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表與排斥之間——西方現代國家建構視野中代議民主發展的路徑與動力


作者簡介:

高春芽,天津師範大學政治文化與政治文明建設研究院。


民主制是歷史現象,古希臘就建立了公民直接參与的民主政體。代表制也是傳統事物,歐洲中世紀就存在市民代表參加的等級會議。但民主制與代表制相結合所形成的代議民主,則是政治現代化的成果。代議民主以選舉的方式產生代表,伸張了代表政治的平等價值,並以代表的方式實行民主,擴大了民主政治的適用範圍。在民族國家的空間環境中,民主、代表、選舉這些具有古典或傳統色彩的歷史元素相互融合轉化,逐漸成長為現代政治體系中的代議民主。西方國家代議制政體的社會基礎最初比較狹窄,具有強烈的排斥性,只有特權集團或有產階層擁有代表權。由於社會大眾被各種資格限制剝奪了選舉權,國家事實上成為階級統治的工具。為了實現公民權益得到合法代表,遭受政治排斥的社會群體發動了各種形式的集體抗爭。西方現代國家由此經歷了代議民主的發展階段,普遍選舉最終成為民主政體建立的標誌。從國家與公民之間關係的角度,民主發展既可以根據選舉權的擴張作出判斷,也可以從政治排斥的弱化加以分析。代議民主的發展即是突破各種選舉限制,建立包容性政治制度的過程。本文以西方現代國家建構過程中的排斥機製作為分析視角,考察代議民主發展的路徑與動力。

一、現代國家的代議制:規模與結構

現代國家的制度建構,是代議民主形成和發展的內在動力。從中央和地方關係的維度,現代國家結束了領土範圍內政權散亂的局面,實現了對強制性暴力的合法壟斷。具有集權特徵的國家機構成為政治秩序的權威維護者。從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維度,權力的組織化滲透提升了政治一體化水平,社會訴求已是國家政權直接面對的客觀現實。國家滲透社會的過程同時也是其嵌入社會的過程,政治系統的運行在觀念和行為上有賴於社會成員的認同與配合。隨著統治權的社會基礎的擴張,現代國家擺脫了傳統政治的私人或地方屬性,成長為具有代表性的公共機構。在傳統政體中,統治的正當性主要源自社會習俗或宗教觀念的支持,政治資源掌握在小集團手中,統治權只需獲得關鍵精英的同意,不存在合法有序的精英競爭和大眾參與。社會成員固守的依附心理,有利於統治者將其排斥在政治過程之外。而在現代國家的建構中,新興階層開始依據權利平等的觀念尋求政治參與,打破封閉的政治過程。公民通過選舉代表建立代議機構,並由其負責任地行使權力,這逐漸發展為現代民主政治的普遍形態。代議民主的出現既與國家體量的擴張有關,也與國家屬性的轉變相連。作為政治世俗化的結果,現代國家既不是自然演化的產物,也不是神秘意志的體現,而被視為個人自願結合的共同體。基於公民權利平等原則的選舉,是建構國家公共性的社會力量。在國家與公民關係的意義上,代議民主是大規模共同體中的制度創新,它通過公開選舉的方式將社會同意轉變為政治統治的正當性依據。政治服從不再是無條件的義務,社會同意成為論證政治服從的必要程序。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代議民主並非精英人物理性設計的作品,而是經濟結構變遷、社會心理轉換、政治得失權衡等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圍繞代議民主的形成機制問題,政治學研究主要從國家規模的空間特徵、人民主權的政治心理等角度展開論述。由此形成了「國家規模說」「人民主權說」和「稅收起源說」等三種解釋代議民主發展的理論觀點。

