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述天台智者大師所建立的教團制度
2013年10月7日
中國佛教寺院制度的形成有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至唐百丈懷海禪師立《百丈清規》而趨於成熟。佛教早期有東晉道安法師制定僧尼軌範,確立行香定座上經上講之法,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時法,以及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可惜其文今已不傳。隋時智者大師為天台教團制訂了各種定製立法,這是現存最早的佛教寺院的軌儀制度,其文載錄於《國清百錄》。《國清百錄》共四卷,初由沙門智寂纂集,書未成而逝,灌頂繼續增撰。此書載錄了天台教制和一些懺儀行法,以及智者大師與陳、隋兩朝上層統治者來往的文書信件,還有不少碑文,這些都是研究天台宗的形成過程,以及早期天台宗教團制度建設狀況的最直接、最可靠的原始資料。 《國清百錄》卷一《立製法》中,載錄了天台智者大師制訂的約束僧眾行為以利修行辦道的十條規約。智者大師是天台宗實際開創者,他樹立宗義,判釋經教,建立了天台一宗的學說系統和行為規範。大師闡揚教法30餘年,為改變當時南重義解、北重禪觀的現象,提倡止觀雙運和解行並進。他的一生都致力於弘修止觀,度僧無數。在天台山隱修的9年,是智者大師止觀學說圓熟時期,也是他致力於教團制度建設的重要時期。當年「諸來法徒,各集道業,尚不須軟語勸進,況立制肅之」。但在他晚年最後一次入天台山時,看到山上許多後學一派懈怠鬆散的不如法現象,「如新猿馬,若不控鎖,日甚月增」[1]。大師身處南北朝末期,在短短的一百多年中,相繼發生北魏武帝和北周武帝兩次滅佛事件。滅佛事件固然有其深刻的政治、經濟、思想文化上的原因,但與佛教內部的戒律鬆弛多少有著關係。此時他清醒地認識到,如果沒有規章制度來約束僧眾,教團遲早會遭到攻擊毀滅。有感於規矩訂立的必要性,他「訓諸學者,略示十條」,付知堂上座慧諫。這十條御眾法,收錄在《國清百錄》卷一,原文如下: 第一、夫根性不同,或獨行得道,或依眾解脫。若依眾者,當修三行:一依堂坐禪,二別場懺悔,三知僧事。此三行人,三衣六物,道具具足,隨有一行,則可容受。若衣物有缺,都無一行,則不同止。 第二、依堂之僧,本以四時坐禪,六時禮佛,此為恆務,禪禮十時,一不可缺。其別行僧行法竟,三日外即應依眾十時。若禮佛不及一時,罰三禮對眾懺。若全失一時,罰十禮對眾懺。若全失六時,罰一次維那。四時坐禪亦如是。除疾礙,先白知事則不罰。 第三、六時禮佛,大僧應被入眾衣,衣無鱗隴若縵衣,悉不得。三下鍾早集敷坐,執香爐互跪。未唱誦不得誦,未隨意不散語話。叩頭彈指,頓曳屣履,起伏參差,悉罰十禮對眾懺。 第四、別行之意,以在眾為緩故,精進勤修四種三昧。而假託道場,不稱別行之意,檢校得實,罰一次維那。 第五、其知事之僧,本為安立利益,反作損耗,割眾潤己,自任恩情。若非理侵一毫,雖是眾用而不開白,檢校得實不同止。 第六、其二時食者。若身無病,病不頓卧,病己瘥,皆須出堂,不得請食入眾。食器聽用鐵瓦;熏油二器,甌碗匙筯,悉不得以骨、角、竹、木、瓢、漆、皮、蚌,悉不得上堂。又不得蹚觸己缽,吸啜等聲,含食語話,自為求索,私將醬菜,眾中獨噉,犯者罰三禮對眾懺。 