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甸在清初勘界暨治藏中的地位
一、康熙至雍正初年中甸的政教關係
中旬、理塘、巴塘在明代屬雲南麗江府轄區。崇禎十四年(1641),和碩特部固始汗力量南下康區,在消滅白利土司之後,其勢力一直到達雲南麗江。當時,先是木里喇嘛赴藏歸順,同時「雲南麗江地界之內之庶民,亦咸來獻納稅賦,貢呈方物,恭敬請降」[3]。1642年固始汗佔據西藏後實際上成為統治西藏和康區的汗王。
1659年,吳三桂平雲南,麗江土知府投誠,吳氏頒給印信,仍受土知府世職。康熙四年(1665)和碩特部派兵入雲南「侵據中甸等處」[4],於中甸設置宗和宗官,西藏選派喇嘛第巴吹則住中甸統轄僧民,稱為「協奔」。1672年,吳三桂將金沙江以內喇普等地割送西藏及和碩特部汗王,以塔城關為界[5]。吳三桂叛亂失敗後,其子吳世瑤曾私自將中旬、維西贈給達賴喇嘛以期求援[6],但達賴喇嘛未發援軍[7]。康熙十三年(1674),中甸地方勢力在木氏土司的支持下發動了武裝戰亂,西藏方面派巴圖台吉和匡佐農布率蒙藏軍隊前往平亂,並傳令木里土司協同作戰。西藏和木里土司大勝,兵馬雲集中甸。
五世達賴喇嘛與和碩特部影響下的蒙藏勢力進入中甸之後,於康熙十八年(1679)在中甸建立格魯。派噶丹松贊林寺,並派遣西藏喇嘛擔任首任堪布。同時,青海和碩特部委派部的旨意,在中甸經商或進入雲南的商人必須依照青海和碩特部頒發的公文辦事。
隨著清朝統治的推進,中甸引起了清廷的關注。康熙二十年(1681),定遠平寇大將軍固山貝子章泰等疏言:「中甸諸處,從來皆隸麗江,原為內地。吳逆陰蓄異志,於康熙九年割給蒙古。此地遠在金沙江外,……不便即議遣發官兵駐守」。上諭兵部:「中甸最為要地,從前鶴慶麗江雖設總兵官一員,令其兼轄中旬,但無專訊官兵,似猶可慮。」[8]
康熙末年(1718--1720年),清軍途經打箭爐、理塘、巴塘、察木多和中旬進藏,沿途招撫部眾,挽運軍需[9],設置糧台和塘站[10]。隨著清軍從中甸進藏,朝廷更加認識到中甸的重要性,該地的劃屬問題也引起爭論。1719年正月,四川總督年羹堯奏稱:「再里塘、巴塘、結當(中甸),原系雲南麗江府所管,吳逆叛時為已故親王扎什巴圖魯所取。恐內地清查,遂布施與達賴喇嘛。」[11]儘管木土司失去對巴塘、理塘等地的控制,但並沒有完全放棄重整旗鼓經營藏區的努力。清軍從中甸進藏時,木土司再作了一番想恢復舊地的努力。1719年七月,議政大臣等議軍事部署:「應行令都統武格,俟兵馬到齊時,與地方官會商,在雲南之中甸左近應駐兵馬之形勝地方,酌量駐紮。仍不時偵探準噶爾確信,即令其接應法喇」[12]。1720三月,都統武格等挑選3000兵丁,率領進藏。雲南提督張谷貞亦請求率領官兵於麗江、中旬一帶駐紮防守[13]。麗江土司木興領土兵500人沿途把守要渡,護送軍糧,其子木崇領士兵500隨軍進征。木土司的真實意圖在史家看來是:「木興志復中甸(按:包括巴塘和理塘),行求於蔣督,因為奏請。部議照檔案將江內、江外悉還雲南。於是,蔣督欣然有得色」[14]。蔣督即雲貴總督蔣陳錫,此人主張木土司舊地劃屬雲南,故對木土司多有支持。