第一,國家規模說。從社會環境的特徵探討政治發展的動力,是代議民主研究中廣泛採用的分析路徑。現代國家通常擁有廣土眾民,龐大的人口和地域規模,使得公民直接參与的古典民主制無從施行。如何在大型共同體中建立穩定的政治秩序,凸顯為對自治理念的重大挑戰。基於國家規模的約束條件,代議民主是在直接民主缺乏社會支撐的情形下,處理公共事務的現實選擇。代表制的實行「主要是因為社會規模過大」。通過周期性的選舉,以代議政治的形式實現公民自治的實質,成長為適應現代社會的「修改的民主政治」。從國家規模的角度探討制度創新的動力,肯定了代議民主具有現實主義和理想主義的雙重邏輯。就現實主義而言,現代國家中的民主政治面臨集體行動的難題,它從大型政治共同體中產生小型代表集團,通過代表行使統治和管理權,以此實現國家治理的效率原則。就理想主義而言,代議民主堅守公共利益的目標,藉助程序上的社會賦權和政府問責,以此實現政治決策的正當原則。「國家規模說」關注代議民主生成的環境特徵,它從內生性的視角考察國家建構與民主形式之間的制度聯繫,但其中也蘊含著解釋力自我限制的潛在因素。首先,既然認為代議民主是國家規模約束下的政治選擇,那麼當社會制約變得寬鬆時,代議民主的合理性就會部分消解。在信息條件和組織技術的幫助下,社會規模的障礙趨於弱化。曾經被視為具有理想色彩的直接民主,可以成為符合現實條件的理性選擇。其次,代議民主制的出現,促使人們關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結構性聯繫,選民參與和政黨競爭被視為民主過程的主要特徵。但將代議民主界定為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銜接機制,容易忽視社會成員之間政治互動的民主意義。民主的最初內涵就包括公民之間「相互作用的直接性」。選民的政治參與只是政府合法獲得公共權力的起點,公民之間的協商同樣可以營造民主政治的社會環境,提升自我治理的能力。

第二,人民主權說。從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可以發現,廣土眾民通常被視為專制國家出現的有利條件,不利於實施共和政體。孟德斯鳩(Baron de Montesquieu)就認為,「國家越大,偶然事件便越多。」只有強有力的專制君主才能當機立斷,維護統治秩序。與「國家規模說」形成對照,一些學者深入考察了代議制度的社會心理基礎,認為代議民主形成的關鍵原因不是共同體規模的擴張,而是人民主權思想的傳播。民主政治之所以能在民族國家的土壤中生根發芽,不是因為社會環境阻力弱小,而是因為政治觀念的更新。代議民主的發展,是主權來源於人民的思想從觀念升華為制度的過程。西方近代君主曾經聲稱權力來自人民,以此反對教會統治,捍衛世俗王權的自主性。在商品經濟和市民社會發展的背景下,資產階級、無產階級也先後依據人民主權學說,要求分享政治權力、維護公民權益。作為否定性的觀念,人民主權學說對於批判專制統治,發揮了革命性的作用。作為肯定性的力量,人民主權思想需要落實為日常的制度安排,依據政治權力建構公共秩序。雖然有些思想家竭力反對代議制,宣揚主權不可代表,但在民族國家的空間條件下,代議制最終成為人民主權的實踐形式。代議民主在政治過程中實現了主權與治權的分離,「名義上的權力歸屬同實際行使權力便不能由同一隻手來完成」。從選舉中產生代表,並由選民對代表實行任期控制。選舉和代表成為人民主權轉化為政府治權的聯結機制。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把代議民主理解為「人民批准的治理」,形象地指出了人民主權和政府治權之間的區別與聯繫。如果說國家規模的視角,指出了大國民主和小國民主存在質的差異,人民主權視角下的代議政治,則認可了大眾與精英之間的分工。選民擁有參與政治的權利,並不等於他們具備統治國家的能力,政治代表是彌合其中差距的中介載體。代議民主肯定了權力來源於人民的原則,但就權力的具體實施過程而言,是代表而非選民直接行使決策權。選民向精英賦權,代表向大眾負責,這構成了代議民主的完整鏈條。從中可以發現,代議制具有技術和價值的雙重屬性。代議民主作為直接民主的替代性轉換,是實現大型共同體自我治理的「技術性發明」。國家治理通過公開的選舉實現了統治權的和平轉移,規範了公共利益的政策導向。但現代語境下的代議制不只是建構正當性權力的程序技術,還是肯定平等價值的「民主的技術」。

第三,稅收起源說。除了從空間規模、社會心理的維度,探討代議民主的形成機制外,政治社會學、財政社會學等方面的研究還從國家與社會關係的視角,將代議民主的發展視為國家對社會依賴性增長的副產品,延續了「政治代表制的稅收起源」。西方現代國家的建構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私人部門日益成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為了有效地提取稅收,「國家不得不與私人部門討價還價,並在政治上對社會做出讓步」。資源提取的制度化推動了政治代表的民主化,納稅人在國家與社會的連續性協商中,成長為具有選舉權的公民。上述這些研究視角總體上具有結構一功能主義的傾向,將代議民主或者視為空間規模、社會心理變遷的結果,或者視為國家與社會關係自我平衡的表現。在宏觀結構的視野中,代議民主顯示了共同體規模擴張後,如何在制度創新中實現功能調適,通過社會賦權伸張政治平等的價值。代議民主的實質是政治包容性的生長,具體表現為選舉權的擴大和政治回應性的增強。如果在宏觀結構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還可以把代議民主的發展視為突破各種政治排斥的行動過程。任何長期存在的排斥性制度,除了依賴強制力量的支持外,還擁有與之配合併發揮合法化作用的政治觀念。代議民主的發展即是否定排斥性代表觀念和制度的過程,最終在社會抗爭的推動下,實現普遍的「民主公民身份(democratic citizenship)」。