第七、其大僧小戒,近行遠行,寺內寺外,悉不得盜噉魚肉辛酒,非時而食,察得實不同止。除病危篤,瞻病用醫,語出寺外投治,則不罰。 第八、僧名和合,柔忍故和,義讓故合。不得諍計高聲,醜言動色,兩競者各罰三十拜對眾懺,不應對者不罰。身手互相加者,不問輕重,皆不同止,不動手者不罰。 第九、若犯重者依律治。若橫相誣,被誣者不罰,作誣者不同止。若學未入眾時,過,眾主不受,學眾未攝故。彼自言比丘故入眾,來犯重誣他者,治罰如前。 第十、依經立方,見病處葯。非於方,吐於葯,有何益乎?若上來九制聽懺者,屢懺無慚愧心不能自新,此是吐葯之人,宜令出眾。若能改革,後亦聽還。若犯諸制,捍不肯懺,此是非方之人,不從眾網,則不同止。 這十條規約對僧團制度的規定可說簡明扼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對依堂坐禪僧眾修習時間的規定 智者大師一生弘修止觀,故對止觀的修持一向十分重視。立製法第二條規定依堂坐禪僧眾的修習時間。僧人既然出家,就意味著要放下一切精進用功。所以大師規定一日之中,要四時坐禪,六時禮佛。 四時坐禪指一日之中四次定時坐禪。依《永平清規》卷上〈辦道法〉所說,以黃昏(下午八時)、後夜(凌晨二時)、早晨(上午十時)、晡時(下午四時)之坐禪稱為四時坐禪[2]。北宋之《禪苑清規》中未載有四時坐禪之說,其後,見於日僧榮西之《興禪護國論》及日僧永平道元之《永平清規》中。 關於六時,也有二種說法,印度是將一晝夜分為六時,即晨朝、日中、日沒(以上為晝三時)、初夜、中夜、後夜(以上為夜三時)。晝夜六時勤行,為印度以來所行。若依我國之曆法,一晝夜分為十二時。但據《國清百錄》卷一的「敬禮法第二」可知,六時禮佛應指印度晝夜六時: 「此法正依龍樹《毘婆沙》,傍潤諸經意,於一日一夜,存略適時,朝午略敬禮用。所為三:晡用敬禮略所為,初夜全用;午時十佛代中夜;後夜普禮。」 此處六時分別是指晨朝、午時、晡時(相當於午後)、初夜、中夜、後夜,其意與上述說法相同。 至中國,雖東晉道安時已有「六時行懺」,廬山慧遠也倡六時行道,但並沒有形成一定的清規制度,也可能沒有為其他派別所承。至後來天台一家禮懺制度比較完善,且在當時專門行持,為他宗所無。《國清百錄》卷三「僧使對問答第八十六」大師弟子僧使智璪在回答敕使黃門侍朗張衡的「師等既是先師(指智顗)之寺,行道與諸處同,為當有異」的問題時說:「先師之法與諸寺有異,六時行道,四時坐禪,處別行異,道場常以行法奉為至尊。」 可知當時其他教派並未施行智者大師所建立的四時坐禪、六時禮佛,唯有天台一家僧團奉行著大師以止觀懺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佛教制度。 四時坐禪和六時禮佛的時間幾乎要佔去每天的大部分時間,但其禪禮作息時間的分配細則,究竟是坐禪與禮佛交錯進行,還是坐禪和禮佛分兩批僧眾分別進行?由於沒有相關資料記載,我們不得而知。六時禮佛時間安排似乎多於四時坐禪時間,這大概是天台大師一向注重懺法行持,藉禮佛懺悔滅罪以利於止觀行證的原故。 從「禪禮十時,一不可缺」來看,其實行制度是十分嚴格的,如果禮佛六時之中有一時沒有隨眾參加,就要「罰三禮對眾懺」;如果有一時完全沒修,則「罰十禮對眾懺」;若「全失六時,罰一次維那」。對四時坐禪的規定亦復如是。有病者也應該先請假方可。 這裡「罰一次維那」讓許多人不解。維那在中國古代寺院是掌管僧眾雜事的職事僧,在佛世時,維那其實只是為僧眾服務的一個角色,並不是權力的擁有者。