此時在中甸甚至巴塘、理塘的歸屬問題上,出現了兩派意見,清廷最後以折中的辦法作了處置。1720年月,雲貴總督蔣陳錫建議將中甸地方劃歸雲南,理由是:「中甸地方原系雲南麗江土府所屬,吳逆背叛時,割賂西藏。今巴塘、里塘雖四川招撫,而中甸一帶,距蜀甚遠,附滇最近,尚有錢糧在麗江完納,非四川舊屬也。茲據麗江土知府木興詳報,中甸等處番目及喇嘛營官到麗江投誠,願仍歸雲南管轄。」議政大臣等議復:「應如所請,將附近中甸地方及巴塘、里塘仍歸麗江土府管轄。」康熙帝亦表示同意。[15]五月,四川總督年羹堯在聞知蔣陳錫的上述奏請後,上奏反對蔣氏的建議。他奏稱:「臣查巴塘、里塘向為西藏侵佔,……雖歸蜀歸滇,莫非王土。但四川現在用兵,一切運糧調遣之事,道經巴塘、里塘,關係緊要。撥歸土司則呼之不應;移咨滇省,則往返遲延,請仍歸四川管轄,有濟軍務。」[16]議政大臣等議復:「其巴塘、里塘地方應暫歸四川統轄,俟事平之日,再照原議,改隸雲南。」此議諭准[17]。本來木土司恢復舊地的希望重現,但不久因年羹堯1720年十一月的上奏使其希望化為泡影。原來,八月二十日麗江土知府木興帶領土兵至巴塘喇皮,將當地頭目巴桑殺死,並勒令巴桑屬民歸己,以致雙方「各思構兵,巴塘之運路遂阻」。年羹堯狀告麗江土知府「殺良阻運,請革職,拿禁雲南省城,俟西藏既平,嚴審究擬」。清廷視此事嚴重,決定「俟藏兵旋日,差京城大臣一員前往審理」[18]。麗江土知府因此驚嚇而死,從此木土司再無索回舊地之力。因此,從四川明正土司屬地到南路的理塘、巴塘及北路的霍爾疊爾格(今德格)等原屬和碩特蒙古諸台吉所據地區,經清軍用兵從蒙古手中取得後,實際劃歸四川管理。
二、雍正初年確定中甸歸屬的動因
康熙五十九年(1720)三月清軍一部駐紮中甸並由此赴藏。此後西藏平定,社會秩序恢復平靜。然而,中甸地方很快又捲入青海羅卜藏丹津的叛亂。原來,西藏平定後清廷廢除了和碩特汗王在西藏的一切權力,這不但使青海羅卜藏丹津親王企圖繼承西藏汗王的希望落空,甚至被排除於新建立的噶倫體制的權力中心之外,在論功行賞時待遇不公[19],其經濟權力也被削弱。在這種情況下,羅卜藏丹津於雍正元年(1723)五月策動了公開叛亂,事件波及和碩特部勢力所及地方。叛亂髮生後,雍正帝敕令西北平逆將軍延信、邊防理餉諸大臣,並川、陝(西)、滇督撫提鎮討逆,年羹堯負責軍務以統一行動。年羹堯於九月二十日(10月18日)自甘州領兵進剿,至雍正二年二月二十二日(1724年3月16日),羅卜藏丹津戰敗率眾西走,後隻身西遁。在平息叛亂的過程中,年羹堯檄四川兵進駐巴塘、理塘,雲貴總督高其倬奉旨派提督郝玉麟率兵2000經中旬進駐察木多,並選總兵1名率兵500駐紮中甸。原駐察木多的松潘鎮將周瑛進駐拉薩以防羅卜藏丹津率軍南竄西藏。郝玉麟與周瑛進軍途中逐次收撫康區及青海南部各部族。郝玉麟在中旬宣布德意,中旬藏族頭目歡忭感激,率眾3500戶共17500人和1014名僧侶向清軍投誠納土。[20]和碩特部蒙藏統治中旬的歷史至此結束。
羅卜藏丹津叛亂被平定後,清廷批准了年羹堯條奏《青海善後事宜十三條》。「十三條」的各項措施涉及當時和碩特部勢力所及的以青海為中心的包括今甘青藏川滇以及寧夏和內蒙等廣大地區,是對這些地區蒙、藏民族的政治、軍事、經濟、宗教等各方面的制度和政策。按照「十三條」,甘青川滇的藏族地區劃歸附近地方官府管轄,備藏族部落領受朝廷頒給的千戶、百戶、巡檢等印信執照。對和碩特部蒙古實行編設旗制,改革會盟、定立朝貢制度,將隸屬於和碩特部寺院的藏族改由行政機構管轄等。同時加,強軍事管理,修築邊牆,增設鎮營,在備要衝之地設兵駐防,利用遣犯開墾屯種,實行軍屯等。實行茶馬貿易定期定地,向沿邊藏族收取賦稅,整頓寺院,限制了藏傳佛教寺院的勢力。為落實「十三條」,雍正三年(1725),清朝任命四川提督周瑛為要員,特差散秩大臣副都統宗室鄂齊、學士班弟、扎薩克大喇嘛格勒克綽爾濟等會同辦理,並徵求川陝總督岳鍾琪等封疆大臣的意見,正式開始勘查定界工作。