二、政治代表的邏輯:委任與信託

代議民主包含代表制和民主制兩種成分,二者都曾以不同的歷史形態存在。西方國家代議民主的理念基礎可以追溯至中世紀,它「由一些具有不同來源的思想因素經過生長、轉換、蛻變、更新以及相互融匯的複雜過程而形成」。與流行的看法不同,雷菲爾德(Andrew Rehfeld)認為,在起源上「政治代表根本就不是一種民主現象」。中世紀晚期出現的是具有等級身份意義的代表制,國王召集教士、貴族等特權成員組成議事機構,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司法、稅收等問題。民族國家興起後,代表和民主的觀念趨於融合。代表由選舉產生並對選民負責,被視為政治統治獲得社會同意的表現。代表制具有了平等的精神,民主制具備了代議的形式。隨著商業、城市的發展,尤其是階級結構的變化,資產階級、工人階級等新興力量開始要求選舉代表進入議會,尋求平等的代表權。正是在選舉權不斷擴大直至實現普遍選舉的基礎上,代議制民主政體得以確立。代議民主的發展即是代表制逐漸被賦予民主精神的過程。不同於歷史上的王朝國家,現代國家是國民共同所有的政治共同體。現代國家確認了人民主權思想,但由於國家規模的擴張,社會成員需要藉助代議政治的渠道選舉代表,由其組成具有國民代表性的議事機構。議會在理想的意義上應該成為「國民的縮圖」。通過將國民的各種訴求整合到集體決議中,公共權力發揮了維護全體國民權益的作用。由於權力來源和權力行使的區分,如何保障代表在公益方向運用權力,是民主政治面臨的直接問題。

現代國家圍繞代表許可權產生了各種爭論,其中的焦點在於代表的自主性及其限度。有關代表的角色功能,即代表與被代表的關係,形成了委任式代表和信託式代表兩種觀點。委任式代表觀主張,代表是選民的代理人,須按照選民的意志行事,並及時向選民報告。代表依照選區的指令進行決策以增進選區利益。而信託式代表觀主張,代表產生後即為國民代表,可以根據對形勢的判斷自行決策。代表的行為方式不是選區導向而是國家導向,他根據自己的道德意識和理性判斷自主地決策。美國學者皮特金(Hanna Fenichel Pitkin)將委任式代表觀和信託式代表觀,分別提煉為「遵命」和「獨立」兩種不同的政治主張。根據遵命式代表的主張,代表需要儘可能地與被代表者保持穩定的一致性,壓縮代表的自由裁量權。在面對複雜的社會形勢時,必須在徵詢選民意見的基礎上再行決策。代表需要奉行選民的指示,而非按照自認為對選民最為有利的方式獨立行動。基於服從的邏輯,代表實際上成為選民利益表達的工具。而根據獨立式代表的主張,代表的職責是根據選民信息和國家利益的判斷採取行動。社會環境中的複雜形勢超出了普通選民的理解能力,它要求代表根據自身的經驗和預見做出決策,並對選民的整體和長遠利益負責。當選民利益表達差異懸殊而無法達成妥協時,代表的決斷功能就會顯得尤其重要。代表並非簡單地呈現選民的利益訴求,他必須整合諸多利益表達。獨立式代表觀重視政治過程的時間維度,認為「代表者不受選民各種一時興起的臨時念頭或願望的約束,但必須服從選民的長遠的和慎重的願望」。上述二元分類,有助於從觀念上把握政治代表的行動邏輯。就現實情境而言,委任式代表和信託式代表「不可能窮盡代表樣式的所有類型」。作為制度環境中的行動者,代表的決策行為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就此可以區分出介於委任式代表和信託式代表之間的第三種類型,即代表既不是被委任者也不是受信託者,而深受行動情境的影響。代表的行為嵌入角色網路中,時而倒向選區利益,時而偏向國家利益。具體情形視選區政黨競爭、交叉壓力的強度等環境因素而定。