據《十誦律》卷三十四載,昔時佛陀於舍衛國,為使僧眾中雜事皆有序,因令設維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一云:「《十誦》中,時僧坊中無人知時限、唱時至及打揵椎,又無人洒掃塗治講堂食處,無人相續鋪床及教人凈果菜食中蟲,飲食時無人行水,眾亂語時無人彈指等,佛令立維那。」[3]這裡的洒掃、鋪床、凈蟲、行水以及唱時至及打揵椎等顯然是為大眾干雜活,而不是當什麼權高位重的知事。戒律中也曾有僧犯戒可以為眾僧作役而為懺悔滅罪之舉的說法。所以此處「罰一次維那」大概是借用行雜役為眾服務之義。據慧開法師《早期天台禪法的修持》[4]一文的說法,在天台山內,處罰六時禮佛均缺席的僧眾擔任「維那」,大概含有不守規矩的學生,罰作風紀股長的意味,此說也頗有道理。 如果有人覺得集體共修坐禪禮佛進度太慢,也可以不參加共修,而獨自精進修四種三昧以剋期取證,這就是大師特許的「別行」了。立製法第四條指出,「別行」即四種三昧。四種三昧在《摩訶止觀》卷二上有詳細解說,分常坐、常行、半行半坐、非行非坐四種,其行持的階段性時間分別有九十日、一七日、三七日、一切時等,都是極為艱苦卓絕的修行法門。若能在一期之中精進不懈,念念無間,即能破除業障,入住三昧,證見實相之理。 這種通過緣四行(指常坐、常行、半行半坐、非行非坐四種身儀形式)而入住三昧的方法與後世禪宗學徒透過打禪七或閉禪關等的參究之法期求明心見性可謂同出一轍。禪宗制度的創立方便了禪和子們打坐專修,而天台大師也早已想到這一點,特意開出「別行」,讓精進者專修。只是僧團未免有懈怠之人藉口偷懶,不參加共修,「假託道場,不稱別行之意」,所以必須「檢校得實」予以制止。 (2)對禮佛行儀的規定 立製法第三條是對禮佛行儀的規定。禮佛必整肅身心,嚴正威儀,方能身口意三業清凈,與法相應。若散心雜話,禮序迭亂,非但與己無益,更是擾眾清修,所以規定「未唱誦不得誦,未隨意不散語話。」如有「叩頭彈指,頓曳屣履,起伏參差」等不威儀行為,都要罰十禮對眾懺。凡受戒比丘(大僧)應披入眾衣(即七條衣)禮懺,不準只披沙彌披的縵衣,這是遵守比丘律儀的一種規定。大師對戒律是頗為重視的,這些在他的止觀懺法以及《菩薩戒義疏》等著作中可以發現。特別是天台懺儀,有更多敬佛禮儀上的說明,因非關本文主題,此處從略。 (3)有關用齋的規定 佛教將進食視為一種重要的修行方便,在上座部佛教國家,實行托缽乞食制度,基本上沿襲了當時印度出家隱修者的習慣,這主要是為了便於專心修行,磨練身心,要求不擇貧富、好壞,與施者結緣,使施者得種福田。我國漢族地區,由於奉行大乘教義,托缽乞食制度不符合我國國情,因而得不到實行。各地僧團佛寺根據有關戒規制定了相應的儀軌,採取過堂規制,成為漢傳佛教的一大特色。戒律中對於食法有多種規制[5],智者大師依據戒律制定齋食之法,在立製法第六條和第七條中,提到有關僧人用齋的規定,略有四項: 一是關於隨眾過堂的規定。「若身無病,病不頓卧,病己瘥,皆須出堂,不得請食入眾。」 意思是說,如果不是因為疾病因緣,必須集體過堂,不得帶食物進入齋堂。 二是對於食器的規定,「食器聽用鐵瓦;熏油二器,甌碗匙筯,悉不得以骨、角、竹、木、瓢、漆、皮、蚌,悉不得上堂。」這些規定是非常符合佛世時的戒律的,戒律中對食器的材料、顏色、大小等均有定製,其目的是防止有人用了過分華麗名貴的食器,恐自貪著及生他人盜取之念和攀比之心,不利修道。 