其中對招撫的各部派設衛所及土司千百戶、土巡檢等官員,分別劃歸川、滇以資管理。為此,敕令駐藏周瑛率師回川,會同駐察木多之雲南提督郝玉麟查勘地界,歸川、歸滇各從所近。十一月,川陝總督岳鍾琪奏呈建議:「應將原系內地土司所轄之中甸、巴塘、里塘,再沿近之得爾格特(德格)、瓦舒、霍耳地方俱歸內地,擇其頭目給與土司官銜,令其管理。」[21]對於察木多以南原不屬西藏管轄地區如羅隆宗、察哇崗、坐爾剛(左貢)、桑噶吹宗(察隅)、袞卓(貢覺)等部,賞達賴喇嘛管理,並遺大員前往西藏將賞達賴喇嘛各部落之處曉諭達賴喇嘛知悉。
清朝要理清原被蒙古和碩特部統治的藏族部落「分別劃歸川、滇以資管理」,根本目的之一是消除和碩特部的歷史影響[22],使收撫蒙古所役使的藏族部落在行政管理方面各有歸屬,從而確立清政府的直接統治。因此勘察分界時,將原蒙古和碩特部所轄的地區劃歸內地,設官分設,使那些與西藏接壤的藏族部落直接在內地行政省的管轄之下。另外,清朝旨在通過勘界加強治理各個藏區以防禦準噶爾部對西藏的威脅。預防準噶爾是清初治藏的重點,因為康熙帝曾說得十分清楚:「西藏屏蔽青海、滇、蜀,苟准夷盜據,將邊無寧日」[23],此「准夷」即準噶爾。
三、中甸等地劃歸雲南的過程
(一)中甸劃歸雲南的經過 中甸松贊林寺響應青海羅卜藏丹津叛亂,雲南總督高其倬奉旨令提督郝玉麟率兵協助平亂。郝玉麟進兵中甸時,據當地喇嘛、營官「投獻偽劉」題明:將中甸及原為巴塘所轄的阿墩子、奔子欄、其宗、維西等貼近雲南地方,一律改歸雲南管轄。雍正二年(1724),清政府建中旬廳,移鶴慶府所屬劍川州州判駐此,派總督雲貴部院中協副總兵孫宏本駐兵中旬,築土城1座。雍正三年五月癸亥(1725年7月6日)經雲貴總督高其倬奏請,添設雲南中甸撫番清餉同知1員,經歷1員,巡檢2員。青海平定後,清廷對於中甸等處劃屬雲南的認識比較一致。雍正三年(1725)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議復善後事宜時明確指出:「巴塘以西,中甸等處,皆西海蒙古所有。今因西海悖逆而取之,並非取達賴喇嘛香火地」,令各地方查造戶口清冊,規定應納「夷賦」,「擇其頭自,給與土司官銜,令其管轄」。[24]
此時,清廷因處理西藏噶倫之間不睦問題而乘勢推進了解決中旬等地歸屬問題的進程。康熙五十九年(1720)西藏平定後,清廷在西藏廢黜第巴制,先後授封阿爾布巴、康濟鼐、隆布鼐、頗羅鼐和札爾鼐為噶倫,共同會辦大小事務。雍正三年(1725)又敕令康濟鼐主管藏事,阿爾布巴協理,同時令副都統宗室鄂齊、學士班第、扎薩克大喇嘛格勒克綽爾濟前往會同提督周瑛「詳細辦理」[25]相關事宜。鄂齊等於十一月攜旨離京,取川道入藏,於雍正四年四月三日(1726年5月4曰)會合周瑛從打箭爐出發,五月十一日(6月10日)到達昌都。在此,鄂齊聽取周瑛介紹原屬各呼圖克圖屬地、原青海台吉們的屬地以及新近賜予達賴喇嘛的地區、界址等情況。此後周瑛北去類烏齊、納克樹等地勘察,再折返德格一帶查點戶口後回成都。鄂齊從昌都出發,至六月二十二日抵達拉薩。十月十四日(1726年11月7日)鄂齊回到成都,即將西藏噶倫內部不睦的情況上奏[26]。十二月二十七日(1727年1月18日),清廷正式頒給康濟鼐以「總理西藏事務貝子」印[27],授命他總領西藏事務。這一決定引起阿爾布巴等人的不服[28]。