圍繞代表觀念的不同認識,不只是顯示了思想領域的衝突。在西方現代國家發展的背景下,代表許可權的論爭還反映了制度建構的方向。以美國為例,由於奠基時期人民主權觀念的傳播,防範代表僭越職權成為被優先關切的內容。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認為,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選民意志,「人民與其代表相較,以人民的意志為準」。代表行為不可超越人民意志的範圍。但另一方面,美國的建國者深受共和主義思想的影響,清醒地認識到普通大眾在共和國中可能犯下的各種錯誤。他們擔心的是,當社會大眾的流行看法違背自身利益時,代表又該如何決策?所以,最終的底線只能是憲法框架,「代表不論其所代表的是虛假的或真正的民意,均無權採取違憲的行動」。代表或選民均不得超越憲法權威,憲法本身是最具理性基礎的制度約束。這種圍繞代表許可權的政治認識,反映了對權力最終來源和權力實際行使等問題充滿張力的理解。在政治上確立統治權來源於人民同意的觀念,即是肯定了權力正當性不能違背人民的意志。而在動態的政治實踐中,權力有效性又需要代表排除異見干擾,在憲法規範的框架內,作出合乎社會發展趨勢的判斷。

作為描述公民與國家之間關係的重要概念,代表的具體內涵深受現代國家政治實踐的影響。法國大革命的激進民主試驗,促使觀察者認識到大眾理性能力的限度。在權力制度化和公民教育沒有充分發達以前,缺少經驗的社會大眾直接捲入政治有可能導致破壞性的後果。政治統治和社會服從既是維護公共秩序的前提,也是保護大眾自身利益的需要。英國思想家柏克(Edmund Burke)由此開始從利益的角度闡發政治代表的內涵,論述代表在國家與社會關係中的作用。柏克認為:「代表概念指的是一種為了全國的利益而通過德性和智慧所進行的貴族統治。」代表的責任是關照民眾利益,而非吸收社會表達。準確地識別和增進國民利益,以審慎的討論作為前提,這需要代表具有寬廣的胸襟和縝密的理性,大眾介入反而會影響政治代表的有效性。在柏克和其他一些學者看來,之所以如此的原因在於,首先,從代表產生方式的角度,代表由選舉產生,並不意味著選民與代表之間存在委任—代理關係。在政治程序的意義上,「選舉絕不是委任許可權的行為,只是指定誰為議員的行為」。其次,從代表功能的角度,選舉產生的代表是國民代表而非選區代表。代表組成的議會維護國民的整體利益,它在憲法規定的範圍內開展議事活動。議會不是代表之間進行特殊利益交易的場所,而是相互協商增進國家利益的公共機構。最後,從代表過程的角度,代表需要傾聽民意,但他們並非民意的追隨者,而是「民眾的指引者」。代表的作用就在於準確把握社會發展方向,通過凝聚民意達成共識,做出恰當的政治規劃。

柏克的論述帶有顯而易見的貴族風格,他實際上將代表與被代表者之間的關係視為精英與大眾的關係,斷定只有藉助政治精英的德性和理性,才能保護國家利益。柏克認為,「代表對民眾意願的服從毫無關係,代表是指通過一個選出來的精英去做對國家有益的事。」代表的功能不是指向局部民眾的特殊意願,而是聚焦基於精英判斷基礎上的國家利益。在賦予代表維護國家利益的角色後,免受民眾約束的自主行動就成為代表過程的應有之義。在社會結構相對穩定、社會成員相對同質的情形下,由有限選舉產生的代表可以在形式上維護全體國民的利益。而在利益異質性增強、階級衝突加劇的條件下,利益代表將面臨實踐上的困境。

三、基於社會成員能力的排斥:選擇性代表觀

代議民主的發展,直觀地表現為政治參與範圍的擴展,選舉權成為公民合法行使的基本政治權利。由於事關公共福祉,各國均會從選民資格的角度,規定哪些人可以行使選舉權,哪些人不能行使選舉權。對選舉權的限制可以區分為「自然的排斥」和「法律上的社會排斥」。前者是為保障公民權利的有序、有效行使而採取的規範性要求,比如行為能力、年齡、國籍等;後者則是統治階層為維護既得利益而採取的排斥性限制,比如財產、納稅、教育等。在西方國家的民主發展中,先後出現的排斥性限制包括:基於社會身份的等級限制,基於納稅狀況的財產限制,基於教育水平的能力限制,基於男女差異的性別限制等。馬克思(Karl Marx)曾經指出,「只有這樣超越特殊要素,國家才使自身成為普遍性。」只有在等級、財產、性別等特殊主義的資格限制悉數解除的前提下,才能在普遍選舉的基礎上體現國家的公共性,維護社會成員的正當權益。

