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國各省產假規定

 2013年全國各省產假規定

北京、上海: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

  天津: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7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30;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

  重慶: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20個工作日。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7個工作日。

  廣東: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日。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5日的產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護假。

  山東: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

  湖北:已婚婦女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並給予其配偶10天護理假。

  遼寧: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

  江蘇:對晚育的,延長女方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浙江: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後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

  四川: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

  河南: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

  湖南: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安徽: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福建: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135日至180日,男方照顧假為7日至10日。

  黑龍江: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180日,男職工享受護理假5至10日。

  吉林:晚育的女職工,憑《生殖保健服務證》增加產假30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7天。晚育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

  河北:實行晚婚的,獎勵婚假15天;實行晚育的,獎勵產假45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對產婦增加獎勵產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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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女方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

  內蒙古:晚育者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在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的,增加產假30日。

  甘肅: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在產假期滿前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並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廣西:已婚女職工在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產假14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另增加產假20天。

  貴州: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90天。

  海南:已婚女性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晚育產假15日。城鎮居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3個月的產假。

  江西晚育的增加產假30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日。

  寧夏: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增加產假14天,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增加產假40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青海: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護假。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家庭,產假可以延長到半年。男方享受15日的看護假(含晚育看護假)。

  山西:符合晚育規定的,女方享受產假4個月,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產假期間採取長效節育措施的,女方享受產假6個月。

  陝西: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15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30天。

  西藏:晚育並在孩子出生五個月內申請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允許享受產假一年。

  新疆:晚育假30天;男方休晚育護理假15天。

  雲南: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30天,男方護理假7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產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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