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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輪勞動

引 言

作為現代自然法理論的集大成者,同時作為西方現代憲政體制的理論奠基人,洛克在政治哲學史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在其流傳最廣的著作《政府論》中,洛克系統地闡述了他的自然法思想。一般將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看作是肇始於霍布斯的現代自然法思想的傳統。但是在論述他的自然法思想時,洛克顯得十分謹慎,使得「讓我們辨識他有多麼現代或者他從自然權利論傳統偏離多少時,感覺格外困難。」[1]洛克的謹慎,或者是由於他出於一個理論家的警覺而害怕受到那個傳統的迫害,或者是為了使得那個時代仍然受傳統影響的人們更加容易地接受他的思想[2]。但無論如何,這給我們了解他的自然法思想和古典自然法理論以及霍布斯所開啟的現代自然法理論的關係造成了很大的困難。

本文試圖通過對洛克《政府論》中自然法思想的解讀,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和古典自然法理論以及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論對勘的視野下,從整體上把握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本文的第一部分,將對洛克的自然法思想進行文本上的解讀。第二部分將通過對古典自然法理論的追述來比較洛克的思想與古典自然法思想之間的異同。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將比較洛克與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通過這三部分的分析,試圖給出一個關於洛克自然法思想比較完整的理解。

一:洛克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狀態:人作為一種自然的社會動物

現代自然法理論與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一個重要區別是:現代自然法理論假設自然法是處於一種前政治的自然狀態之中的。這也就意味著現代自然法學說在對作為自然法主體的人的理解上也與傳統不一樣。古典自然法學說中,人被看作是一個永恆秩序的一個部分。在這種理解中人不是作為獨立的個體而存在,無論是亞里士多德把人理解為是「政治動物」,還是如阿奎那那樣把人理解為是社會動物,人生來就適應某個永恆秩序而存在,只有在這個永恆秩序中才能實現自己的本質與價值。「佔主導地位的傳統是以把人的目的或完美的人視作理性的和社會的動物的觀點來定義自然法的。」[3]自然法就是在這個永恆秩序中指導人之作為一種理性的存在物生活的道德規則。

關於人類的「自然狀態」的預設也就意味著現代自然法思想所理解的人天生不是有政治屬性和社會屬性的。在洛克的自然法思想中,自然狀態不是如霍布斯所說的是一個「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邪惡的狀態,也不是一個人類最初的黃金時代,而是「一種完全自由的狀態,人們在自然法的限度內,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決定自己的行動和處理自己的財產和人身,而無須要得到其他人的許可或依賴於其他任何人的意志」。同時「這也是一種和平的狀態,一切權力和管轄權都是相互的,沒有一個人的權利多於他人。」[4]洛克斷言,在國家即政治社會出現以前,人類都處於這種狀態之中。在自然狀態中,基於自然法的要求,個人之間處於一種相互不侵犯的狀態,人類基於自然的平等而遵守著互愛的義務。

自然法作為一種上帝賦予人間的戒律與制定的法律一樣,如若在自然狀態下無效的話那麼它就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毫無用處,這也就要求自然狀態一定是一種和平的狀態。因為自然法要求人們在自我保全的前提下,必須遵守「互愛的義務」。如果自然狀態陷入一種人與人之間的衝突,這就意味著自然法是無效的,自然狀態一定得是一個「和平、善意、互助和維護的狀態」[5]。因此自然狀態作為一個前政治的時期,實際上是一個道德的共同體。「在自然狀態中,人已經具備了一種道德資格,因為它是上帝的產物,並且被要求生活在一個共同體中。」[6]自然狀態並不是一個如霍布斯所認為的純粹的分裂式的個人存在的狀態,而毋寧是一個社會狀態。

在自然狀態中,人們依據自然法而組成一個互助互愛的共同體,儘管在這種狀態下不存在一個「共同尊長」。因此在洛克所理解的前政治社會中的人,不是霍布斯所理解的像狼一樣相互攻擊的動物,而是一種已經具備了社會性的存在。在自然狀態中人作為理性的與自由的主體使得他能成為一個獨立的行動者,能夠支配自己的人身與財產,而理性使他們認識到自身究竟有多大的自由。對於一個道德的自由主體就必須認識到人們之間是有某種社會關係的,通過人們之間為了維護人類的和平的意願,自然法就是使這個「自然的共同體」得以形成並維護的準則。

