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從《人民的名義》看個人持股的那些稅事兒

  看過《人民的名義》的觀眾都知道,劇中大風廠的股權糾紛是劇情發展的主線。而這個故事的原型竟然來自作者周梅森自己。據周梅森介紹稱,他隱名持有徐州當地一家銀行的股權,「被代持的民企朋友違規抵押了,他資金鏈斷裂,銀行要收股權」,「手持股權證自以為高枕無憂的我,就此卷進了兩年多的股權官司。」下面咱就借這件事來談談個人持股的那些稅事兒。

  個人持股一般有三種形式,分別是直接持股、間接持股和代持股。

一個人直接持股

  1、個人所得稅:  (1)持有階段:個人取得股息紅利後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特定情形(上市公司股票及限售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後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2)轉讓環節: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第67號),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特定情形(上市公司股票及限售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70號)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  非上市企業未公開發行股票,其股權不屬於有價證券,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上市公司股票屬於金融商品。《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個人事金融商品轉讓免徵增值稅。  個人取得被投資企業分配的股息紅利收入不征增值稅。但對於以固定分紅形式取得的股息紅利,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個人間接持股

  個人間接持股指個人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有相關公司的股權。根據持股平台的性質又分通過法人企業持股和通過合夥企業持股。  (一)通過法人企業持股:  1、個人所得稅:  (1)持有階段: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持股平台公司從投資企業取得分紅時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持股平台公司分紅時,個人再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轉讓環節:持股平台公司轉讓股票或股權時,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持股平台公司向個人股東分紅時,個人股東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從持股平台公司收回投資時,按減資處理。  2、增值稅:  持股平台公司取得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分紅不征增值稅,但對固定分紅形式分回股息,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於金融商品,持股平台公司買賣非上市公司股權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不征增值稅。持股平台公司買賣上市公司股票,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個人從持股平台公司收回投資時,按減資或撤資處理,不征增值稅。  (二)通過合夥企業持股  1、個人所得稅:  (1)持有階段:根據《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合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通過合夥企業持股時,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  (2)轉讓環節: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因此,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時,個人合伙人按5%—35%的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  合夥企業取得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分紅不征增值稅,但對固定分紅形式分回股息,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非上市公司股權,不屬於金融商品,合夥企業買賣非上市公司股權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徵稅範圍,不征增值稅。合夥企業買賣上市公司股票,由合夥企業按金融服務-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個人從合夥企業收回投資時,按減資或撤資處理,不征增值稅。

三代持股(也稱隱名持股、委託持股、假名出資)

  1、代持股的合法性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代持股權是合法並受法律保護的。  2、代持股的涉稅爭議。《關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規定,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由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有的限售股,企業轉讓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應作為企業應稅收入計算納稅。依照該規定完成納稅義務後的限售股轉讓收入餘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但該文件僅適用於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情形,對於實際生活當中普遍存在的其它代持現象未予明確。  稅收征管中,不同於公司法所適用的「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一般稅務部門會從便於徵管的角度要求名義持股人履行納稅義務,即要求股權代持人在股權持有階段和轉讓環節根據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稅款(具體根據代持人不同的身份性質參照上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實際持有人與代持人解除代持關係時,按股權轉讓處理。即對於代持股,實務中存在雙重徵稅的風險。

四印花稅

  對於個人股權交易中的印花稅,依據個人所持股權的性質分別適用不同的規定。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對個人所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權在轉讓環節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的適用稅率由立據雙方貼花。  而對於對在滬深兩市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按照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來源:每日稅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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