三是過堂時用齋之儀的要求:「不得蹚觸己缽,吸啜等聲,含食語話,自為求索,私將醬菜,眾中獨噉。」飲食以靜肅為要,雖置箸碗亦不得出聲。這在比丘比丘尼戒中都有著很具體的規定,如不得缽中央挑飯,不得大摶食,不得張口待食,不得遺落飯食,不得手把散飯食;取缽放缽,並匙箸不得出聲;不得抓頭,不得以手挑牙,不得嚼飯啜羹作聲等等。這些過堂儀制的規定有利於自我修心養性,保持和坐禪禮佛時的定心一致。 四是對食物性質的規定。比丘必須持守基本的聲聞戒律,無論「大僧小戒,近行遠行,寺內寺外」,「悉不得盜噉魚肉辛酒,非時而食」。原始佛教佛制比丘可以食用三凈肉,那時(包括現今的上座部佛教國家)僧人是吃托缽所得的食物,包括魚肉等,不可能對食物有特別的要求。但在中國,由於國情不同,僧人一般不出外托缽,他們的伙食是寺院準備的,食物是自己種的、買的,或是佃農當作田租繳付的,完全有條件素食。雖然中國早期佛教僧人並沒有實行素食,但自梁武帝以帝王之身倡行戒殺與素食後,對後世影響極大。 中國佛教一向奉行大乘佛法,大乘經典與《菩薩戒梵網經》皆有斷肉食之說。如北本《大般涅槃經》卷四中,佛陀告大迦葉及其他弟子,一切肉不得食,食者得罪云云。《梵網經》四十八輕戒中,亦列有食肉戒,謂食肉將斷大慈悲性種子,故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6]。《入楞伽經·遮食肉品》:「大慧!我觀眾生從無始來,食肉習故,貪著肉味,更相殺害,遠離賢聖,受生死苦;舍肉味者,聞正法味,於菩薩地,如實修行,速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7]此外,《央掘魔羅經》、《縛象經》等,均以大悲心為主,視食肉與殺生同感果報,有違菩薩行,故漢族地區僧侶嚴禁一切肉食。 眾生形體雖殊,而覺性不異,好生惡死之情尤與人同,不應肉食而戕害其性命,是以戒殺、茹素乃實踐佛陀慈悲精神之一種方便法。天台大師一向重視菩薩戒,致力於菩薩道的實踐,他為此撰有《菩薩戒義疏》二卷,隋唐時期依《梵網經》受菩薩戒之風氣不能說沒有他的影響。據傳,記載戒儀之書尚有陳代慧思所撰的《受菩薩戒儀》一卷;唐代湛然也有《授菩薩戒儀》一卷,記述授菩薩戒之儀式,成為圓頓戒家最重視的戒儀。所以弘揚菩薩戒的宗派,在我國主要為天台宗[8]。 在上述四項要求中,前三項要求由於情節不嚴重,犯者只罰三禮對大眾懺。第四項若有犯者,即是違背戒律,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故要驅出僧團。 (4)僧眾和合共住的要求 天台立製法第一條指出,眾生的根性不同,有的喜好在山間樹下靜修,有的樂意大眾熏修,為了和合共住的原則,必須建立起一定的規章制度。出家僧眾共住修習有三種方式:「一依堂坐禪,二別場懺悔,三知僧事。」其中「依堂坐禪」和「別場懺悔」屬於個人專務修道範圍,「知僧事」是在為大眾服務的同時,積聚福德資糧而修行。這三件事如果一個人連一樣都無法做到,再加上衣物有缺,那必不是真修道人,應予遷單。 「三衣六物[9],道具具足」,當指個人修行辦道的基本物資。佛制比丘必須遵守一定的戒律,護持三衣一缽,離諸世俗煩惱,精進修道,以期證得涅槃。天台大師在說到修行止觀前25種方便的時候提到須具五緣,其中就強調持戒清凈,衣食具足。如果三衣六物不具,說明其人不持戒,或者根本不懂戒法。加上不習禪修觀,戒定慧三學全無,非真正比丘,故不同止。 立製法第八條和第九條是對僧眾和合共住的要求。