1726年,川陝總督岳鍾琪奏中又具體建議:「巴塘系打箭爐之門戶,久入川省版圖,至中甸貼近滇省,久入滇省版圖。附近中甸之奔雜拉、祁宗、喇普、維西等處,雖系巴塘所屬之地,向歸四川,而其界緊接滇省汛防,總通於阿墩子,阿墩子乃中甸之門戶。請改歸滇省管轄,設官防汛,與川省之里塘、打箭爐彼此犄角,足以各收臂指,控制番民矣」[29]。群臣商議,皇帝從之。於是,1726年十月,滇川兩省正式派員與西藏要員勘定邊界,滇、川、藏三方在金沙江以西的寧靜山山頭樹立界碑,規定川藏、滇藏界線。這條線基本上以金沙江為線,划出了滇、川、藏的地理分界,寧靜山以東為巴塘、理塘、瞻對、霍爾德格諸土司地,劃歸四川省雅州府管理。寧靜山以西為察木多、乍、丫(察雅)、類烏齊呼圖克圖轄區和已賞達賴喇嘛的麻康(芒康)、貢覺等地,皆劃歸西藏管理[30]。後來達賴喇嘛於所賞之地江卡芒康、貢覺、洛隆宗、碩板多、達隆宗、工布江達、桑昂曲宗等地設營管理。
寧靜山是此次勘界的重要標誌,它實為江卡與巴塘之分界,即西藏所屬的江卡地方東境與四川之分界處,而察木多、乍丫、類烏齊呼圖克圖轄地是康熙時期清軍進藏被招撫歸順清朝的地方,雖劃歸西藏地方,但不歸達賴喇嘛管理[31]。因此,寧靜山以西之地江卡、貢覺、察木多、乍丫、類烏齊等地雖賞達賴喇嘛,但其中察木多、乍丫、類烏齊實為呼圖克圖轄地,唯有江卡、貢覺二部為達賴喇嘛所屬。
其時,西藏噶倫之間的矛盾日益複雜。雍正五年(1727),清廷又派內閣學士僧格、副都統馬臘赴藏,「以安番眾」[32],並令噶倫和衷辦事。僧格、馬臘尚在進藏途中,西藏即發生了噶倫內訌事件。阿爾布巴、隆布鼐、札爾鼐合謀誘殺了首席噶倫康濟鼐,另一噶倫頗羅鼐於後藏起兵討伐,前後藏戰爭爆發。十一月一日(12月13日),清廷敕令左都御史查郎阿和副都統邁祿為領兵統帥,調派陝西、四川、雲南三省滿漢官兵(進藏官兵達15400餘名)進藏平息。1728年五月,查郎阿與周開捷率北路清軍自西寧出口,南路由周瑛率四川官兵自打箭爐出口。六月,周瑛抵達昌都時,得知頗羅鼐已控制了拉薩局面。八月一日(9月4日),在頗羅鼐迎接下,查郎阿、邁祿和周瑛兩軍齊抵拉薩。作為善後舉措,查郎阿等人奉旨實行「分而治之」政策,劃分了前後藏的管轄權。同時,對西藏境內的呼圖克圖轄地維持「備行其教,各子其民」[33]的原狀,特別是維持康區拉多土司、帕巴拉、乍丫、類烏齊等呼圖克圖的轄地。
此時,中旬等地已在雲南的行政管理之下。1727年,清政府又命雲南、四川兩省派員會勘疆界,雙方確定以紅岩石(在今德欽縣內)為分界點址[34],凡金沙江外中旬,江內其宗、臘普、阿墩子(德欽)等地俱歸雲南管轄;而巴塘、理塘直至察木多(今昌都)俱劃歸四川管理,且巴塘土照壁以下劃歸雲南中甸,以此固定了雲南西北疆界。維西和阿墩子於康熙十三年以前為西藏地方管轄,康熙三十六年為清政府地方官設治,交給巴塘土官領轄,到雍正四年完全劃歸雲南。
中旬劃歸雲南後,其行政建制和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雍正五年(1727)二月十三日,雲南鶴麗總兵官張耀祖奉旨從察木多撤師回汛。同年四月戊申,經雲貴總督鄂爾泰奏請,令移雲南鶴慶府通判駐維西,添設劍川州州判1員駐中甸。雍正六年(1728),清政府在維西建立制營,設參將、守備各1,干總3,把總4,外委6,統戰馬步兵1000餘名,駐守分防各汛。乾隆二十一年(1756),清政府將中甸、維西兩廳劃歸麗江府管轄,移楚雄府同知駐中旬,稱為中甸撫番清餉同知。中甸、維西、阿墩子,即今迪慶藏族自治州區域,其歸滇之後,滇川之間該地區行政轄區完全確定下來,至今未變。
(二)雍正年間西藏與四川、雲南及青海的分界完全確立
