法改革的現狀,海南各級人民法院在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指引下,司法事業也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歷史性成就,作為司法改革第一批試點省份,海南省各級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的指導和海南省委的領導下,在刑事司法當中,立足於國情、省情的實際,尊重司法規律,兼顧懲罰犯罪和同等保障人權,確保證據採納、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公正等刑事法律原則落到實處,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體會到公平正義。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董治良在大會上發表講話
海南省法學會會長肖若海在會上表示,近年來,海南省法學會在中國法學會的指導和海南省委的堅強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各項工作都取得了較大的進展,積極為法治海南和國際旅遊島建設建言獻策。
海南省法學會會長肖若海在會上發表講話
海南大學校長李建保教授詳細介紹了海南大學的歷史與發展現狀,並重點回顧了海南大學法學院的發展歷程與取得的成績,指出海南大學將會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力爭早日建設成為一流大學。與此同時,李建保校長表示歡迎大家蒞臨海南大學指導工作和開展學術交流。
海南大學校長李建保教授在大會上發表講話
開幕式的最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教授作了致辭。高銘暄教授對我國刑法發展歷史進了詳細回顧,充分肯定了我國1997年刑法典的法治意義和蘊含的價值,認為其構築起我國刑事法治體系的人權保障的防線,開闢了刑法學理論研究的新局面,奠定了中國刑法走向世界的基礎,並表示這是一次非常有意義的刑法學術盛會,它對今後的我國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學術研究必將起到重要的促進和助推作用。高銘暄教授還勉勵大家繼續加強刑法學理論研究,更好地完善我國刑法,為我國刑事法治建設作出更大的貢獻。
開幕式最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教授在大會上發表致辭
開幕式結束後,全體與會嘉賓、代表合影留念
26日上午11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陳國慶大檢察官作了題為「當前適用刑法的有關問題」的主題報告。他對近些年來我國的犯罪趨勢進行了細緻分析,認為犯罪形態呈現出以下態勢:暴力犯罪逐年減少,打擊暴力犯罪工作取得較好成效;隨著社會的發展,犯罪形態發生變化。他對公共場合、公眾場合、公共場所的區分、網路空間何時認定為公共場合以及醉駕入刑、交通肇事案件中存在的罪刑不均衡問題闡述了自己的見解。他還指出了刑法適用中存在的幾點問題:一是追訴時效問題;二是新舊刑法和新舊司法解釋交叉適用問題;三是貪污賄賂犯罪的系列問題;四是單位犯罪有無追訴時效問題;五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認定問題;六是「賣淫」概念的解釋問題;七是利用銀行卡、信用卡套現行為能否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問題。正如主持人郎勝副會長所言,陳國慶專委的報告全面概括了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是我們今後進行偉大鬥爭、推進偉大工程、建設偉大事業不斷面臨的問題,對立法、司法以及學術研究均很有價值。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專職委員陳國慶在大會上作出主題報告
隨後,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胡云騰大法官作了題為「新時代的刑事司法」的主題報告。首先,他介紹了新時代以來刑事司法的變化,如刑事案件數量逐年增長,部分嚴重暴力犯罪下降,貪污受賄瀆職犯罪案件十八大以來空前增多等情況。其次,他介紹了2013年以來「兩高」或者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釋以及規範化文件,其價值取向主要體現在安全、公正、公民權利保障、改革、糾錯、反腐、禁毒、環境保護等方面。最後,他強調在大數據時代、人工智慧時代的新時代,應從技術規則與理論價值研究的並重,刑法學與犯罪學等延伸研究的並重,大數據研究、案例研究和學術資料研究相結合,被告人與被害人的權利保障研究並重等方面展開學術研究。主持人郎勝副會長認為,胡云騰專委給我們提供的系列數據,能夠使我們更加深入的思考並更好的從犯罪發展趨勢研究我們當下的刑法學問題。刑法學的理論研究離不開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大背景,因此刑法研究要和國家的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在一起。
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胡云騰在大會上作出主題報告
26日下午2時30分,大會進入了第一單元「刑法典頒行20周年來刑法立法的回顧與展望(一)」的研討。本單元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重慶大學法學院陳忠林教授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二廳廳長鮮鐵可主持,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夏勇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華東政法大學孫萬懷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武漢大學法學院何榮功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安徽師範大學法學院彭鳳蓮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寧波大學法學院趙微教授分別作了題為《刑法頒行20年間刑法修正態勢概覽》《刑事立法調整的緣由與取向》《理性對待積極刑法立法觀》《刑法法益理念審視——以刑法典頒行20年來的修改為研究對象》和《刑法典修訂20年來我國海上刑事法的匱乏與解決方案》的報告。
