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離婚贍養費最新規定:離婚後自己負責自己經濟
海外網11月22日電 據德國熱線報道,最近關於離婚的話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雖然說在德國離婚,法律還是比較保障婦女和兒童的權益的,但是德國的法律在2008年進行了修改,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男人才需要支付前妻的贍養費。以下是德媒關於離婚後贍養費的最新介紹。
分居生活費
在德國離婚需要有一年的分居時間。專家建議在分居時雙方簽好協議,並標明日期,雙方簽字。而分居期一開始,經濟上比較弱勢的一方就有權要求分居生活費(Trennungsunterhalt),一直支付到離婚生效。
離婚以後的贍養費
離婚以後,根據2008年修改以後的法律,離婚雙方原則上自己負責自己的經濟,所以指望靠對方贍養費舒服過日子的想法已經過時了。但是法律也會考慮到具體情況,要求一方給另一方贍養費,在§§ 1570 bis 1576 BGB裡面有相關說明。典型的例子:母親要在家照顧孩子,而父親工作(反之亦然)。那麼在家照顧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工作的一方支付育少兒看護費(Betreuungsunterhalt),一直到孩子3歲(§ 1570 BGB)。如果孩子3歲以後還是需要照顧的,那麼育兒贍養費能適當延長。照顧孩子的一方在這段時間內不需要工作。
對於年齡較大的孩子,如果索要少兒看護費的話,必須提交有關證明,例如找不到幼兒園位置等。
年老贍養費(Altersunterhalt)
只有當一方因為年齡問題不能找到工作,或者因疾病或身體虛弱而無法工作的話,另一方才需要支付。還有經常有爭議的是如果一方失業怎麼辦?如果不需要照顧孩子,也沒有生病,有能力正常工作的話,必須尋找工作,兼職工作也必須接受。如果作出了努力,但是還是沒有找到一份工作,那麼有權要求失業贍養費(Unterhalt wegen Erwerbslosigkeit)。如果只能找到Minijob的工作,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計的話,也有權要求有關低收入生活補助費(Aufstockungsunterhalt)。當然,爭議的焦點就在索要贍養費的一方有沒有盡全力找工作,如果支付贍養費的一方要求前伴侶出具證明的話,索要贍養費的一方必須出具。
孩子的撫養費
當然,法律修改以後,對於前伴侶的贍養費可能減少了,但是孩子的撫養費是必須支付的,而且撫養孩子是第一位的,配偶贍養在第二位。不管是雙方婚內所生的,還是雙方從以前的婚姻帶過來的孩子,在撫養費上都一視同仁 。如果贍養費支付方經濟拮据,比如男方工作,女方不工作,但是男方在刨除自己的生活費後,能支付的錢只夠撫養孩子的話,女方拿不到贍養費也是完全可能的。支付撫養費的額度要看支付人的凈收入,從2017年1月1日起,父母離婚或分居的孩子(Trennungskinder )可以獲得更多的撫養費。
每月最低的撫養費金額的規定如下:
5歲及其以下的兒童,每月最低的撫養費金額增加7歐(1歐元約合人民幣7.3元),調整至342歐元。
6-11歲兒童,每月最低的撫養費金額增加9歐,調整至393歐元。
12-17歲兒童,每月最低的撫養費金額從450歐增長到460歐元。
成年孩子的撫養費金額也增加了11歐元,調整至每月最低527歐元。
具體表格如下:
當然實際應支付的金額還涉及兒童金等等。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優先於前伴侶的贍養費
在子女年滿21歲之前,有工作的、有撫養義務的父母每月可以保留1080歐元自用。無工作、有撫養義務的父母每月可以保留880歐元自用。然後要扣去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然後才輪到伴侶的贍養費。德國男人如果孩子多的話,最後剩下給前任配偶的贍養費可謂寥寥無幾。
推薦閱讀:
※婚後遇到真愛怎麼辦
※四種女人婚後最易做出牆紅杏
※【婚姻指南】女人婚後為何變得如此嘮叨?
※婚後生活平淡怎麼辦?
※離婚後,男女一般誰先後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