雍正年間在劃分西藏與四川、雲南分界之同時,又划出西藏與青海的分界。1723年,清軍追捕羅卜藏丹津時,新撫地處四川與青海一帶的入藏必經之地,原屬蒙古和碩特部管轄的藏北和黃河源以南的七十九族[35]。1726年,清朝派周瑛前往七十九族地區複查,後因西藏發生阿爾布巴事件而中斷。1731年,西寧辦事大臣[36]達鼐奏請派員勘定界址,分隸管理。西寧、四川、西藏三方各派大員「會同勘定,近西寧者歸西寧管轄,近西藏者隸西藏,其族內人戶,干戶以上設千戶一員,百戶以上設百戶一員,不及百戶者,設百長一員管理,俱由兵部頒給號紙,准其世襲」[37]。所謂「近西寧者歸西寧管轄」,指其中的四十族歸青海,即為今玉樹藏族自治州;所謂「近西藏者隸西藏」,指其中的三十九族歸西藏。四十族加上三十九族,統稱七十九族游牧部落。上述分界實際上是以唐古拉山為界,山以北劃歸西寧管轄,山以西的三十九族部落連同達木(當雄)蒙古八旗(八部落)歸西藏管理。劃歸西藏的地區,直接由駐藏大臣管理,遇有案件紛爭等事發生,俱由駐藏辦理藏務的理藩院司員(稱為夷情章京)調解審理。[38]
此後,清朝派員又將哈喇烏蘇(即那曲)與木魯烏蘇(通天河)之間地段劃定為西寧辦事大臣與駐藏大臣轄區的分界,在這兩地分設堪布喇嘛1名和蒙古寨桑1名,「以供應往來入藏官員馬匹及文移郵遞之處」。[39]乾隆以後駐藏大臣許可權擴大,三十九族地區完全置於駐藏大臣的直接管轄之下。[40]
四、餘論
清雍正年間,朝廷採取措施,勘察和劃定了西藏與四川、雲南、青海之間的行政分界。在這一過程中,中甸的歸屬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因為其涉及雲南、四川和西藏三方的利益,所以歷來爭執不斷。朝廷也是經過反覆討論,協調各方利益之後才給予最終解決,顯示出中甸地位突出,在整體上是當時勘界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在局部上又是一個重要的支點和環節。
中甸(建塘)與巴塘、理塘合稱「塘松」(三塘地方),此三地在明朝曾為雲南木氏土司所統轄;明末清初又受到西藏與和碩特部勢力的影響;在平息青海羅卜藏丹津叛亂期間受清朝直接統治,朝廷曾令其歸滇歸蜀管轄,但均沒有以正式文書確定。雍正朝劃界確立各自管轄之後,中甸的歸屬問題再次被提出,如乾隆初年,七世達賴喇嘛提出布達拉宮財政困難,駐京章嘉呼圖克圖曾代奏請將理塘、巴塘、中甸等地「仍乞賞給達賴喇嘛」,「以維香火」。此時的中甸在歸滇後,「設官管理,迄今寧謐」。1738年,理藩院密咨大學士查郎阿,會同雲南總理公慶福,妥議奏復認為:中甸、理塘和巴塘地居要衝,本屬內地管轄,但經青海蒙古和碩特部佔據,今既已從和碩特諸台吉之手取回,劃歸內地管轄,不宜再有更動;但若考慮達賴喇嘛寺廟眾多,喇嘛們日用不敷,則建議從打箭爐所取之商稅銀內,每年酌撥銀兩,給予補助。乾隆帝頗為贊同,諭:「著於打箭爐所徵稅銀內,每年給銀五千兩,俟達賴喇嘛差人赴打箭爐取茶葉之便,令將此項賞銀一併帶回」。[41]此後,郡王珠爾默特那木札勒又借振興黃教之名,意欲將中甸等處再歸還給西藏,希圖從中多收稅利,但被拒絕。後因珠爾默特那木札勒謀叛事發,再未置議。
清末設立川滇邊務大臣,建衙門於巴塘,以加強對康區的治理,當時的川滇邊務大臣管轄區以雍正四年勘定的寧靜山為其東界。光緒三十四年趙爾豐奏稱:「打箭爐以西寧靜山以東為邊地」,「寧靜山以西,克什米爾以東為藏地」[42]。此「邊地」即為川滇邊務大臣轄區。至宣統三年(1911),清廷一度打算以邊務大臣所轄地區建立行省,即後來「西康省」的前身。1939年,國民政府建立西康省,轄寧(西昌)、雅(雅安)、康(康定、甘孜、德格、巴塘、理塘等地)三屬,其中的「康」屬即原川邊地區,西境達金沙江岸。雲南藏族地區於清末受川滇邊務大臣衙門節制,於德欽設阿墩子彈壓委員,民國以來,仍為雲南省管轄。