夏勇教授認為,對刑法分則具體犯罪的修正,反映了我國刑法的「犯罪化」取向,以及特別重視社會秩序的維護和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保護。並認為「犯罪化」與「非犯罪化」的標準以及社會秩序、個人權利的關聯與衝突是值得研究的問題。刑法分則修正的特點不是想像當中的輕緩化,而是趨重的。對此,夏勇教授提出了以下問題:什麼是輕緩化?如何做到輕緩化?刑法輕緩化是否符合我國刑事政策需要?最後,對於刑法總則方面的修正,夏勇教授從犯罪圈問題是否涉及到總則的修正和什麼情況下應該修改總則兩個方面作了闡述。
孫萬懷教授認為,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轉變體現了我國對於立法獨立公正的價值的追求。刑事立法應當回應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方面的現實需求,符合我國國情。不應打破刑法固有的體系性與協調性,將刑法作為一種命令,而應當追求刑法的功利性價值。刑事立法必須保持一定的前瞻性、適應性和張力,既要與政策特別是刑事政策保持「合法且必要」的距離,還要與其他前置部門法領域特別是行政法領域做好銜接與協調,在保持公開性、民主性和透明性的同時,合理吸收民意、輿論等不同渠道的多元聲音、意見和建議。
何榮功教授認為,學術研究既要重視具體問題,也要堅持立場和主義,沒有立場或主義的學術研究,也難以取得深度的成果。面對現代風險社會,刑法究竟是繼續保持謙抑,克己節儉,還是應當積極擴張參與社會治理,是我們研究中的重大課題。傳統觀點認為刑事政策是社會治理的最後手段,晚近則往往將刑法作為社會治理的最先手段使用。積極刑法立法觀具有一定的實踐合理性,但也面臨許多問題。古典刑法體系從來都不只是個時空概念,它更代表的是約束國家刑罰權和保障公民自由的刑法理念和思維方式。古典刑法理念不僅沒有過時和淘汰,相反仍具有強烈時代性。面對恐怖主義、信息網路犯罪等新型犯罪採取積極刑法立法觀具有一定合理性,但要限制在極其有限的範圍內。
彭鳳蓮教授認為,刑法的法益內涵的擴張已成為一種趨勢。我國刑事立法已經突破了法益的客觀物質化限制,法益內涵的精神化已經成為一種實然狀態,但需對其保持理性,避免刑法法益過度精神化。同時集體法益的保護也是必要的,與個人法益相比更抽象、模糊。對集體法益也需謹慎對待,只有價值重大的法益才予以保護,集體法益必須明確並且是真正的集體利益,與個人法益相關聯。同時,刑法法益保護的前置亦漸成趨勢,如刑事立法中預備行為的普遍正犯化發展。對此同樣需要加以限定,防止僅因社會需要而肆意動用刑法,具體考量規制行為與實然侵害法益行為的關聯性,以及防止象徵性刑法的發生。
趙微教授對海事犯罪相關概念進行了區分,著重介紹了我國海上犯罪的案髮狀況及刑事追訴狀況,認為我國海上刑法體系匱乏,主要表現在國內涉海刑法的國際化程度失之過低、海事刑法立法嚴重缺失以及海上犯罪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困境。船舶交通事故涉罪案件沒有專用罪名、犯罪圈過大。同時行刑銜接的機制存在障礙,海上行政執法機關警察權的缺失,往往導致證據收集困難。海上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因果關係難以認定,以及事故主體範圍及其責任程度難以圈定。應當通過司法解釋明確海事犯罪入罪標準,設置相關罪名完善刑法體系,同時完善海事犯罪行刑銜接機制。
本單元報告完畢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曾粵興教授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復旦大學法學院汪明亮教授對報告進行了精彩評論。曾粵興教授認為,20年以來刑法立法和司法實踐衝擊刑法謙抑理念,由此引發學界同仁褒貶不一的評價。夏勇教授主張深厚的哲學功底立足於實然的存在,闡述了自己辯證的分析判斷,提出能夠催生哲理性的宏觀問題。孫萬懷教授提出刑事立法價值標準問題,並對立法擴張提出了疑問,刑法不再追求獨立價值,而更多地是服從命令,這種趨勢令人擔憂。何榮功教授對積極立法觀的內涵作出辯證闡述,與其說是對積極立法觀的否定,還不如說是對其的校正與改良。彭鳳蓮教授以刑法法益為視角,就集體法益與個人法益的不同立法保護方式和原則展開了深入思考。趙微教授談的不是立法問題,而是完善有關立法司法的問題,她的報告對未來刑事立法有一定的參鑒意義。汪明亮教授認為,我們應該對積極立法趨勢保持並加強,我國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到現在,犯罪率越來越高,一直居高不下,沒有呈現出像19世紀末英美國家社會和諧、犯罪率低的歷史時期,沒有實現人道主義的歷史條件,通過考察英美國家的立法發展,其認為在強調人權保障的時候,不僅僅要保障犯罪人的權益,更要保障受害人和無辜者的權利以及社會公共安全,因此其贊同積極刑法立法觀。
26日下午4時30分,大會進入了第二單元「刑法典頒行20周年來刑法立法的回顧與展望(二)」的研討。本單元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陝西省人民檢察院黨委組副書記、副檢察長賈宇教授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梁根林教授主持,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海南大學法學院童偉華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北師大刑科院外國刑法與比較刑法研究所王志祥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陳志軍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四川大學法學院魏東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西北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王政勛教授,分別作了題為《犯罪化立法視閾下刑事不法內涵之解構與適用》《罪刑關係的新進展及其未來發展趨勢》《中國輕微犯罪立法的反思與完善》《死刑修改的刑罰論分析》和《論我國反恐刑事立法的演進》的報告。
童偉華教授認為,犯罪化立法與刑事不法內涵關聯緊密,其應當與刑事不法內涵相契合。刑事不法內涵的釐清有助於明確犯罪化與非犯罪化的邊界、有助於充分保障公眾的人權與自由以及促進犯罪化立法的科學化與法治化。自1997年刑法典頒行二十周年以來,我國犯罪化立法的非理性擴張飽受爭議,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刑事不法內涵。因而對於中國未來的犯罪化立法,應將刑事不法內涵納入考量體系。在犯罪化立法過程當中,需要充分考量是否契合以法益為中心、並融合了行為背德性與刑事政策的刑事不法內涵,應努力避免進行象徵性立法、情緒性立法等非理性立法。