在現代國家的建構中,長期存在著政治思想與制度實踐之間的張力。一方面,具有普遍主義特徵的自然法思想流行於社會之中,否定身份等級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各種特殊形式的資格限制又大行其道,排斥社會大眾參與政治的權利。從人與制度關係的角度,可以區分出兩種形式的政治排斥。一種是,根據普通成員的社會經濟狀況,認為他們在財產佔有、政治經驗等方面的能力不足,限制大眾參與政治。具體表現為設定財產資格等方面的門檻,在選擇性地賦予部分人選舉權的同時,排斥大眾參與政治。另一種是,根據政治制度的能力,指出由小部分人選舉產生的代議機構,是國家整體利益的代表。認為即使普通成員沒有參與選舉,他們的利益在實質上也不會遭受忽視。基於社會成員能力標準的排斥具有明顯的保守色彩,它認為社會大眾不具備參與政治的素質,其權益無須代表。而基於政治制度能力標準的排斥,則認為代議政治能夠自動地維護公共利益,社會大眾沒有參與政治的必要,因為其權益已經被代表。以上兩種看似方向相反的排斥機制,共同強化了政治過程的封閉性。現代國家的民主發展即是消除各種觀念和制度方面的限制,實現普遍平等的公民權。

在西方民主發展史上,政治排斥長期表現為財產資格限制,它將沒有財產或納稅的階層排除在選民群體之外。貢斯當(Benjamin Constant)就曾經認為:「只有財產能使人民具備行使政治權利的能力。」有產階級藉助國家機器的強制作用,將財產權的排他性轉化為公民權的排斥性。選舉權排斥還衍生出與之配合的意識形態,即從德性、能力和後果的角度將財產資格限制合理化。在那些主張財產資格限制的人看來,無財產者受困於生計問題,尚處於動物層次的自然狀態,沒有真正進入政治生活。選舉是不同於私人事務的政治活動,公共精神是行使政治權利的基本前提。無財產者受到生存條件的制約,私人利益將主導其政治動機,從而妨礙公民權的有效行使。更為重要的是,政治統治涉及社會資源的提取和分配,一旦人數上具有優勢的無財產階層獲得選舉權,他們就會通過合法的方式轉移有產階層的財富,從而威脅財產權的穩定。以財產佔有作為獲得公民權的限制性規範被稱作「有產公民模式」,它延續了中世紀以來就存在的代表制精神,將公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解釋為私人化的交易屬性。依照「有產公民模式」,國家的財政收入需要財產所有者的支持,公民的財產也需要國家權力的保護,國家與公民之間存在資源提取和社會同意的契約關係。同意徵稅在制度實踐上表現為有產階級選舉代表組成議事機構,監督權力對資源的配置和使用。財產資格限制的支持者實際上認為,國家不是公民之間的政治聯盟,而是「一個合資公司,在這個公司中,每一位合伙人均按投資比例獲取相應的利益」。就像公司股東擁有公司股份那樣,擁有財產的公民也在國家的總體利益中擁有對應的份額。擁有財產意味著財產所有者和共同體之間存在相互依賴關係,這促使他們在關心個人利益的同時關注公共利益。而沒有財產不僅意味著缺乏可靠的個人財富,而且表明著他在共同體中處於遊離狀態,沒有動力關注公共利益。

將特定群體排除在公共生活之外,是西方政治史上長期存在的現象。與古代雅典城邦民主制完全從身份上排除公民權相比,西方近代的財產資格的排斥性有所緩和,經濟狀況的民事特徵成為能否獲得公民權的判斷標準。不同於出身等先天因素,財產的社會流動性預示了選舉權擴張的政治空間。馬克思曾經認為:「財產資格限制是承認私有財產的最後一個政治形式。」人類社會的重要特徵就是,資源的分布容易呈現累積性的不平等,那些握有經濟資源的集團往往同時控制權力、聲望、知識等社會資源。而現代國家的民主政治,試圖將社會資源的優劣同公民權利的差異區分開,將民族、宗教、階級等社會特徵「和公共政治隔離」。由於先天條件和後天環境的不同,人們的地位、能力會出現分化的情形,這是人類社會的自然規律。如果根據擁有社會資源的多寡決定政治權利的有無,那麼政治制度只會延續社會領域中的不平等,通過看似合法的方式將其固化。既然財產資格是人為設定的限制,通過人為的努力廢除這種限制,就會成為政治行動的指向。托克維爾(Alexis de Tocqueville)曾經指出:「當一個國家開始規定選舉資格的時候,就可以預見總有一天要全部取消已做的規定,只是到來的時間有早有晚而已。」現代國家的民主發展,即是趨近於依據普遍的公民身份而非社會資源佔有狀況,賦予政治權利的過程。

