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繼承法最新:立遺囑必須滿足這5個條件,不然遺囑寫了也是廢紙!

隨著社會的進步,立遺囑對老人而言已不再是「忌諱」。根據相關調查數據顯示,從2013年到2017年期間,我國辦理遺囑的老年人平均年齡從77.43歲逐步下降到 72.09歲,立遺囑人群呈現出年輕化趨勢。不管是為了公平公正處理遺產,還是為了防「賊」,立遺囑都是一件有備無患的事!

但是你了解嗎?根據繼承法相關規定,立遺囑必須滿足以下5個條件,不然遺囑寫了也是廢紙!

1、立遺囑的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根據規定,只有具有法律特別規定的行為能力才得設立遺囑,即並非任何人都可設立遺囑。也就是說,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遺囑能力,才能立遺囑。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不管是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還是債權,相關的合同、產權證及憑證,都應該時遺囑人的個人財產,如果已經進行過處分,由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就不做數。也不能侵犯夫妻另一方的財產權。

3、遺囑須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法律規定,遺囑需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需要在未受脅迫、欺騙時所立。遺囑人需要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 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部分也屬於無效。

4、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按照繼承法規定,遺囑應當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只有遺囑人在處分遺產時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今後的生活作出了特別安排,該遺囑才為有效遺囑。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遵守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是基本的,如果違背了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那其民事行為屬於無效,同樣的,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也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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