王志祥教授認為,探討我國罪刑關係的新進展及其未來發展趨勢,關係到我國刑事立法的下一步走向,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我國犯罪與刑罰的關係正朝著又嚴又厲的方向發展,隨著犯罪圈擴大、入罪門檻降低、大量輕罪入刑,我國的刑事法網日益嚴密,且刑罰結構在實質上表現出了更加嚴厲的趨勢。在今後的刑事立法中要使犯罪與刑罰在內容規定上形成聯動,一方面針對我國目前刑罰較重的情況,在今後要深入推進死刑制度改革,嚴格限制加重生刑。另一方面,針對我國犯罪門檻降低、大量輕罪入刑的現實情況,要合理區分重罪和輕罪,對刑法典進行輕罪化改造,建立與輕罪相適應的輕罪體系。
陳志軍教授認為,相對於較重犯罪而言,《刑法修正案(八)》及《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危險駕駛罪,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和代替考試罪等輕微犯罪,在社會危害性程度等方面有其特殊性,需要在刑事處遇方面作出特殊的制度設計。目前我國輕微犯罪存在有悖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忽視短期自由刑所帶來的弊端等缺陷。完善的舉措是應當將輕微犯罪全部納入附條件不起訴的適用範圍,將危險駕駛罪的刑罰修改為「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建立拘役易科罰金制度及拘役易科社區服務制度,並將輕微犯罪全部納入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魏東教授認為,當前我國立法廢除死刑的步伐仍然緩慢,尤其是當前廢除死刑的主要犯罪不僅仍然僅限於非暴力犯罪,而且我國至今仍然保留了大量的非暴力犯罪死刑規定,深刻表明立法廢除死刑的任務艱巨。立法上廢除死刑的舉措失衡,突出表現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規定了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終身監禁制度,使得兩罪的刑罰改革結果呈現出死刑與終身監禁「雙酷刑並行」的不利局面,並在根本意義上使得我國的死刑存廢之爭進一步複雜化和深刻化,需要重新審視刑罰論。應反思傳統併合論,並發展限定且保守的刑罰根據論的併合論,最低限度要反對敵人刑法觀念、反對過度的風險刑法觀、反對過度地限縮公民自由,堅定不移地廢除死刑、廢除終身監禁刑。
王政勛教授認為,二十年來,我國反恐刑法的條文由少到多、範圍由窄到寬、處罰由輕到重。反恐刑法的演進是對恐怖活動犯罪演變的刑法反應,是反恐刑事政策的刑法體現。我國反恐刑事立法中的實質犯罪形式化、具體危險抽象化、預備行為實行化、幫助行為正犯化、刑罰制裁嚴厲化,體現出鮮明的預防性刑法的特徵。反恐刑法是保衛民族、文明的重要手段,暴恐犯罪不但體現了結果無價值,更體現了行為無價值,不但侵害了法益,更違反了倫理規範和文化規範,以法益侵害、結果無價值、報應刑為內容的刑法無法應對恐怖主義,只有預防性刑法才能遏制暴恐犯罪、促進國家復興。預防性反恐刑法不會產生製造仇恨、忽視公正的結果,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自由保障,但這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不得已選擇,是保衛文明的必要代價。因此,我國的預防性反恐刑法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有效性。
本單元報告完畢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賈宇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廈門大學法學院李蘭英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徐留成法官分別對五位報告人的報告進行了精彩點評。針對童偉華教授的報告,賈宇教授認為,從刑事不法內涵概念出發探討犯罪化立法富有啟發性意義,對刑事立法如何背離刑事不法內涵可繼續作深入探討;針對王志祥教授的報告,賈宇教授認為刑法朝又嚴又厲的發展趨勢有待進一步研究;針對魏東教授的報告,賈宇教授認為,對為何要輕刑化這一問題有繼續研究的必要;針對陳志軍教授的報告,賈宇教授提出了增加實證研究的建議;針對王政勛教授的報告,賈宇教授肯定了反恐刑事立法研究的重大意義,並希望有更多的人研究反恐問題。李蘭英教授對五位發言人的報告從全面、客觀的角度進行了精彩的點評,她指出,發言人的觀點非常有觸動力,能夠引導我們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思考。同時,她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包括近年來刑法修正力度大,但監獄法並未作相應修改而導致刑罰執行難度增大的問題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處罰制度的適用問題。徐留成法官對五位發言人的報告表示充分的肯定,並以實務角度為切入點,對輕微刑事案件納入犯罪封存制度的合理性進行了說明,且提出死刑存廢的速度快慢應與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相適應。
在自由討論環節,與會代表就我國刑事立法是否合理這一問題,與報告人進行了深入的交流。高銘暄教授還就犯罪化與非犯罪化問題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通過新中國建國之初的犯罪罪名到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以及現今刑法中的犯罪罪名數量變化,提出我國的犯罪化趨勢明顯,相反非犯罪化仍停留在理論階段,即使取消了某些罪名如嫖宿幼女罪,也僅僅是歸為其他犯罪處理,而非作為非犯罪化處理。高銘暄教授認為對於非犯罪化問題在理論層面探討固然沒有問題,但不應進行過多研究。