四、基於政治制度能力的排斥:實質性代表觀

與選擇性代表觀基於個人能力的標準排斥選舉權形成對照,實質性代表觀從制度能力的角度論證政治排斥的合理性。根據實質性代表觀的邏輯,代表由擁有選舉權的公民選舉產生,其他社會成員即使沒有參與投票,仍然能夠獲得適當的利益代表。選舉結果由參與投票的選民控制,並不意味著選舉程序直接限定代表權的範圍和內容。其中的原因在於,擁有選舉權的群體和沒有選舉權的群體雖然在權利行使上存在差異,但他們的利益偏好和社會觀念具有共通性。當代表在主觀意圖上維護擁有選舉權的公民的利益時,沒有選舉權的群體的利益也會在客觀後果上獲得代表。此種「搭便車」效應實質上發揮了利益代表的作用。代議民主理論通常指出,選舉程序是產生代表的正當方式,它在賦予代表政治權力的同時,也規範了代表的行為方式。實質性代表觀則表明,選舉程序只是建構代表性的方式之一,政治制度的自我運行同樣可以產生符合社會要求的整體代表性。由部分公民選舉產生的代議機構具備有效的「協商功能」(deliberative function),可以普遍地代表國民利益。根據實質性代表觀的邏輯,選舉權排斥可以和政治代表彼此相容。那些沒有選舉權的群體,可以獲得事實上的「政策代表」(policy representation)。代表的標準不在於公眾是否通過投票表達了個人意志,而在於政治系統的利益輸出是否滿足了社會需求。

實質性代表觀可以區分為兩種情形。其一,代表被視為選區代表。現代國家中的代議政治建立在選區劃分的基礎上,由選舉產生的代表所組成的代議機構制定的法律或政策,普遍適用於全國範圍。那些在本選區未獲得代表的社會成員,其利益訴求可能和其他選區產生的代表具有一致性。當這些代表影響決策過程時,實際上也維護了選區外社會成員的利益。由特定選區產生的代表,在客觀後果上促進了社會整體利益。單個選區看似存在代表不足的問題,但這些選區的加總合成,發揮了「制度性代表」(institutional representation)的功能。其二,代表被視為國民代表。代表由選區產生,但他們並不只對投票支持其當選的選民負責,還要對國家整體利益負責。由代表共同組成的代議機構是國民利益的代表機關。個別代表可能存在傾向性決策,但在成員眾多的代議機構中,「某方向上的極端不當代表會被相反方向同等程度的不當代表所抵消」。代議機構保障了代表的政治地位,賦予他們在制度範圍內作為自主決策者的角色。不同於單個選區內選民與代表之間的對應關係,代議機構作為團體發揮了「集體代表」的作用。根據實質性代表觀的邏輯,選舉只是產生代表的方式,實際代表性的來源主要不是選舉控制,而是代議制度的運行過程及其能力。

針對實質性代表觀,批評者從代表資格的角度指出,由排斥性選舉產生的代表,雖然在客觀後果上能夠維護社會成員的利益,但這並非真正的代表。合意的代表必須來自相關的社會群體,表達他們的意志,增進他們的權益。現代國家中的政治代表並不能簡單地等同於利益照顧,它意味著普通社會成員的公民身份獲得承認,並通過選舉等授予方式將權力委託給代表。公民授權是產生合法代表的基本程序,「受到人民委託,才有資格代表人民表決」。在人類發展史上,任何統治類型都會在一定程度上保護社會成員的利益。政治系統的運作需要以穩定的稅收作為前提,當統治集團的資源提取量在社會總產出中維持相應的比例時,統治者同社會成員之間就存在共損共榮的利益關係。為了以收稅的方式實現長期穩定的收益,統治者主觀上的自利行為將在客觀後果上表現為不同形式的社會保護。在傳統的政治觀念中,國家為最高統治者所有,政治權力掌握在壟斷性的精英集團手中。而在現代政治的語境下,國家「是生活在一部普通法之下並由同一個立法機構代表的人們的聯合體」。建立政治聯合體的目的是維護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擁有平等的政治代表權是公民獲得國家保護的現實要求,也是國家公共性的制度體現。