清初勘察滇、川、藏分界,成功解決中甸的地位和管轄問題,對於滇、川、藏三方關係的整體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中甸、巴塘、理塘等處管轄問題的解決,理清了歷史以來滇、川、藏三方之間一些懸而未決的問題和某些爭執,從而有利於清代以「安康」達到「安藏」的方針和政策的有力執行。
注釋:
[1]中旬,現改名為香格里拉。相關歷史見馮智:《「建塘」(中旬)及其沿革之我見》[A],載《雲南藏學研究》[c],昆明:雲南民族出版社,2007年,第88--107頁。
[2]吐蕃等處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又稱脫思麻宣慰司)轄今青海東南部、甘肅南部和四川西北部,吐蕃等路宣慰使司都元帥府(亦稱朵甘思宣慰司)轄今四川西部、雲南西北部、西藏東部和青海西南部,烏思藏納里速古魯孫等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轄今西藏除昌都地區以外的大部分地區。
[3]五世達賴喇嘛著,劉立千譯註:《西藏王臣記》[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年,第127頁。
[4](清)倪蛻輯,李埏校點:《滇雲歷年傳》[M],昆明:雲南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528頁。
[5]《滇雲歷年傳》,第529頁。此處「喇普」、「塔城」二地皆在今維西縣境內。此舉可能是吳三桂與和碩特部之間的某種口頭協議,它直接導致1674年蒙古軍事力量進入中甸。
[6](清)魏源:《聖武記》[M]卷5,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4頁。《清聖祖實錄》卷98則記載:「中甸諸處,……康熙九年(1670年)割給蒙古」。
[7]不過,西藏地方乘吳三桂叛亂,清朝無暇西顧之機派官員管理昌都、理塘、巴塘等處的寺院與百姓(《雅州府志》,卷20)。第巴桑結嘉措又派營官去管理打箭爐,殺死明正土司,奪占其地。直到1700年,清朝才派四川提督率兵進駐打箭爐,重修鐵索橋,招撫木雅喇滾、瞻對等土司,將雅礱江以東的地區劃歸四川管轄。
[8]《清聖祖實錄》[Z],卷98,第2—3頁,康熙二十年十月甲申。
[9]松筠:《衛藏通志》卷]31、卷15,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50K、第519--520頁。
[10]如察木多辟治為糧餉儲地並設游擊、千總、把總、外委各1名,留兵防守。察木多帕巴拉於1719年將其所屬喇嘛、居民等戶口造冊遞降清軍。]720年,帕巴拉被清廷封為呼圖克圖並頒給印信。
[11]《康熙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Z],北京:檔案出版社,1984年,條2735。
[12]《清聖祖實錄》卷285,第1--2頁,康熙五十八年七月癸酉。
[13]《清聖祖實錄》卷287,第16頁,康熙五十九年三月己丑。
[14]《滇雲歷年傳》卷11,第565頁。
[15]《清聖祖實錄》卷287,第14頁,康熙五十九年二月甲子。