2017年11月27日上午9時,大會進入了第三單元「金融秩序與安全的刑法保護(一)」的研討。本單元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武漢大學法學院莫洪憲教授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梅傳強教授主持,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李邦友教授,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王海橋副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浙江大學法學院葉良芳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朱建華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浙江省金華市人民警察學校傅躍建教授,分別作了題為《金融刑法中「明知」的司法判定》《我國金融行為入罪化分析》《外匯型非法經營罪的類型分析與司法認定》《信用卡類似品被冒用處理的不合理性問題》和《傳銷式網路非法集資犯罪的司法認定》的報告。
李邦友教授認為,在金融刑法中,對於明確性規定「明知」的,「明知」是構成相關金融犯罪不可或缺的主觀認識因素。同時,準確認識行為人是否明知,關係到金融犯罪案件的準確定性,制約著相關金融犯罪罪與非罪的認定,以及此罪與彼罪的區分。其具體操作路徑包括:首先,根據相關性原則,篩選建構支持和證明「明知」的相關證據。其次,在判定被告人是否「明知」的過程中,應當注意案件中的反常事實以及相關證據。再次,面對公訴機關對於被告人涉嫌金融犯罪的指控,應當允許被告人提出是否「明知」的辯解理由。最後,刑事判決文書關於「明知」的判定過程應當說理充分。
王海橋副教授認為,就金融領域而言,金融刑法主要關涉經濟法與刑法關係之探討,其主要價值最終體現為在立法上如何為金融違法與犯罪劃定邊界,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就金融違法與金融犯罪進行準確界分。再次,金融行為的入罪化,除了應當以金融行為和金融保護法益為基準確立具體的違法行為類型之外,還應當考慮立法路徑的選擇,防止金融機構行政權力的刑法實質化,堅持刑法的補充性特徵,注重刑法與金融法的有機協調。對於互聯網金融行為,只要其符合金融創新的特點,在並未形成相應的互聯網金融管理秩序的情形下,不應將其納入刑法的打擊範疇。
葉良芳教授認為,外匯型非法經營罪的基本分類包括單向兌換型和雙向兌換型、黃牛倒賣型和地下錢莊型、現鈔交易型和轉賬交易型、支付結算型和對敲轉賬型。非法經營罪的立法目的是懲罰「非法」的「經營」行為,只有符合「非法性」和「經營性」的買賣外匯行為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如何區分不同種類的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如何理解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所調整的「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是甄別外匯型非法經營罪的關鍵。對於「非法買賣外匯」的理解不可過於寬泛,否則容易將一切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外匯交易作為非法經營罪進行處罰,從而不當擴大了犯罪圈。需要科處刑罰的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應當符合非法經營罪本質特徵,即非法性和經營性。
朱建華教授首先介紹了現實中發生的購買盜贓手機進而使用手機綁定的支付寶,在校大學生盜用、冒用他人校園卡等信用卡類似品被冒用的現象。其次,他分析了盜竊罪與信用卡詐騙罪的入罪數額。最後,他認為,在沒有出現信用卡類似品時,明確刑法意義上的信用卡是電子支付卡是正確且必要的,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無須電子支付卡而僅憑賬號通過互聯網進行驗證身份時,仍將刑法規定中的信用卡局限於有形的電子支付卡範圍內,從而導致同樣的行為同樣的侵財方式適用不同的罪名並給予不同的處罰標準,其合理性是值得懷疑的。應當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發展或者加深對信用卡的認識或者擴大刑法中信用卡的範圍。有必要通過立法的規定,將信用卡類似品納入刑法所規定的信用卡範圍,從而在犯罪處理上採取統一的定罪量刑標準。
傅躍建教授認為,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以傳銷方式在互聯網上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例越來越多,此類複合型網路金融犯罪,可能涉及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如何準確定性成為司法疑難問題。他認為,傳銷活動參加人員眾多,涉及面廣,定罪量罰難,處理難度較大,應堅持區別對待、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遵循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根據涉案人員的主觀惡性、行為危害性及後果等方面綜合考慮,精準刑事打擊面,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本單元報告結束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時延安教授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武漢大學法學院陳家林教授對報告進行了精彩的點評。時延安教授認為,五位發言人的發言帶給我們很多啟發,這幾位發言人都採用交叉學科的方法,並對李邦友教授運用的刑事實體法與證據法的交叉方法表示讚賞。他認為,刑事實體法與證據法的關係最為密切,推定的方式作為一種證明方法來運用是可行的,這主要涉及到證明責任分配及證明標準的問題,對這一問題可以借鑒普通法系相關思路與方法。對王海橋副教授和葉良芳教授的報告,時延安教授認為,兩位教授是從刑法與金融法的跨學科的角度對金融規制和刑法處罰之間的關係問題進行探討,可沿著這種論證思路繼續進行深入的挖掘,這對我們的理論研究及實踐均具有重要意義。對朱建華教授的報告,時延安教授認為,朱教授談的是一個微觀的問題,但指向的是一個比較宏觀的立法提出的取向問題,可以對相關的內容進行更深入的思考。針對傅躍建教授的報告,時延安教授認為這涉及到研究方法的問題。時教授指出,該報告通過犯罪學方法與證據學兩個不同學科的視角來對一般案例進行分析是可行的,並建議在做不同的跨學科研究時要注意論域的選擇問題,對案例研究方法問題可進行深入的研究。陳家林教授認為,五位發言人的報告側重點是不同的,李邦友教授和王海橋副教授是從類罪的基本特徵研究這一宏觀的視角來闡述觀點的,另外三位教授側重的是具體的類型化的某一個罪的認定和處罰的研究,並結合了司法實務中新出現的一些新類型的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來作這麼一個是否構成犯罪的認定,這給了我們非常大的啟發。陳家林教授認為,經濟犯罪大量使用空白罪狀,我們需要去援引其他的法規的規定,那麼這樣是否會導致行政權力對我們實際立法所非常嚴格控制的犯罪構成要件的侵蝕?最後,他認為,對罪名的認定要結合立法目的或保護的法益來理解,在對一個犯罪進行解釋時,需要更多地考慮普通民眾的預見可能性。
