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桃色醜聞高官身分保密 辯方質疑違知情權
《星島日報》報道,最終該名年約50歲的政府高官身分會否繼續保密,則視乎7月31日負責主審法官源麗華的決定。該案7月31日早上首度在區域法院審理。代表女被告許榮的前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質疑法院無任何根據條例或任何命令下,禁止傳媒報道高官身分,律政司實時表態,稱控方會實時申請,要求高官身分保密。
女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下午二時三十分處理。有關申請將會內庭進行。
據知,律政司方面明知未有向法庭申請任何高官身分保密的法例,只在控訴書中自行刪除報稱事主政府高官的姓名,改用X先生作代號,令公眾人士不知情,事實上勒索條文中沒有禁止傳媒不得報道事主身分。
傳媒若能查悉高官的身分,在法庭沒有任何禁報的命令下,理應可以公告天下,可惜司法機構以案件已踏入法庭程序,不肯正面響應傳媒有關原審裁判官有否頒下保密令。律政司署理高級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於7月31日才首度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23條提出申請,在勒索罪中不披露證人身分的命令。
出生於湖北的被告許榮,於2007年6月12日遭港島重案組探員拘捕,被控的勒索罪指被告於2月23日左右,在香港為了使自己獲益,以恫嚇手法要求一名政府高官X先生交出五十萬元。
控方以被告可能會干擾控方證人為由,而反對被告保釋,原審的裁判官游德康接納控方要求,下令被告扣柙在大欖懲教中心。
被告許榮於7月24日,通過辯護大狀終成功向高院取得擔保,主審的高院法官阮雲道批准被告以14.5萬元保釋,當中其丈夫須以5萬元作人事保,其餘9.5萬元為現金擔保,被告不準離港,不得直接或間接騷擾高官及其他控方證人,以及被告須每周到警署報到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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