2、自然法之失效:由自然自由走向政治自由

在自然狀態中,社會秩序和結構的維護靠的是自然法和人類理性的自覺。理性指導著人們將自己的行為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並且因此人人都是自然法的執行者。人們在自然法的範圍內按照他們自己認為合適的方法,決定他們自己的行為而毋須聽命於任何人的意志。因此可以說理想的自然狀態是一種人類的完全的自由狀態。但是在洛克的思想中自然狀態是人類的一種自由狀態,「但並不是放任的狀態」[7]。自由並不意味著人們不受任何法律的約束而按照自己的意願無約束地行事,「人類的天賦自由,就是不受人世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不受制於人的意志或立法權,而是以自然法作為他的準則。」[8]天賦自由就是人們以理性即自然法為準則,履行上帝賦予他們的義務。

自然狀態是一個人們由自然法指導而生活於其中的道德的共同體,人們根據自然法與理性的選擇自由地行使他們的自由和自然權利。洛克否認自然狀態是一種人人為戰的狀態,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這種狀態能夠長久持續下去。這種由以上帝的名義發布而又出自人類的理性自覺所遵守的自然法管理下的「純粹的無政府狀態」本身就存在著趨向於戰爭狀態的危險。洛克認為如果人類能保持上帝創世之初的那一份善良,自然狀態就會永久地存在下去,這樣的狀態就會是一個永久的和平與善良的狀態。但是「大部分人並不嚴格遵守公平與正義」[9],使得自然狀態陷入了沒有保障的恐懼狀態。儘管自然法是上帝植於人們心中的道德規則,對於一切有理性的動物來說是既明顯又可以理解的。但是由於人們心中對關係自身的利害關係存在著偏見,同時也是由於人們對自然法缺少研究而對之知之甚少,使人們不願意承認自然法的約束力。在每一個人都可以作為自己行動的裁決者的情況下就意味著自然狀態中沒有一個最終的裁決者,從而使得自然狀態處於持續的危險之中,其中充滿了恐懼和毫無止歇的危險。

自然法作為一種上帝發出的戒令其根本目的是指向人類的自我保全的。「上帝創造人,並且在人身上,如同在其他一切動物身上,置入了一種自我保全的強烈慾望。」[10]一切人的自然權利中最為根本的就是自我保全的權利,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人們對他的生存而言何者是必需的和合目的的。每一個人作為平等的存在者,基於同樣的自然權利而享有自我保全的權利。為了保障人的自我保全不受別人侵犯,每個人都享有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但是「當他的自我保全沒有陷入競爭時,就應該盡其所能保全其餘的人類」。[11]每個人為著自我保全和為著人類保全就會產生衝突從而使得自然狀態進入持續的衝突之中。這種由自然法本身引發的衝突使得人們認識到所有人作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將會使「保護自己」和「處罰他人違反自然法的行為」陷入兩難的境地。於是人們就通過同其他人達成一致,加入一個基於「契約」的共同體,並將規範自我與實施處罰的權利交給了這個共同體即政治社會[12]。人們在進入政治社會時將他們的自然權利都讓渡給了他進入的社會。但是洛克認為這樣一個基於全人類同意而開始的政治共同體使得每個人「使自己對那個社會的每個成員有服從大多數的決定並接受大多數人的約束的義務」[13]。因此,這樣一個社會是一種民主制的政治社會。

一個人作為自由的主體是自我保全的前提,而「社會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了經人們同意在國家裡所建立的立法權外,不受制於其他任何立法權;也不受任何意志的支配或任何法律的約束。」[14]政治社會中人的自由,就是人們遵循為社會共同體所接受的準則而生活,而不是受制於另一個人的意志。在政治社會中,政府並不是超越於契約之上,它受人們的委託而執行著人們賦予的權力。

3、財產的自然法:勞動作為一種對自然的否定

財產學說作為洛克政治哲學的一部分,是其中最具有獨特性的一個部分。洛克認為,自然給了人們維持其生存和舒適生活所需要的一切東西,這些東西最初是為人們所共有的。同時上帝也給人以理性,「以利用世界來獲取生活和便利的最大好處」[15]。但這些共有的自然物並不是說它永遠就屬於人類所共有。一個人無論他使用什麼自然提供的東西,只要他使得這個自然物脫離自然所給予的狀態,也就是脫離它原來所處的狀態,那麼他就擁有了對這個東西的所有權。而勞動使人在自然物的上面加上了人自己的某些東西因此就使得自然物脫離了自然的狀態。勞動使得作為公共財產的物脫離了自然狀態,佔有一物的唯一方法就是從自然那裡取得它們,並通過自己的勞動而真正佔有它,由此確定自己對它的所有權。