27日上午11時,大會進入了第四單元「金融秩序與安全的刑法保護(二)」的研討,本單元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南京大學法學院孫國祥教授和中央司法體制改革辦公室原副主任、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原所長、天津大學法學院黃太雲教授主持。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教育院張勇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鄭州大學法學院劉德法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師範大學刑科院彭新林副教授,河南大學法學院張亞平教授,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謝治東副教授,分別作了題為《集資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的司法認定》《非法集資共同犯罪實務問題研究》《P2P模式下非法集資行為刑事規制的難點及對策》《金融改革背景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適用標準》和《金融詐騙罪立法完善研究》的報告。
劉德法教授提出,自然人共同非法集資犯罪中存在假借、假冒所謂合同經濟實體的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情形。在這種犯罪中,需辨別清楚「單位」的本質,以便與「自然人與單位間的共同非法集資犯罪」區別開來。基於主客觀一致的原則與寬嚴相濟形勢政策的考量,不能僅以員工客觀上提供了幫助行為,就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集資的共同犯罪故意。
張勇教授提出,「非法佔有目的」是成立集資詐騙罪的法定要件,也是該罪司法認定中的難點。實踐中司法機關常常把時候行為或結果與「非法佔有目的」綁定,將「由行為或結果推定目的」的不確定聯繫演繹成了「有行為或結果就有目的」的必然聯繫,這種關係的錯誤搭建引起客觀歸罪幾乎不可避免。不僅如此,以事後行為或結果「推定」目的進而定罪的做法,虛置了「非法佔有目的」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地位,可能造成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混同。作為財產類犯罪的一個法定要件,「非法佔有目的」有其自身的判斷標準,推定也應當以該標準為參照,結合客觀事實進行具體判斷。他提倡採用「排除意思——利用意思說」判斷集資詐騙案中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非法佔有目的」對應的只是基礎事實,還需要推定事實加以彌補或佐證。
彭新林副教授認為,近幾年P2P模式模式引發的非法集資大案要案涉案金額之大、牽扯範圍之廣,使之成為社會、媒體熱議的話題。目前出台的有關P2P模式的法規還主要停留在前期金融監管上,而在後期刑事規制方面稍顯不足。因此,對於P2P模式下非法集資行為的規制,需要我們在刑事規制和金融監管間尋求一個恰當的平衡:一是要適度,絕不能以刑事規制代替金融金融監管,過度以刑事介入經濟生活,使P2P模式失去在中國生存的土壤;二是協調金融監管與刑事規制關係。堅持以前期金融監管為主,後期刑事規製為輔。具體而言,P2P模式下非法集資行為刑事規制的完善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一是推進P2P模式下非法集資犯罪偵查、起訴、審判的專業化建設;二是寬嚴相濟、突出重點,重點打擊集資詐騙行為;三是完善資格刑,改變P2P犯罪處罰刑種的單一模式。
張亞平教授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為當前最為常見的金融犯罪,也應當反思其保護法益,調整其適用標準。他提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主要因破壞利率統一、影響幣值穩定,因削弱國家通過信貸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能力以及因使得閑散資金的失控三個方面破壞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認為在金融深化、金融管制放鬆的政策背景下,金融刑法一方面要防範金融風險,另一方面也要特別加強保護金融交易安全。如果集資過程沒有欺詐,集資款也沒有用於實體經營,那麼集資行為就不應該被作為犯罪處理,故而是否採取欺詐手段集資是此類集資行為罪與非罪的基本標準。而且如果以欺詐手段集資,且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則構成集資詐騙罪,而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反之沒有該目的,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謝治東副教授認為,在我國現行刑法中存在著金融詐騙罪獨立設節既不科學也不必要、沒有規定單位可以作為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的犯罪主體、罪狀過於細化,只著眼於已然的常發形態忽視了犯罪手段多變性,使處罰範圍大為受限,易使罪犯規避法律的制裁、以「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為主觀要件,構成要件程度高,難以證明,不利於對金融秩序的保護以及大多採取結果犯的立法技術,忽視行為犯立法模式的採用。關於對金融詐騙罪立法的完善,應取消刑法分則中「金融詐騙罪」的獨立設置,將相關罪名歸入「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取消「非法佔有為目的」這一主觀要件,同時將相關罪名中的「詐騙」修改為「欺詐」;用抽象概括型敘明罪狀替代現行的細化列舉型罪狀;在客觀要件的設計上,用行為犯取代現行的結果犯立法模式。