大師告訴僧眾凡事必須柔忍、義讓,不要動輒「諍計高聲,醜言動色」。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如果雙方都不能相讓,那就各罰30拜對眾懺,不應對者不罰。如果動手打架,全失僧人舉止,不問輕重,立刻逐出僧團。 第九條是說犯四根本重戒[10]者要依國家法律治罪。若有人故意誣謗他人,經查明後,「被誣者不罰,作誣者不同止。」比丘戒規定,若人以重罪誣謗清凈比丘,其所犯罪僅次於根本戒之下的僧殘罪。如此相誣,必擾亂僧團和合,故必驅逐。至於文中「若學未入眾時,過,眾主不受,學眾未攝故」一句,語意不甚明。據筆者個人理解,當是指未受大戒的沙彌,因為並未入比丘眾(即大眾),其過失尚未構成初二篇[11]重罪,所以大眾可以原諒。如果未受比丘戒而詐稱比丘,並存心誣詆他人,那就要「治罰如前」,轟出寺院山門。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如果僧人犯錯,只要誠心懺悔謝罪也可免受僧團擯出。立製法第十條中,智者大師誠懇地告誡僧眾,每個人都有犯錯的時候,若能懺悔改過,佛門慈悲都會接納的。經中也說到佛法中有二健兒,一是自不作惡;二是作已能悔。前者指此健兒之身、口、意三業,常自清凈,永無過惡,這種情況在凡人世界裡幾乎不存在,唯佛菩薩乃能致之。後者指此健兒,雖先作惡,後能改悔,更不敢作。猶如濁水,置之明珠,以珠力故,水即為清,故名作已能悔[12]。大師在《摩訶止觀》中也說到,罪性本空,若能「深觀三諦,又加事法,以殷重心不惜身命」[13],懺悔罪業,也是佛法中第二健兒。如果實在屢教不改,屢懺屢犯,不能自新,這種「非方之人」,「吐葯之人」,不但自身道業成就無望,且是害群之馬,只能很遺憾地將其驅出僧團不共住。 (5)對知事人的訓誡 立製法第五條規定如何為僧知事。「知事」一語,譯自羯磨陀那(karmadqna)[14],乃掌管諸僧雜事與庶務之職稱。唐代以後,更增設禪林知事六種職務。知事負有司掌庶務、保護僧物之責,故須選順應諸僧願望、嚴持戒律、心存公正之賢者任之。 大師憑著一生造寺36所的豐富經驗,知道一個寺院的知事僧對於僧眾修行的重要性,因此對知事的德行嚴格要求,特別是嚴持戒律、不循私情這一點極其重要。否則「割眾潤己,自任恩情」,即使侵犯僧眾一絲一毫的利益,也要毫不客氣地驅出僧團。在出家戒律中,盜戒被視為根本戒,若盜私人物品過五錢以上犯波羅夷不共住。若盜取僧物,其罪極重: 「若有四方常住僧物,或現前僧物,篤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華或果或樹或園,飲食資生床褥敷具,疾病湯藥一切所須,私自費用或持出外,乞與知識親里白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獄所受果報。」[15] 佛教僧團共住的根本精神是以六和為原則,其中的「利和同均」是安定人心的物質保證。如果違反了這一點,就會使僧團起諍不和合。所以侵損常住僧物,此罪果報極重,為僧知事者定要嚴格持守。 在《國清百錄》〈訓知事人第七〉中,大師以自己嚴己律身的經歷為例,告誡知事僧,絕不能因絲毫疏漏而錯亂因果,應謹慎從事,否則因果自受,悔不可及。他還講述了兩個因忽犯不與取戒的因果事例來警告知事僧。其一是說一寺院凈人因前生私取常住物,忘記賠償,於是昔日徒眾老者之師,今生轉世為寺奴。