在現代西方國家中,可以把針對代議制度的評價區分出正當性和有效性兩個標準。前者突出其普遍選舉的賦權功能,而後者強調其政策輸出的制度效能。實質性代表觀以政治能力而非選舉程序為中心,論述代表機制的包容性。政治過程中似乎存在「看不見的手」,它既能整合個人和公共利益,也能平衡參與者和被排斥者的利益。實質性代表觀試圖分離普遍選舉和政治代表的關聯性,認為政治參與的程度不足以作為判斷代表性的標準。代議機構的制度功能、代表的自主決策,比選民的意志表達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代議政治的關鍵不是選舉形式,而是制度能力。根據此種功能主義解釋,選舉權排斥就不再等同於政治代表排斥。實質性代表觀從政策後果而非公民權利界定代表性,在邏輯上將政治排斥合理化了。首先,實質性代表觀從利益政治的角度界定政治代表的內涵。政治代表「就是進行託管,由精英來照顧其他人」。精英對大眾的關照可以看作政治開明的表現,但利益照顧無法成為代表性的衡量標準。現代國家中公民權利的本質在於主動地參與政治生活,而不是被動地接受來自精英集團的利益保護。其次,是否獲得政治代表,不能單純地從旁觀者的角度加以判斷,社會成員的自我感知不容忽視。人們如何理解和表達自身的訴求,是代議民主的運行基礎。公民能夠行使政治權利,切實地感受政治參與的過程,這本身就是公民獲得社會尊嚴並被公共生活接納的表現。政治參與為公民提供了無法替代的「心理收益」。如果人們寬泛地理解公民利益的具體所指,它既包括「福祉」也包括「態度」。在低收入水平條件下,大眾的優先目標是衣食住行方面的經濟條件,利益導向的實質代表觀存在相應的社會基礎。而在經濟發展促成收入水平提高後,公眾將會重視政治參與的價值。選舉參與不只是產生代表,同時也是見證政策主張提出、辯論、整合的過程,發揮著政治動員和公民教育的作用。

五、超越政治排斥:代議民主的發展

代議民主發展的基本特徵是包容性的拓展,公民普遍成長為權利的主體,選舉權成為個人免受政治排斥的標誌。普洛特克(David Plotke)對此指出:「代表的反面是排斥。」所謂超越政治排斥,即是尋求政治接納、獲得政治代表。從代表與被代表關係的角度,政治代表性包含主觀和客觀兩種要素,它們分別表現為心理認同和實際功能。代表的本質是社會認同,選舉並非建構代表性的唯一渠道。通過任命、抽籤等方式產生的代表只要獲得社會信任,同樣可以合法而有效地行使代表權。政治代表的重要維度是存在與行動。存在的維度是正當性的維度,即代表需要具備民眾認同的資格,可以充任代表的角色。行動的維度是有效性的維度,即代表需要採取實際行動,創造符合社會訴求的效能。只要公眾依據相應的規則認同某些人在承擔具體的功能,政治代表就客觀存在。就此而言,代表政治與民主政治並無必然的關聯。在西方現代國家的建構中,由於人民主權思想的興起、政治平等意識的覺醒,代表的正當性開始建立在權利話語的基礎上。人們不再單純地從利益政治的角度思考政治代表的後果,而是將公民權利作為政治代表的前提。政治代表的對象不是利益,而是具有各種具體利益訴求的社會成員,「政治權利的基礎由經濟實力轉向個人地位」。政治代表的正當性已經無法同選舉程序相分離,代表過程也愈來愈緊密地和政治責任聯繫在一起。選舉既是公開表達選民偏好、賦權於代表的過程,也是構建代表責任的監控機制。在選舉政治的制度環境中,政治代表的實質是對選民負責的「民主代表」(democratic representation)。

代議民主同其他形式的政體相比,突出的特徵是運行過程有賴於選民的周期性參與。公民行使選舉權不僅是建構政治代表性的必要環節,而且是公民自身免受政治排斥、獲得政治承認的表現。從遭受排斥到獲得代表,「選票一直是社會正式成員的一紙證書,其主要價值在於它能將最低限度的社會尊嚴賦予人們」。政治排斥通常並不會直接引發社會抗爭,它只是肯定了特權結構存在的事實。只有社會成員在主觀上實現了「認知解放」(cognitive liberation),認識到政治排斥的不合理性,爭取選舉權的行動才會發生。現代國家中最初只有少數成員擁有選舉權,排斥性的措施維護了既有的統治秩序,也導致特權精英與普羅大眾之間的差異顯著化,「投票權的不平等成為『看得見』的不平等」。感知到的不平等直觀地呈現了政治排斥的存在,並使其成為社會抗爭的明確對象。西方國家民眾爭取民主權利意識的覺醒長期滯後於政治排斥,隨著無產階級及其他邊緣群體平等觀念的萌發、組織力量的壯大,他們開始採取爭取選舉權的集體行動,實現「代表向社會下層的民主化的擴張」。普選權的確立推動代議政治轉型為代議民主政治。