本單元報告結束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遼寧大學學報主編邢志人教授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黑龍江大學法學院院長董玉庭教授分別對報告人作了精彩評論。邢志人教授認為,幾位教授的報告都涉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強調非法佔有目的認定方面。但張勇教授是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談論集資詐騙非法佔有目的的。謝治東副教授從立法論角度論述。彭新林副教授從立法、司法以及執法角度來論述觀點的,很好地給我們展現了學者關注立法、司法問題的見解,值得我們進一步思考。首先,張勇教授提出從事後行為來推定集資詐騙中非法佔有目的的司法邏輯不可取。通過從民法、刑法區分的角度對非法佔有目的的內涵進行解釋,借鑒德日刑法中的相關理論,最後提出對推定規則進行重新界定和解釋,允許被告人進行反證的結論。邢教授認為這個角度、觀點、邏輯層次都非常有代表性,值得進一步思考並用於指導司法實踐。其次,對於謝治東副教授的應取消「非法佔有為目的」這一法定構成要件的結論,邢教授認為這值得商榷。最後,邢教授認為彭副教授的立法、司法、執法的論述角度體現了問題意識和貫徹了刑事一體化思路。同時有關實證研究也可以考慮予以補充。董玉庭教授認為,劉德法教授的論文實踐面向很強,對非法集資犯罪中的疑難問題梳理全面,對司法實務有很好的指導作用。對劉教授主張的投資人不應當是被害人的的觀點,董教授認為是否承認是被害人不影響資金合法與否的認定。張亞平教授理論面向很強,重點關注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法益問題,從多個路徑全面論證了自己的主張,其結論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實體經營的不應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罰,其論證方式對我們有很大啟發。但有兩點值得思考,一是這種行為標準的改變,是由立法論來完成,還是解釋論來完成?董教授認為,我國過去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解釋為無罪,這是需要立法作出改變的。二是如果用立法論來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問題,那麼我國立法論是否到了該改變的時候?這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實體經營是否應該作為犯罪處罰的問題。他認為行為涉及公眾性,社會危害性大,刑法出於公共利益的考慮對該行為予以限定、打擊,當前仍有必要。
27日下午2時30分,大會進入了第五單元「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一)」的研討。本單元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國家法官學院張泗漢教授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吉林大學法學院張旭教授主持,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鄭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馬松建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武漢大學法學院皮勇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暨副秘書長、北京師範大學刑科院袁彬教授,內蒙古大學法學院馬改然講師,分別作了題為《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論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及刑事責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情節及其模式》和《論個人信息犯罪的法益》的報告。
馬松建教授認為,在大數據時代加強對人權的保障,有必要在刑事司法領域呼籲被遺忘權的回歸。被遺忘權對刑事司法中被判刑的罪犯、被害人、相關訴訟參與人等均有廣泛使用空間。被遺忘權雖然有利於個人隱私權的實現,但信息主體在刑事司法中主張被遺忘權可能會對言論自由、公眾知情權和公共安全造成衝擊。所以為實現刑事司法領域被遺忘權的合理運行,應對被遺忘權的權利主體、適用案件類型和行使該權利程序進行必要的限制。同時,應當適當轉變「事後法」的刑法理念,刑法對數據遺忘權的保護存在諸如網路空間禁止令、前科報告免除制度等非刑罰處罰措施。
皮勇教授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網路社會中處於樞紐地位,網路社會的治理需要網路服務提供者協助管理,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設立協助管理義務是各國立法的趨勢,無論在法理還是立法上,網路服務提供者都不具有「中立的義務」。國內外立法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的義務基本相同,主要是協助執法義務、內容信息監管、用戶數據保護,我國相關立法在協助管理義務的類型化、區別化方面與國外立法差距較大。我國網路服務提供者可能構成作為犯形式的單獨犯、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幫助他人利用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和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前兩者與國外立法相似,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罪立法的必要性、適當性需要繼續研究,當前應當對該罪進行限制性解釋適用。
袁彬教授認為,我國《刑法》253條之一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將「情節嚴重」作為犯罪的入罪情節,是典型的情節犯。兩高2017年6月1日施行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統一了司法實踐中「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和模式,使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更加明確,但該司法解釋仍然存在定罪標準的模糊性、局限性和認定規則的無序性等缺陷,需要合理匡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情節,通過重視個人信息的特性區分、豐富危害後果的表現形式來完善單一情節模式;通過統一多種因素的整體運用、引入綜合認定的補充規則來完善複合情節模式存在的不足。