幸虧「前習未久」,所以「薄修易悟」;其二是說照禪師,雖然苦行禪定最為第一,但因私取眾一撮鹽作齋飲,以所侵無幾,不以為意。三年後利息倍增,方知因果不可思議,於是變賣衣資,買鹽償眾。大師苦口婆心地告訴弟子們,修行要以此為鑒,無論知事還是清眾,都不應擅用常住物。並諄諄教誨他們,無論「讀誦、聽學、講說、經行、懺悔、供養、舍力」,都應善始善終,精進修行,使自己「業既坦然,報亦圓滿」,否則「修業不成」,枉費出家一生。 綜上所述,天台立製法從僧眾的日常生活行事威儀到內在的坐禪禮佛修行作了較為細緻的規定。在智者大師看來,嚴肅戒律法制是修行得道的前提,這是任何人都不可逾越的,無論僧知事還是寺院清眾,都應本著修行解脫的理念與大眾僧和合共住。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大師的立教風格,從中可見到一代宗師為建立天台宗所作的不懈努力。這十條規約雖然不象《百丈清規》那樣對後世佛教叢林影響巨大,但無疑也是繼道安之後,將印度戒律和中國佛教寺院生活相結合的一次有力嘗試,是佛教戒律本土化過程中的重要歷程,在中國佛教教制史上有著重要的意義。 (作者為廈門閩南佛學院尼眾部研究生) 注 釋: [1]《國清百錄》卷一,T46。 [2]見《佛光大辭典》「四時坐禪」條。 [3]T46,P6b。 [4]見慧開法師《早期天台禪法的修持》一文(此文收入藍吉富主編的《中印佛學泛論———傅偉勛教授六十大壽祝壽論文集》,135-178,台北東大圖書,1993)注37所作的解釋。 [5]關於齋食之法,載於《摩訶僧祇律》卷三十二等律典中,道宣的《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也載有二時食法條、食了出堂法十條。《法苑珠林》卷四十一〈受請篇〉及《釋氏要覽》卷上〈中食〉亦有敘述。 [6]《梵網經·菩薩心地戒品》(T24,P1005b)亦載:「若佛子故食肉,一切肉不得食。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是故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食肉得無量罪,若故食者,犯輕垢罪。」同經(T24,P1004b)又云:「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 [7]T16,P561b。 [8] 《中華佛教百科全書》「菩薩戒」條。 [9]三衣即三種袈裟:僧伽梨(九條衣)、郁多羅僧(七條衣)、安陀會(五條衣)。僧伽黎華譯為眾聚時衣,又稱為大衣,由九條至二十五條製成,是做大法會,為正裝衣,上街托缽時,或奉召入王宮時所穿。郁多羅僧華譯為上衣,七條製成,是作法事入眾時所披的;安陀會華譯為中著衣,五條製成,是平常起卧時著的。六物即三衣以及缽、尼師壇(敷布坐卧之具)、濾水囊。 [10]又作四波羅夷、四波羅市迦法,或譯作四極惡法、四他勝法。為戒律上的四種重罪。是比丘應避免的四種根本重罪:即非梵行、不與取、殺、妄說上人法等四者,又略稱淫、盜、殺人、妄語。 [11]指波羅夷和僧殘罪。 [12]《北本涅槃經》卷19,T12。 [13]《摩訶止觀》卷4,T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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