勞動作為人通過自己的行動來創造對財產的自然權利的手段,這一學說使得財產的正當性不再是如傳統所說的財產是通過人們之間達成的契約而為人所私有的。人們可以通過勞動而獲取自己保存所需要的一切東西,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他可以毫無節制地攫取自然之物。洛克認為正是自然給人們佔有劃定了界限,自然法對人們應該佔有多少給予了限制。事物對人的真正價值在於它對人類生存的功用。對一個人而言,他的勞動可以為他獲取對他有用的一切東西,但是如果「那些東西在他的手裡沒有適當利用就毀滅了,如果在他沒有消費之前果實腐爛了或者鹿肉變質了,他就違反了自然的共同法則。」[16] 對洛克來說,自然狀態是一種自然的豐裕狀態,但是僅僅是潛在的豐裕。自然儘管給人類提供了生存的一切東西,但是卻僅僅是提供了一些生存所需要的「質料」而已。只有通過人們的勞動才能將這些東西轉化為「麵包、酒和布匹日常所需用而且數量很大的東西」。[17]因此,對於財產而言,自然法禁止人們做的就是浪費:「對自然法感到恐懼的,不再是貪婪之徒,而是暴殄天物之徒。」[18]

如果在自然狀態中,在任何人願意付出勞動的地方,勞動就賦予了個人的財產權,那麼一旦人類進入政治社會,勞動的一個重要意義就是:勞動是一切價值的源泉。進入政治社會以後,同時隨著人口的增加,使得即使是作為「質料」的自然物也不再像最初那樣豐裕,這樣以勞動作為財產權的依據顯然是不可能了。但是這不意味著人們的勞動就不再具有任何意義了。隨著人們眼界的開闊,人們的私慾心也膨脹了,人們在他們的私慾心的驅使下通過勞動為自己創造著更多的私人財富。而貨幣作為一種衡量物的價值的媒介出現,「給人們繼續積累和擴大財產的機會。」[19]貨幣的發明使得個人能夠把以勞動為特徵的生產活動擴張成為以交換為目的的商業活動,從而使人們能夠通過以貨幣為媒介的交換實現佔有物的供需平衡。就此而言,貨幣的發明不僅沒有使人們生存的自然權利改變,而且也使得人們可以將佔有的權利進一步擴大。正因為貨幣的發明帶來的大規模的商品交易,「使得一個人可以正當地佔有更多的土地,儘管其產量超過了他本人的消費;他可以用剩餘產品進行交換,得到可以儲存的金銀。」[20]這樣人們無限的自私慾求就可以在不違反自然法「禁止浪費」的前提下通過貨幣交換而得到最大程度的滿足。

洛克認為人們在自私貪慾的驅使下進行的勞動可以增加人類共同體的財富,因此人的貪慾是不應該被禁止的。勞動使得自然界提供給人的一切無價值的或者說是價值很小的「質料」都獲得了價值。而政治社會的目的就是「保護財產」,使得那些通過勞動而將人的因素加到自然物上的人獲得他們自己的東西,從而激發他們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可以看出在洛克的思想中表達了韋伯所說的「資本主義精神」的最初形式。

一旦把勞動看作價值的源泉,從而將人的慾望合理化,那麼在原初自然狀態中的自然法,通過勞動獲得財產權以及防止人們的浪費,就失去了它在自然狀態中的效力。把人的勞動看作是財富的源泉,也就是說是人而不是自然成了自我存在的根本,這樣「人類的創造性活動成了最高主宰的世界,實際上就是習俗的統治取代了自然規則的統治的世界。」[21]自然儘管先於人而存在,但是它僅僅為人類的生存提供了原生態的條件,而是人創造了這個「感性的世界」。這樣,勞動否定了自然的神聖性,人成了真正的主人。


[1] 列奧.斯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版,第165頁

[2] 作為一個理論家,謹慎就意味著他知道什麼時候該說,什麼時候要保持沉默。關於洛克的謹慎,斯特勞斯給出了分析。參見:列奧.斯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

版,第206-216頁。

[3] 列奧.斯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版,第183頁

[4] 約翰.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32頁

[5] 約翰.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40頁

[6] 徐向東《自由主義、社會契約與政治辯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版,第39頁

[7] 約翰.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33頁

[8] 約翰.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42頁

[9] 約翰.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201頁

[10] 約翰.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202頁

[11] 約翰.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33頁

[12] 詹姆斯.塔利《語境中的洛克》,梅雪芹、張楠、張煒等譯,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版,第278頁

[13] 約翰.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85頁

[14] 約翰.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42頁

[15] 約翰.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44頁

[16] 約翰.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51頁

[17] 約翰.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53頁

[18] 列奧.斯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版,第142頁

[19] 約翰.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53版

[20] 約翰.洛克《政府論兩篇》,趙伯英譯,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58頁

[21] 列奧.斯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版,第2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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