就政治發展動力而言,西方國家普遍選舉的實現通常是社會抗爭和政治妥協共同作用的結果。從統治集團決策的角度,由政治排斥轉向支持普選存在兩種可能:在軍事政治衝突中尋求無產階級的支持;錯誤地認為無產階級具有保守性質。選舉權擴大通常不是由統治者的道德覺醒所促成,而是因為民主化本身具有穩固統治基礎的可能。當權力集團面對軍事挑戰、財政困局等內外壓力而又難以應對時,為了緩解政權危機,賦予公民選舉權就有可能發揮重構統治正當性的作用。普選權由此成為決策集團應對政治危機、擴展統治基礎的副產品。從社會力量抗爭的角度,民主化始於新興階層依據權利觀念否定政治排斥的合理性,將代表權議題升級為尋求政治承認的集體行動。根據羅桑瓦龍(Pierre Rosan Vallon)的總結,現代國家中的代議民主的發展,可以區分為漸進式英國道路和激進式法國道路。在英國改良色彩的道路中,社會抗爭促成了政治讓步。通過逐漸降低財產資格,有產公民的規模越來越大。國家將選舉權賦予公民獲得了建設性的成果,它以制度化的方式吸納抗議性的利益訴求,在總體上保持政治穩定的前提下推進了代議民主的發展。與此形成對照,法國的普選史則充滿了政治動蕩。由於王權強大的傳統,社會與國家之間的妥協難以達成。普遍選舉的訴求「要麼被完全地實現,要麼被全面地否定」。排斥公民代表權所導致的結果是,法國在劇烈的革命衝突之後,從形式上確立了男性普選權。

在西方國家爭取普遍選舉的歷程中,先是資產階級打破身份限制,同封建貴族分享選舉權,繼而,無產階級打破階級和財產限制,擁有選舉權,最後,女性公民打破性別限制享有同男性公民平等的選舉權。在少數國家,還存在打破種族限制,實現種族平等的問題。西方發達國家建立普遍選舉制度的歷程,呈現出社會推動、逐次跟進的特徵。首先,社會力量是選舉制度變遷的重要動力。商品經濟的發展改變了傳統的社會結構,資產階級的力量不斷壯大,而工業化生產又催生出數量龐大的工人階級,它們都試圖藉助選舉渠道謀求政治權利,改善自身的福利狀況。其次,選舉制度在波浪式前進中不斷完善。在資產階級打破身份限制擁有選舉權後,它又對政治參與呼聲高漲的工人階級的選舉權進行各種限制,比如財產資格限制、教育程度限制等。工人階級最終通過社會運動、罷工等政治鬥爭方式取得平等選舉權。此外,西方國家的選舉制度最初從議會選舉開始,所以它同議會制度的發展之間相互滲透。在政黨作為動員政治參與、競取國家權力的組織出現後,選舉制度的變遷同政黨的發展之間又相互影響。政黨通過壯大選民隊伍擴展自己的社會基礎,而選民則通過政黨實現利益整合。

代議民主是西方現代性發展的成果,它重構了民主、代表、選舉這些富有古典或傳統色彩的歷史元素,體現為國家層次上的制度創新。代表制在起源上具有特權屬性,它將社會大眾排斥在政治過程之外,本來和民主政治並無關聯。在國家滲透社會與社會認同國家的雙向運動中,代表制和民主制實現了融合。代表制開始展現平等的精神,民主制逐漸具備代議的形式。代議民主以選舉的方式產生代表並由其行使管理權,伸張了公民自我統治的理念。隨著統治基礎的深化,現代國家成長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機構,社會成員轉變為政治權利的主體。代議民主從程序上將社會同意轉化為國家權力的正當性支持,並將國家權力轉化為促進社會公益的推動力量。政治參與不僅是建構政治代表性的必要環節,而且是公民獲得制度接納的重要標誌。代議民主的初衷是超越政治排斥,以代議的方式實行民主。如果公民只能以民主選舉的方式向代表賦權,而不能通過選舉之外的主動方式影響政治過程,亦將是代議民主的異化。代議民主通常被視為國家規模約束下的現實選擇,但它與公民自治的理想之間仍然存有距離。當代協商民主理論對此進行了反思,開始倡導大眾參與和政治協商的積極意義,為代議民主政治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本期編輯:曾澤櫟 審校:莫志敏

本文來源:《政治學研究》2017年01期,編輯時有所刪改,請以期刊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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