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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墓何時開始不再是死罪了?

盜墓,是近幾年最熱門的詞眼,許多以此為主題的小說和影視倍受追捧。神秘詭異的盜墓秘聞滿足了大眾的獵奇心理,因而走熱。事實上,盜墓不是那麼好玩的事情,從古至今都是重罪,甚至死罪。

(圖為熱門電影《尋龍訣》海報)

古代對於盜墓是如何治罪的呢?

早在先秦時期《呂氏春秋》中就有記載對「奸人」盜墓「以嚴威重罪禁之」。漢代《淮南子》寫道:「天下縣官法曰:發墓者誅,竊盜者刑」;《二年律令》中規定盜墓為「磔刑」,這是一種割肉離骨處死的酷刑。唐代,《唐律疏議》描述「諸發冢者,加役流;已開棺槨者,絞;發而未徹者,徒三年」;盜墓之罪嚴重程度等同於「十惡」,屬於不赦之罪。元代的《刑法志三》規定「諸發冢,已開冢者同竊盜,開棺槨者為強盜,毀屍骸者同傷人」。明清時期對盜墓行為處罰更加嚴厲,《大清律例》中對「發冢」罪罰詳列22條之多,很多情況下都是「斬」、「梟示」、「絞」、「死罪」等等,其中「掘墓見屍」的一律「斬立決」,所以後來民間人人都知道盜墓是要砍頭的!

那麼在現代文明社會中,對於這種傷天害理的盜墓行為是如何處罰的呢?是不是也還是有死罪呢?其實,在2011年之前,我國刑法里對盜墓行為之中情況嚴重的真的還是有死刑的。

原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有如下規定:「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直到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包括盜掘古墓在內的13項經濟類非暴力死罪,將最高量刑改為無期徒刑。

死刑對潛在的犯罪分子來說是最令人生畏的威懾,取消死刑是否會讓盜墓者更肆無忌憚呢?社會上確實普遍有這樣的擔心。取消這類死刑,原因是對於「非暴力」犯罪客體「生命權」的尊重,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將盜墓最高量刑改為無期徒刑也是一種進步。無期徒刑其實也是一項重罪,也還是具有很大的威懾力的。

除了最重的刑罰外,其它與盜墓相關的法律懲罰還有哪些呢?盜墓,首先屬「盜」,無論是盜古墓還是盜現代墳墓,都屬於盜竊行為,而且損壞墓地屬於破壞他人財物,對於盜竊和破壞他人私有財產,法律也都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另外,《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屍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辱屍體行為同樣會遭懲罰。

這幾年,在古玩收藏熱以及文學影視的影響下,有些人對盜墓大感興趣,甚至網購了洛陽鏟等工具,躍躍欲試。有些人是為尋寶發財,有些人則完全是出於好奇,將之視為探險。這些都是不良的傾向,完全不值得任何美化。盜墓,是對逝者的不尊,是對祖先的不敬,踐踏了道德的底線,也突破了法律的紅線,在任何時代都應該被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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