馬改然老師認為,個人信息法益的確定對於遏制信息類犯罪有重要意義,界定個人信息犯罪法益的原則包括:法益必須與法相關聯,法益必須與利益相關聯,法益必須具有可侵害性,法益必須與人相關聯。在遵循上述原則的基礎上,確定法益的內容,應以刑法規定為依據。其主要方法是:根據具體犯罪所屬的類罪和依據刑法對具體犯罪的規定來確定法益的內容。個人信息犯罪法益的甄別標準要考慮留在刑法領域中的法益類型所具有的特徵,具體包括:法益性質的重大性,法益侵害具有達到嚴重的可能性,法益侵害的急迫性與蓋然性。根據篩選刑法法益的標準,個人信息權重的權利類型,需要刑法保護的包括個人信息決定權、個人信息保密權和個人信息報酬請求權。而個人信息查詢權、個人信息更正權和個人信息封鎖權則只需要其他部門法來保護即可,不必上升到刑法領域。
本單元報告結束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河南大學法學院院長蔡軍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煙台大學法學院黃偉明教授對幾位發言人的報告作了精彩的點評。蔡軍教授對馬松建教授的報告表示讚賞,認為近年來被遺忘權的研究開始在民法領域有所涉及,但在刑法領域鮮有提及,因此以被遺忘權為視角來討論大數據背景下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問題,極具前瞻性,該主題具有現實性和實踐價值,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深入研究。黃偉明教授對袁彬教授的論文作了三方面的肯定:一是選題以小見大,這樣的研究方法值得借鑒,因為我們既需要宏觀性的指導性研究,更需要具體問題的細節研究;二是袁教授的研究方法屬於教義性的研究方法,從司法解釋文本來分析如何認定情節嚴重的問題,這樣的研究方法具有重要價值;三是文章的觀點較鮮明,尤其是袁教授提出的重視個人信息特性區分,區分個人信息的內容和關聯法益。他認為這一觀點具有重要意義,因為當前在研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當中,法益的研究是入罪的基礎。另外,黃教授認為,法律與司法解釋是有位階關係的,教義學研究應當遵從法律,而不能一概地去解釋司法解釋。黃偉明教授對馬改然老師的報告首先作了兩方面的肯定,其一是選題較新穎。他認為,法益是入罪的基礎,沒有法益侵害就沒有犯罪,我們刑法界在法益方面的研究還比較粗淺,屬於相對比較空白的領域。其二,馬老師的文章採用了民刑交叉的研究方法,這一研究方法是值得借鑒的。再者,對馬老師論文後半部分的論證,黃教授認為還能進行更深入的探討。最後,黃偉明教授表達了自己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司法保護研究的看法:首先,目前在該領域入罪研究多,出罪研究極少,二者出現不均衡的現象。另外,這一事物在民法領域還是新事物,那麼將它引入至刑法領域而研究是否合理呢?再者,在該問題的研究上,混合型單一研究多,分層次研究少,他認為可以加強分層次的相關研究。
27日下午4時,大會進入了第六單元「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二)」的研討。本單元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香港中國社會法律研究基金公司主席沈仲平和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湖南師範大學法學院馬長生教授主持,蘇州大學法學院彭文華教授、湖南大學法學院趙香如副教授、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調研科王飛科長以及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寧夏大學政法學院楊國舉教授,分別作了題為《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個人信息權的性質及刑法規制重點》《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客體及立法完善》和《論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刑事責任的理論根據及其性質》的報告。
彭文華教授從《刑法修正案(九)》將原有的「違反國家規定」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發,認為「有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前置法適用明確了方向,即只有相關的國家規定才能適用,從而排除了不相關的國家規定被濫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關」既然限定了「違反國家規定」的範圍,在適用時自然要求引用前置法時更加明確,這就需要引用具體的規定來明示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有關的。最後,他從實質方面和形式方面對「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了闡釋。
趙香如副教授提出,在大數據時代公民個人信息在使用中具有財產價值,但其並非財產權,而且其財產價值也不意味著個人信息可以直接轉化為財產。實踐中,將個人信息直接轉化為財產是一種不正當的行為,也遭到社會公眾的反對。在法律上,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獲取經濟利益不僅應受行政處罰,甚至可能構成犯罪。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事物將會開發出其財產價值,如人體器官,但這並不意味著具有財產價值者即需要規定為財產權。公民個人信息在本質上依然為人身權,其流轉必須以公民個人同意為前提,但在個人不能同意的條件下,也應接受合法與合理性標準的檢測,正因如此,在國際上,個人同意原則存在例外,即在為了實現個人的利益,社會利益或國家利益和安全的情況下,使用個人信息並不需要個人的同意。