[16]《清聖祖實錄》卷287,第19—20頁。
[17]同上。
[18]《清聖祖實錄》卷290,第3頁,康熙五十九年十一月丙子。
[19]雍正元年二月二十五日,清廷因青海頭領效力平定西藏有功,酌加封賞10名貴族,其中親王羅卜藏丹津只贈給俸銀200兩、緞5匹而郡王戴青和碩齊察罕丹津升為親王;貝勒額爾得尼厄爾克托克托奈升為郡王。
[20]《清世宗實錄》卷16,第26—27頁,雍正二年二月丙寅條。
[21]《清世宗實錄》卷38,第2—3頁。
[22]這種影響深刻,故時人留下了藏族部落「惟知有蒙古,而不知有廳、衛、營、伍官員」的記載。參見《清世宗實錄》卷20,第26—37頁。
[23]魏源:《聖武記》卷5,第10頁。
[24]《清世宗實錄》卷38,第2—3頁,雍正三年十一月乙未。此處「西海」即指青海。
[25]《清世宗實錄》卷38,第2—3頁,十一月乙未。
[26]《清世宗實錄》卷52,第29—30頁,雍正五年正月丁巳。
[27]《清世宗實錄》卷51,第34頁,雍正四年十二月甲申。
[28]參見湯池安譯:《頗羅鼐傳》[M],西藏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32頁。鄂齊到藏後宣旨令康濟鼐主持藏政,當時無人敢表示反對,但從後來達賴喇嘛的奏摺中可看出他的不滿情緒。
[29]《清世宗實錄》卷43,第1~2頁,雍正四年四月癸亥。「奔雜拉」即今奔子欄,「祁宗」即今其宗,「喇普」也作臘普。
[30]參見任乃強:《西康圖經·境域篇》[M],拉薩:西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00一102頁。
[31]張其勤:《清代藏事輯要》[M],拉薩: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85頁。
[32]《西藏記》[M](上冊),北京:商務印書館,第9頁,轉引自《藏族簡史》編寫組:《藏族簡史》[M],西藏人民出版社,第187頁。
[33]《衛藏通志》卷5,「喇嘛」,第270頁。
[34]此處「紅岩石」又稱「紅石崖」,據《滇雲歷年傳》卷12記載:1727年「雲南、四川委員會勘疆界,以紅石崖分址」,第589頁。
[35]《衛藏通志》卷15記載:「其地為吐蕃地,居於四川、西藏、青海之間,昔為青海蒙古奴隸」,第505頁。
[36]1728年,在西寧設立青海辦事大臣(亦稱西寧辦事大臣),其轄地為日月山以西、貴德廳、循化廳之黃河以南的蒙古各旗和藏族部落牧地,河州以南的甘南藏族地區。
[37]《衛藏通志》卷15,第506頁。
[38]《景紋駐藏奏稿》[Z],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6年,第67頁。
[39]《嘉慶重修大清一統志》[Z],卷314,商務印書館,1984年,第8頁。
[40]宣統元年(1909),經邊務大臣趙爾豐與駐藏大臣聯豫咨商,將三十九族歸邊務大臣管理,並設理事官管理該地事務。見吳豐培編:《趙爾豐川邊奏牘》[M],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年,第149頁。
[41]《清高宗實錄》卷69,第10一11頁,乾隆三年五月庚午。
[42]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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