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政府行為應有說服納稅人的理由(2006-4-6)

政府行為應有說服納稅人的理由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4-6 4:15:06· 來源:4月3日,湖南常寧一位村主任蔣石林,以一名普通納稅人的身份將當地財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認定該市財政局超出年度財政預算購買兩台小車的行為違法,並將違法購置的轎車收歸國庫(4月5日《中國青年報》)。可以肯定的是,這場「普通納稅人的公益訴訟」,前景並不樂觀。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哪部法律能夠支持公益訴訟行為。當然,有關部門可能對此進行違紀審查。但儘管如此,蔣石林此舉還是具有標本意義,因為它反映出「納稅人意識」正在深入人心,反映一個公民對自己權利的珍視,也反映出當下一些行政部門對納稅人權利存在誤讀和漠視。稅收乃庶政之母,公民的納稅維持了國家的正常運轉,同時,公民也享有種種權利。這種權利不僅包括物質意義上的(如醫療、教育等福利),也包括政治意義上的,即人民參與國家管理,監督政府行為,其中很重要的就是監督政府花錢。納稅人有權知曉政府部門如何花錢,也有權討論、質疑花錢的合理性。可見,蔣石林質疑財政局超標購車並非當地有幹部所說的「多管閑事」,而是一種合理的、值得稱讚的權利主張。事實上,建設法治國家需要公民的「多管閑事」精神。莊子有言:「水之積也不厚,則其負大舟也無力。」民猶水也,國猶舟也,欲行大舟,先蓄厚水,這是物理之自然,也是政理使然。國家就是人民的返照,有怎樣的人民便有怎樣的國家。只有權利意識深入每個公民心中,法治才有堅實保障;只有更多公民像蔣石林一樣珍惜權利,法治推進才會有源源不斷的動力。不過,我們遺憾地看到,面對蔣石林的質疑,有關部門的表現令人失望———常寧市財政局局長反而質問,原告是一個農民,現在已經取消農業稅,他是否具有納稅人的資格呢?當得知蔣石林以前每年都繳農業稅,去年和今年也繳過勞務稅之後,他再次提出:「他繳的稅到底夠不夠買一台車,夠不夠發工資呢?」這位財政局長的話語邏輯顯然是荒謬的,農民納稅只有農業稅這一種方式嗎?眾所周知,我國以流轉稅為主而不是所得稅為主,這意味著任何人的一次普通消費行為都向國家納了稅,農民買種子、買農業生產資料,以及對日用品的消費,都直接或間接向國家納了稅,農民存在銀行的存款也需要繳納利息稅。所謂農民不交稅,顯然是一個常識性錯誤,而此話竟出自財政局長之口,實在讓人大跌眼鏡。至於「繳的稅到底夠不夠買一台車」的觀點,那更值得警惕。因為按這種邏輯推斷下去,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監督政府及其官員的權利,是要分等級的:納稅多則權利多,納稅少則權利少,不納稅就沒權利。這是一種典型的「富人政治」思維。《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而政府的一言一行,在實踐之前,都應該有一個基本的內心拷問:我將要做的這件事,是不是有充分的理由讓納稅人信服?常寧財政局無法回應蔣石林的質疑和批評,一個根本的原因是,超出年度財政預算購買兩台小車,本身就不具有正當性,當然難以說服納稅人。溫家寶總理曾說過,「只有人民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納稅人的滿意永遠都應是政府部門孜孜不倦的追求。我們希望蔣石林的義舉最終能得到妥善解決,也希望善待納稅人監督、尊重納稅人能成為一種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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