王飛科長認為,「兩高」2017年5月9日頒布的《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內容看其沒有將對公民的人身權利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客體。司法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保障是類型化的,所保護的並非具體的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而是作為整體的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即司法解釋的保護客體實際上是整體法秩序所規範的國家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但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保護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本罪首先保護國家對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管理秩序,或稱之為「超個人法益」;其次保護公民個體的生活安寧,可稱之為「個人法益」。現行規定對「超個人法益」的保護存在不足,對此,他主張應當將非法使用和非法持有大量個人信息的行為、侵犯單個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入罪並將本罪從第四章調整至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中以完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楊國舉教授認為,在拒不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管理義務罪中,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在於他負有網路信息安全管理義務,這種義務是犯罪構成的組成要素。對這種義務的損害,是要用刑罰來威脅的,因為行為人違反了自己所承諾的社會角色向他提出的履行性要求。我國刑法第286條規定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所承擔的社會角色向其提出了承擔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性要求,亦即網路服務提供者要為其他人實施的刑法第286條所列舉的四種嚴重後果承擔責任。現在刑法將這種網路服務者的行為單獨規定,是將該行為作為構成要件行為來看待的,對它的處罰根據,可以根據接受性責任的理論進行說明。行為人在實施一個可能對法益有危害的行為是,儘管對以後損害的發生沒有能力阻止,也沒有主觀上的罪過,但根據其自身及其行為的歷史傳承性以及他在社會結構、關係中的地位而接受的刑法上的不利後果。
本單元報告結束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張紹謙教授和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山大學法學院聶立澤教授對報告進行了精彩點評。聶立澤教授認為,趙香如副教授運用對比的研究方法很好,其主張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權的犯罪放到刑法第六章中有待考量。楊國舉教授主張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刑事責任的理論基礎,不能用過去共犯的監督過失理論、中立的幫助犯理論以及保證人理論得出很好的解釋,提出應當用義務犯的概念來對其進行解釋,這種犯罪的刑事責任是接受性責任,這樣的觀點非常新穎。張紹謙教授認為,彭鳳蓮教授的報告很精彩,但仍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刑法明確規定了「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這個構成要件,但在司法實務中對此的判決說明卻較少,需引起司法實務的注意。第二,立法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中的有關含義,和之前相比有無變化。第三,不能簡單將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自然納入到刑法範圍內,必須對比進行實質判斷。同時,可以就實質違法的標準究竟是什麼以及是否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這一違法性有所認識進行進一步的探討。張教授認為王科長的論述層次特別清晰。首先,他從司法解釋內容上來說明刑法沒有將公民的人身權利,而是將整體法秩序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保護客體,因而他主張將該罪歸入刑法第六章。其次,他認為在這個大前提下,現行刑法沒有將非法使用公民信息等行為納入進來,在這個基礎上未來要增加新的罪名,對於這個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最後,他表示就該問題增加新罪名是否有必要值得進一步探討。
27日下午5時30分,本次年會主題報告與議題研討全部結束。
27日下午5時30分至6時,大會進入最後的大會總結暨閉幕式階段,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陳澤憲教授主持了本次年會的閉幕式。在閉幕式上,海南大學副校長王崇敏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師大刑科院院長趙秉志教授分别致辭。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國家法官學院張泗漢教授,中國法學會副會長暨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朱孝清出席了閉幕式。最後,在熱烈的掌聲中,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2017年全國刑法學術年會圓滿完成預期的各項議程而勝利閉幕。
大會總結暨閉幕式階段
此屆刑法學術年會,可以說是中國刑法學研究會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強化刑法學熱點問題探討的一次重要學術年會,對於推動相關問題的理論研究、完善相關刑法立法與司法、增進全國刑法理論界與實務界的學術友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推薦閱讀:
※【邊讀邊記】《罪刑法定主義》,陳興良
※刑法學總則複習筆記之量刑
※[德]克努特·阿梅隆:法益侵害與社會損害性
※《刑法學》應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